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35 页/共 200 页
○注“缘类”至“常也”。
○正义曰:以祭、亲迎,事类相似。亲迎既弁,故自祭欲许其著弁,其理不可。故郑云:亲迎虽亦己之事,摄盛服尔,非常著之服。所以亲迎摄盛服者,以亲迎配偶,一时之极,故许其摄盛服。祭祀,常所供养,故须依其班序。
畅,臼以椈,杵以梧,所以捣郁也。椈,柏也。
○捣,丁老反。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枇,所以载牲体者。此谓丧祭也。吉祭,枇用棘。
○枇音匕,本亦作朼,音同,注同。长,直亮反,下同。毕用桑,长三尺,刊其柄与末。毕,所以助主人载者。刊,犹削也。
○刊,苦干反。柄,兵命反。
[疏]“畅臼”至“与末”。
○正义曰:此一节明吉凶畅及枇毕之义,各随文解之。畅,谓郁鬯也者。
○“臼以椈,杵以梧”者,谓捣鬯所用也。椈,柏也。梧,桐也。谓以柏为臼,以桐为杵,捣郁鬯用柏臼桐杵,为柏香,桐絜白,於神为宜。
○注“椈,柏也”。
○正义曰:“椈,柏”,《尔雅 释木》文。
○“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枇者,所以载牲体从镬,以枇升入於鼎,从鼎以枇载之於俎。
○注“此谓”至“用棘”。
○正义曰:知“谓丧祭也”者,以其用桑,故知丧祭也。云“吉祭,枇用棘”者,《特牲记》云“枇用棘心”是也。
○“毕用桑,长三尺,刊其柄与末”,主人举肉之时,则以毕助主人举肉。“用桑”者,亦丧祭故也。“刊其柄与末”,谓毕末头亦刊削之。毕既如此,枇亦当然,若吉时亦用棘。
率,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此谓袭尸之大带,率繂也。繂之不加箴功。大夫以上,更饰以五采,士以朱、绿。袭事成於带,变之,所以异於生。
○率,上音律,下音带,本亦作带。繂音律。箴,之金反。
[疏]“率带”至“二采”。
○正义曰:此谓尸袭竟而著此带也。率谓为带也。但摄帛边而熨杀之,不加箴功,异於生也。以五采饰之,亦异於生也。大夫与诸侯同,而士二采,并异於生而尊者,可同也。然此士,天子之士也。诸侯之士则缁带,故《士丧礼》缁带。
○注“此谓”至“於生”。
○正义曰:知“袭尸之大带”者,以吉时大带,唯有朱、绿、玄华,无五采。此连上枇、毕用桑之下,则知此亦丧之大带。小敛大敛,衣数既多,有绞不可加带,故知“袭尸之大带”也。以其称率与大带同,故知是大带也。云“袭事成於带,变之,所以异於生”者,郑以袭衣与生同,唯带与生异。凡袭事著衣毕,加带乃成,故云“袭事成於带,变之,异於生也”。
醴者,稻醴也。瓮、甒、筲、衡,实见间,而后折入。此谓葬时藏物也。衡,当为桁,所以庪瓮、甒之属,声之误也。实见间,藏於见外、椁内也。折,承席也。
○瓮,於贡反,盛醯醢之器。甒音武,瓦器。筲,所交反,竹器。衡,依注作桁,户刚反,徐户庚反,庪也。见音间厕之间,棺衣也,注同。间如字,注同,徐古苋反。一解云:郑合见、间二字,共为覸字,音古辩反。折,之设反,注同,形如床,无足也。庪,九委反,又九伪反,徐居绮反,字亦作庋,同。
[疏]“醴者”至“折入”。
○正义曰:此一经是送葬所藏之物。
○“醴者,稻醴也”者,言此醴是稻米所为。
○“瓮”者,盛醯、醢。
○“甒”者,盛醴、酒。
○“筲”者,盛黍、稷。
○“衡”者,以大木为桁,置於地,所以庪举於瓮、甒之属。
○“实见间”,见谓棺外之饰,言实此瓮、甒、筲等於见外、椁内二者之间,故云“实见间”。
○“而后折入”者,折谓椁上承席,实物椁内既毕,然后以此承席加於椁上。
○注“此谓”至“席也”。
○正义曰:知“葬时藏物也”者,言此瓮、甒、筲、衡等葬时所藏之物。皇氏云:“瓮、甒、筲,明器也。故实此醴与醯醢之属。”云“实见间,藏於见外椁内也”者,按《既夕礼》:“乃窆,藏器於旁,加见。”注云:“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既夕礼》又云:“藏苞、筲於旁。”注云:“於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甒、馔,相次可知。知是“藏於见外、椁内”者,则见内是用器、役器,见外是明器也。此是士礼,略,实明器耳。大夫以上,则兼有人器、明器也。人器实,明器虚。云“折,承席也”者,按《既夕礼》注云:“折犹庪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圹上,以承抗席。”是也。
重,既虞而埋之。就所倚处埋之。
○重,直龙反。埋,亡皆反。倚,於倚反。处,昌虑反。
[疏]“重既虞而埋之”。
○正义曰:按《既夕礼》:“初丧朝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不入。”重不入者,谓将乡祖庙,若过之然,故不入。明日自祢庙随至祖庙庭,厥明将出之时,“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郑注云:“道左,主人位。”此注“就所倚之处埋之”,谓於祖庙门外之东也。
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妇人无专制,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小敛、大敛、启,皆辩拜。嫌当事,来者终不拜,故明之也。此既事,皆拜。
○辩音遍。
[疏]“小敛”至“辩拜”。
○正义曰:礼:凡当大敛、小敛及启攒之时,唯有君来,则止事而出拜之。若他宾客至,则不止事。事竟,乃即堂下之位,悉遍拜,故云“皆辩拜”也。
○注“嫌当”至“皆拜”。
○正义曰:嫌当三事终竟不拜,故明竟即拜也。云“此既事,皆拜”者,皆拜即此云辩拜三事也。然若士当事,而大夫至,则士亦为大夫出也。故《杂记》下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是也。
朝夕哭,不帷。缘孝子心欲见殡、肂也。既出,则施其<户去>,鬼神尚幽闇也。
○帷,位悲反,下同。肂,以二反,埋棺之坎。<户去>,《字林》户腊反,阖也。《纂文》云:“古阖字。”《玉篇》羌据、公答二反,皆云闭也。
[疏]“朝夕哭,不帷”。
○正义曰:孝子心欲见殡,故当朝夕进入庙门内哭位之时,除去殡宫帷也。哭竟,则帷之。
○注“既出,则施其<户去>”。
○正义曰:按《士丧礼》:“君使人吊,彻帷。”郑云:“彻帷,<户去>之事毕,则下之。”郑此注会《仪礼》注也,则<户去>是褰举之名。初哭,则褰举,事毕,则施下之。
无柩者,不帷。谓既葬也。棺柩已去,鬼神在室,堂无事焉,遂去帷。
○去,起吕反。
[疏]“无柩者,不帷”。
○正义曰:无柩,谓葬后也。神主祔庙还在室,则在堂无事,故不复用帷也。
君若载而后吊之,则主人东面而拜,门右北面而踊,出待,反而后奠。主人拜、踊於宾位,不敢迫君也,君即位车东。出待,不必君留也。君反之,使奠。
[疏]“君若”至“后奠”。
○正义曰:谓君来吊臣之葬,臣丧朝庙,柩已下堂,载在柩车,而君吊之,故云“君若载而后吊之”。
○“则主人东面而拜”者,君既吊位於车东,故主人在车西东面而拜。
○“门右北面而踊”者,门,谓袒庙门也。右,西边也。若门外来,则右在东。若门内出,右在西。此据车出家,故右在西。孝子拜君竟,从位立近门内西边北面而哭踊,为礼也。
○“出待”者,孝子哭踊毕,而先出门待君者。君来则出门拜迎,君去则出门拜送也。今君入临,吊事竟,便应去,不敢必君之久留,故孝子先出,待君出。
○“反而后奠”者,反,谓君来未去,使人命孝子反还丧所也。“而后奠”者,凡君来必设奠,告柩知之也。或云:此谓在庙载柩车时也。奠,谓反设袒奠也。
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素端一,皮弁一,爵弁一,玄冕一。曾子曰:“不袭妇服。”茧衣裳者,若今大衤属也。纩为茧,缊为袍,表之以税衣,乃为一称尔。税衣,若玄端而连衣裳者也。大夫而以纁为之缘,非也。唯妇人纁袡。礼以冠名服,此袭其服,非袭其冠。曾子讥“袭妇服”而已。玄冕,又大夫服,未闻子羔曷为袭之。玄冕,或为为玄冠,或为玄端。
○茧,古典反。税,他唤反,注同。纁,许云反。柟,字又作袡,而占反。裳,下襈也,王肃云:“妇人蔽膝也。”衤属音烛。絖,字又作纩,音旷。缊,于粉反。袍,薄劳反。称,尺证反,下放此。缘,悦绢反。
[疏]“子羔”至“妇服”。
○正义曰:此明大夫死者袭衣称数也。
○“茧衣裳”者,纩为茧,谓衣裳相连,而绵纩著之也。
○“与税衣”者,税谓黑衣也。若玄端而连衣裳也。玄端多种,今衣裳连是玄端,玄端,玄裳也。
○“纁袡为一”者,纁,绛也。袡,裳下缘撚也。以绛为缘,故云“税衣、纁袡”也。茧衣既亵,故用税衣表之,合为一称,故云“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也。
○“素端一”者,此第二称也。以服既不亵,并无复别衣表之也。卢云:“布上素下皮弁服。”贺玚云:“以素为衣裳也。”
○“皮弁一”者,第三称也。十五升白布为衣,积素为裳也。
○“爵弁一”者,第四称也。玄衣,纁裳也。
○“玄冕一”者,第五称也。大夫之上服也。
○“曾子曰:不袭妇服”者,曾子非之。纁袡是妇人之服,而子羔袭用之,故曾子讥之。依礼不合袭妇人之服。
○注“茧衣”至“袭之”。
○正义曰:“礼以冠名服,此袭其服,非袭其冠”者,郑恐经云“皮弁”“爵弁”,但云冠,不云服,恐袭其冠,不袭其服,故云“以冠名服,此袭其服,非袭其冠”。云“曾子讥袭妇服而已”者,郑意以曾子但讥妇服而已,不讥其著玄冕之服,是子羔合著玄冕。子羔为大夫,无文,故注云:“未闻子羔曷为袭之。”
为君使而死,公馆复,私馆不复。公馆者,公宫与公所为也。私馆者,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公所为,君所作离宫别馆也。
○为,于伪反,又如字。使,色吏反。复音伏。馆,本亦作观,音同。公七踊,大夫五踊,妇人居间,士三踊,妇人皆居间。公,君也。始死及小敛、大敛而踊,君、大夫、士一也,则皆三踊矣。君五日而殡,大夫三日而殡,士二日而殡。士小敛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妇人居间者,踊必拾,主人踊,妇人踊,宾乃踊。
○拾,其劫反,下同。
[疏]“公七”至“居间”。
○正义曰:此一经明诸侯至士初死、在室、殡踊节及明贵贱踊数也。公、诸侯去死日五日而殡,则合死日六日也。
○“七踊”者,始死一踊,明日袭之时又一踊。袭明日朝、又明日小敛朝一踊,为四也。其日晚小敛时又一踊,是小敛日再踊,就於前三日为五也。小敛明日朝又踊,为六也。至明日大敛之朝不踊,当大敛时乃踊,凡为七踊也。
○“大夫五”者,大夫三日殡,合死日为四日。始死一,明日袭朝一,又明日小敛日再,小敛明日大敛,凡五也。
○“士三”者,士三日殡,合死日数也。始死一,小敛朝不踊,至小敛时一,又明日大敛一,是凡三也。
○“妇人皆居间”者,谓妇人与丈夫更踊也。男子先踊,踊毕而妇人踊,踊毕,宾乃踊。妇人居宾主之中间也。又云“皆居间”者,言皆於贵贱,妇人悉居宾主间也。然亲始死及动尸、举柩,哭踊无数。今云七、五、三者,谓为礼有节之踊。每踊辄三者,三为九而谓为一也。
公袭:卷衣一,玄端一,朝服一,素积一,纁裳一,爵弁二,玄冕一,褒衣一,朱绿带,申加大带於上。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此带亦以素为之。申,重也。重於革带也。革带以佩韨,必言重於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也。士袭三称,子羔袭五称。今公袭九称,则尊卑袭数不同矣。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
○卷音衮。重,直龙反,又直用反。韨音弗。称,尺证反。
[疏]“公袭”至“於上”。
○正义曰:此一经明袭用衣称卷冕之制。公袭以上服最在内者,公身贵,故以上服亲身。欲尊显加赐,故褒衣最外,而细服居中也。子羔贱,故卑服亲身也。
○“玄端一”者,贺云:“燕居之服,玄端朱裳也。”
○“朝服一”者,缁衣素裳,公日视朝之服也。
○“素积一”者,皮弁之服,公视朔之服也。
○“纁裳一”者,贺云:“冕服之裳也,亦可鷩、毳,任取中间一服也。”
○“爵弁二”者,玄衣、纁裳二通也。此是始命之服,示之重本,故二通也。招魂,君亦用爵弁服也。玄冕之下,又取一也。
○“褒衣一”者,所加赐之衣,最上,华君赐也。自卷衣至此,合爵弁二通,合九称。朱绿带者,诸侯袭尸,除五采之大带外,又别有此带,以素为之,而朱绿饰之,亦异於生时也。
○“申加大带於上”者,申,重也。谓已用此朱绿小带结束之,今重加大带於革带之上者,象生时大带也。用素为之,士则二采,大夫、诸侯皆五采饰之,故前云“率带,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郑云:“此谓袭尸之大带也。”郑既谓前为袭尸之大带,此重言加大带,是用袭尸如一,故知前所言即此大带也。
○注“朱绿”至“称与”。
○正义曰: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者,此带既非革带,又非大带,只是衣之小带。衣之小带用素,故云“亦以素为之”。云“申,重也”者,《释诂》文。云“重於革带也”者,谓於革带之上,重加此大带。知非对小朱绿带为重者,以朱绿小带散在於衣,非是总束其身。若总束其身,唯有革带大带,故知对革带为重者。云“必言重加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也”者,解经文“申加”之字。既无革带,又加大带云“申”者,何以革带必见革带与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云“士袭三称以下”者,郑欲历明天子、诸侯以下袭之数,《士丧礼》袭三称,前文子羔袭五称,此文公袭九称,是尊卑袭数不同。唯天子、诸侯无文,故约之,云“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与者,疑辞也。
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环绖者,一股,所谓缠绖也。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绖焉,散带。
○缠,直连反。
[疏]“小敛”至“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