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8 页/共 117 页
[疏]“女从”至“其後”。
○释曰:此是从女之人,在女後为尊卑威仪之事也。
○注“女从”至“常服”。
○释曰:知女从是侄娣者,案下文云“虽无娣媵先”,郑云:“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即此女从,故云“女从者,谓侄娣也”。云“《诗》”者,《韩奕》篇,引之证侄之义也。云“衤,同也,同玄者,上下皆玄”者,此衤读从《左氏》“均服振振”一也。故云同玄,上下皆玄也。同者即妇人之服,不殊裳也。云“[A14C],衤单也”者,此读如《诗》云衣之,故为衤单也。引《诗》、《尔雅》、《周礼》者,证黼得为领之义也。黼谓剌之在领为黼文,名为衤暴,故云“黼领谓之衤暴”。云“天子、诸侯后夫人狄衣”者,案《周礼内司服》云:“掌王后之六服:衤韦衣、揄狄、阙狄。”又注云:“侯伯之夫人揄狄,子男之夫人亦阙狄,唯二王後衤韦衣。”故云后夫人狄衣也。云“卿大夫之妻,剌黼以为领”者,以士妻言被,明非常,故知大夫之妻,剌之常也。不於后夫人下言领,於卿大夫妻下乃云剌黼为领,则后夫人亦同剌黼为领也。但黼乃白黑色为之,若於衣上则画之,若於领上则剌之。以为其男子冕服,衣画而裳绣,绣皆剌之。其妇人领虽在衣,亦剌之矣。然此士妻言被衤单黼,谓於衣领上别剌黼文,谓之被,则大夫以下剌之,不别被之矣。案《礼记郊特牲》云:“绡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僭礼也。”彼天子、诸侯中衣有黼领,服则无之。此今妇人事华饰,故於上服有之,中衣则无也。云“如今偃领矣”者,举汉法,郑君目验而知,至今已远,偃领之制,亦无可知也。云“士妻始嫁,施衤单黼於领上,假盛饰耳。言被,明非常服”者,对大夫已上妻则常服有之,非假也。
主人玄端,迎于门外,西面再拜。宾东面答拜。(宾,婿。)
[疏]“主人”至“答拜”。
○释曰:此言男至女氏之大门外,女父出迎之事也。
主人揖入,宾执雁从。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主人升,西面。宾升,北面,奠雁,再拜稽首,降,出。妇从,降自西阶。主人不降送。(宾升奠雁拜,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主人不降送,礼不参。)
[疏]“主人”至“降送”。
○释曰:此言女父迎宾婿入庙门,升堂,父迎出大门之事也。云“宾升,北面奠雁,再拜稽首”者,此时当在房外当楣北面,知在房户者,见隐二年“纪履纟俞来逆女”,《公羊传》曰:“讥始不亲迎也。”何休云:“夏后氏逆於庭,殷人逆於堂,周人逆於户。”後代渐文,迎於房者,亲亲之义也。
○注“宾升”至“不参”。
○释曰:云“宾升奠雁拜,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者,案纳采阼阶上拜,至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转相如皆拜,独於此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云“主人不降送,礼不参”者,礼宾主宜各一人,今妇既从,主人不送者,以其礼不参也。
婿御妇车,授绥,姆辞不受。(婿,御者,亲而下之。绥,所以引升车者。仆人之礼,必授人绥。)
[疏]“婿御”至“不受”。
○注“婿御”至“人绥”。
○释曰:云“仆人之礼,必授人绥”者,《曲礼》文。今婿御车,即仆人礼,仆人合授绥,姆辞不受,谦也。
妇乘以几,姆加景,乃驱。御者代。(乘以几者,尚安舒也。景之制盖如明衣,加之以为行道御尘,令衣鲜明也。景亦明也。驱,行也。行车轮三周,御者乃代婿。今文景作憬。)
[疏]“妇乘”至“者代”。
○注“乘以”至“作憬”。
○释曰:云“乘以几”者,谓登车时也。几,所以安体,谓若尸乘以几之类。以重其初昏,与尸同也。云“景之制盖如明衣”者,案《既夕礼》:“明衣裳用布,袂属幅,长下膝。”郑注云:“长下膝,又有裳於蔽下体深也。”此景之制无正文,故云盖如明衣,直云制如明衣。此嫁时尚饰,不用布。案《诗》云:“衣锦衣,裳锦裳。”郑云:“,衤单也。盖以衤单为之中衣,裳用锦而上加衤单焉。为其文之大著也。庶人之妻嫁服也。士妻纟才衣衤冉。”彼以庶人用衤单,连引士妻纟才衣,则此士妻衣上亦用衤单。《硕人》是国君夫人,亦衣锦衣,则尊卑同用衤单。庶人卑,得与国君夫人同用锦为衣大著。此士妻不用锦,不为文大著,故云“行道御风尘”也。
婿乘其车先,俟于门外。(婿车在大门外,乘之先者,道之也。男率女,女从男,夫妇刚柔之义,自此始也。俟,待也。门外,婿家大门外。)
[疏]“婿乘”至“门外”。
○注“婿车”至“门外”。
○释曰:云“婿车在大门外”者,谓在妇家大门外。知者,以其婿於此始言乘其车,故知也。云“男率女,女从男,夫妇刚柔之义,自此始也”者,并《郊特牲》文。云“门外,婿家大门外”者,命士已上,父子异宫,故解为婿家大门外。若不命之士,父子同宫,则大门父之大门外也。
妇至,主人揖妇以入。及寝门,揖入,升自西阶。媵布席于奥。夫入于室,即席。妇尊西,南面,媵、御沃盥交。(升自西阶,道妇入也。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御,当为讶。讶,迎也,谓婿从者也。媵沃婿盥於南洗,御沃妇盥於北洗。夫妇始接,情有廉耻,媵、御交道其志。)
[疏]“妇至”至“盥交”。
○释曰:此明夫导於妇入门升阶,及对席,媵、御沃盥之仪。云“主人揖妇以入”者,此则《诗》云“好人提提,宛然左辟”是也。云“夫入于室,即席”者,谓婿也。妇在尊西,未设席。婿既为主,东面须设馔,讫,乃设对席。揖即对席为前後至之便故也。
○注“升自”至“其志”。
○释曰:云“升自西阶,道妇入也”者,以寻常客客,主人在东,宾在西。今主人与妻俱升西阶,故云道妇入也。云“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即侄娣也。云“御,当为讶。讶,迎也,谓婿从者也”者,以其与妇人为盥,非男子之事,谓夫家之贱者也。知“媵沃婿盥於南洗,御沃妇盥於北洗”者,以其有南北二洗。又云“媵御沃盥交”,明知夫妇与媵御南北交相沃盥也。
赞者彻尊幂。举者盥,出,除幂,举鼎入,陈于阼阶南,西面,北上。匕俎从设。(执匕者,执俎者,从鼎而入,设之。匕,所以别出牲体也。俎,所以载也。)
[疏]“赞者”至“从设”。
○注“执匕”至“载也”。
○释曰:案《特牲》、《少牢》、《公食》与《有司彻》,及此《昏礼》等,执匕俎举鼎各别人者,此吉礼尚威仪故也。《士丧礼》举鼎,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举鼎人兼执匕俎者,丧礼略也。云“从设”者,以从男之事,故从吉祭法也。《公食》执匕俎之人,入加匕於鼎,陈俎於鼎南,其匕与载,皆举鼎者为之。《特牲》注云:“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则右人於鼎北,南面匕肉出之。左人於鼎西俎南,北面承取肉,载於俎。《士虞》右人载者,丧祭少变,故在西方,长者在左也。今《昏礼》鬼神阴阳当与《特牲礼》同,亦右人匕,左人载,遂执俎而立,以侍设也。云“匕,所以别出牲体也”者,凡牲有体,别谓肩、臂、、肫、胳、脊、胁之等於鼎,以次别匕出之载者,依其体别,以次载之於俎,故云别出牲体也。
北面载,执而俟。(执俎而立,俟豆先设。)
[疏]“北面载执而俟”。
○注“执俎”至“先设”。
○释曰:知俟豆先设者,下文菹醢後乃云“俎入,设于豆东”,故知也。
匕者逆退,复位于门东,北面,西上。(执匕者事毕逆退,由便。至此乃著其位,略贱也。)
[疏]“匕者”至“西上”。
○注“执匕”至“贱也”。
○释曰:云“至此乃著其位,略贱也”者,案《士冠》未行事,陈主人位讫,即言兄弟及摈者之位,於此初陈鼎门外时,不见执匕者位,至此乃著其位,故言略贱也。
赞者设酱于席前,菹醢在其北。俎入,设于豆东,鱼次。腊特于俎北。(豆东,菹醢之东。)
[疏]注“豆东菹醢之东”。
○释曰:酱与菹醢俱在豆,知不在酱东者,下文酱东有黍稷,故知在菹醢东也。
赞设黍于酱东,稷在其东,设氵音于酱南。(馔要方也。)
[疏]“赞设”至“酱南”。
○注“馔要方也”。
○释曰:豆东,两俎酱东,黍稷是其要方也。
设对酱于东,(对酱,妇酱也,设之当特俎。)
[疏]“设对酱于东”。
○注“对酱”至“特俎”。
○释曰:婿东面设酱,在南为右,妇西面,则酱在北为右,皆以右手取之为便,故知设之当特俎东也。
菹醢在其南,北上。设黍于腊北,其西稷。设氵音于酱北。御布对席,赞启会,于敦南,对敦于北。(启,发也。今文启作开,古文为。)
[疏]“菹醢”至“于北”。
○释曰:“菹醢在其南,北上”者,谓菹在酱南,其南有菹有醢。若婿醢在菹北,从南向北陈为南上。此从北向南陈,亦醢在菹南,为北上也。云“氵音”,即上文大羹氵音。在爨者,羹宜热,醢食乃将入,是以《公食大夫》云“大羹氵音不和,实于镫,由门入,公设之于酱西”是也。又生人食,《公食大夫》是也。《特牲》、《士虞》等为神设,皆为敬尸,尸亦不食也。《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不设者,氵音非饮食之具,故无也。《少牢》无氵音者,文不备。《有司彻》有氵音者,宾尸礼亵,故有之,与《少牢》礼异也。云“设氵音于酱北”者,案上设婿氵音於酱南,在酱黍之南,特俎出於馔北,此设妇氵音於酱北,在特俎东,馔内则不得要方,上注云:“要方者,据大判而言耳。”云“启会,于敦南,对敦于北”者,取婿东面以南为右,妇西面以北为右,各取便也。,仰也,谓仰於地也。
赞告具。揖妇,即对筵,皆坐,皆祭。祭荐、黍、稷、肺。(赞者西面告馔具也。婿揖妇,使即席,荐菹醢。)
[疏]“赞者”至“稷肺”。
○注“赞者”至“菹醢”。
○释曰:知“赞者西面告馔具”者,以其所告者宜告主人,主人东面,知西面告也。云“荐菹醢”者,以其《仪礼》之内单言荐者,皆据笾豆而言也。
赞尔黍,授肺脊。皆食,以氵音、酱,皆祭举、食举也。(尔,移也,移置席上,便其食也。皆食,食黍也。以,用也,用者,谓啜氵音咂酱。古文黍作稷。)
[疏]“赞尔”至“举也”。
○释曰:云“祭举、食举也”者,举谓举肺,以其举以祭以食,故名肺为举,则上文云“祭者,祭肺”也。
○注“尔移”至“作稷”。
○释曰:云“尔,移也”者,尔训为近,谓移之使近人,故云“移置席上,便其食也”。案《玉藻》云“食坐尽前”,谓临席前畔,则不得移黍於席上。此云“移置席上”者,鬼神阴阳,故此昏礼从《特牲》祭祀法。云“皆食,食黍也”者,案《特牲》、《少牢》祭举、食举乃饭,此先食黍,乃祭举,相反者,彼九饭礼成,故先食举,以为导食气。此三饭礼略,故不须导也。此先尔黍稷,後授肺,《特牲》亦然,以其士礼同也。《少牢》佐食,先以举肺脊,授尸,乃尔黍者,大夫礼与士异故也。然《士虞》亦先授举肺脊,後乃尔黍者,丧礼与吉反故也。云“用者,谓啜氵音肺咂酱”者,以其大羹汁不用箸,酱又不须以箸,故用口啜氵音,用指咂酱也。
三饭,卒食。(卒,已也。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
[疏]“三饭卒食”。
○注“同牢”至“礼也”。
○释曰:云“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者,《少牢》十一饭,《特牲》九饭而礼成,此独三饭,故云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
赞洗爵,酌主人,主人拜受。赞户内北面答拜。妇亦如之。皆祭。(,漱也。之言演也,安也。漱,所以口,且演安其所食。酌内尊。)
[疏]“赞洗”至“皆祭”。
○释曰:自此至“尊否”,论夫妇食讫及彻馔於房节。云“主人拜受”者,婿拜当东面,妇亦如之者,妇拜当南面。是以《少牢》云“皆答拜”,郑注云:“在东面席者,东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故知妇拜南面。若赞答妇拜,亦於户内北面也。云“皆祭”者,祭先也。
○注“漱”至“内尊”。
○释曰:云“,漱也。之言演也,安也。漱,所以口,且演安其所食”者,案《特牲》云:“主人洗角升,酌尸。”注云:“犹衍也,是献尸也。谓之者,尸既卒食,又欲颐衍养乐之。”又《少牢》云:“主人酌酒,乃尸。”注云:“犹羡也,既食之而又饮之,所以乐之。”三注不同者,文有详略,相兼乃具。《士虞》亦是尸,注直云:“,安食也。”不言养乐及羡者,丧故略之。此三俱不言献,皆云,直取其,故注云漱所以口,演安其所食,亦颐养乐之义。知“酌内尊”者,以下文云赞“酌于户外尊”,故知此夫妇酌内尊也。
赞以肝从,皆振祭,哜肝,皆实于菹豆。(肝,肝炙也。饮酒,宜有肴以安之。)
[疏]“赞以”至“菹豆”。
○释曰:案《特牲》、《少牢》献尸,以肝从尸哜之,加于菹豆,与此同礼之正也。主人与祝亦以肝从,加於俎不加於豆者,下尸,故不敢同之也。《士虞》献尸,尸以肝加於俎者,丧祭,故郑云加於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於味,但此云实,不云加,异於祭故也。
卒爵,皆拜。赞答拜,受爵。再如初,无从。三用卺,亦如之。(亦无从也。)
[疏]“卒爵”至“如之”。
○注“亦无从也”。
○释曰:“卒爵,皆拜,赞答拜”者,献主处也。云“再如初”者,如自赞洗爵已下,至答拜受爵也。云“亦无从也”者,三用卺亦如之,亦自赞洗爵至受爵,郑直云“亦无从”。用卺文承再之下,明知事事如再,以其初有从,再如初无从,三用卺亦无从,故郑以亦无从言之,其实皆同再也。
赞洗爵,酌于户外尊。入户,西北面奠爵,拜。皆答拜。坐祭,卒爵,拜。皆答拜。兴。(赞酌者,自酢也。)
[疏]“赞洗”至“拜兴”。
○释曰:言“皆”者,皆夫妇也。三乃酌外尊,自酢者皆是略贱者也。既隔,合卺乃用爵,不嫌相袭爵,明更洗馀爵也。
主人出,妇复位。(复尊西南面之位。)
[疏]“主人出妇复位”。
○注“复尊西南面之位”。
○释曰:直云“主人出”,不云处所,案下文云“主人说服于房”矣,则此时亦向东房矣。云“复尊西南面之位”者,妇人不宜出复入,故因旧位而立也。
乃彻于房中,如设于室,尊否。(彻室中之馔设于房中,为媵御之。彻尊不设,有外尊也。)
[疏]“乃彻”至“尊否”。
○释曰:经云“乃彻于房中,如设于室”,虽据豆俎而言,理兼於尊矣,故云彻尊。不设有外尊,明彻中兼尊也。云“尊否”者,唯尊不设于房中而言也。知为媵御之者,下文云“媵主人之馀”已下是也。
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姆授巾。(巾,所以自清。今文说皆作税。)
[疏]“主人”至“授巾”。
○释曰:自此至“呼则闻”,论夫妇寝息及媵、御之事也。云“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者,与沃盥文同,亦是交接有渐之义也。叠今文为税不从者,税是追服之言,非脱去之义,故不从也。
御衽于奥,媵衽良席在东,皆有枕,北止。(衽,卧席也。妇人称夫曰良。《孟子》曰:“将见良人之所之。”止,足也。古文止作趾。)
[疏]“御衽”至“北止”。
○注“衽卧”至“作趾”。
○释曰:衽于奥,主于妇席。使御布妇席,使媵布夫席,此亦示交接有渐之义也。云“衽,卧席也”者,案《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彼衽称趾,明衽卧席也。若然,前布同牢席,夫在西,妇在东,今乃夫在东,妇在西,易处者,前者示有阴阳交会有渐,故男西女东,今取阳往就阴,故男女各於其方也。云“《孟子》”者,案《孟子离娄篇》云:“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其良人出,则必厌酒肉而後反。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者。其妻告其妾曰:良人出,则厌酒肉而後反,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者也,而未尝有显者,来吾将良人之所之。”注云:“,视也。”彼为视,亦得为见,故郑此注为见也。引之者,证妇人称夫为良人之义也。云“古文止作趾”者,虽叠古文,趾为足,亦一义也。
主人入,亲说妇之缨。(入者,从房还入室也。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
[疏]“主人”至“之缨”。
○注“入者”至“未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