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心方 - 第 237 页/共 249 页

大芥合水苏食之,失味。   蓼合小芥食之,失味。   膳有糯食酢及酢菹食之,失味。   卷第二十九   诸果禁第十二   《养生要集》云:凡诸果非时,未成核,不可食。令人生疮,或发黄胆。   又云:凡诸果物生两甲,皆有毒,不可食,害人。   又云:凡枣桃杏李之辈,若有两核者,食之伤人。   又云:凡诸果停久,食之发病。   又云:凡果堕地三重,食之杀人。   《食经》云:空腹勿食生果,喜令人膈上热,为骨蒸,作痈疖。   又云:诸果和合食,伤人。   卷第二十九   诸菜禁第十三   《稽康养生论》云:熏辛害目。   《养生要集》云:葱薤牙生不可食,伤人心气。   又云:苦 瓠不以久盛食之;有毒,杀人。   马琬云:葵赤茎背黄食之,杀人。   《食经》云:诸菜和合食。   卷第二十九   诸兽禁第十四   《食经》云:凡诸兽,有歧尾奇纹异骨者,不可食,皆成病,杀人。   又云:兽赤足食之,杀人。   又云:凡臭兽无创者,勿食,杀人。   又云:兽自病疮死,食之伤人。   又云:肉中有腥如朱,不可食之。   又云:凡避饥空肠,勿食肉,伤人。   又云:生肉若熟肉有血者,皆杀人。   《膳夫经》云:凡肉久置,合器中食之,杀人。   又云:肉脯鱼腊,至夏入秋。不可食,令人得病。   《养生要集》云:臭(自死)畜口不闭,食之伤人。   又云:凡臭(自死)兽伏地,食之杀人。   又云:癸肉自动,不可食之。   又云:凡禽兽肝脏有光者,不可食,杀人。   又云:凡脯置于米盆中不可食,杀人。   又云:脯勿置黍瓮中,食之闭气伤人。   又云:凡猪羊牛鹿诸肉,皆不可以 木、枣木为划炙食之,入肠里生虫,伤人。   又云:铜器盖热害汁入食中食之,发恶疮肉疽。   又云:凡生肉五脏等,着草中自摇动及得酢咸不及(反)色。随(堕)地不污,与犬,犬不食者,皆有毒,食之杀人。   又云:凡腻羹肉汁在釜中掩覆,若经宿,又在盆器中热,盖气不泄者皆杀人。   又云:脯炙之不动,得水复动,食之杀人。   又云:凡肉作脯,不肯燥食之,杀人。   又云:秽饭 肉,食之不利人,成病。   又云:茅屋脯名漏脯,藏脯蜜器中名郁脯,并不可食之。   又云:凡夫阴积日及连两虫宿生鱼生肉脍等,不食,不利人。   《千金方》云:勿食一切脑,大不佳。   卷第二十九   诸鸟禁第十五   《七卷食经》云:凡众鸟臭(自死),口不闭、翼不合者,食之杀人。   又云:众鸟死,足不伸者,食之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