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33 页/共 200 页

○“夫人税衣揄狄”者,诸侯夫人复用税衣上至揄狄,谓诸侯伯夫人也。   ○“狄税素沙”者,言从揄狄以下,至於税衣,皆用素沙白縠为里。   复西上。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   ○长,丁丈反。   [疏]正义曰:凡招魂皆北面而招,以西头为上。   ○注“北面”至“之数”。   ○正义曰: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者,以招魂冀生气之来,生气为阳,又北面言之,南方是阳,左在西方,故言“阳长左”。云“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者,按《士丧礼》:“复者一人,以爵弁服。”言诸侯之士一命而用一人。明复者各依命数,其复处不同。故《檀弓》云:“君复於小寝大寝库门四郊。”而云“复西上”者,但有两人以上一处复者,则西上也。   大夫不揄绞,属於池下。谓池饰也。揄,揄翟也。采青黄之间曰绞。属,犹系也。人君之柳,其池系绞缯於下,而画翟雉焉,名曰“振容”,又有铜鱼在其间。大夫去振容,士去鱼。此无“人君”及“士”,亦烂脱。   ○绞,户交反,注同。属音烛,注及下“条属”并注同。翟音狄。去,起吕反。下同。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葬时车饰。若诸侯以上则画揄翟於绞,属於池下。若大夫降下人君,不得画以揄绞,属於池下。其池上,则画於揄,得有揄绞也。故《丧大记》士亦有揄绞,与大夫同,但不得属於池下。   ○注“人君”至“烂脱”。   ○正义曰:按《丧大记》云:“君三池振容。”是人君之柳有振容。振容者,其池系揄缯於下,而画翟雉焉,名曰“振容”。云“又有铜鱼在其间”者,上有池,下有振容,池与振容之间而有鱼,故云“在其间”。云“大夫去振容,士去鱼”者,以《丧大记》大夫不振容,士不云“鱼跃拂池”故也。大夫不振容者,谓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云“此无人君及士,亦烂脱”者,以前经云“复”,尊卑俱显明也。此直云“大夫”,故云亦如前文,烂脱君与士也。   大夫附於士。士不附於大夫,附於大夫之昆弟。无昆弟则从其昭穆。虽王父母在,亦然。附读皆为祔。大夫祔於士,不敢以己尊自殊於其祖也。士不祔於大夫,自卑,别於尊者也。大夫之昆弟,谓为士者也,从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祔者,祔於先死者。   ○附,依注作祔,音同,下并同。昭,常遥反,卷内皆同。别,彼列反。   [疏]正义曰:自此以下,至“附於公子”,广明祔祭之义,各依文解之。   ○“大夫附於士”者,谓祖为士,孙为大夫。若死,可以祔祭於祖之为士者也。   ○“士不附於大夫”者,谓先祖为大夫,孙为士,不可祔祭於大夫,唯得祔於大夫之兄弟为士者。   ○“无昆弟则从其昭穆”者,谓祖为大夫,无昆弟为士,则从其昭穆,谓祔於高祖为士者。若高祖为大夫,则祔於高祖昆弟为士者。   ○“虽王父母在,亦然”者,谓孙死之后,应合祔於王父。王父见在,无可祔。然,犹如是也,亦如是祔於高祖也。   ○注“附读”至“而已”。   ○正义曰:祔者,祔祭於神,当从示旁为之。云“大夫之昆弟,谓为士者也”者,郑恐经云“祔於大夫之昆弟”,恐大夫之昆弟身作大夫,士亦得祔之,故云“大夫昆弟为士”者。若大夫昆弟全无者,其孙虽士,亦得祔之。故前文云“大夫祔於士”,是孙之尊,可以祔祖之卑也。云“从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者,谓父为昭,子为穆,中犹间也。谓自祖以上,间一世各当昭穆而祖祔之。若不得祔祖,则间去曾祖一世祔於高祖,若高祖无可祔,则间高祖之父一世祔高祖之祖,故云“祖又祖而已”。是“中一”以上,《丧服小记》文也。   妇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妾附於妾祖姑,无妾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妾。夫所附之妃,於妇则祖姑。   [疏]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之所附,义与夫同。   ○“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者,其孙妇祔祖姑,祖无妃,谓无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妃,谓亦间一以上,祔於高祖之妃。高祖无妃,则亦祔於高祖之祖妃。若其祖有昆弟之妃,班爵同者,则亦祔之。   男子附於王父则配,女子附於王母则不配。配,谓并祭。王母不配,则不祭王父也。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配与不配,祭馔如一,祝辞异,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女子,谓未嫁者也。嫁未三月而死,犹归葬於女氏之党。   ○并,必政反。援音袁。   [疏]正义曰:“男子祔於王父则配”者,谓祭王父,并祭所配王母。   ○“女子祔於王母则不配”者,谓在室之女及已嫁未三月而死,祔祭於王母,则不祭所配之王父。   ○注“配谓”至“之党”。   ○正义曰:云“配,谓并祭王母。不配,则不祭王父也”者,王父母相配之人,祭王父及王母是其配,祭王母不祭王父是不配。云“配与不配,祭馔如一,祝辞异,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者,按《特牲礼》不云配,《少牢礼》云“以某妃配”。但士用特牲,大夫用少牢,其馀皆同,是祭馔如一。按《少牢》云:“以某妃配某氏。”郑注云:“某妃,某妻也。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此是言配也。不言配者,若《特牲》云:“用荐岁事於皇祖某子。”不云以某妃配。特牲虽是常祭,容是禫月吉祭,故不举配。云“嫁未三月而死,犹归葬於女氏之党”者,《曾子问》文也。   公子附於公子。不敢戚君。   [疏]正义曰:“公子”者,若公子之祖为君,公子不敢祔之。祔於祖之兄弟为公子者,不敢戚君故也。   君薨,大子号称“子”,待犹君也。谓未逾年也,虽称子,与诸侯朝会如君矣。《春秋》鲁僖公九年夏葵丘之会,宋襄公称子,而与诸侯序。待,或为侍。   [疏]正义曰:“君薨”,谓先君薨也。   ○“大子号称子”者,其本大子,君存称世子。今君既薨,故称子,不言世子。   ○“待犹君也”者,谓与诸侯并列,共待之礼,犹如正君。   ○注“谓未”至“侯序”。   ○正义曰:知“未逾年”者,若逾年则称君,此云“称子”,故知“未逾年”也。引《春秋》者,证未逾年称“子”及“待犹君”之义。按僖九年三月,宋公纬说卒,夏,公会宰周云齐侯宋子以下于葵丘。是宋襄公称子,序在齐侯之下,与寻常宋公同,是与诸侯序。按《公羊传》云:“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今宋襄公未葬君,当宋子某而称子者,郑用《左氏》之义,未葬已前则称子,既葬已后逾年则称公。故僖九年传云:“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是“未葬”为在丧之称也。若杜元凯之意,未葬以前皆称子。若既葬虽未逾年,亦称公,若未葬虽逾年,犹称子,其义具在下《曲礼》疏,其与诸侯序列,宋襄公在丧称子,自在本班;定四年陈怀公称子,进在郑上;僖二十八年,陈共公称子,降在郑下;卫侯弟叔武称子,亦序在郑下:此皆春秋之时霸者所次,不与此记同也。   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谓既练而遭大功之丧者也,练除首绖,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言练冠、易麻,互言之也。唯杖、屦不易,言其馀皆易也。屦不易者,练与大功俱用绳耳。   ○要,一遥反。   [疏]“有三”至“不易”。   ○正义曰:此一经,明先有三年练冠之节,今遭大功之麻易之。先师解此,凡有三义。按《圣证论》云:“范宣子之意,以母丧既练,遭降服大功则易衰。以母之既练,衰八升,降服大功,衰七升,故得易之,其馀则否。贺玚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练衰。其三等大功,衰虽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细於三年之练衰,以其新丧之重,故皆易之。”皇氏云:“或不易。”庾氏之说,唯谓“降服大功,衰得易三年之练,其馀七升、八升、九升之大功,则不得易三年之练”。今依庾说。此大功者,时据降服大功也。故下文云“而祔兄弟之殇”,虽论小功之兄弟,而云降服,则知此大功之麻易,据殇也。   ○“有三年之练冠”者,谓遭三年之丧,至练时之冠,以首绖已除,故特云冠。   ○“则以大功之麻易之”者,初死者是降服大功,则以此大功之麻,易三年之练。   ○“唯杖、屦不易”者,言大功无杖,无可改易;三年练,与大功初丧同是绳屦,故杖,屦不易。   ○注“谓既”至“绳耳”   ○正义曰:云“练除首绖”者,《閒传》文。首绖既除,故著大功麻绖。云“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者,斩衰既练,要绖与大功初死要绖粗细同。斩衰是葛,大功是麻,故云“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云“言练冠、易麻,互言之也”者,麻谓绖带。大功言绖带,明三年练亦有绖带;三年练云冠,明大功亦有冠,是大功冠与绖带易三年冠及绖带,故云“互言之”。云“唯杖、屦不易,言其馀皆易也”者,经既言冠言麻,以明换易,又云“杖、屦不易”,则知衰亦在易中,故言“其馀皆易”,谓冠也,要带也,衰也,言悉易也。然练之首绖除矣,无可易也;又大功无杖,亦无可易也,而云“易”与“不易”者,因其馀有易者连言之。   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附於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此兄弟之殇,谓大功亲以下之殇也。斩衰、齐衰之丧练,皆受以大功之衰,此谓之功衰。以是时而祔大功亲以下之殇,大功亲以下之殇轻,不易服。冠而兄为殇,谓同年者也。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丧而冠。阳童,谓庶殇也。宗子则曰阴童。童,未成人之称也。某甫,且字也。尊神不名,为之造字。   ○衰,七雷反。冠,古乱反。称,尺证反。   [疏]“有父”至“神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已有父母之丧,既练之后,得祔兄弟小功之殇。“尚功衰”者,衰谓三年练后之衰,升数与大功同,故云功衰。今已有父母之丧,犹尚身著功衰。今兄弟有殇,在小功者当须祔祭,故云“而祔兄弟之殇”。“则练冠祔於殇”者,小功以下既轻,不合改练时之服,则身著练冠,祔祭於殇。   ○“称童子某甫,不名,神也”者,当祔祭此殇之时,其祝辞称此殇曰“阳童”,又称此殇曰“某甫”,所以不呼其名者,尊神之也,故为之造字,称曰“某甫”,且字也。   ○注“此兄”至“造字”。   ○正义曰:知“大功亲以下之殇也”者,若大功正服,则变三年之练。此著练冠,故知大功亲以下之殇。若成人合服之大功,其若长殇小功,若成人小功亲,其长殇则緦麻,皆得著此三年练冠,为之祔祭,故云“大功亲以下之殇”。言“以下”,兼小功也。己是祖之適,孙若祔大功兄弟长殇,得在祖庙。若祔小功兄弟长殇,则是祖之兄弟之后,所以得祔者,己是曾祖之適,共小功。兄弟同曾祖。今小功兄弟当祔於从祖之庙,其小功兄弟身及父是庶人,不合立祖庙,则曾祖適孙为之立坛,祔小功兄弟之长殇於从祖,立神而祭也。皇氏云:小功兄弟为士,从祖为大夫,士不可祔於大夫,当祔於大功亲以下,从祖为士,故祔小功兄若长殇於己祖庙,义亦得通。云“大功亲以下之殇轻,不易服”者,按《服问》大功殇长、中,变三年之葛,得易首绖要带,不得易服。故此祔祭者练冠也。此注诸本或误云“大功亲之下殇”,故诸儒等难郑云:“既是下殇,何得有弟冠?”范宣子、庾蔚等云:“下殇者,传写之误,非郑缪也。”云“冠而兄为殇,谓同年者也”者,此郑自难,云弟冠而兄得为殇者,谓弟与兄同年十九也。云“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丧而冠”者,此新死之兄,既是小功之服,不合变三年之练,而得有因丧冠者,谓己明年之初,用父母丧之练节而加冠,以后始祔兄弟也。云“阳童谓庶殇也,宗子则曰阴童,童,未成人之称也”者,《曾子问》:“庶子之殇,祭於室白,故曰阳童。宗子殇死,祭於室奥,则曰阴童。”云“某甫,且字也”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是正字。二十之时曰某甫,是且字,言且为之立字。云“尊神,不名,为之造字”者,以字者,冠时所有,此兄去年已死,未得有字,虽云“某甫”,是死后祔时为之造字,必造字者,以神道事之,可谓名是也。   凡异居,始闻兄弟之丧,唯以哭对可也。侧怛之痛,不以辞言为礼也。   ○怛,旦末反。其始麻,散带绖。与母家同也。凡丧,小敛而麻。   ○散,悉但反。后“散带”皆同。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之未成绖也,疏者与主人皆成之,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疏者,谓小功以下也。亲者,大功以上也。疏者及主人之节则用之,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数。   [疏]“凡异”至“日数”。   ○正义曰:此一节,明异居闻兄弟丧,哭及奔赴之礼。“凡异居”者,言“凡”,非一之辞,异居别所,而始闻兄弟之丧。   ○“唯以哭对可也”者,初闻其丧,恻怛情重,不暇问其馀事,唯哭对使者,赴於礼可也。   ○“其始麻,散带绖”者,此谓大功以上,兄弟其初闻丧,始服麻之时,散垂要之带绖。若小功以下服麻,则纠垂不散也。   ○“未服麻而奔丧”者,谓闻丧未及服麻,而即奔丧。   ○“及主人之未成绖也”者,谓道路既近,闻丧即来至,在主人小敛之前,故云“及主人未成绖也”。   ○“疏者与主人皆成之”,者,疏谓小功以下,值主人成服之节,则与主人皆成就之。   ○“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者,亲,谓大功以上,初来奔至,虽值主人成服,未即成之,必终竟其麻带绖满依礼日数而后成服也。   ○注“与居”至“而麻”。   ○正义曰:按《士丧礼》小敛袭绖于序东,是凡士丧,小敛而麻也。又《士丧礼》三日绞垂,此云“始麻散带绖”,是与居家同。   ○注“疏者”至“日数”。   ○正义曰:知“疏者,谓小功以下”者,《丧服传》云大功以上,同居为同财,故知疏者谓小功以下。云“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数”者,谓疏者若其及主人之节,则与主人同成服。若其不及主人之节,亦自用其依礼之日数,奔丧之后,至三日而成服也。此未奔丧而散带绖,按奔丧礼闻丧即袭绖绞带不散者,彼谓有事,故未得即奔丧,故不散带。此谓即欲奔丧,故散麻也。此经奔丧来至犹散麻,按奔丧礼闻丧则袭绖,至即绞带不散麻者,此经即来奔者,故散麻,以见尸柩故也。彼谓奔丧来迟,故注云不见尸柩,不散带也。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於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於正室。祔自为之者,以其祭於祖庙。君不抚仆、妾。略於贱也。   [疏]“主妾”至“仆妾”。   ○正义曰:妾既卑贱,得主之者,崔氏云:“谓女君死,摄女君也。”   ○“则自祔”者,以其祔祭於祖姑,尊祖,故自祔也。以其祔庙也,妾合祔於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则祔於女君可也。   ○“其殡祭不於正室”者,虽摄女君,犹不正適,故殡之与祭,不得在正室。庾蔚云:“妾祖姑无庙,为坛祭之。”郑云於庙者,崔氏云於庙中为坛祭之,此谓“摄女君”。若不摄女君之妾,则不得为主,则别为坛,不在祖庙中,而子自主之也。   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妾於女君之亲,若其亲然。   ○为,于伪反,下注并同。   [疏]“女君”至“党服”。   ○正义曰:“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者,贺玚云:“虽是徒从而抑妾,故为女君党服,防觊觎也。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者,以摄女君差尊,故不为先女君之党服也。”   闻君弟之丧,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奔丧节也。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则遂之於墓。言骨肉之亲,不待主人也。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丧事虞祔乃毕。   [疏]“闻兄”至“虞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奔兄弟丧之法。   ○“见丧者之乡而哭”者,谓此亲兄弟、同气及同堂兄弟也。《奔丧礼》云:“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此云“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者,卢云“谓降服大功者也”,郑无别辞,当同卢也。若如此,则兄弟之名,通轻重也。   ○“適兄弟之送葬”者,此兄弟,通緦小功也。適,往也。谓往送五服之亲丧而不及者,谓往送不及丧柩在家。   ○“遇主人於道”者,主人是亡者之子,谓孝子葬竟已还,而此往送葬之人,与孝子於路相逢值也。“则遂之於墓”者,虽孝子已还,而此送葬之人不及者,不得随孝子而归,仍自独往於墓也。   ○“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者,此疏谓小功、緦麻,丧事虞祔乃毕,虽服緦、小功之疏,彼既无主,故疏緦、小功者亦为之主虞祔之祭。按《小记》云:“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注云:“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与此不同者,彼承大功有三年者,此则緦小功有三年者,故至小祥,同於三年,故主虞祔也。今此言疏者亦虞,但虞者谓无服者,朋友相为亦虞祔也。故熊氏云:“主丧者於死者无服,谓袒免以外之兄弟。”   ○注“丧事虞祔乃毕”。   ○正义曰:经云“虞”,而注连言“祔”者,以祔与虞相近,故连言之。   凡丧服未毕,有吊者,则为位而哭,拜,踊。客始来,主人不可以杀礼待之。   ○杀,色界反。   [疏]“凡丧”至“拜踊”。   ○正义曰:“凡丧服未毕”者,是丧服将终,但未毕了,犹有馀日未满,其礼以杀。若有人始来吊,当为位哭,踊,不以杀礼而待新吊之宾也。言“凡”者,五服悉然。   大夫之哭大夫,弁绖。大夫与殡,亦弁绖。弁绖者,大夫锡衰相吊之服也,如爵弁而素加环绖曰弁绖。   ○与音预。   [疏]“大夫”至“弁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