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88 页/共 187 页
○释曰:到读之云诏瞽来,谓诏告视了,扶瞽人来入升堂作乐也。皋舞者,谓号呼国子舞者,使当舞。
○注“郑司”至“者舞”
○释曰:先郑破瞽为鼓,後郑从字或为瞽,於义是,但文不足,後郑增成之耳。云“或曰来敕”已下,但瞽人无目,而云“敕尔瞽,率尔众工”,於义不可,且“奏尔悲诵”等,似逸诗,不知何从而出,故後郑不从之。玄谓诏来瞽者,以来为入。按《大祝》云“来瞽令嗥舞”,注云:“来嗥者,皆谓呼之入。”彼来为呼之者,以彼来上无字,故以来为呼之义,与此无异也。
及彻,帅学士而歌彻,(学士,国子也。郑司农云:“谓将彻之时自有乐,故帅学士而歌彻。”玄谓彻者歌《雍》,《雍》在《周颂 臣工之什》。)
[疏]“及彻”至“歌彻”
○释曰:此亦文承祭祀之下,亦谓祭未至彻祭器之时,乐师帅学士而歌彻。但学士主舞,瞽人主歌,今云帅学士而歌彻者,此绝读之,然後合义。歌彻之时,歌舞俱有,谓帅学士使之舞,歌者自是瞽人歌《雍》诗也,彻者主宰君妇耳。
○注“学士”至“之什”
○释曰:郑云“学士,国子也”者,此学士即下《大胥职》云:“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故知学士是国子,国子即诸子是也。“玄谓彻者,歌《雍》”者,见《论语》云“三家者以《雍》彻”,孔子云:“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於三家之堂。”若然,要有辟公助祭,并天子之容穆穆,乃可用《雍》诗彻祭器,是大夫及诸侯皆不得用雍,故知此云“歌彻”者,歌《雍》诗也。又云“《雍》在《周颂 臣工之什》”者,从《清庙》已下皆《周颂》,但此《雍》在《臣工之什》内,云“之什”者,谓聚十篇为一卷,故云之什也。
令相。(令视了扶工。郑司农云:“告当相瞽师者,言当罢也,瞽师、盲者皆有相道之者。故师冕见,及阶曰阶也,及席曰席也,皆坐,曰某在斯,某在斯。曰相,师之道与?”
○见,贤遍反,下注同。)
[疏]注“令视”至“道与”
○释曰:此令相之文在祭祀歌彻之下者,欲见大小祭祀皆有令相之事,故於下总结之。郑知“令相,令视了扶工”者,见《仪礼》。扶工者,皆称相以其瞽人无目而称工,故云令视了扶工也。先郑引《论语》者,亦见相是扶工也。
飨食诸侯,序其乐事,令奏锺鼓,令相,如祭之仪。
[疏]“飨食”至“之仪”
○释曰:言“如祭之仪”者,非直序乐、令锺鼓、令相,其中诏来瞽、歌彻等皆如之。但祭祀歌《雍》而彻,飨食彻器亦歌《雍》。知者,下《大师》与此文皆云大飨亦如祭祀登歌下管,故知皆同也。
燕射,帅射夫以弓矢舞,(射夫,众耦也。故书“燕”为“舞”,“帅”为“率”,“射夫”为“射矢”。郑司农云:“舞当为燕,率当为帅,射矢书亦或为射夫。”
○食,音嗣,下注疏“食”同,凡言飨食,皆放此。)
[疏]注“射夫众耦也”
○释曰:凡射有三番,又天子六耦,畿内诸侯四耦,畿外诸侯三耦。前番直六耦三耦等射,所以诱射故也。第二番六耦与众耦俱射,第三番又兼作乐。经直云射夫,郑知众耦者,以其三番射皆弓矢舞,若言六耦等,不兼众耦。若言众耦,则兼三耦。故郑据众耦而言也。言执弓矢舞,谓射时执弓挟矢及发矢,其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节,相应於乐节也。
乐出入,令奏锺鼓。(乐出入,谓笙歌舞者及其器。)
[疏]注“乐出”至“其器”
○释曰:郑知乐是笙歌已下者,按《礼 乐记》,“单出曰声,杂比曰音”,又云“杂以干戚、羽毛谓之乐”,凡此笙并瞽人歌者及国子舞者及器,皆须出入,故知乐中兼此数事也。
凡军大献,教恺歌,遂倡之。(故书“倡”为“昌”,郑司农云:“乐师主倡也。昌当为倡,书亦或为倡。”
○倡,昌亮反。)
[疏]“凡军”至“倡之”
○释曰:军事言“凡”者,有大军旅王自行,小军旅遣臣去,故言凡以该之。云“大献”者,谓师克胜,献捷於祖庙也。云“教恺歌”者,恺谓恺诗,师还未至之时,预教瞽蒙入祖庙,遂使乐师倡道为之,故云“遂倡之”。
凡丧陈乐器,则帅乐官。(帅乐官往陈之。)
[疏]“凡丧”至“乐官”
○释曰:丧言“凡”者,王家有大丧小丧,皆有明器之乐器,故亦然言凡以该之。明器之乐器者,谓若《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笙竽备而不和”是也。
○注“帅乐官往陈之”
○释曰:乐官亦谓笙师、师之属,乐藏之者也。云“往陈之”者,谓如《既夕礼》,陈器於祖庙之前庭及圹道东者也。
及序哭,亦如之。(哭此乐器亦帅之。)
[疏]注“哭此”至“帅之”
○释曰:按《小宗伯》云:“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注云:“至将葬,献明器之材,又献素献成,皆於殡门外,王不亲哭,有官代之。”彼据未葬献材时,《小宗伯》哭之。此序哭明器之乐器,文承陈乐器之下,而云序哭,谓使人持此乐器向圹,及入圹之时序哭之也。
凡乐官掌其政令,听其治讼。(治,直吏反。)
[疏]“凡乐”至“治讼”
○释曰:“凡乐官”,谓此已下大胥至司干,皆无听讼之事,则皆乐师听之耳。
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郑司农云:“学士,谓卿大夫诸子学舞者。版,籍也。今时乡户籍,世谓之户版。大胥主此籍,以待当召聚学舞者卿大夫之诸子,则按此籍以召之。《汉大乐律》曰:‘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先取子,高七尺已上,年十二到年三十,颜色和顺,身体治者,以为舞人。’与古用卿大夫子同义。”
○版,音板。酎,直救反。,丁历反。上,时掌反,下六上反。)
[疏]注“郑司”至“同义”
○释曰:先郑知“学士谓卿大夫诸子”者,按《夏官 诸子职》云“掌国子之ヘ”,则国中兼有元士之子。不言者,以其汉法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则元士之子不入,故知卿大夫之诸子也。知学舞者,下云“入学合舞”,故知也。云“不得舞宗庙之酎”者,按《月令》四月云:“天子与群臣饮酎。”郑注云:“酎之言醇,谓重酿之酒,春酒至此始成。”作此酎,亦谓重酿之酒,祭宗庙而用之,祭未有相饮之法,以宗庙言之。云“除吏二千石”已下,在《前汉纪》,注云:“汉承秦爵二十等,五大夫九爵,关内侯十九爵,列侯二十爵。”宗庙舞人用贵人子弟,与周同,故先郑引以为证也。既云取七尺以上,而云十二到三十,则“十二”者误,当云“二十至三十”。何者?按《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按《韩诗》,二十从役,与国中七尺同,是七尺为二十矣,明不得为十二也。
春入学,舍采,合舞;(春始以学士入学宫而学之。合舞,等其进退,使应节奏。郑司农云:“舍采,谓舞者皆持芬香之采。或曰,古者士见於君,以雉为挚。见於师,以菜为挚。菜直谓疏食菜羹之菜。或曰,学者皆人君卿大夫之子,衣服采饰,舍采者,减损解释盛服,以下其师也。《月令》,仲春之月上丁,命乐正习舞,释采,仲丁,又命乐正入学习乐。”玄谓舍即释也,采读为菜。始入学必释菜,礼先师也。菜,蘩之属。
○舍,音释。采,音菜,注同。疏,所居反,刘音苏。下,户嫁反。)
[疏]注“春始”至“之属”
○释曰:云“春始以学士入学”者,岁初贵始。云“学宫”者,则《文王世子》云“春诵夏弦,皆於东序”是也。云“合舞,等其进退,使应节奏”者,谓等其舞者,或进或退,周旋使应八音奏乐之节合也。按《月令》注“春合舞”者,象物出地,鼓舞也。先郑解舍采三家之说,後郑皆不从者,按《王制》有释菜奠币,《文王世子》又云:“始立学释菜,不舞,不授器。”舍即释也,采即菜也,故以为学子始入学释采礼先师也。但学子始入学释菜,礼轻,故不及先圣也。其先师者,郑注《文王世子》云:“若汉,《礼》有高堂生,《乐》有制氏,《诗》有毛公,《书》有伏生。”知菜是蘩之属者,《诗》“有采采蘩”,皆采名。言“之属”者,《周礼》又有芹茆之等,亦菜名也。
秋颁学,合声。(春使之学,秋颁其才艺所为。合声,亦等其曲折,使应节奏。
○折,之设反。)
[疏]“秋颁学合声”
○释曰:春物生之时,学子入学。秋物成之时,颁,分也,分其才艺高下。故郑云“春使之学,秋颁其才艺所为”也。云“合声”者,春为阳,阳主动,舞亦动,春合舞,象物出地,鼓舞。秋为阴,阴主静,声亦静,故秋合声象秋静也。但舞与声递相合,故郑云合声,亦等其曲折,使应节奏也。
以六乐之会正舞位,(大同六乐之节奏,正其位,使相应也。言为大合乐习之。
○为,于伪反。)
[疏]“以六”至“舞位”
○释曰:六乐者,即六代之乐,六舞《云门》之等是也。
○注“大同”至“习之”
○释曰:云“大同”者,解经中“会”,会合,即大同也。云“大同六乐之节奏”者,谓六代之舞,一一作之,使节奏大同而无错谬。故云“正其位使相应也”。云“为大合乐习之”者,按《月令》,仲春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季春云大合乐,则此云六乐之会,为季春大合乐习之也。若然,此六乐之会与上春入学舍采合舞者别矣。按《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注“大合乐,谓春入学舍采合舞,秋颁学合声”。则是合舞合声与大合乐又为一者。季春大合乐与合舞合声实别,但春合舞,秋合声,对春大合乐不为大,然於四时而言,亦为大合乐。何者?《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其中含有合舞合声。必知含此二者,以其言凡,非一。按《月令》,仲春“习舞释采,天子亲往视之”,季春云“大合乐,天子亲往视之”。至仲春合声,虽不云天子亲往视之,视之可知。若然,三者天子亲往视之同,则皆有养老之事,则春合舞,秋合声,皆得为大合乐,《文王世子》以大合乐为合舞合声解之也。
以序出入舞者,(以长幼次之,使出入不纰错。
○纰,匹毗反,刘博鸡反。)
[疏]注“以长”至“纰错”
○释曰:凡在学,皆以长幼为齿,令为舞者八八六十四人,所须为舞之处,皆当以长幼出入。若使幼者在前,则为纰错,故云使出入不纰错也。
比乐官,(比犹校也。杜子春云:“次比乐官也。”郑大夫读比为庀,庀,具也,录具乐官。
○比,郑如字,下同。杜毗志反。庀,音匹婢反。)
[疏]注“比犹”至“乐官”
○释曰:杜子春云“次比乐官者也”,与後郑同,郑大夫以比为庀,录具乐官者,虽与後郑不同,得为一义,故引之在下也。
展乐器。(展谓陈数之。
○数,所主反。)
[疏]注“展谓陈数之”
○释曰:乐器,谓鼓锺笙磬之等,皆当陈列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