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231 页/共 242 页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照四分阄分。
长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二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三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四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长孙应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赡园应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业应配业主租银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干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阄书人母亲陈氏
三房恩
长房尧
二房舜
四房忠
族亲林汉
林侍
林造
乡耆蔡珍
第五三对换店屋约字
立对换店屋约字人蔡星崖、蔡履和,侄振坤、肇基等,有承祖遗下祀业店屋一座五进,并后落回向一小进;店前覆顺亭,坐落城外顶南河街,从城边算起第七座,年带纳西定上坊蔡顺裁户名厝饷五间。此店前四进原税与石鼎美号为货栈,后一进连回向一小进,系崖自己居住。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间,连遭两次回禄,前四进并覆顺亭被烧毁折,只有空地仅存,崖居住后落一进及回向一小进而已。该店左右与原税户鼎美号自己店屋畔连,今鼎美欲归一起盖,将他承买陈家外宫后街店一座三进,托中向崖等对换,面议贴崖等佛银四百元,又贴道光三十年店税一百元,又贴咸丰元年店税佛一百元,共佛六百元。崖等兄弟叔侄相议,忝属久年税户,愿甘同立约字对换。其应贴佛银四百元,又坐店税佛银二百元,即日同中收讫;其外宫后街店三进各带楼,美亦立纣字并缴上手,付崖等执掌。其店现开张荣源号,店税将咸丰二年起,亦对付交崖等掌收,将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随即搬空,及被烧店地计五进并店后回向一小座,及店前覆顺亭地一所至港墘,俱各对交鼎美号前去永远掌管,以为己业,任听拆卸起盖店屋,不敢异言。从此一换终休,日后不敢再言翻异,别生事端。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遗下留存祀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崖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鼎美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对换店屋约字一纸,并缴承上手契一宗四纸,共五纸,一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鼎姜号来现贴佛银六百元完足,再照。
咸丰元年九月日。
书字(履和自笔)
为中人张远观、杨神求
同立对换店屋约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五福,同胞侄锡元、锡良、锡得、锡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遗下山埔田园一所,坐贯雾里薜内湖庄过溪,土名待老坑。前年已垦成田者,经已立约分管明白;续后再垦之田,永远存为公田,不许变卖。约内之人自垦者,永远耕作,言约每年贴纳小租粟一石八斗正;早晚二季对半摊纳,不得增多减少。外人在界内所垦之田,依时约租。约前已经栽植茶树及桂竹者,存为公山。又叔侄念及锡元四体有亏,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脚垦成及未垦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远收租,为日食之资。其余未垦之田及山场,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阄为定,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此系叔侄兄弟同族亲姻戚议定,至公无私,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五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批明;约内之人垦新田租额,锡良、锡盛该小租粟一石正;锡恭兄弟侄该小租粟八斗正,再照。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贤,限耕二十年,言约每年贴纳山税银三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茶税山立约限年,至限满之日,每年每担新春茶贴山税银二钱五分正,再照。
再批明:锡良、锡盛小租粟一石,良应纳粟四斗,盛应纳粟六斗,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二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陈五福、锡元、锡良、锡得、锡恭
再批明:历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税银,交五福收存,或出借或公用,出入数俱登记在簿,再照。
第五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文贵、次房三茂、三房肇基等,念先祖创业艰辛,本为子孙长久之计;但木生枝而益茂,水分派而长流,欲除后患于未来,须盖衍子于既往。今据先人与何周沈合股开辟锡口庄,嗣后分户张国珍,历年大租谷并田园、厝宅、竹围等项,前经分拆明白,各自收掌。因戊申年间洪水滔天,合约字俱已漂没无存,但恐后来子孙无字炳据,生出祸端,爰是三大房等相议,请出亲戚人等再立约字,其田园、厝宅、竹围等项,仍旧三份均分执掌;其大租除公借债项外,亦作三份均分执掌。即将应得田业等项,批明列左,日后子孙俱不得争长竞短滋事。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各执为照。
一、批明:田园、厝宅内抽存中厅一间,同祀祖先神明。水田六坵,门口埤一口,以为公业,三大房轮年收掌。如中厅埤岸损坏,合同修理,再照。
一、批明:田业等项除出以外,三份均分,四至毗连,照旧执掌,不得混界,再照。
至于历年应纳大租谷,系是自己三份均得,免纳完单。其它佃大租,兹概批归次房管理矣!批照。
一、批明:承买公聪印契连司单一纸,存在二房收贮;倘要用之日,听从取出,再照。
一、批明:公项积欠甚多,长房、三房愿归应份大租,付次房永远归掌,抵还新旧公项,次房自当一力抵理,不干长房、三房之事,再照。
一、批明:次房竹围系是自己栽种,长房、三房俱不敢争较,再照。
一、批明:分爨已久,三大房中有自置私业者,别房不得与之争较,再照。
咸丰六年五月日。
(永秀并笔)
族亲世昌、发谋
在场姻戚詹维新、郑德和
同立合约字张肇基、张三茂、张文贵
第五六典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