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24 页/共 242 页
在见人母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跨灶
堂弟清河、佛柴福、九合、孝春
为中人启山伯、义开
执笔(灶自)
第三四借字
立借字人林文阁,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内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载各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为胎,托中引就与张景华,前后总共借过佛银七百大元正。批明:于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银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贴利息银二十二大元。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银一百大元,约逐年贴利息二十大元。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银一百大元,逐年贴利息银十八大元。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银一百大元,约贴粟利十石满斗。三面言议,其银即日凭中交讫;其利息银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愿将此田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挡滋事。保此田果系阁承父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为碍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亲立借字一纸,并带上手缴连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前后共收过契内银七百大元足正,再照。
嘉庆八年十一月日。
亲立借字人林文阁
知见人陈天助
为中人叶斌
第三五按田契生银字
立按田契生银字人李张氏,男阿秀、阿云,昔年承父买有常绅兄弟分授水田一处,在尾门首中段仔,大小共三坵。又买双龙伯水田一处,在尾首,大小两坵。其田甲声并四处界址及水份并出入牛路、车路,俱在契内载明。今因乏银应用,将田出按,向得祖芳兄弟生过六八佛银一百大元正,当日言定每元每季实供利谷一斗,不得少欠。恐口无凭,立按田生银字一纸,又带上手老契六纸,又大单一纸,合共八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生字内六八银一百大元正。
光绪十五年(己丑岁)八月日。
立按田生银字人李张氏
男阿秀
执笔男阿云
第三六按田契生银字
立按田契生银字人阿秀、阿云兄弟,母张氏,昔年承父手买冇义仓祀典均分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老东势庄西棚门首圳下下双过,大小计共四丘半。其田东西南北界址,并出入水份灌荫田分,俱在原契内载明。情因家严用费不敷,将田出按,向得源发号生过六八佛银四十元,当日言定每员每季实供利谷一斗,不得少欠。恐口无凭,立按田生银字一纸,又带上手老契两纸,又丈单一纸,共四纸,付为执照。
光绪十五年(己丑)七月日。
立按田契生银字人阿秀、阿云
母张氏
依命秉笔阿云
第三七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义,今有承祖父遗下分授有田一处,坐落土名老东势庄西片门首,原带田甲四分九厘零,又带西圳水灌荫,东至阿六田为界,北至端仁兄田为界,南至李开二兄田为界,四处界址面踏分明。情因此田于壬申年,按与新东势庄邱学古;至丙子年,早向上手赎回。今因乏银应用,转按与老东势庄清明祀典出首承接,当日言定按价每元六八瓣佛银一百大元正,即日银两交明白。自按之后,将此田对佃,每年早季有贌谷十石,冬季贌谷十石,共谷二十石,即交于祀典经管为业。其每年应纳大租谷五石,系祀典内之事。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以及租粟不清,不干祀典内之事,系出按者一力抵挡。
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按字一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按价佛银一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日后赎回之日,价到田还。
又批明:说合礼银二元,赎回之日一足备还。
又批明:上手朱契系于李开二共契,未付,立批。
光绪二年(丙子岁)六月日。
在场说合人锺焕智
立按字人李端义
第三八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义,今有承祖父遗下有田一处,坐落土名老东势庄西片门首,原带田甲四分零,又带西圳水灌溉,东至阿六弟田为界,西至沟尾为界,北至端仁兄田为界,南至开二兄田为界,四处界址面踏分明。今来向得新东势庄邱学古兄手内生过六八佛银五十大元正,当日言定每元每季加利银一角三分正,到季纳清;如有不清,愿将此田交于银主过耕管业,不敢异言生端。此田系自己分授之田,并无包按兄弟他人之田;倘有来历不明,不干银主之事,系出字人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按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六八瓣佛银五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契系于李开二共契,未付,立批。
同治十一年六月日。
立按田字人李端义
在场见黄炳二
第三九典借银契字
立出典借银契字人保力溪墘庄张阿昂,有承先祖父遗下张尚发公业中营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兴文里保力庄第二图第八区,中则田十六亩四分五厘,东至熊嘪田岸,西至大沟中,南至谢久来田岸,北至张老番圳沟中,四至界址填明为界。今因乏银需用,即先问房叔兄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车城庄王番知出首承典,借出平七钱三分重洋银一百六十大元足正。当时三面言议,每冬应纳之利息谷九石六斗,逐冬包至车城缴纳清楚,不敢短欠丝毫;若敢挨延短欠,愿将该利为母再生利息,或将该田听凭公估起耕,不敢异言生端;若有备足母利欲赎原契,番知亦不得刁难之情。保此田系昂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昂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理合交出借银契字一纸,并丈单一纸,合计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七三重洋银一百六十大元,立批是实。
光绪二十八年(辛丑)旧历十二月十七日。
保证人萧光月
立出典借契字人张阿昂
代书人黄凤鸣
第四○对佃胎借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