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35 页/共 187 页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ガ长,每ガ中士一人。(   ○ガ,作管反。)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县、鄙、ガ、里、邻,遂之别属也。)   [疏]“遂大”至“则一人”   ○释曰:此遂大夫於六遂各主一遂,以乡大夫各主一乡,但遂大夫已下,其官皆卑於乡官,命数皆减一等。是以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不使乡为之。差次至邻长,五家则一人者,是不命之士为之。其乡内比长亦五家一人,彼使下士为之。   ○注“县鄙”至“别也”   ○释曰:以其邻长已上至县正,皆属於遂大夫,故言遂之属别,与上文州党族闾比乡之属别相似。   旅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主敛县师所徵野之赋者也。旅犹处也。六遂之官,里宰之师也。正用里宰者,亦敛民之税宜督其亲民。)   [疏]“旅师”至“十人”   ○释曰:六乡之内所有赋税,闾师徵之,闾师敛之。此二百里以外至五百里,其地广,故县师徵之,旅师敛之。徵敛别官,故官属与胥徒多也。   ○注“主敛”至“亲民”   ○释曰:案其职云“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言野,故知主敛县师所徵野之赋者也。云“旅犹处也,六遂之官里宰之师也”者,里训为居,旅者众也,众之所处即与里义同,故郑云里宰之师也。遂官之内县鄙已下,正用里宰为徵敛之官名者,亦是敛民之税,宜督其亲民。若似六乡之中取闾名为徵敛之官,故郑云“亦”,谓亦闾师也。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距王城三百里曰稍。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   ○为,于伪反。甸,绳正反,又如字。)   [疏]“稍人”至“有二人”   ○释曰:其官在此者,其职云“掌令丘乘之政令”,音丘乘,即三等采地也,故与县师、遂人等连类在此。   ○注“主为”至“出焉”   ○释曰:云“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者,案其职云“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故云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云“距王城三百里曰稍”者,案《载师》,家邑任稍地在三百里内,故知三百里曰稍。云“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者,以其家邑在三百里,小都在四百里,大都在五百里,从三百里向外,故言自稍以出。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主敛甸稍刍薪之赋,以共委积者也。   ○委,乌伪反,注同。)   [疏]注“主敛”至“者也”   ○释曰:案其职云“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故郑云“主敛甸稍薪刍之赋”。共与遗人,在道以供宾客,故云“以供委积者也”。亦与徵敛之官连类在此。   土均,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均犹平也。主平土地之政令者也。)   [疏]“土均”至“十人”   ○释曰:土均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平土地之政,均地守,均地事,均地贡”,并是徵敛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   ○注“均犹”至“者也。”   ○释曰:案其职云“掌平土地以均地守”,故云均犹平也,是主平土地之政令也。   草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草,除草。)   [疏]“草人”   ○释曰:草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又云“凡粪种,も刚用牛”之等,皆是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案其职唯有粪种之文,无杀草之事,郑云“草,除草”者,无粪种者,杀草然後种之。职虽不言杀草,名为草人,明知除草,故郑云除草也。   稻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疏]“稻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稼下地”,又云“泽草所生,种之芒种”,是土地之事,故在此。胥徒多者,以其并遣营种稻田。   土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郑司农云:“训读为驯,谓以远方土地所生异物告道王也。《尔雅》云:训,道也。”玄谓能训说土地善恶之势。   ○训,如字,司农音驯。驯,似遵反,刘音训,徐馀伦反。道,音导。)   [疏]“土训”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道地图以诏地事”,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之势”   ○释曰:司农云训读为驯,又引《尔雅》“训,道也”,玄谓能训说土地善恶之势,不从先郑者,案其职云“道地图,道地慝”,道自是道说,不得更训以为道,故後郑以为训说土地善恶。   诵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能训说四方所诵习及人所作为久时事。)   [疏]“诵训”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道方志,以诏观事,以知地俗”,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能训”至“时事”   ○释曰:知“能训说四方所诵习事”者,其职云“掌道方志”,谓所识四方久远之事,是其能训说四方所诵习者也。云“及人所作为久时事”者,案其职云“以知地俗”,郑注云“博事也”,谓博知古事,是其人所作为久时事者也。   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虞,度也,度知山之大小及所生者。   ○度,徒洛反,下同。)   [疏]“山虞”至“十人”   ○释曰:山虞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山林亦是土地之事,在此宜也。   ○注“虞度也”至“生者”   ○释曰:言“度知山之大小”者,但山之大小里数虽曰无文,据当时量度知其大小,然後设官分职使掌之。经文有中山,郑唯言大小者,略言之耳。云“及所生”者,山中所出金玉锡石禽兽草木,或有或无是也。   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及所生者。竹木生平地曰林,山足曰麓。   ○麓,本亦作{林录},音鹿。)   [疏]“林衡”至“小山之虞”   ○释曰:云“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者,案上山虞中士四人,下士八人,相并亦十二人,但山虞尊,使中士为官首,下士为之佐。此林衡卑,故下士自为官首。胥徒多於山虞者,以其林麓在平地,盗窃林木多者,故须巡行者众,以是胥徒特多也。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胥徒不多者,以其大林麓据特大者,故胥徒特多,中小已下自如寻常法,故如山虞。自此已下至泽虞皆是地事,故在《地官》。   ○注“衡平也”至“曰麓”   ○释曰:云“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者,经有中林麓,郑不言者,亦略言也。云“竹木生平地曰林”者,对山中之林自是山虞掌,此别言林衡,故知竹木生平地者。云“山足曰麓”者,《尔雅》文。山足亦有林木,与山虞别官。   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川,流水也。《禹贡》曰:“九川涤源。”   ○涤,徒历反。)   [疏]“川衡”至“十人”   ○释曰:川衡者,平知川之远近宽狭及物之所出。官及胥徒多者,以其川路长远,巡行劳役故也。中川小川之等自若常法,故差少。   ○注“川流”至“涤源”   ○释曰:言“川流水也”者,对泽为停水。又引《禹贡》“九川涤”者,为禹治洪水已讫,九州之川已涤除,泉源无拥塞矣。引之者,证川是流水。   泽虞,每大泽大薮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泽中薮如中川之衡。小泽小薮如小川之衡。(泽,水所锺也。水希曰薮。《禹贡》曰:“九泽既陂。”《尔雅》有八薮。   ○薮,素口反。陂,彼宜反。)   [疏]“泽虞”至“小川之衡”   ○释曰:虞亦度也,度知泽之大小及物之所出。用中士,尊於川衡者,以其泽之所出物众。多胥徒少者,以其巡行处近故也。中泽小泽已下皆如川衡者,自是常法。   ○注“泽水”至“八薮”   ○释曰:“泽,水所锺”者,锺,聚也,谓聚水於其中,更无所注入。案《周语》,虞大子晋云:“山土之聚,泽水之锺。”《纂要》亦云:“水所锺曰泽。”故知泽,水所锺也。云“水希曰薮”者,希,乾也。案《郑诗》云“叔在薮,火列具举”,举薮中田猎,明知无水。又案《尔雅》薮在《释地》之篇,不入《释水》,故知水希曰薮。以其薮与泽有有水无水为异,故於经别立官掌之。案《职方》“泽薮曰具区”之类及《毛传》云薮泽,皆同为一者,以其有水则为泽,无水则为薮,元是一物,故同解之。引《禹贡》曰“九泽既陂”者,亦谓禹治洪水既讫,九州之泽既已陂障,无决溢矣。引《尔雅》有八薮者,《禹贡》九泽,通畿内一州则有九,《尔雅》云八薮,除畿内一州而言。引此二文者,证薮泽有异。案:《尔雅》释有十者,以其周、秦同在雍州,秦有杨纡,周有焦,一州有二,故十。又《尔雅》秦有杨夸,《职方》冀州有杨纡,盖异所而同名也。   迹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迹之言亦,知禽兽处。)   [疏]注“迹之”至“兽处”   ○释曰:案其职云“掌邦田之政”,亦是地事,故在此。   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之言矿也。金玉未成器曰矿。   ○,徐音矿,虢猛反,刘侯猛反。矿,音虢猛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