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83 页/共 200 页

○緦音思。冠之,古乱反。或问曰:“杖者何也?”怪其义各异。曰:“竹、桐一也。故为父苴杖,苴杖,竹也。为母削杖,削杖,桐也。”言所以杖者义一也,顾所用异耳。   ○苴,七馀反。削,悉若反。或问曰:“杖者以何为也?”怪所为施。曰:“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言得杖乃能起也。数,或为“时”。   ○羸,力垂反,劣也,疲也。则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堂上不杖,辟尊者之处也。堂上不趋,示不遽也。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礼义之经也。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人情而已矣。”父在不杖,谓为母丧也。尊者在不杖,辟尊者之处不杖。有事不趋,皆为其感动,使之忧戚也。   ○辟音避。处,昌虑反,下同。遽,其虑反。   [疏]“亲始”至“实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初死三日以来,居丧哭踊,悲哀疾痛之意也。   ○“鸡斯”者,笄,谓骨笄。纚,谓縚发之缯。言亲始死,孝子先去冠,唯留笄纚也。“徒跣”者,徒,空也,无屦而空跣也。   ○“扱上衽”者,上衽,谓深衣前衽,扱之於带,以号踊履践为妨,故扱之。   ○“交手哭”者,谓交手拊心而为哭也。   ○“伤肾、乾肝、焦肺”者,言肺在上,性近於燥,故云“焦”。肝近肺,故云“乾”。肾近下,故云“伤”。言近下,性多润而为伤矣。举此三者,五藏俱伤可知也。   ○“不举火”者,哀痛之甚,情不在食,故“不举火”也。言旁亲以下,食不可废,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糜厚而粥薄,薄者以饮之,厚者以食之。   ○注“亲父”至“为里”。   ○正义曰:凡云“亲”者,包之五服也。以此经悲哀之甚,故知“父母也”。云“鸡斯当为笄纚”者,以经“鸡斯”二字不当始死者之义,声与“笄纚”相涉,故云“笄纚”也。云“亲始死去冠”者,《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是“去冠”也。云“二日乃去笄纚”者,以《士丧礼》云“小敛髻发”,是死二日,故云“乃去笄纚”也。云“上衽,深衣之裳前”者,言既始死,朝服易之,故知著深衣。案《深衣》篇云“续衽钩边”,故知此衽,深衣之衽。案深衣衽当旁,此云“深衣之裳前”者,既“扱之”,恐履践为妨,故解为“裳前”也。其实衽象小要属裳处皆狭,旁与在前俱得衽名,但所扱之处当衽也。案《公羊传》云,昭公以衽受於齐之唁礼,亦谓裳当前者也。   ○注“爵踊,足不绝地。辟,拊心也”。   ○正义曰:爵踊,似爵之跳也,其足不离於地也。“殷殷田田,如坏墙然”者,言将欲崩倒也。云“辟,拊心”者,《尔雅 释训》文。   ○“望望然”者,瞻望之意也。   ○“汲汲然”者,促急之情也。   ○“皇皇然”者,意彷徨也。   ○“其往送也如慕”者,如孺子啼慕於母也。   ○“其反也如疑”者,不知神之来否,如人之有疑也。   ○“亡矣丧矣”者,丧亦亡也。重言之者,丁宁之也。若似人之逃,不复来也。   ○“故哭泣辟踊,尽哀而止矣”者,以其不可复见,故反哭之时,“哭泣辟踊”,尽哀而休止也。“心怅焉怆焉”者,此明反哭之后,虞祭之时也。   ○“祭之宗庙,以鬼享之”者,谓虞祭於殡宫神之所在,故称“宗庙”。“以鬼享之”,尊而礼之,冀其魂神复反。也。“成圹而归”者,此明葬之后,犹居庐枕块,不敢入於室处也。   ○“故哭泣无时”者,此明终丧思慕之心也。“服勤”者,言服处忧劳勤苦也。   ○“人情之实也”者,言非诈伪假为之事,人情悲慕之实也。   ○“或问曰:死三日而后敛者,何也”,此记者假设问“三日而后敛”之意也。“三日敛”者,以士言之,则大敛也;明大夫以上言之,则小敛也。此经凡言“亦”者,“亦”以俟其生。制三日者,俟其生也。若三日不生,於后“亦不生”矣也。非但不生,“孝子之心,亦益衰矣”。“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   ○“或问曰:冠者不肉袒,何也”者,此解冠必不袒,袒必不冠之意也,又明孝子身有病,阙其居丧所以礼矣。此冠不居肉袒者,谓心既悲哀,肉袒形亵,故不可亵其尊服而冠也,若有吉事而内心肃敬,则虽袒而著冠也,故《郊特牲》云“君袒而割牲”是也。   ○“或问曰:免者以何为也”者,此怪成人肉袒之时须著免。今非成人,肉袒亦有著免,故问之云:免者以何所为?   ○“曰:不冠者之所服也”,此答问之辞也。不冠,谓未冠童子之所服,以未冠,故著免也。   ○“礼曰:童子不緦”者,此《丧服》正经之文,记者引之,故称“礼曰”。“童子不緦”者,言不为族人著緦服也。   ○“唯当室緦”者,谓童子无父兄当室,主於家事,唯此当室之童,乃为族人著緦服。   ○“緦者其免也”者,作记者云:所以此童子为族人得著緦者,以其无父兄当室之时,即著免也。以其无父兄,而可依理故得为族人著緦服也。   ○“当室则免而杖矣”者,又明童子得免所由。以其孤儿当室,则得免而杖,为族人得著緦也。若童子不当室,则不得免及杖也。   ○注云“免冠之细别,以次成人也”。   ○正义曰:解当室所著之意也。言免是冠之流例也。童子当室,亚次成人,故得著免也。云“緦者其免也”者,叠出经文也,言免乃有緦服也。郑出緦其免之意,言内为父母著免,乃有族人緦服。言緦服由於著免,是所以緦者,由有免故也。   ○“或问曰:杖者何也”者,此明问居丧有杖,为父母乃异,何意如此,故问之。   ○“竹、桐一也”,言为父竹,为母桐,孝子之意,其义一也。言孝子奉亲用心是一,但取义有异,故竹、桐而殊也。   ○“故为父苴杖,苴杖,竹也”者,父是尊极,故为之苴杖。言苴恶之物以为杖,自然苴恶之色唯有竹也,故云“苴杖,竹也”。“为母削杖,削杖,桐也”,言为母屈於父,不同自然苴恶之色也,故用削杖。其杖虽削,情同於父,故云“削杖,桐也”。“桐”,为是同父之义,故不用馀木也。或解云:竹节在外,外,阳之象,故为父矣;桐节在内,内,阴之类也,故为母也。   ○“或问曰:杖者,以何为也”者,此问孝子居丧,何以须杖之意也。   ○“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者,为母亲对父之时,不敢据杖,以尊者在,故不敢也。   ○“堂上不杖,辟尊者之处也”者,所以为母堂上不敢杖者,堂上是父之所在,辟尊者之处,所以为母堂上故不杖也。“堂上不趋,示不遽也”者,言孝子为母,所以堂上不为丧趋者,示父以间暇不促遽也。若堂上而趋,则感动父情,使父忧戚,故不杖、不趋,冀不悲哀於父也。此孝子之志意,人情之实事。   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陆曰:“郑云:‘《服问》者,善其问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服问》者,以其善问,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此於《别录》属《丧服》也。”   《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皇,君也。诸侯妾子之妻,为其君姑齐衰,与为小君同。舅不厌妇也。   ○《传》,此引《大传》文也。从如字,范才用反。为其,于伪反,注及下皆同。齐衰,上音咨,下七雷反,后放此。厌,於涉反,下同。“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妻齐衰而夫从緦麻,不降此等,当非服差。   ○差,初隹反,又初宜反,下同。“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緦麻。“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凡公子厌於君,降其私亲。女君之子不降也。《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虽外亲,亦无二统。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带其故葛带”者,三年既练,期既葬,差相似也。绖期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为父,既练,衰七升;母既葬,衰八升。凡齐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服其功衰,服粗衰。期音基,下及注皆同。有大功之丧,亦如之。大功之麻,变三年之练葛,期既葬之葛带,小於练之葛带,又当有绖,亦反服其故葛带,绖期之绖,差之宜也。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亦服其功衰。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衰、大功之丧,绖带皆麻。小功无变也。无所变於大功、齐衰之服,不用轻累重也。   ○累,劣彼反,又力伪反。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有本,谓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澡麻断本。   ○上,时掌反。澡音早。断,下管反,下文同。既练,遇麻断本者,於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虽无变,缘练无首绖,於有事则免绖如其伦。免无不绖,绖有不免,其无事则自若练服也。   ○免音问,下及注“不免”者皆同。去,起吕反,下同。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緦、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带。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税亦变易也。小功以下之麻,虽与上葛同,犹不变也。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之耳。《杂记》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也。   ○为税,上如字,下吐外反,注及下皆同。要,一遥反。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谓大功之亲,为殇在緦、小功者也。所以变三年之葛,正亲亲也。“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麻,衰变既虞、卒哭。凡丧卒哭,受麻以葛。殇以麻终丧之月数,非重之而不变,为殇未成人,文不缛耳。“下殇则否”,言贱也。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服小功。妇人为之中从下,服緦麻。   ○长,丁丈反。筭,徐音蒜,悉乱反。重,直勇反,徐治龙反,注同。为,于伪反,注“除为殇在緦”皆同。缛音辱,繁饰也。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期。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期。《丧大记》曰:“外宗,房中南面。”   ○君为,于伪反,后音皆同,注“诸侯为天子”,下注“亦为此三人”、“士为国君”同。世子不为天子服。远嫌也。不服,与畿外之民同也。   ○远,于万反。畿音祈。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   ○大子音泰,下及注同。適,丁历反,下同。见,贤遍反。大夫之適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为国君斩,小君期。大子君服斩,臣从服期。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緦。言“唯君所服”,伸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   ○骖,七南反。乘音剩。为,于伪反,下“为其母”同。伸音申。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弁绖,如爵弁而素,加绖也。不当事则皮弁。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   ○钖,思历反。凡见人无免绖,虽朝於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见人,谓行求见人也。“无免绖”,绖重也。税,犹免也。古者说或作税。有免齐衰,谓不杖齐衰也。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   ○免绖音勉,去也,下“无免绖”并注皆同,徐并音问,恐非。朝,直遥反。税,吐活反,注同。说,吐活反,又始锐反。《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列,等比也。   ○罪本或作辠,正字也,秦始皇以其似“皇”字,改为“罪”也。上,时掌反。列,徐音例,注同,本亦作例。比,必利反。   [疏]“传曰”至“列也”。   ○正义曰:此四条明从服轻重之异也。   ○“传曰”,皇氏云:“此言‘传曰’者,即前《大传》之篇,则服术有六,不指其人。”今各以其人明之。或可“传曰”者,是旧有成传,记者引之,则非前《大传》篇也。故下文“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记”者,皆引此旧传而记之。   ○“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者,公子,谓诸侯之妾子也;皇姑,即公子之母也。诸侯在,尊厌妾子,使为母练冠;诸侯没,妾子得为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没,为夫之母期也。其夫练冠,是轻也;而妻为期,是重。故云“有从轻而重”也。而谓之“皇姑”者,皇,君也。此妾既贱,若惟云“姑”,则有嫡女君之嫌。今加“皇”字,自明非女君,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故云“君姑”也。   ○“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者,谓公子之外祖父母也。公子被厌,不服己母之外家,是“无服”也。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緦麻,是“从无服而有服”也。   ○“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者,虽为公子之妻,犹为父母期,是“有服”也。公子被厌,不从妻服父母,是“从有服而无服”也。   ○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緦麻”。   ○正义曰:经唯云“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以《丧服小记》云:“夫之所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为姑之子緦麻,妻则无服。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若同宗,直称兄弟,以外族,故称“外兄弟”也。   ○“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者,此明“继母之党”,亦是旧传之辞,事异於上,故更称“传曰”也。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者,谓“三年之丧”练祭之后,又当“期丧既葬”之节也。   ○“则带其故葛带”者,“故葛带”,谓三年练葛带也。今期丧既葬,男子则应著葛带,与三年之葛带粗细正同。以父葛为重,故“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者,谓三年练后,首绖既除,故绖期之葛绖。若妇人练后,麻带除矣,则绖其故葛绖,带期之麻带,以其妇人不葛带故也。   ○“服其功衰”者,功衰,谓服父之练之功衰也。   ○注“带其”至“粗衰”。   ○正义曰:“三年既练,期既葬,差相似也”者,三年既练,要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期之既葬,其带亦然,故云“差相似”。但父带为重,故“带其故葛带”也。云“绖期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者,以三年既练,男子除於首,是男子首绖除矣,其首空,故“绖期之葛绖”。此文主於男子也。若妇人则首绖练之故葛绖;练后麻带已除,则要绖期之麻带也。云“为父既练衰七升”者,以《间传》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则知既练,衰七升也。云“母既葬衰八升”者,此言八升者误,当云“七升”,故《间传》云:“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是既葬受时为母衰七升也。云“凡齐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者,以父之既练,母之既葬,衰皆七升,其齐衰仍有八升、九升,故更言之。八升者,是正服齐衰,或有九升者,是义服齐衰也。云“服其功衰,服粗衰”者,功,即粗也。言齐衰既有八升、九升服也,其粗者谓七升,父之衰也。经不云“服其父衰”,而云“功衰”者,经称三年之衰,则父为长子、及父卒为母,皆是三年。今期丧既葬,反服其服,若言功衰,总道三人,故不得特言“服父衰”也。母丧既练,虽衰八升,与正服既葬齐衰同,以母服为重,亦服母之齐衰也。皇氏云:“谓三年既练之后,初遭期丧。”今谓此经亦三年未练之前,初有期丧未葬,为前三年之衰为练祭,至期既葬,乃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也。必知其期丧未葬已前,得为三年练祭者,《杂记》篇云:“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彼谓后丧亦三年,既顈之后,得行前三年之丧练祭,则知后丧期年未顈之前,得为三年之丧而行练也。熊氏云“为母既葬,衰八升”,言父在为母也。今郑注云“为父既练,衰七升,为母既葬,衰八升”矣;又经云“三年之丧既练”,皆为父卒为母。今熊氏云“父在为母”,其义非也。   ○“有大功之丧,亦如之”者,此明三年之丧练后,有大功之丧也。“大功之丧”者,为大功丧既葬以前,经云“期之丧既葬”,则此大功之丧亦“既葬”。不云“既葬”者,从上省文也。“亦如之”者,言亦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也,故云“亦如之”。   ○注“大功”至“皆麻”。   ○正义曰:言大功初死之麻,变三年练后之葛,首、要皆麻矣,故《间传》谓之“重麻”也。云“期既葬之葛带”者,谓大功既葬,葛带以次差之,三寸有馀。三年练之葛带,以次差之,则四寸有馀。大功既葬葛带,小於练之葛带,故反服练之故葛带也。又大功既葬者,首绖四寸有馀,若要服练之葛带,首服大功既葬之葛绖,既粗细相似,不得为五分去一为带之差,故首绖与期之绖,五寸有馀,进与期之既葬同也,故云“绖期之绖”,是差次之宜也。此注亦主於男子矣。其妇人之服,於下《间传》篇具释也。云“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者,大功初丧服麻之时,首绖五寸馀,要带四寸馀,大功既葬之后,首绖应合四寸馀,要带本合三寸馀。既服练之要带四寸馀,则其首绖合五分加一成五寸馀也。是大功初死之麻,齐衰既葬之葛,与初死之麻大小同,故云“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云“亦服其功衰”者,亦上文也。“服其功衰”,谓服父之练衰也。以大功初丧者,衰七升、八升、九升,既葬之后,则有十升,然服父七升也。云“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衰、大功之丧,绖带皆麻”者,《间传》篇云“斩衰既练,遭大功之丧,既重麻”。则知斩衰既练,遭齐衰,灼然重麻,故云“绖带皆麻”也。此熊氏、皇氏之说。检勘郑意,其义然也。崔氏云:“此经大功之丧,承前经之下,既有三年之练,又有期丧既葬,合大功既葬之后,故带其练之故葛带,绖期之葛绖。於此经文其义得通,然於《间传》之文於义不合。”案《间传》“斩衰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又云“既练遭大功之丧”,文各别,则此经文“大功”,唯据三年练后,不合期丧既葬也。注云“男子绖期之葛绖,妇人带期之葛带”,其误者为期绖、期带,谓其大功之绖、大功之带。然於郑注,其义稍乖也。当以熊、皇为正也。   ○“小功无变也”,谓凡常小功,无变於大功以上之服。言先有大功以上丧服,今遭小功之丧,无变於前服,不以轻服减累於重也。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者,谓大功以上为带者,麻之根本并留之,合纠为带。如此者,得变三年之练葛。若麻之无本,谓小功以下,其绖澡麻断本,是麻之无本,不得变三年之葛也。言“变三年葛”,举其重者,其实期之葛有本者,亦得变之矣。   ○“既练遇麻断本”者,此明斩衰既练之后,遭小功之丧,虽不变服,得为之加绖也。既练之后,遭遇麻之断本,小功之丧。   ○“於免绖之”者,以练无首绖,於小功丧有事於免之时,则为之加小功之绖也。   ○“既免去绖”者,谓小功以下之丧,敛殡事竟,既免之后,则脱去其绖也。   ○“每可以绖”者,谓於小功以下之丧,当敛殡之节,每可以绖之时,必为之加麻也。   ○“既绖则去之”者,谓不应绖之时,则去其绖,自若练服也。   ○注“虽无”至“服也”。   ○正义曰:“有事则免绖如其伦”者,伦,谓伦类。虽为之不变服,其应免绖之时,如平常有服之伦类也。云“免无不绖”者,解经“於免绖之”。於是免之时必著绖,则大敛、小敛之节,众主人必加绖也。云“绖有不免”者,解经“每可以绖必绖”也。云“绖”,谓不免,但云“绖”者,谓既葬之后,虞及卒哭之节,但著绖,不有免,以服成故也,是“绖有不免”者也。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者,言小功以下之丧,不合变易三年丧之练冠,其期之练冠亦不得易也。   ○“如免,则绖其緦、小功之绖”者,谓如当緦、小功著免之节则首绖,其緦与小功之绖,所以为后丧緦、绖者,以前丧练冠首绖已除故也。上经云“小功不易”,明緦不易。下经云“緦、小功之绖”,兼言“緦”者,恐免绖不及緦故也。前经已云“於免绖之”,此经又云“如免则绖”者,前经但云“绖”,不云“练冠”,恐小功以下不得改前丧练冠,故重言之也。“因其初葛带”者,言小功以下之丧,要中所著,仍因其初丧练葛带。上文云“期丧既葬,则带练之故葛带”,此小功以下之丧,亦著练之“初葛带”,不云“故”而云“初”者,以期初丧之时,变练之葛带为麻。期既葬之后,还反服练之故葛带,故言“故”也。谓其小功以下之丧,不变练之葛带,故云“初葛带”也。   ○“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者,谓以轻丧之麻,本服既轻,虽初丧之麻,不变前重丧之葛也。   ○“以有本为税”者,税,谓变易也。所以“緦之麻不变小功”者,以其緦与小功麻绖既无本,不合税变前丧,唯大功以上麻绖有本者,得税变前丧也。   ○注“税亦”至“易也”。   ○正义曰:云“税亦变易”者,以一经之内有变、有税两文,故言“税亦变易”也。云“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者,“麻有本”,谓大功以上麻绖有本,为重下服,乃变上服,大功得变期,期得变三年也。云“《杂记》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者,所以引此者,欲明大功之麻,非但得易期丧之葛,亦得易三年练冠之葛也。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者,此论成人小功、緦麻,不得易前丧之葛,又论殇在小功、緦麻,得易三年葛也。“殇长,中”者,谓本服大功之丧,今乃降在长、中殇,男子则为之小功,妇人为长殇小功,中殇则緦麻。如此者,得变三年之葛也。   ○“终殇之月筭”者,谓著此殇丧服之麻,终竟此殇之月筭数,如小功则五月,緦麻则三月。   ○“而反三年之葛”者,此著麻月满,还反服三年之葛也。   ○“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者,言服殇长、中之麻不改,又变三年之葛,是非重此麻也。所以服不改,又变前丧葛者,以殇服质略,初死服麻已后,无卒哭之时税麻服葛之法,以其质略,其文不缛故也。“下殇则否”者,以大功以下殇,谓男子、妇人俱为之緦麻,其情既轻,则不得变三年之葛也。案上文“麻之有本”得变三年之葛,则齐衰下殇虽是小功,亦是麻之有本,故《丧服小记》云:“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然齐衰下殇,乃变三年之葛。今大功长殇麻既无本,得变三年之葛者,以其殇服质略,无虞、卒哭之税,故特得变之。若成人小功、緦麻,麻既无本,故不得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