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83 页/共 200 页

○注“寓寄”至“尊也”。   ○正义曰:案《丧服传》云:“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或天子削地,或被诸侯所逐,皆为失地也。诸侯不臣者,不敢以寄公为臣也。”   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答,对也。   ○乡,许亮反,下“君南乡”同。   ○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辟国君也。   ○辟音避,注同。   [疏]“大夫”至“君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君辟正君之事。诸侯则稽首於天子,大夫则稽首於诸侯,皆尽其臣礼以事君。今大夫家臣於大夫之处,拜时不为稽首,非是尊敬此家臣不令稽首,所以不稽首者,以辟国之正君。臣於国君已皆稽首,今大夫之臣又稽首於大夫之君,便是一国两君,故云“以辟君也”。大夫得稽首於诸侯,不辟天子者,谓诸侯有大功德,出封畿外,专有其国,故大夫得专尽臣礼事之也。   大夫有献弗亲,君有赐不面拜,为君之答已也。不面拜者,於外告小臣,小臣受以入也。小臣掌三公孤卿之复逆也。   [疏]“大夫”至“已也”。   ○正义曰:此经论君尊大夫之事。   ○“大夫有献弗亲”者,谓大夫有物献君,使人献之,不亲来献。   ○“君有赐不面拜”者,谓君有物赐大夫,大夫不面自来拜,所以然者,恐为君之答已,故不自来,不报而去。   ○注“小臣”至“逆也”。   ○正义曰:案大仆掌诸侯之复逆,御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复,皆无大夫之文,即此小臣所掌孤卿中兼之,故郑云:“复谓奏事也,逆谓受下奏也。”   乡人禓,禓,强鬼也。谓时傩,索室驱疫,逐强鬼也。禓,或为献,或为傩。   ○禓音伤,鬼名也。强,其丈反。难,乃多反,下同,本又作“傩”。索,色百反,下文注皆同。驱又作驱,同,起居反。孔子朝服立于阼,存室神也。神依人也。   [疏]“乡人”至“神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存神之事。   ○“乡人禓”者,廋云:“禓是强鬼之名,谓乡火驱逐此强鬼。”孔子则身著朝服立于阼阶之上,所以然者,以时驱逐强鬼,恐已庙室之神时有惊恐,故著朝服立于庙之阼阶,存安庙室之神,使神依已而安也。所以朝服者,大夫朝服以祭,故用祭服以依神。   孔子曰:“射之乐也,何以听?何以射?”多其射容与乐节相应也。孔子曰:“士使之射,不能则辞以疾,县弧之义也。”男子生,而设弧於门左,示有射道而未能也。女子设帨。   ○弧音胡。帨,始锐反。   [疏]“孔子”至“义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叹美祭庙择士之射,必使容体合乐,故云“射之以乐”。   ○“何以听”者,言何以能听此乐节,使与射容相应。   ○“何以射”者,言何以能使射与乐节相应,故各善其两事相应,故郑注《射义》云:“何以,言其难也。”   ○“孔子曰:士使之射,不能则辞以疾,县弧之义也”者,孔子既美射之与乐相应,又论身之不可不习。为士之法,理合能射,今使之射,若其不能,便是乖於为士之义,则当辞以疾病。   ○“县弧之义也”者,以男子初生,县弧於门左,示有射道而未能也。今士亦有射道,以其疾病而不能,与男子初生县弧相似,故云“县弧之义也”。   ○注“男子”至“设帨”。   ○正义曰:“案《内则》云:“子生,男子设弧於门左,女子设帨於门右。”男子所以设弧者,示其有射道,所以县之者,以其未能也。长大不得不能,故辞以疾也。   孔子曰:“三日齐,一日用之,犹恐不敬。二日伐鼓,何居?”居读为姬,语之助也。何居,怪之也。伐犹击也。齐者止乐,而二日系鼓,则是成一日齐也。   ○齐,本又作斋,同侧皆反,后放此。何居音姬。   [疏]“孔子”至“何居”。   ○正义曰:此一经论祭之失礼之事。祭前宜齐而专一,不得伐鼓也。凡祭,必散七日,致齐三日,不乐不吊,致齐三日,专其一心,用以祭祀,犹恐为敬不足,故云“犹恐不敬”也。于时祭者,在致齐三日之中,而二日伐鼓,使祭者情散意逸以违礼,故讥而问之:“二日伐鼓,何姬?”姬是语助之辞也。   孔子曰:“绎之於库门内,祊之於东方,朝市之於西方,失之矣。”祊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绎又於其堂,神位在西也。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朝市宜於巿之东偏。《周礼》巿有三期,“大巿,日侧而巿,百族为主。朝巿,朝时而巿,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绎音亦。祊,百彭反。贾音古。贩,甫万反。   [疏]“孔子”至“之矣”。   ○正义曰:此一经论鲁失礼之事。   ○“绎之於库门内”者,绎祭之礼,当於庙门外之西堂,今乃於库门内。   ○“祊之於东方”者,祊当在庙门外西室,今乃於庙门外东方。   ○“朝巿之於西方”者,朝巿,谓朝时而巿,当於巿内东方,谓市内道东也。今乃於巿内西方。   ○“失之矣”者,言此三事,皆违於礼,故言“失之矣”。   ○注“祊之”至“为主”。   ○正义曰:“祊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者,下文索祭祝于祊,是为祭设,故当在庙门外。又《释宫》云:“閍谓之门。”孙炎云:“谓庙门外。”又引《诗》云:“祝祭於祊。”故知庙门也。“知庙门外”者,《礼器》云:“为祊乎外。”故知在外也。以西是鬼神之位,室又求神之处,故知在庙门外之西室。云“绎又於其堂”者,祊是求神之名,绎是接尸之称,求神在室,接尸在堂,故云“绎又於其堂”。云“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者,祊是室内求神,绎是堂上接尸,一时之事,故云“二者同时”。案《春秋》宣八年壬午“犹绎”,《释天》云:“绎,又祭。”《诗 丝衣》云:“绎宾尸。”但有绎名,而无祊称,是大名曰绎。云“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者,案《仪礼 有司彻》,是上大夫亻宝尸也。但於堂上献尸献侑,全无室中之事。又《丝衣》云:“自堂徂基,自羊徂牛。”是祭神也。下云:“兕觥其,旨酒其柔。”是接尸也。故知“祭神礼简”,“事尸礼大”。天子诸侯谓之为绎,其祭之明日,於庙门外西室,及堂而行礼也。上大夫曰傧尸,与祭同日,於庙堂之上而行礼也。下大夫及士虽有献尸及宾等相酬酢行礼於庙之事,不谓之傧尸也。引《周礼》“大巿,日侧而巿”以下,皆《周礼 司巿》文。日中百族为主者,注云:“百族必容来去。商贾为主,谓商贾家在外巿城。贩夫贩妇,朝资夕卖。”凡日中朝夕,百族商贾及贩夫贩妇皆言为主者,据其多耳。皇氏以为“日侧,日将中而未中,犹在东侧”。故郑注彼云:“日昃,昳中也。”   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乡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墙谓之墉,北墉,社内北墙。   ○庸,本亦作墉,音容。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国中之神,莫贵於社。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大社,王为群姓所立。   ○大音太,下文注“大社”、“大王”、“大庙”、“大古”、“大王”皆同。为,于伪反,下文“为社”、“为焚”皆同。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使阴明也。绝其阳通其阴而已。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   ○丧,息浪反。薄,本又作亳,步各反。牖音酉。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示本也。中霤,亦土神也。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为里。毕作,人则尽行,非徒羡也。丘,十六井也。四丘六十四井曰甸,或谓之乘。乘者以於车赋出长毂一乘,乘或为邻。   ○乘,时证反,注同,又徒遍反。共音恭。粢音资。甸,徒练反,又绳证反。   [疏]“社稷”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社神之义,兼明所祭之礼。   ○“社祭土而主阴气也”者,土,谓五土,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也,以时祭之,故云社祭土。土是阴气之主,故云“而主阴气也”。   ○“君南乡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者,墉,墙也。社既主阴,阴宜在北,故祭社时,以社在南,设主坛上北面,而君来在北墙下,而南乡祭之,是对阴之义也。   ○“日用甲,用日之始也”者,社是国中之贵神,甲是旬日之初始,故用之也。   ○“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者,是解社不屋义也。达,通也。风雨至则万物生,霜露降则万物成,故不为屋,以受霜露风雨,霜露风雨至,是天地气通也,故云“达天地之气也”。   ○“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者,丧国社者,谓周立殷社也,立以为戒。不生成,天是生法,其无生义,故屋隔之,令不受天之阳也。《白虎通》云:“王者诸侯必有诫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为善者得之,为恶者失之。”   ○“薄社北牖,使阴明也”者,即丧国社也。殷始都薄,故呼其社为薄社也。周立殷社为戒而屋之,塞其三面,唯开北牖,示绝阳而通阴,阴明则物死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也”者,言立社之祭,是神明於地之道故也。发此句,为下张本也。   ○“地载万物”者,释地所得神之由也。地之为德,以载万物为用故也。   ○“天垂象”者,欲明地之贵,故引天为对也。地有其物,天上皆垂其象,所谓在天成象,在地成形也。   ○“取财於地”者,地须产财,并在地出,为人所取也。   ○“取法於天”者,人知四时早晚,皆仿日月星辰,以为耕作之候,是取法於天。   ○“是以尊天而亲地也”者,所以法者,故尊而祭之,天子祭天是也。所取财者,故亲而祭之,一切亲地而共祭社是也。   ○“故教民美报焉”者,此结祀社也。地既为民所亲,故与庶民祭之,以教民美报故也。   ○“家主中霤”者,中霤谓土神,卿大夫之家主祭土神在於中霤。   ○“而国主社”者,谓天子诸侯之国,主祭土神於社。   ○“示本也”者,以土神生财,以养官之与民,故皆主祭土神,示其养生之本也。   ○“唯为社事,单出里”者,社事,祭社事也。单,尽也。里,居也。社既为国之本,故若祭社,则合里之家并尽出,故云“单出里”也。此唯每家出一人,不人人出也。   ○“唯为社田,国人毕作”者,田,猎也。毕,尽也。作,行也。既人人得社福,故若祭社,先为社猎,则国中之人皆尽行,无得住家也。   ○“唯社,丘乘共粢盛”者,向说“祭社用牲”,此明祭社用米也。“丘乘”者,都鄙井田也。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乘。唯祭社而使丘乘共其粢盛也。粢,稷也。稷曰明粢,在器曰盛。庾蔚云:“粢盛所须者少,故丘乘共之也。”皇氏云:“若天子诸侯祭社,则用藉田之穀。大夫以下无藉田,若祭社,则丘乘之民共之,示民出力也。”   ○“所以报本反始也”者,结美报也。皇氏云:“国人毕作,是‘报本’,而丘乘共粢盛,是‘反始’。言粢盛是社所生,故云‘反始也’。”熊氏云:“祭社稷之神为报本,祭所配之人为反始。”未知孰是,故两存焉。   ○注“大社”至“所立”。   ○正义曰:知“为群姓所立”者,《祭法》文,但社稷之义,先儒所解不同。郑康成之说,以社为五土之神,稷为原隰之神,句龙以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稷播五穀之功,配稷祀之。郑必以为此论者,案《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所以神地之道”。又《礼运》云:“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又《王制》云:“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据此诸文,故知社即地神,稷是社之细别,别名曰稷,稷乃原隰所生,故以稷为原隰之神。故贾逵、马融、王肃之徒,以社祭句龙,稷祭后稷,皆人鬼也,非地神。故《圣证论》王肃难郑云:“《礼运》云:‘祀帝於郊,所以定天位;祀社於国,所以列地利。’社若是地,应云定地位,而言列地利,故知社非地也。”为郑学者马昭之等通之云:“天体无形,故须云定位。地体有形,不须云定位,故唯云列地利。”肃又难郑云:“祭天牛角茧栗而用特牲,祭社用牛角尺而用大牢。又祭天地大裘而冕,祭社稷絺冕,又唯天子令庶民祭社,社若是地神,岂庶民得祭地乎?”为郑学者通之云:“以天神至尊而简质事之,故牛角茧栗而用特牲,服著大裘。天地至尊,天子至贵,天子祭社,是地之别体,有功於人,报其载养之功,故用大牢,贬降於天,故角尺也。祭用絺冕,取其阴类,庶人蒙其社功,故亦祭之,非是方泽、神州之地也。”肃又难郑云:“《召诰》用牲于郊牛二,明后稷配天,故知二牲也。”又云:“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唯祭句龙,更无配祭之人。”为郑学者通之云:“是后稷与天,尊卑所别,不敢同天牲,句龙是上公之神,社是地祇之别,尊卑不尽县绝,故云配同牲也。”肃又难郑云:“后稷配天,《孝经》言配天明夫,后稷不称天也。《祭法》及昭二十九年传云:‘句龙能平水土,故祀以为社。’不云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句龙也。为郑学者通之云:“后稷非能与天同,功唯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称天。句龙与天同功,故得云祀以为社,而得称社也。”肃又难云:“《春秋》说伐鼓於社责上公,不云责地祇,明社是上公也。又《月令》‘命民社’郑注云:‘社,后土也。’《孝经》注云:‘后稷,土也。句龙为后土。’郑既云:‘社,后土’,则句龙也。是郑自相违反。”为郑学者通之云:“伐鼓责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责上公言之。句龙为后土之官,其地神亦名后土,故《左传》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地称后土,与句龙称后土名同而无异也。郑注云‘后土’者,谓土神也,非谓句龙也。故《中庸》云:‘郊社之礼。’注云:‘社,祭地神。’又《鼓人》云:‘以灵鼓鼓社祭。’注云:‘社祭,祭地祇也。’是社祭地祇也。”其社稷制度,《白虎通》云:“天子之社,坛方五丈,诸侯半之。”说者又云:“天子之社,封五色土为之,若诸侯受封,各割其方色土与之,则东方青,南方赤之类是也。”上皆以黄土也。其天子诸侯皆有二社者,《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是各有二社。又各有胜国之社,故此云丧国之社屋之,是天子有之也。案《春秋》亳社灾,《公羊》云:“亡国之社,盖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是鲁有之也。襄三十年《左传》云:“鸟鸣于亳社。”是宋有之也。此是天子诸侯二社之义。其所置之处,《小宗伯》云:“右社稷,左宗庙。”郑云:“库门内、雉门外之左右。”为群姓立社者,在库门内之西,自为立者,在藉田之中。其亡国之社,《穀梁传》云:“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或在庙,或在库门内之东。则亳社在东也,故《左传》云:“间于两社,为公室辅。”鲁之外朝,在库门之内,东有亳社,西有国社,朝廷执政之处。故云间於两社也。其卿大夫以下,案《祭法》云:“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注云:“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如郑此言,则周之政法,百家以上得立社,其秦汉以来,虽非大夫,民二十五家以上则得立社,故云今之里社。又《郑志》云:《月令》命民社谓秦社也。自秦以下,民始得立社也。其大夫以下所置社者,皆以土地所宜之木,则《论语》云“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故《大司徒》云“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是也。其天子大社之等,案《尚书》无逸篇曰:“大社唯松,东社唯柏,南社唯梓,西社唯栗,北社唯槐。”其天子诸侯大夫等皆有社也。故注《司徒》“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田正则稷神也,田主尚然,故知天子诸侯社皆有稷,其亡国之社亦有稷。故《士师》云:“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是有稷也。但亡国之社稷,故略之,用刑官为尸,则其祭馀社为尸,不用刑官也。其社之祭,一岁有三:仲春命民社,一也;《诗》云“以社以方”,谓秋祭,二也;孟冬云大割祠于公社,是三也。其社主用石,故郑注《宗伯》云:“社之主盖用石。”案《条牒论》:稷坛在社坛西,俱北向,营并坛共门;或曰在社坛北。其用玉无文,不可强言,今礼用两圭有邸。《异义》:今《孝经说》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为社。古《左氏说》共工为后土,后土为社。许君谨案亦曰:“《春秋》称公社,今人谓社神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郑駮之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谓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谓雷曰雷公,天曰天公,岂上公也!”《异义》:“稷神,今《孝经说》:稷者,五穀之长,穀众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说:列山氏之子曰柱,死祀以为稷,稷是田正,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许君谨案:“礼缘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既祭稷,穀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同《左氏》义。郑驳之云:“《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岳、四渎。社稷之神,若是句龙、柱弃,不得先五岳而食。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乐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土示,五土之总神,即谓社也。六乐於五地无原隰,而有土祇,则土祇与原隰同用乐也。又引《诗 信南山》云:“畇畇原隰。”下云:“黍稷或云。”原隰生百穀,黍为之长。然则稷者原隰之神,若达此义,不得以稷米祭稷为难。   ○注“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为里,毕”至“毂一乘”。   ○正义曰:“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者,案《周礼》:“都鄙,公卿大夫采地,公卿大夫祭社,其里之人皆往就祭。”此据采地言之,故云“往祭社於都鄙。”必知据采地者,以经云“唯社,丘乘”,“丘乘”是采地井田之制,故举采地言焉。其公邑之民,所属酂鄙县遂,有祭社之事,则亦往酂鄙中助之。其六乡之内,於祭酺,党祭禜。虽满百家以上,不祭社也。唯其州祭社,其所属闾民祭社祭禜祭酺之时,亦皆往也。但此文主於社,故特言社耳。云“人则尽行,非徒羡也”者,案《周礼 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则家一人之外,皆为羡也。此云“人则尽行,非徒羡”,似羡外更有人者,若六乡上剂致民,一人为正卒,又一人为羡卒,其馀为馀夫。则据都鄙及六遂之外,羡卒外有馀夫,故云“非徒羡也”。云“丘,十六井也”以下,皆《司马法》文。   季春出火,为焚也。谓焚莱也,凡出火,以火出,建辰之月,火始出。然后简其车赋,而历其卒伍,而君亲誓社,以习军旅,左之右之,坐之起之,以观其习变也。简、历谓算具陈列之也,君亲誓社,誓吏士以习军旅。既而遂田,以祭社也。言祭社,则此是仲春之礼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后献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云季春出火,乃誓社,记者误也。社或为省。   ○卒,祖忽反。算,思管反。省,思浅反。而流示之禽,而盐诸利,以观其不犯命也。流,犹行也,行,行田也。盐读为艳。行田示之以禽,使歆艳之,观其用命不也。谓禽为利者,凡田,大兽公之,小禽私也。   ○盐,依注音艳。行行,上如字,下及下“行田”皆下孟反。歆,许金反。求服其志,不贪其得。失伍而获,犹为犯命。故以战则克,以祭则受福。   ○天子適四方,先柴。所到必先燔柴,有事於上帝也。《书》曰:“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   ○燔音烦。守,手又反。岱音代。   [疏]“季春”至“先柴”。   ○正义曰:此一节论仲春祭社之前,田猎取禽以祭社获福之事。   ○“季春出火,为焚也”者,祭社既用仲春,此出火为焚,当在仲春之月。今云季春者,记者以季春之时,民始出火,记者错误,遂以为天子诸侯用焚亦在季春,故误为季春,当为仲春也。为焚者,谓焚烧除治宿草。   ○“然后简其车赋”者,谓既焚之后,简选车马及兵赋器械之属。   ○“而历其卒伍”者,谓历其百人之卒,五人之伍。   ○“而君亲誓社”者,谓君亲自誓此士众,以习军旅,既而遂田,以所得之禽兽,因以祭社,故云“亲誓社”。   ○“左之右之,坐之起之”者,谓戒敕之以习军旅之事,或左或右,或坐或起。   ○“以观其习变也”者,谓君亲自观於习武变动之事。   ○“而流示之禽”者,流,行也。谓教陈讫而行田礼,谓驱禽於陈前,以示士卒也。   ○“而盐诸利”者,盐者,艳也。诸,於也。利则禽也,所以驱禽示之,而歆艳之,以小禽之利。   ○“以观其不犯命也”者,於此之时,观其士卒犯命与不犯军命者。   ○“求服其志,不贪其得”者,所以观其犯命与否者,求欲服其士卒之志,使进退依礼,不欲贪其犯命,苟得於禽,言失伍得禽,犹为犯命,不免罚也。   ○“故以战则克,以祭则受福”者,以其所为得礼,战则克胜,祭则受福。   ○注“为焚”至“始出”。   ○正义曰:“出火,以火出”者,案《春秋》火出为夏三月,此出火者,谓出陶冶之火,故《左氏》昭六年,郑人铸刑书,火未出而用火,故晋士文伯讥之。若田猎之火,则昆虫蛰后得火田以至仲春也。   ○注“简历”至“误也”。   ○正义曰:“简、历谓算具陈列之”者,经云“左之右之”,军或须左,或须右;“坐之起之”,谓须坐须起。崔氏云:“谓士卒至前表而坐,将行而起。”崔氏所言,是仲冬大阅之礼,未知春时亦然以否?云“言蔡社,则此是仲春之礼也”者,此经无祭社之文,以连前经祭社之事,故云“此是仲春之礼”。云“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者,《周礼 大司马职》文。引之者,证仲春火弊而田止。云“至季春出火,而民及用火”者,案《司爟》云:“季春出火,民咸从之。”故民乃用火。云“今云季春出火,乃誓社,记者误也”者,谓作记之人,见季春民之出火,谓为焚莱祭社,故称“季春”。   ○注“盐诸”至“私之”。   ○正义曰:盐、艳声相近,歆艳是爱欲之言,故读从艳也。云“大兽公之,小禽私之”,二者《大司马》文。   ○“天子適四方,先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