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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又书。西域传》杜饮曰:“斥侯士五分,夜击刁斗自守。”《天文志》:“本始元年四月壬戊,甲夜;地节元年正月戊午,乙夜;六月戊戌,甲夜。”《三国志。曹爽传》:“自甲夜至五鼓,爽乃投刀于地。”《晋书。赵上伦传》:“期四月三日丙夜一筹,以鼓声为应”是也,五分其夜而不详,于是有言漏上几刻者。《五行志》:“晨漏未尽三刻,有两月重见。”又云:“漏上四刻半,乃颇有光。”《礼仪志》:“夜漏未尽七刻,钟呜受贺。”《东方朔传》:“微行以夜,漏上十刻西出。”《上尊传》:“漏上十门刻行临到。”《外戚传》:“昼漏上十刻而崩。”又云:“夜漏上五刻,持儿与舜会东交掖门。”自《南北史》以上皆然。故《素问》曰:“一日一夜,五分之。”《隋志》曰:“昼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而无十二时之目也。”唯《历书》云:“鸡三号卒明,抚十二节卒于丑”,而下文却云:“朔旦冬至正北”,又云“正北正西正南正东”,不直言子西午卯。《汉书。五行志》言“日加辰已”,又言“时加未”,《翼奉传》言“日加申”,又言“时加卯”。《王莽传》:“天文郎按┉于前,日时加某,莽旋席随斗柄而坐。”而《吴越春秋》亦云:“今日甲子,时加于巳。”《固髀经》亦有加卯、加西之言。若纪事之文,无用此者。《左氏传》:“卜楚丘曰:”日之数十,故有十时。‘“而杜元凯注则以为十二时,虽不立十二支之目,然其日夜半者即今之所谓子也,鸡鸣者丑也,平旦者寅也,日出者卯也,食时者辰也,隅中者巳也,日中者午也,日失者未也,晡时者申也,日入者百也,黄昏者戌也,人定者亥也。一日分为十二,始见于此,考之《史记。天官书》曰:”旦至食,食至曰失,日失至,至下,下讪至日人。《素问。藏气法时论》有曰“夜半”,曰“平旦”,曰“日出”,曰“日中”,曰“日失”。曰“下脯”。《吴越春秋》有曰“时加日出”,“时加鸡鸣”,“时加日失”,“时加禺中”,则此十二名古有之矣。《史记。孝景纪》:“五月丙戌,地动。其蚤食时,复动。”《汉书。武五子广陵王晋传》:“奏酒,至鸡鸣时罢。”《王莽传》:“以鸡鸣为时。”《後汉书。隗嚣传》:“至昏时遂溃围。”《齐武王传》:“至食时,赐陈溃。”《耿升传》:“人定时,步果引去。”《来歙传》:“臣夜人定後,为何人所贼伤?”《窦武传》:“自旦至食时,兵降略尽。”《皇甫嵩传》:“夜勒兵,鸡鸣,驰赴其陈。战至哺时,大破之。”《晋书。戴洋传》:“永昌元年四月庚辰,禺中时,有大风起自东南,折木。”《宋书。符瑞志》:“延康元年九月十日,黄昏时,月蚀,荧惑过。人定时,荧惑出营室,宿羽林。”皆用此十二时。   《淮南子》“日出于阳谷,浴于咸池,拂于扶桑,是谓晨明。登于扶桑之上,爱始将行,是谓フ明,至于曲阿,是谓朝明。临于曾泉,是谓早食。次于桑野,是谓宴食。臻于衡阳,是谓禹中,对于昆吾,是谓正中。靡于鸟次,是谓小迁。至于悲谷,是谓晡时。回于女纪,是谓大迁。经于泉隅,是谓高春。顿于连石,是谓下春,爱止羡和,爰息六螭,是谓悬车。薄于虞泉,是谓黄昏。渝于蒙谷,是谓定昏。”按此自晨明至定昏为十五时,而卜楚卜以为十时。未知今之所谓十二时者,自何人定之也。   《素问》中有言岁甲子者,有言寅时者,皆後人伪撰入之也。   ○年月朔日子今人谓日,多曰日子。日者,初一,初二之类是也。子者,甲子、乙丑之类是也。《周礼。职内》注曰:“若言某月某日某甲诏书,或言甲,或言子,一也。”《文选。陈琳。檄吴将校部曲文》“年月朔日子”,李周翰注:“日子,发檄时也。”汉人未有称夜半为子时者,误矣,古人文字,年月之下必系以朔,必言朔之第几日,而又系之干支,故曰朔日子也。如鲁相瑛《孔子庙碑》云:“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甘七日王寅”,又云“永兴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史晨《孔子庙碑》云“建宁二年三月癸卯朔,七日己酉”。樊毅《复华下民租碑》云“光和二年十二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是也。此日子之称所自起。若史家之文,则有子而无日,《春秋》是也然在朔言朔,在晦言晦,而”旁死魄“、”哉生明“之文见于《尚书》,则有兼日而书者矣。   《宋书。礼志》“年月朔日甲子,尚书令某甲下”,此古文移之式也,陈琳檄文但省一“甲”字耳。   《南史》:“刘之遴与张缵等参校古本《汉书》,称永平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已酉,郎班固,而今本无上书年月日子。”《隋书》袁充上表称:“宝历之元改元仁寿,岁月日子,还共诞圣之时。”   时有十二,而但称“子”,犹之干支有六十,而但称“甲子”也。   汉人之文,有即朔之日而必重书一日者。广汉太守沈子据《绵竹江堰碑》云:“嘉平五年五月辛酉朔,一日辛酉。”《绥民校尉熊君碑》云:“建安计一年十回月丙寅朔,一日丙寅。”此则繁而无用,不若後人之简矣。   ○年号当从实书正统之论,始于习凿齿,不过帝汉而伪魏、吴二国耳。自编年之书出,而疑于年号之无所从,而其论乃纷坛矣。夫年号与正朔自不相关,故周平王四十九年,而孔子则书之为鲁隐公之元年、何也,《春秋》,鲁史也,据其国之人所称而书之,故元年也。晋之《乘》存,则必以是年为鄂侯之二年矣。楚之《杌》存,则必以是年为武王之十九年矣。观《左传。文公十七年》:郑子家与晋韩宣子书曰:“寡君即位三年”,而其下文曰“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则自称其国之年也。《襄公二十二年》少正公孙侨对晋之辞曰:“在晋先君悼公九年,我寡君于是即位”,而其下文遂曰“我二年”,“我四年”,则两称其国之年也,故如《三国志》则汉人传中自用汉年号,魏人传中自用魏年号,吴人传中自用吴年号。推之南北朝。五代、辽、金并各自用其年号,此之谓从实。且王莽篡汉,而班固作传,其于始建国、天凤、地皇之号,一一用以纪年,盖不得不以纪年,非帝之也。後人作书,乃以编年为一大事,而论世之学疏矣。   《春秋传》亦有用他国之年者。齐襄公之二年,叟阝瞒伐齐,注云:“鲁桓公之十六年。”僖之四年,子然卒;简之元年,士子孔卒,注云:“郑僖四年,鲁襄六年,郑简元年,鲁襄八年。”   汉时诸侯王得自称元年。《汉书。诸侯王表》:“楚王戊二十一年,孝景三年”,“楚王延寿三十二年,地节元年”之类是也。《淮南。天文训》:“淮南元年冬,太一在丙子。”谓淮南王安始立之年也。注者不达,乃曰淮南王作书之元年,又曰淮南工僭号,此为未读《史记人们又书》者矣。赵明诚《金石录》有《楚钟铭》“惟王五十六祀”之论,正同此类。   又考汉时不独王也,即列侯于其国中亦得自称元年。《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高祖六年,平阳懿侯曹参元年”:“孝惠六年,靖侯元年”:“孝文後四年,简侯奇元年”是也。吕氏《考古图。周阳侯钅复铭》曰:“周阳侯家铜三习钅复,容五斗,重十八斤六两。侯治五年五月国铸第四。”《文选。魏都赋》刘良往:“文昌殿前有钟。其铭曰:惟魏四年,岁次丙申,龙次大火,五月丙寅,作蕤宾钟。”魏四年者,曹操为魏公之四年,汉献帝之建安二十一年也。《元史。顺帝纪》:至正二十八年,乃明洪武元年也。直书二十八年“。自是以下,书日”後一年“,曰”又一年,四月丙戌,帝殂于应昌“,是时明太祖即位三年,而犹书元主曰”帝“,且不以明朝之年号加之,深得史法。疑此出于圣裁,不独宋、王二分之能守古法也。   英宗命儒臣修《续通鉴纲目》,亦书“元顺帝至正二十七年”。不书“吴元年”。   ○史书一年两号古时人主改元,并从下诏之日为始,未尝追改以前之月日也。《魏志。三少帝纪》上书“嘉平六年十月庚寅”,下书“正元元子十月壬辰”,《吴志。三嗣主传》上书“‘太平三年十月己卯”,下书“永安元年十月壬午”。《晋书。武帝纪》上书“魏咸熙三年十一月”,下书“泰始元年十二月景寅”。《宋书“武帝纪》上书”晋元熙二年六月甲子“,下书”永初元年六月丁卯“。《文帝纪》上书”景平二年八月丙申“,下书”元嘉元年八月丁酉“。《明帝纪》上书”永光元年十二月庚申朔“,下书”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唐书。高宗纪》上书”显庆六年二月乙未“,下书”龙朔元年三月丙申朔“。《中宗纪》上书”神龙三年九月庚子“,下书”景龙元年九月甲辰“。《睿宗纪》上书”景龙四年七月己巳“,下书”景云元年七月己巳“,《玄宗纪》上书”先天二年十二月庚寅朔“,下书”开元元年十二月己亥“。韩文公《顺宗实录》上书”贞元二十一年八月庚子“,下书”永贞元年八月辛丑“。若此之类,并是据实而书。至司马温公作《通鉴》,患其棼错,乃创新例,必取末後一号冠诸春正月之前,当时已有识之者。   《春秋。定公元年》不书正月,杜氏曰:“公即位在六月,故正义曰公未即位,必不改元。而于春夏即称元年者,未改之日必承前君之年,于是春夏当名此年为昭公三十三年。及六月,既改之後方以元年纪事。及史官定策,须有一统,不可半年从前,半年从後,虽则年初亦统此岁,故入年即称元年也。”汉魏以来,虽于秋冬改元,史于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于古也。按温公《通鉴》是用此例,然有不可通者。《春秋》于昭公三十三年之春而即书“定公元年”者,昭公已薨于上年之十二月矣。若汉献帝延康元年十月始禅于魏,而正月之初,汉帝尚存,即加以魏文黄初之号,则非《春秋》之义矣。岂有旧君尚在,当时之人皆禀其正朔,而後之为史者顾乃追夺之乎!   史家变乱年号,始自《隋书》:大业十二年十一月景辰,唐公人京师,辛酉,遥尊帝为太上皇,立代王侑为帝,改元义宁。而下即书云:“二年三月,右屯卫将军字文化及等作乱,上崩于温室。”按此大业十三年,炀帝在江都,而蒙以代王长安之号,甚为无理。作史者唐臣,不得不尔。然于《炀帝纪》书十三年,于《恭帝纪》书二年,两从其实,似亦未害。   明朝《太宗实录》上书“四年六月己巳”,下书“洪武三十五年六月庚午”,正是史臣实书,与前代合,但不明书建文年号,後人因谓之革除耳。   《英宗实录》上书“景泰八年正月辛巳”,下书“天顺元年正月壬午旬有六日”,而不没其实。且如万历四十八年八月以後为泰昌元年,若依温公例取泰昌之号,冠于四十八年春正月之前,则诏令文移一一皆当追改,且上诬先皇矣。故纪年之法,从古为正,不以一年两号、三号为嫌。   ○年号古今相同《水经注。水下》“千金曷”前云“太和五年”,曹魏明帝之太和也;俊云“朝廷太和中”,元魏孝文帝之太和也。   ○割并年号唐朝一帝改年号者十余,其见于文必全书,无割取一字用之者。至宋始有“熙丰”、“政宣”、“建绍”、“乾淳”之语,已是不敬,然犹一帝之号自相连属,无合两帝而称之者。又必用上一字,惟“元丰”以“元”字与“元枉无别,故用下字,本朝文人有称”永宣“、”成宏“、”嘉隆“,合两帝之号而为一称。疏称正统、正德为”二正“,奉旨”列圣年号昭然,如何说二正?“近又有去上字而称”庆历“、”启祯“,更为不通矣。   地名割用一字,如“登莱”、如“温台”,则可;如“真顺”、“广大”,则不通矣。然汉人己有之。《史记。大官书》:“勃碣海岱之间,气皆黑。”《货殖传》:“夫燕亦勃褐之间一都会也。”注云:“勃海、碣石。”《汉书。王莽传》:“成命于巴宕。”注云:“巴郡宕渠县。”魏晋以下始多此语。常琚《华阳国志》:“分巴割蜀,以成健广。”是键为、广汉二郡,左思《蜀都赋》:“跨蹑犍。”是键为、二郡。《魏都赋》:“恒碣パФ于青霄。”是恒山,碣石二山。   人名割用一字者,《左传》以太、济水为“济”,《史记》以黄帝,老子为“黄老”,以王乔、赤松子为“乔松”,以伊尹、管仲为“伊管”,以绛侯、灌婴为“绛灌”。   ○孙氏西斋录唐人作书无所回避。孙樵所作《西斋录》,乃是私史。至于起王氏已废之魂,上配天皇;条高後擅政之年,下系中宗,大义凛然。视孔子之沟昭墓道,不书定正,而抑且过之矣。   此说本之沈既济《驳吴兢史议》,谓当并天後于《孝和纪》,每岁书某年春正月,皇帝在房陵,太後行某事,改某制,则纪称孝和而事述太後,名礼两得。至于姓氏名讳,人宫之由,历位之资,及才艺智略,年辰崩葬,别纂人《皇後传》,列于废後上庶人之下,题其篇曰《则天顺圣武皇後》云。事虽不行,而史氏称之。○通鉴书改元《晋书。载记》:十六国时,嗣位改元者皆在本年,此史家取便序事,连属书之,其实皆改明年元也,不容十六国之中,数十王皆不逾年而改元者也。亦必有逾年而称元者,直史家不考耳。   《金石录》据赵横山《李君神碑》石虎建武六年,岁在庚子,与《载记》合。若从帝纪,则建武六年当是己亥,今此碑与《西门豹词殿基记》皆是庚子,以此知帝纪之失,此是差一年之证。然《载记》亦不尽合,昔人作史,但存其年号而已,初不屑屑于岁月也。   《续纲目》景炎三年五月以後为帝祥兴元年,非也。黄氵晋《番禺客语》:“改元在明年正月己酉朔。”盖亦是即位之初改明年元耳,史家省文,即系于前年月日之下,日“改元祥兴”。以此推十六国事,必当同此。   ○後元年汉文帝後元年,景帝中元年、後元年,当时只是改为元年,後人追纪之为中为後耳。若武帝之後元元年则自名之为“後”;光武之中元元年,梁武帝之中大通元年,中大同元年,则自名之为“中”,不可一例论也。   元顺帝至元元年,重用世祖之号,後人追纪之,则曰“後至元元年”。   ○李茂贞称秦王用天年号《通鉴》後唐庄宗同光二年,封岐王李茂贞为秦王,比得薛昌序所撰《凤翔法门寺碑》,天十九年建,而其文已称秦王,则前乎同光之二年矣,盖必茂贞所自称。又史言茂贞奉天年号,此碑之未亦书“天十九年”,而篇中历述前事,则并以天复纪年,至天复二十年止,亦与史不合。   《五代史。李彦威传》:“是时昭宗改元天,迁于东都,为梁所迫。而晋人、蜀人以为天之号非唐所建,不复称之,但称天复”。《前蜀世家》则云“建与唐隔绝而不知,故仍称天复”。其说不同。按此碑则歧人亦称天复,史失之也。   又今阳城县有後周显德二年徐纶撰《龙泉禅院记》内述天十九年。按此地本属梁,此记乃追削梁号,而改称天者。   ○通鉴书葬《通鉴》书外国之葬,如《晋纪》义熙六年九月下云:“甲寅,葬魏主外于盛乐金陵。”不言“魏葬”,而言“葬魏”。或以为仿《春秋》之文,愚以为非也。《春秋》书“葬宋穆公”、“葬卫桓公”之类,皆鲁遣其臣会葬,故为此文。若南北朝时,本国自葬,则当书“魏葬”,如《宋纪》:“景平元年十二月庚子,魏葬明元帝于金陵。”“元嘉二十九年三月辛卯,魏葬太武皇帝于金陵。”则得之矣。   ○通鉴书闰月《通鉴》书闰月而不著其为何月,谓仿《春秋》之法,非也。春秋时,间未有不在岁终者。自《太初历》行,每月皆可置闰,若不著其为何月,或上月无事,则後之读者必费于追寻矣。《新唐书》亦然,惟高宗显庆二年正月无事,乃书曰:“闰正月壬寅,如洛阳宫。”   ○史书人君未即位史书人君未即位之例,《左传》晋文公未入国,称“公子”。己人国称“公”;《史记》汉高帝未帝称“汉王”,未王称“沛公”。五年,将战垓下,而曰“皇帝在後,绛侯、柴将军在皇帝後”,至其下文乃曰“诸侯及将相相与共请,尊汉王为皇帝”,于言为不顺矣。   沈约作《宋书》,于本纪第十卷,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申,始书“进齐公爵为齐王”,而前第八卷明帝泰始四年七月庚申,已书“以骁骑将军齐王为南充州刺史”,自此以下,齐王之号累见于篇,此言之不顺也。   ○史书一人先後历官《汉书。沟恤志》先称“博士许商”,次称“将作大匠许商”,後称“河堤都尉许商”,此书一人而先径历官不同之法。《书。君》:“我闻在昔,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伊尹、保衡,一人也,汤时未为保衡,至太甲时始为此官,故变文以称之也。   ○史书郡县同名汉时,县有同名者,大抵加“东”、“西”、“南”、“北”、“上”、“下”字以为别。盖本于《春秋》之法。燕国有二,则一称北燕;邾国有二,则一称小邾,是其例也,若郡县同名而不同地,则于县必加一“小”字,沛郡不治沛,治相,故书沛县为“小沛”;广阳国不治广阳,治蓟,故书广阳县为“小广阳”;丹阳郡不治丹阳,治宛陵,故书丹阳县为“小丹阳”。後人作史多混书之,而无别矣。   ○郡国改名《後汉书。光武纪》“建武六年春正月丙辰,改春陵乡为章陵县。”“十六年冬十月甲申,幸章陵,修园庙,词旧宅。”又云:“乃悉为春陵宗室起词堂。”上言“章陵”,见名也;下言“春陵”,本春陵候之宗室,不可因县名而追改之也。此史家用字之密也。   《史记》“南越王尉佗者,真定人也。”此未当,当日东垣人。《卢绾传》“高帝十一年冬,更东垣为真定。”《儒林传》“汉兴,田何以齐田徙杜陵。”师古曰:“初徙时未为杜陵,盖史家追言之也。”   《汉书,夏侯胜传》“夏侯胜,字长公。初,鲁共王分鲁西宁乡以封子节侯,别属大河,大河後更名东平,故胜为东平人。”《赵广汉传》“赵广汉,字子部,涿郡蠡吾人也,故属河间。”《後汉书。党锢传》:刘YY,中山安国人也,安国後别属博陵。“夏候湛《东方朔画像赞》”大夫讳朔,字曼倩,平原厌次人也。魏建安中,分厌次以为乐陵郡,故又为郡人焉。“此郡国改名之例。   ○史书人同姓名《史记》汉高帝时有两韩信,则别之曰“韩王信”。《汉书》王莽时有两刘歆,则别之曰“国师刘歆”。此其法本于《春秋。左氏传》:襄公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其君光事,中有两贾举,则别之曰“侍人贾举”。   《金史》有二讹可,日草火讹可、日板子讹可;有三娄室,日大娄室、曰中娄室、曰小娄室。   ○述古凡述古人之言,必当引其立言之人。古人又述古人之言,则两引之,不可袭以为己说也。《诗》曰:“自古在昔,先民有作。”程正叔传《易。未济》三阳皆失位,而曰:“斯义也,闻之成都隐者。”是则时人之言,而亦不敢没其人,君子之谦也,然後可与进于学。   ○引古必用原文凡引前人之言必用原文。《水经注》引盛宏之《荆州记》曰:“江中有九十九洲,楚谚云:”洲不百,故不出王者。‘桓玄有问鼎之志,乃增一洲,以充百数。僭号数旬,宗灭身屠。及其倾败、洲亦消毁,今上在西,忽有一洲自生,沙流回薄,成不淹时。其後未几,龙飞江汉矣。“注乃北魏郦道元作,而记中所指今上则南宋文帝,以宜都王即帝位之事,古人不以为嫌。   ○引书用意《书。泰誓》:“受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左传》引之则曰:“《太誓》所谓商兆民离,周十人同者,众也。”《淮南子》:“舜钓于河滨,期年而渔者争处湍濑,以曲隈深潭相予。”《尔雅》注引之,则曰:“渔者不争喂。”此皆略其文而用其意也。   ○文章推服古人韩退之文起八代之衰,于骈偶声律之文宜不屑为。而其《滕王阁记》推许王勃所为序,且曰:“窃喜载名其上,词列三王之次,有荣耀焉。”李大白《黄鹤楼诗》曰:“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颢题诗在上头。”所谓自古在昔,先民有作者也。今之好讥河古人,翻驳旧作者,其人之宅心可知矣。宋洪迈从孙倬丞宣城,自作题名记:“迈告之曰:他文尚可随力工拙下笔,如此记岂宜犯不韪哉?”盖以韩文公有《蓝田县丞厅壁记》故也。夫以题目之同于文公,而以为犯不韪,昔人之谨厚何如哉。   ○史书下两曰字注疏家凡引书,下一“曰”字;引书之中又引书,则下一“云”字。云、曰一义,变文以便读也,此出于《论语》“牢曰”,“子云”是也。若史家记载之辞,可下两“曰”字,《尚书。多方》“周公曰”,“王若曰”是也,○书家凡例古人著书,凡例即随事载之书中。《左传》中言“凡”者,皆凡例也,《易》乾、坤二卦用九、用六者,亦凡例也。   ○分题古人作书,于一篇之中有分题,则标篇题于首而列分题于下。如《尔雅》“释天”一篇,下列四时、祥灾、岁阳、岁名、月阳、月名、风雨、星名、祭名、讲武、旌旗。《吕氏春秋》“孟春纪第一”下,列正月纪、本生、重己、贵公、去私是也。疏家谓之题上事,谓标题上文之事。若《周公践昨》及《诗》篇章句,皆篇末题之,故此亦尔。今按《礼记。文王世子篇》有曰:“文王之为世子也”,有曰“教世子”,有曰“周公践阼”;《乐记篇》有曰“子贡问乐”,亦同此例,後人误连于本文也。又如《汉书。礼乐志。郊祀歌》:“练时日一”、“帝临二”,凡十九首,皆著其名于本章之末。《安世房中歌》“桂华”、“美芳”二题,传写之误,遂以冠後。   《尔雅。释亲》一篇,石经本“宗族”二字在“弟兄也”之後“母党”二字在“从母姊妹”之後,“妻党”二字在“为姒妇”之後,“昏姻”二字在“吾谓之甥也”之後,今国子监刻本皆改之。   ●卷二十一○作诗之旨舜曰:“《诗言志》。”此诗之本也。《王制》:“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此诗之用也,荀子论《小雅》曰:“疾今之政以思往者,其言有文焉,其声有哀焉。”此诗之情也。故诗者王者之迹也。建安以下泊乎齐、梁,所谓辞人之赋丽以淫,而于作诗之旨失之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