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78 页/共 200 页
○正义曰:此以下引仲尼证不得所宜之人也。文仲,鲁大夫也,事庄闵僖文四君,时人众尊为知礼,故孔子证其不知礼之事,以讥时人也。
○“夏父弗綦逆祀而弗止也”者,此非礼之一事也。鲁闵公、僖公俱是庄公之子,闵適而小,僖庶而大。庄公死而立闵为君,僖时为臣,闵少而死,后乃立僖为君。僖死,僖公子文公立。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是时夏父弗綦为宗伯典礼,佞文公云:“吾见新鬼大故鬼小。”使列昭穆,以闵置僖下,是臣在君上为逆乱昭穆。时臧文仲为卿大夫,见有此逆祀之事而不谏使止,故云安知礼也。
○“燔柴於奥”者,此又非礼之事。奥音爨,爨以爨煮为义也。礼,祭至尸食竟而祭爨神,言其有功於人,人得饮食,故祭报之。而夏父弗綦为礼官,谓爨神是火神,而遂燔柴祭之,此是失礼。而文仲又不能谏止之,又为不知礼也。
○“夫奥者,老妇之祭也”者,既讥燔柴於爨,又明祭爨不可以燔柴之义。爨者,是老妇之祭,其祭卑,唯盛食於盆,盛酒於瓶,卑贱若此,何得燔柴祭之也?
○注“文仲”至“燔柴”。
○正义曰:云“文仲,鲁公子彄之曾孙臧孙辰也”者,按《世本》:”孝公生僖伯彄,彄生哀伯达,达生伯氏瓶,瓶生文仲辰“,是公子彄曾孙也。云“庄、文之间为大夫”者,按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文二年纵逆祀,是庄、文之间为大夫。云“於时为贤”者,襄二十四年《左传》云:先大夫曰臧文仲,既没,其言立於后世,死犹不朽。是於时为贤也。云“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始逆祀”者,按文二年《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逆祀奈何?先祢而后祖也。”何休云:“近取法《春秋》,惠公与庄公当同南面西上,隐、桓与闵、僖亦当同北面西上。闵、僖为兄弟,以继代言之,有父子君臣之道。”此恩义逆顺,故云“先祢后祖”,此《公羊》之义也。按《外传》云:“跻僖公,弗綦云:明为昭,其次为穆。”以此言之,终文公至惠公七世,惠公为昭,隐公为穆,桓公为昭,庄公为穆,闵公为昭,僖公为穆。今跻僖公为昭,闵公为穆,自此以下,昭、穆皆逆,故定公八年顺祀先公,服氏云:“自跻僖公以来,昭、穆皆逆。”是同《国语》之说,与何休义异。《公羊》董仲舒说跻僖云逆祀,小恶也;《左氏》说为大恶也。许君谨按:同《左氏》说。郑駮之云:“兄弟无相后之道,登僖公主於闵公主上,不顺,为小恶也。”如郑此意,正以僖在闵上谓之为昭,非昭穆也。云“奥,当为爨字之误也”者,下文云“老妇之祭,盛於盆,尊於瓶”,故知非奥也。奥者,夏祀灶神,其礼尊,以老妇配之耳。故《中霤礼》祭灶,先荐於奥,有主有尸,用特牲迎尸,以下略如祭宗庙之礼,是其事大也。爨者,宗庙祭祀,尸卒食之后,特祭老妇,盛於盆,尊於瓶,是其事小也。云“或作灶”者,诸《礼记》本有作“灶”字,故云“或”也。云“礼,尸卒食,而祭饎爨饔爨也”者,《特牲记》注旧说云:“宗妇祭饎爨,亨者祭饔爨,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云“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者,依尸卒食而祭饎爨饔爨,当时失礼,又以此为祭火神,遂乃燔柴,故文云燔柴於奥,明失礼也。皇氏云:“弗綦既以逆祀为是,又以燔柴祭爨为是。”云“祭火神乃燔柴”者,熊氏云:“宗伯以实柴祀日月星辰,有大火之次,故祭火神乃燔柴。”按《异义》:灶神,今礼戴说引此燔柴盆瓶之事,古《周礼》说颛顼氏有子曰黎,为祝融,祀以为灶神。许君谨按:同《周礼》。郑駮之云:“祝融乃古火官之长,犹后稷为尧司马,其尊如是。王者祭之,但就灶陉,一何陋也?祝融乃是五祀之神,祀於四郊,而祭火神於灶陉,於礼乖也。”如郑此言,则祝融是五祀之神,祀於郊。奥者,正是灶之神,常祀在夏,以老妇配之,有俎及笾、豆,设於灶陉,又延尸入奥。爨者,宗庙祭后,直祭先炊老妇之神,在於爨灶。此祝融并奥及爨三者所以不同也。
礼也者,犹体也。若人身体。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设之不当,犹不备也。礼有大有小,有显有微。大者不可损,小者不可益,显者不可揜,微者不可大也。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其致一也。致之言至也。一,谓诚也。《经礼》谓《周礼》也,《周礼》六篇,其官有三百六十。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礼篇多亡,本数未闻,其中事仪三千。
○当,丁浪反。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者,三百、三千,皆犹诚也。
[疏]“礼也”至“尸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因上礼之有称,故此以下,广明三代之礼皆由诚信乃合。亦各依文解之。
○“礼也者,犹体也”者,犹若人身体也。
○“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释体也。人身体发肤、骨肉、筋脉备足,乃为成人。若片许不备,便不为成人也。
○“设之不当,犹不备也”者,合譬也。礼既犹如人之有体,体虽备,但设之不当,则不成人,则设礼不当亦不成礼,犹人体之不当也。所以已祭天地,复祭山川社稷;已事生人,复祭宗庙,是备祭之义也。“礼有大”者,谓有大及多为贵也。“有小”者,谓有小及少为贵也。“有显”者,谓有高及文为贵也。“有微”者,谓有素及下为贵也。“大者不可损,小者不可益,显者不可揜,微者不可大也”者,各随其体而设礼,不得不当也。
○“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者,既设礼大小随於万体,不可不备,故周公制礼,遂有三千三百之多也。“其致一也”者,致,至也。一,诚也。虽三千三百之多,而行之者皆须至诚,故云一也。若损大益小,揜显大微,皆失至诚也。周公摄政七年,制礼作乐,为设官分职之法,亦名《周官》,有六卿,每卿下各有属官六十,凡三百六十经。秦焚烧之后,至汉孝文帝时,求得此书,不见《冬官》一篇,乃使博士作《考工记》补之,非上之义,唯证《周礼》三百六十职也。
○“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者,室犹礼也。户犹诚也。入室必由户,行礼必由诚,故云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行礼不由诚者,言皆由诚也。
君子之於礼也,有所竭情尽慎,致其敬而诚若,谓以少小下素为贵也。若,顺也。有美而文而诚若。谓以多大高文为贵也。
[疏]“君子”至“诚若”。
○正义曰:此经覆明上以少小下素之义。
○“有所竭情尽慎,致其敬而诚若”者,谓所以少小下素为贵者,当求诸於内,有所求竭已情,尽其戒慎,致其恭敬而行,至诚和顺,故以少小下素为贵也。
○“有美而文而诚若”:此一经明多大高文为贵之义。“有美而文”者,谓有威仪之美,而文章显著,而行至诚和顺者,章之於外,故须多大高文也。言内行诚顺,则以少小下素求诸内也,外行诚顺,则以多大高文章之外也。
君子之於礼也,有直而行也,谓若始死哭踊无节也。有曲而杀也,谓若父在为母期也。
○期音基。有经而等也,谓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为父母三年。有顺而讨也,讨犹去也,谓若天子以十二,公以九,侯伯以七,子男以五为节也。
○去,起吕反,下“去之”同。有摲而播也,摲之言芟也,谓芟杀有所与也。若祭者贵贱皆有所得,不使虚也。
○摲,所监反,又所览反。芟,所咸反。有推而进也,谓若王者之后,得用天子之礼。有放而文也。谓若天子之服,服日月以至黼黻。
○放,方往反,下“有放”、“必放”同。有放而不致也,谓若诸侯自山龙以下。
○不致,本或作“不至”。有顺而摭也。谓若君沐梁,大夫沐稷,士沐梁。
○摭,之石反。
[疏]“君子”至“摭也”。
○正义曰:此经广明礼意不同。
○“有直而行也”者:君子於礼,一事也。直而行,谓亲始死,孝子哀慼哭踊无节,直在已天性而行也。
○“有曲而杀也”者:二事也。曲杀谓服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期,是曲杀也。
○“有经而等也”者:三事也。经,常也。常而等,谓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虽尊卑有异,而服其父母,则贵贱同等也。
○“有顺而讨也”者:四事也。顺犹顺序,讨犹去也,谓天子至尊,每十二为节,自此以下,转相降差,公九,侯伯七,子男五,顺序而稍去之也。
○“有摲而播也”者:五事也。摲,芟也。播,布也。谓君祭而群臣助祭得俎,而下至胞翟一切悉有所得,是芟上贵之分,以布遍於下也。
○“有推而进也”者:六事也。谓二王之后,已丧天位,而天子必推而进之,使用王礼也。
○“有放而文也”者:七事也。放,法也。谓天子画日月星辰於衣服,是法天以为文。
○“有放而不致也”者:八事也。致,极也。谓诸侯以下,亦有放法而不得极也。
○“有顺而摭也”者:九事也。摭犹拾取也。谓若君沐梁,大夫用稷,士用梁,士卑不嫌,是拾君之礼而用之也。
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或素或青,夏造殷因。一也,俱趋诚也。由,用也。素尚白,黑尚青者也。言所尚虽异,礼则相因耳。孔子曰:“殷因於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变白黑言素青者,秦二世时,赵高欲作乱,或以青为黑、黑为黄,民言从之,至今语犹存也。
[疏]“三代”至“殷因”。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三代损益不同。
○“三代之礼一也”者,谓三代所行之礼虽各别,一皆趍於至诚,故云一也。
○“民共由之”者:由,用也。非唯君行礼用诚如一也,民亦共用诚如一也。
○“或素”者:前明三代虽异,而俱用诚是同,此述其迹异也。或素,尚白也,尚白,殷世之礼也。
○“或青”者:尚黑,夏世之礼也。然夏先殷后,今先云“或素”者,记是周时,今欲见周因於殷,殷因於夏礼也。
○“夏造”者,往来之礼虽同,而先从夏始,故云夏造也。
○“殷因”者,因於夏礼而用之,故云殷因也。
○注“一也”至“存也”。
○正义曰:“一也,俱趋诚也”,文承上“《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其致一也”。一谓至诚,故知此一亦至诚也。云“青尚黑者也”者,夏以十三月为正,於时草之萌牙变白而青也,夏正尚黑,故也青谓黑也。云“秦二世时,赵高欲作乱,或以青为黑、黑为黄,民言从之,至今语犹存也”者,按《史记》秦二世名胡亥,於时丞相赵高欲杀二世,未知人从己否,乃指鹿为马,人畏赵高,皆称鹿为马,是其事也。其以青为黑以黑为黄,即鹿马之类也。郑去胡亥既近,相传知之。此作记之人在胡亥之后,故或素或青。若王肃之说,则异於此,故《家语》云:“夏后以水德而王,色尚黑。周以木德王,色尚黄。舜以土德王,色尚白。”《圣证论》王肃以为夏同尧,皆尚其紫色,舜土德王尚白,而尚青者,土以生为功,东方生物之始,故尚青。土既尚青,水则辟之青而用白也,故殷是水德而尚白。王肃此说,与《檀弓》、《纬候》文乖,不可用也。
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周坐尸,诏侑武方,其礼亦然,其道一也。言此亦周所因於殷也。武,当为“无”,声之误也。方犹常也。告尸行节,劝尸饮食无常,若孝子之为也。孝子就养无方。诏侑,或为韶囿。
○侑音又,本或作宥。武音无。养,羊让反。诏圜音圆,下“圜丘”同,本亦作诏圆。夏立尸而卒祭,夏礼,尸有事乃坐。殷坐尸,无事犹坐。周旅酬六尸。使之相酌也。后稷之尸,发爵不受旅。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合钱饮酒为醵,旅酬相酌似之也。《王居明堂之礼》:“仲秋,乃命国醵。”
○醵,其庶反,又其约反。与音馀。
[疏]“周坐”至“醵与”。
○正义曰:此一节论三代尸不同。
○“周坐尸”者,此言有周之所因於殷也,殷人坐尸,周因坐之也。
○“诏侑武方”者,亦因殷也。诏,告也。侑,劝也。方,常也。子事父母,就养无方,故在宗庙之中,礼主於孝,凡预助祭者,皆得告尸威仪,劝尸饮食,无常人也。
○“其礼亦然”者,其於周礼侑尸及诏侑无方之礼,亦因於殷礼,故云“亦然”也。“其道一也”者,其用至诚之道一也。
○“夏立尸而卒祭”者,此更本殷周所损益相因也。夏祭乃有尸,但立,犹质,言尸是人,人不可久坐神坐,故尸唯饮食暂坐。若不饮食时,则尸倚立,以至祭竟也。
○“殷坐尸”者,此殷因夏之有立尸,而损其不坐之礼,益为恒坐之法也,是殷转文也。言尸本象神,神宜安坐,不辩有事与无事皆坐也。
○“周旅酬六尸”者,此周之因殷而益之也。旅酬六尸,谓祫祭时聚群庙之主於太祖后稷庙中,后稷在室西壁东向,为发爵之主,尊,不与子孙为酬酢,馀自文武二尸就亲庙中,凡六,在后稷之东,南北对为昭穆,更相次序以酬也。殷但坐尸,未有旅酬之礼,而周益之也。然大祫多主,而唯云“六尸”者,先儒与王肃并云:“毁庙无尸,但有主也”。
○“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者,曾子引世事证周礼旅酬之仪象也。醵,敛钱共饮酒也。凡相敌敛钱饮酒,必非忘怀之酌,得而遽饮,必令平遍不偏颇,与《周礼》次序旅酬相似也。其,王肃礼作“遽”,注云:“曾子以为使六尸旅酬,不三献,犹遽而略。”
○“告尸”至“为也”。
○正义曰:告尸行节,解经诏也。劝尸饮食,解经侑也。案《特牲》、《少牢》延尸及诏侑相尸之礼,皆是祝官,则是有常,而云无常者,熊氏云:“谓就众祝之中,但是祝官皆得为之,不常用一祝也。”案《周礼》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祝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是皆得相侑尸也。
君子曰: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近人情者亵,而远之者敬。
○近,附近之近,注同。远,于万反。郊血,大飨腥,三献爓,一献孰。郊,祭天也。大飨,祫祭先王也。三献,祭社稷五祀。一献,祭群小祀也。爓,沉肉於汤也。血腥爓孰远近备古今也。尊者先远,差降而下,至小祀孰而已。
○爓,似廉反。是故君子之於礼也,非作而致其情也,作,起也。敬非已情也,所以下彼。
○下,户嫁反。此有由始也。有所法也。是故七介以相见也,不然则已悫,三辞三让而至,不然则已蹙。已犹甚也。悫、蹙,愿貌,大愿则辞不见,情无由至也。
○蹙,本又作慼,子六反,又音促。愿音原。大音泰。见,贤遍反,下“龙见”同。故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宫;上帝,周所郊祀之帝,谓苍帝灵威仰也。鲁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与周同。先有事於頖宫,告后稷也。告之者,将以配天,先仁也。頖宫,郊之学也,《诗》所谓頖宫也,字或为郊宫。
○頖,本或作泮,依注音判。晋人将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恶池;恶,当为“呼”,声之误也。呼池、沤夷,并州川。
○恶,依注音呼,又音虖,好故反。池,大河反。注同。呕夷,乌侯反。齐人将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配林,林名。
○泰,本或作大,音同,下注放此。三月系,七日戒,三日宿,慎之至也。系,系牲於牢也。戒,散齐也。宿,致齐也。将有祭祀之事,必先敬慎如此,不敢切也。
○顺之至也,顺当作慎。散齐,悉旦反,下侧皆反,后放此。
○故礼有摈诏,乐有相步,温之至也。皆为温藉重礼也。摈诏,告道宾主者也。相步,扶工也。诏或为绍。
○相,息亮反,注同。温,纡运反,注同。藉,徐子夜反。道音导。
[疏]“君子”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以尊远为敬,近人情为亵。
○“礼之近人情”者,谓若一献孰,饮食既孰,是人情所欲食啖,最近人情也。
○“非其至者也”,既近人情,非是敬之至极也。
○“郊血”者,以近者为亵,远者为敬,其事非一。今此先从鬼神之事而说也。郊用犊,犊有血有肉,肉於人食啗之事,於人情为近。血於人食啗最远,天神尊严,不可近同人情,故荐,远人情者以为极敬也。
○“大飨腥”者,大飨,祫祭宗庙也。腥,生肉也。宗庙为私,比郊为劣,故荐去人情稍近之腥,示为敬,降於天也。“三献爓”者,三献谓祭社稷五祀也。其礼三献,故因名其祭为三献也。爓,沈汤肉,去人情渐近,而社稷五祀降於宗庙,故用爓,又明其敬劣也。
○“一献孰”者,一献祭群小祀,小祀卑,酒一献也。其用孰肉,孰肉是人情所食,最为亵近,小祀神为最轻,故以亵近人之食祭之,表其敬又劣也。
○注“郊祭”至“而已”。
○正义曰:知郊祭天者,《郊特牲》云“於郊故谓之郊是郊”,为祭天也。云“大飨,祫祭先王者也”,案《宗伯》以肆献祼,飨先王以下,宗庙之祭,凡有六享,此此云大飨,享中最大,故为祫也。此“大飨”之文,在“郊血”之下,故知非大飨帝也。云“三献,祭社稷五祀。一献,祭群小祀也”者,以冕服差之。案《司服》”祀四望山川则毳冕,毳冕子男之服。子男五献,以下差之也”。祭社稷、五祀,则絺冕,宜三献也。祭群小祀,则玄冕,宜一献也。云“血腥爓孰远近备古今也”者,血为远,腥次之,爓稍近,孰最近,远者为古,近者为今,一祭之中,兼有此事,故云备古今也。云“尊者远近,差降而下,至小祀孰而已”者,郊祭是尊而用血,是尊者先远也。案《宗伯》祭庙以祼鬯为始,祭社稷五祀以血为始。此云“郊血,大飨腥,三献爓”者,谓祭祀初始降神之外,於正祭之时,有此郊血大飨腥之属也。凡郊与大飨三献之属,正祭之时,皆有血有腥,有爓有孰。此云“郊血”,是郊有血也。《郊特牲》云“毛血告幽全”,是宗庙有血也。《宗伯》云“以血祭祭社稷五祀”,是三献有血也。《周语》云“禘郊之祀,则有全烝”,是郊祭天有孰也。有孰则有腥可知也。《宗伯》云:“以肆献祼享先王”,是大飨有腥有孰也。此云“三献爓”,《宗伯》云“以血祭社稷五祀”,既有血有爓,明有孰有腥可知也。然则郊天与大飨三献,并有血腥爓孰。今所以各言者,皇氏云:此据设之先后,郊则先设血也,后设腥与爓、孰,虽以郊为主,其祭天皆然也;大飨之时,血与腥同时俱荐,当朝事迎尸於户外,荐血、腥也,虽以大飨为主,其宗庙之祭皆然也;其三献之祭,血、腥与爓一时同荐。凡荐爓之时,皆在荐腥之后,但社稷五祀初祭降神之时已埋血,《宗伯》之文是也。至正祭荐爓之时又荐血,此文是也。若群小祀之属,唯有荐孰,无血、腥、爓也,以其神卑故耳。先荐者设之在先,后进者设之居后,皆皇氏之说,义当然也。熊氏云:宗庙之祭无血,郑注《论语》云禘祭之礼自血腥始者,谓腥肉有血。今案《诗 小雅》论宗庙之祭云:“执其鸾刀,以荐其毛,取其血膋。”则是有用血之明文也,熊氏云“无血”,其义非也。
○“是故”至“至也”。
○此一节论君子行礼当降下於彼,积渐摈相,敬慎之至。
○“非作而致其情也”者,作,起也。君子行礼,本意所为,上下前人,非是私自专,辄徒起而致其已情也。
○“此有由始也”者,既非直任我情,而凡有所行,皆有由以为始也。由,谓法天地之道,先人后已。
○“是故七介以相见也”者,行敬既非直起已情,皆有所由为始,故陈七介以相见,申宾主之情也。此言七介者,举中言之也。
○“不然则已悫”者,已,甚也。悫,愿貌。若不如是陈摈介相见,则甚为愿悫,言愿悫大甚也。
○“三辞三让而至”者,依《司仪》,宾至大门外,陈摈介,交摈,三辞毕,君迎宾,拜辱,至大门,三让,三让入大门,主君每门让,宾一辞,是三辞三让,而情意相至也。
○“不然则已蹙”者,谓悫愿急蹙,若不为此三辞三让,则大急蹙,情无由达也。
○“故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宫”者,明相见有积渐之义。“有事於上帝”,谓祭天也。必先有事於頖宫之中,告后稷,告以将配天也。是先告卑,然后祭尊也。
○“晋人将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恶池”者,“有事於河”,谓祭河也。必先告恶池小川,从小而祭也。先告从祀者,然后祭河也。
○“齐人将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者,有事於泰山,谓祭泰山也。先告配林,配林是泰山之从祀者也,故先告从祀,然后祭泰山,此皆积渐从小至大之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