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心方 - 第 238 页/共 249 页
又云:凡鸟兽燔死,食之杀人。
又云:凡鸟有 毛,不可食。(毛食不泽曰 也。)
又云:凡鸟兽身毛羽有成文本者,食之杀。
又云:飞鸟投人者,不可食。必者口中喜有物,若无,拔毛放之。
又云:鸟有三足,鸡两足有四距,食杀人。
《膳夫经》云:鸟死目不可合,食杀人。
又云:诸卵有文如八字,食杀人。
又云:凡鸟卵有文食之杀人。
卷第二十九
虫鱼禁第十六
《食经》云:凡鱼不问大小,其身体有赤黑点者,皆不当啖,伤人。
又云:凡勿食诸生鱼,目赤者生瘕。
又云:鱼身白首黄,食之伤人。
又云:凡鱼有角不可食,伤人。
又云:凡鱼头中鳃者不可食,杀人。
又云:鱼有目KT ,食之伤人。
又云:鱼二目不同色,食之伤人。
又云:鱼死二目不合,食之伤人。
又云:鱼腹下有丹字,食伤人。
又云:鱼鳞逆生,食之杀人。
又云:鱼肠无胆,食之杀人。
又云:鱼腹中有白如膏状者,食之令人发疽。
又云:凡鱼头有正白色如连珠至脊上者,食之破煞人心。
又云:鱼子未成者,食伤人。(正月鱼怀子未成粒者是也。)
又云:生鱼肉投地,(鹿)尘芥不着,食之伤人。
又云:凡鱼肉脍、诸生冷,多食损人。断之为佳。而不能食,务食简少为节食之。若多食不消成瘕。
又云:食鱼不得并厌骨,食之不利人。(厌骨在鲤后,大如榆荚。)
又云:虾无鬓亦腹下通黑,食之杀人。
又云:蜚虫赤足者,食之杀人。
又云:诸飞虫有三足者,食之杀人。
《膳夫经》云:凡食鱼头,不得并乙骨,食之不利人。(今按:《礼记》云:鱼去乙。
郑玄云:鱼体中害人者也,今东海KT 鱼有骨在目旁,状如篆乙,食哽人不可出也。)
又云:鱼腹中正白,连珠在脐上,食之破心杀人。
卷第二十九
治饮食过度方第十七
《病源论》云:夫食,食过饱则脾不能磨消,令气急烦闷,眠卧不安。
《医门方》云:治贪食多不消,心腹中坚痛方:盐一升,水三升,煮令盐消。分三服。当吐食出,便瘥。
《经心方》凡所食不消方:取其余类,烧作末,服方寸匕;便吐出。
《养生要集》云:凡人饮食过度方:可生嚼菜菔根,咽之即消。又研汁服之。
《葛氏方》治食过饱,烦闷,但欲卧而腹胀方:熬面令微香,捣服方寸匕,得大麦、生面益佳。无面者孽可用之。
《新录方》治食伤饱为病,胃胀心满者方:十沸汤,生水共三升饮之,当吐食出。
又云:灸胃管七壮。
卷第二十九
治饮酒大醉方第十八
《病源论》云:饮酒过多,酒毒渍于肠胃。流溢经络,便(使)血脉充满,令人烦毒、昏乱、呕吐无度乃至累日不醒,往往有腹背穿穴者,是酒热毒瓦斯所为,故须摇动其身以消散之。
《千金方》云:饮酒则速吐为佳。
《葛氏方》云:饮酒大醉,不可卧而上,当令数摇动转侧。
又云:勿鼓扇当风,席地及水洗、饮水也,又最忌交接。
又云:张华饮九酎,辄令人摇动取醒;不尔,肠即烂背穿达席。
《养生要集》治大醉烦毒不可堪方:芜菁菜并小米,以水煮令熟,去滓,冷冻饮料之则解,此方最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