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 - 第 38 页/共 184 页

文王诰教小子(少子之称)有正(有官守者)有事(有职业者),无(毋同)彝(常也)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   蔡沈曰:“小子血气未定,尤易纵酒丧德,故文王专诰教之,毋常于酒,其饮惟于祭祀之时,然亦必以德将之,无至于醉也。”   臣按:先儒有言:“古之为酒本以供祭祀灌地、降神,取其馨香上达,求诸阴之义也。后以其能养阳也,故用之以奉亲养老,又以其能合欢也,故用之于冠昏宾客,然曰宾主百拜而酒三行,又曰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未尝过也。自禹饮仪狄之酒而疏之,宁不谓之太甚,已而亡国之君、败家之子接踵于后世,何莫由斯,然则文王之教不惟当明于妹邦,家写一通犹恐覆车之不戒也。”噫,兹言也,凡酒之为酒,所以为用及其所以为害皆具于此矣,有国家者可不戒哉。   矧汝刚制于酒。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失也)。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未定辞)杀。”   蔡沈曰:“汝之身所以为一国之视效者,可不谨于酒乎?故曰矧汝刚制于酒,刚果用力以制之也。群饮者,群聚而饮为奸恶者也。予其杀者,未必杀也,犹今法当斩者皆具狱以待命,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欲人畏而不敢犯也。”   臣按:苏轼有言:“自汉武帝以来至于今,皆有酒禁,严刑重赏而私酿终不能绝,周公独何以能禁之?曰周公无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噫,由苏氏此言而推之,非但禁酒一事,凡国家有所兴事造役莫不皆然。   《周礼》: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谓材食曲蘗之类),凡为公酒者亦如之。   臣按:周人设官以掌酒,凡以为祭祀、养老、奉宾而已,非以为日用常食之物也。   酒人掌为五齐(一曰泛、二曰醴、三曰盎、四曰缇、五曰沈)三酒(一曰事、二曰昔、三曰清)。臣按:凡祭祀天地、宗庙、社稷诸神,皆有五齐三酒。   萍氏(比其浮于水上)掌国之水禁,几酒(察非时饮者)、谨酒(使民节用酒)。   臣按:几酒则于饮酒微察其不节,即《酒诰》所谓“德将无醉”,以文王几酒而庶国之饮酒者皆有节也;谨酒则于用酒谨制其无度,即《酒诰》所谓“越庶国,饮惟祀”者,以文王谨酒而庶国之用酒者皆有度也。呜呼,天下之物最沈溺人者水也,而酒之为物,起风波于尊罍之中,其沈溺乎人殆有甚于水焉。《周礼》设官以萍人掌国之水禁,而并付之以几酒、谨酒之权,其意深矣。周之先王既设官以几谨乎酒,又作诰以示戒乎人,其后子孙乃至于沈酒淫浚而天下化之,以底于乱亡,酒之沈溺于人也如此。吁,可畏哉!   司虣(音暴)掌宪市之禁令,禁其以属游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臣按:司虣,市官之属;萍氏,刑官之属。成周既设刑官以几察其饮酒之人,然其所饮者多在市肆之中,而又立市官以禁戒之焉,其刑之严,乃至于搏而戮之。呜呼,古之圣王岂欲以是而禁绝人之饮食哉?盖民不食五谷则死,而酒之为酒,无之不至伤生,有之或至于致疾而乱性禁之诚,是也后世不徒不禁酿,而又设为楼馆于市肆中以诱致其饮以罔利,此岂圣明之世所宜有哉?   梁惠王觞诸侯于范台,酒酣请鲁君举觞,鲁君兴,避席择言曰:“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   孟子曰:“禹恶旨酒而好善言。”   臣按:大禹此言则酒乃亡国之物,而汉武帝顾用之以为兴国之利。噫,此圣狂之所以分欤。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文帝即位,赐民愊五日。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愊。后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谷。”   臣按:愊之为言布也,王者德布于天下而合聚饮食以为愊。自古以来皆有酒禁,而汉法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而又屡诏戒为酒醪以靡谷,民之得饮也盖鲜矣,故于时和岁丰或赐愊焉。夫禁其酿所以为义,赐之愊所以为仁,一张一弛,文武之道。汉时去古未远,犹有古意存焉。后世纵民之饮非仁也,因而取利非义也。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臣按:酒酤之禁虽不能行于平世,若遇凶荒米谷不继而一举行酿酒造曲之禁,是亦赈荒之一策也。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   吕祖谦曰:“周公作《酒诰》以告康叔,其刑之重至于‘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此是最初禁酒,恐人沈湎浸渍、伤德败性,不过导迪民彝、防闲私欲之意。至于《周官》之禁酒、禹之恶旨酒,皆是此意。及其再变如汉文为愊,景帝以岁旱禁民酤酒,与古人恐民伤德败性已自不同,恐有用为无用之物耗谷米,民食不足,此是再变,比之《酒诰》所谓非惟不敢,亦不暇,已无此意,然而犹有重本抑末之心。及至三变,自桑弘羊建榷酒之利,设心大不同,不过私家不得擅利,公家却自专其利耳。”   臣按:酒者以谷为之,县官既已取谷以为租税矣,及其造谷以为酒而又税之,则是一物而再税也,可乎?况古有酒禁,恐民沈酗以丧德、靡费以乏食耳,本无所利之也。汉武帝始为榷酤之法,谓之榷者,禁民酝酿,官自开置,独专其利如渡水之榷焉。是则古之禁酒惟恐民之饮,后世之禁酒惟恐民之不饮也。呜呼,武帝其作俑者欤。   昭帝元始六年,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乃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自占(占谓隐度其实)租,卖酒升四钱。   刘攽曰:“罢酤、占租、卖酒钱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卖酒之税,卖酒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耳。”   臣按:前此榷酒官自酿以卖也,至是以贤良文学言罢榷酤官,然犹听民自酿以卖,而官定其价,每升四钱,隐度其所卖之多寡以定其税,此即胡氏所谓使民自为之而量取其利也,后世税民酒始此。我朝于酒课不设务、不定额,民之开肆者即报官纳课,罢肆即已,姑为之禁而已,未尝借此以为经费如唐宋然也。   唐初无酒禁,肃宗乾元元年,以廪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二年饥,复禁酤,非光禄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德宗建中元年,罢酒税。三年,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军费。   胡寅曰:“善政建于古圣王者,后世鲜克遵之;不善之政兴于聚敛之臣者,后世多不肯改。德宗尽罢酒税善矣,已而牟利最急,故知尽罢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为善也。”   宋初,诸路未尽禁酒,吴越之禁自钱氏始,京西禁自太平兴国二年,闽广至今无禁。   真宗诏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规,宜令计司立为定式,自今中外不得复议增课以图恩奖。”   臣按:酒之为物,古人造之以祀神、养老、宴宾,亦如笾豆之实,然非民生日用不可无之物也。仪狄始造酒,大禹饮之豫知后世必有因之以亡其国者,武王作诰以戒其臣下,至欲加以杀之之刑,古之圣王必不忍以口食之微戕人性命,而犹然者,法不严则禁不绝故也。自桑弘羊为榷酒取利之法,纵民自造而自饮,呜呼,所得几何,乃使天下国家受无穷之祸,遂至蚩蚩之民嗜其味之甘、忘其身之大,性以之乱、德以之败、父子以是而不相慈孝、兄弟以是而不相友爱、夫妇以是而相反目、朋友以是而相结怨,甚至家以之破、国以之亡,国家有所兴作,率因是以偾败者不可胜数,明君贤相何苦而不为之禁绝哉?且前代赖之以济国用,不禁尚有可诿者,况祖宗以仁义立国,不忍计民口食以为国用,如存其名,实无其利。臣愚以为,今日化民厚俗之急务,莫先于复三代圣王禁酤之良法,然法太严则不可行,法太宽则不能禁,况民以饮与食并嗜习已成性,甚乃有废食而专饮者,性嗜已久,一旦革之,良为不易,乞敕有司申明古典,革去额课,今后官吏军民之家并许私酿,然所酝酿者不许过五斗、相馈送者不许过二升、宴会不许过三巡、饮嗜不许至甚醉,开店以卖者有重刑,载酒以出者有严禁,凡民家所有甄窄之类尽行送官毁坏,不送者有罚,而又禁革造窄之木工、烧甄之窑户,定为限制,违者治罪。如此,则酒非富家不能造,而贫者无从以得酒,不畏法者虽欲纵情以自肆,而知礼守法者亦有所据依以节制之矣。若此者,虽非古人立法之本意,然亦因时制宜、足民化俗之一端也。迂儒之言,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伏惟圣君贤辅相与折衷而施行之,天下臣民盖有阴受其赐者矣。   元武宗大德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槽房一百所。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   臣按:宋朝东京酒务三十五,元于大都总置提举司一,设为槽房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许过二十五石,总计日费七百五十石、月费二万二千五百石、岁费二十七万石。今日京师一岁所费恐不止此,且酿酒之米皆出江南,舟载车辇历数千万乃至于此。嗟夫,民生有欲,禁之犹恐其纵,乃设楼店以召致之使纵其欲,可乎?伦理以之而斁,政事以之而废,词讼奸盗以之而兴,是乃一不仁不义之举,兴祸起乱之端。伏愿圣明天子奋发刚断,毅然禁之,以革自汉以来千载深痼之弊,使万世以下良史书之以为善政,岂不韪欤。虽然,千年之事、万人之欲,乃欲一日而顿去之,良不易然者,必不得已而思其次,请亦如元人置司开槽京师五城,每城各为五槽,每槽日酝不许过十石,官吏军民之家遇有公私祭奠、昏冠礼会,许其先期具辞告官酤买,官为之券,券用花栏,中印文移,空其月日及所行礼会,临时填注,仍批其券曰“出本日不用”,每券不过一斗以下,价直必倍其本价,贵则酤者少矣,酤酒者执券为照,无券及多买多卖者各治以罪。(以上榷酤)   唐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务。   宋承五代之后,置诸州曲务。至道三年,再下酒曲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   宋诸郡有醋坊,元祐初,臣僚请罢榷醋。绍圣二年,翟思请诸郡醋坊日息调度之余悉归常平。元太宗立酒醋务坊场官,榷酤办课。   臣按:谷麦既已纳税,用谷以为酒又税之,造麦为曲以酝酒又税之,用米与糟以为醋又税之,是则谷麦一类,农耕以为食,官既取之,商籴于农以为酒、为曲、为醋,官又取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税也。呜呼!此皆末世之事,隆盛之时所无有也,是岂上天生物养民,人君代天子民之意哉?我朝不立酒曲务而惟摊其课于税务之中,而醋则自来无禁,凡唐宋以来苛征酷敛一切革之,其取于民也可谓宽矣。夫天生五谷以为民食,民无食则死,少食则不饱,民不可以一日而不饱,而可以终身而不醉,上之人何苦而必欲民之醉哉?乃至设务置官以司酒,至于所用为酒之曲亦司之焉,殊不思所以为醉之具即所以为饱之物也,去此以为彼,彼多则此少,必然之理也。太平无事之时,恐其败民之德,尚不可以不禁,兵荒凶札之岁,必至损民之食,乌可不严为之禁哉?禁酒之策,臣已具于前矣,若夫曲蘖之禁,民家自造不过斗者,请听民自为之,但不许其以交易货买。今天下造曲之处惟淮安一府靡麦为多,计其一年以石计者毋虑百万,且此府居两京之间、当南北之冲,纲运之上下必经于此,商贾之往来必由于此,一年之间般运于四方者不可胜计。呜呼,费民生日用之资以为醺酣荒亡之具,前代以国计故不得已而取其利,纵之可矣,而今日无所利之而亦莫之禁,臣不知其何故也。臣请敕所司严加禁约,于凡民间造曲器具悉令拆毁,与凡为之佣作者一切勒以归农,有犯以与私盐、伪钱同科。如此,则一年之间亦可存麦百余万石以资民食,民之所有即国之所有,是即古者所谓藏富于民者也。(以上曲醋)   《周礼》: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以烹者)刍(草)凡疏材(菜蔬之类)木材(可为宫室者)、凡畜聚之物。   臣按:疏材,草木之可食茹者;木材,木植之可为宫室器用者;薪以供烹饪;刍以饲畜类。四者皆出于野,必畜聚之以待不时之用也,故以委人掌之,后世疏果、竹木、柴薪有税,其原盖出于此。   唐德宗时,始用户部侍郎赵赞税天下竹木,十取其一,以为常平本。   臣按:后世竹木之税始此,然唐时所税者取其利以为常平本,今世则用之以为宫宇什器耳。我朝于凡天下关津去处,设抽分竹木局,抽分客商兴贩竹木柴炭等物,在京者令军卫自设场分收贮柴薪,按月给与禁军孤老等烧用,竹木等物堆垛在场,令各局按旬奏申知数,遇有用度,以凭计料、拣定度量支拨,在外场局则用各给所在之用。近年于太平之芜湖、荆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径遣工部属官亲临其地抽分变卖,取其价直银两解京以供工部缮造之费,免以科征于民,是诚良策。然商贩无常,难为定数,后来者务逾前人之数以侥能名,岁增一岁,无有纪极,窃恐后来之难继,商贾、折阅兴贩者不至而官与民两失其利,乞量为中制,因地定额,多者不以为优、不及数者不以为劣,庶几可以久行。(此言竹木)   汉宣帝五凤中,耿寿昌白增海租,萧望之言:“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复与民,鱼乃出。”   臣按:后世鱼课其原出于此。我朝凡有河泊之处皆立官以司鱼课,岁有定额,河泊之所遍天下而惟湖广最多,一藩十二所四州共百四十余处而沔阳一州乃至有三十一处,岁纳课钞有定数,使钞法果行,所得亦不赀矣。今日非但鱼课,凡征商等课皆然,苟钞法通行则诸课皆得以资国之用,不然则是虚费官吏之俸,徒为下人之扰,而所得不足以偿所费也。(此言鱼课)   《元史》:额外之课凡三十有二,其一曰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场、五曰窑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门摊、八曰池塘、九曰蒲苇、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苇、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鱼、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泽、二十曰荡、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鱼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苇、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药。   臣按:《元史食货志》有所谓岁课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碱、竹木之类,其利最广者盐法、茶法、商税、市舶四者,外此又有所谓额外课凡三十二,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呜呼,元有天下其取之民课额之名目乃至如此之多,当时之民其苦可知也。我朝一切削去,十存其一二,亦不闻国用之不足。臣意当时亦徒有此名目以为奸人之资而已,国家未必赖其用也,史书之以垂戒后世,以见其国脉之所以促有其因耳。呜呼,其尚永鉴之哉!   以上论征榷之课   卷三一   ▲傅算之籍   孟子曰:“有力役之征。”朱熹曰:“征赋之法,岁有常数,力役取之于冬。”   臣按:孟子此章举布缕、粟米与力役并言而皆谓之征,征也者上取于下之名也。布缕粟米专取其物,而力役之征盖兼乎人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