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中边论述记 - 第 11 页/共 17 页
论曰。三加行位至未得果证。
述曰。即发心已去未必是加行道。即资粮道亦此摄故。除见道中解脱道位。彼是果故。
论曰。四果位谓已得果。
述曰。即第十六见道等是。
论曰。五有所作位至谓住无学。
述曰。此文易知。然有学位有处唯说见道已去。如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善法欲已去。今此取宽者。于理无遮。体虽与前无别。所望异故。无有失也。
论曰。七殊胜位至胜功德。
述曰。前无有无学。但是总说。今此殊胜约别为论异。非身证俱解脱等。
论曰。八有上位至无胜位故。
述曰。若直往人即在十地。入菩萨地故。或此及迂会人。十信位。皆是此位。名胜声闻。然勘于此。前诸位中。即似唯说二乘人者。以此言超声闻等故。然理不简。无上可知。
论曰。十胜解行位至谓次六地。
述曰。前来通说三乘诸位。自下别说唯菩萨位。即十三位七种地也。如摄大乘瑜伽等说。文易可知。据胜能说。不可为难地地别立。
论曰。十三受记位。
述曰。受记有种。
论曰。十四辩说位至灌顶位。
述曰。第九地得四辩。第十地将绍佛位故。以上辩因。自下辩果。
论曰。十六证得位至谓变化身。
述曰。即是三身随胜立号。报身望菩萨故名于胜利。利于胜人。利以□身为利人名胜利。化身满因所愿名成所作。即成所作智。此即第一广明有为治法位讫。然勤位尽不过三种。故下为之此据别胜义不可废立。
论曰。此诸分位至其三者何。
述曰。结生下文。
论颂曰。应知于法界至清净随所应。
述曰。上二句显前有为治法于真法界辩别。举数标宗。下二句列名摄广。
论曰。于真法界至摄前诸位。
述曰。解初二句第四句颂末后三字。由真法界成有为治。故约法界辩治分位。
论曰。不净位至乃至加行。
述曰。此摄三位。谓因入加行。以有漏故名不净位。
论曰。净不净位谓有学位。
述曰。若约名摄。唯摄第五。若约体摄。即第四第五第八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位全。第七位少分有学亦得神通等故。以体准前。有学位体名取异生。与不净位体相杂故。此等诸通无漏有烦恼。故名净不净。
论曰。三清净位谓无学位。
述曰。若约名摄。唯摄第六。若约体摄。即摄第六第九第十六十七十八位全。第七位少分。上来第一约法辩位。次第二约□□位。
论曰。云何应知至诸补特伽罗。
述曰。此问起颂答也。依法立人。故言依前诸位等。
论曰。应知依前至此已发心等。
述曰。人既是假。约实辩人。依法别相方立人故。若种姓法名住种姓人。乃至广说十八三位。
论曰。修分位至即种姓位。
述曰。此即大文第三结前义也。有种姓者。方有堪能勤行入圣。
论曰。发趣位即入加行位。
述曰。前位未发心不名发趣。此二发心趣求圣道名发趣位。即名别说凡夫之位。即摄十八中第一二三。
论曰。不净位至清净位。
述曰。总摄凡位体。名不净位。三中摄一。如自名摄。十八中摄初之三位。若但名摄。即如名摄净不净位及清净位。及摄体收。如三中解。
论曰。有庄严位至无上位。
述曰。十八中。第七名有庄严。以有胜德故。今别结。遍满位即十地者。谓十八中。第四第五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三中第二位。此位通十地。故言遍满位。无上位十八中谓佛。三中最后。论此品此结无也。然今此解勘数本释。更无别解。但随一理为结。不可征为尽理。
辩得果品第六
前来境行并是修因因行既圆。次顺果道故。此第六明得果品。然则三乘位道并立果名。出世义局。不通摄世。显行因通得有为无为世及出世利乐果故。言得五果。五果随理如应准知。
论曰。已辩修位得果云何。
述曰。此品大文亦分三段。生正结释如上可知。此即初也。
论颂曰。器说为异熟至如次即五果。
述曰。此正解中。总有二颂。初明五果。后辩此余。此即初辩。于中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体。第四句颂以体即名。以事即教。名宽体狭。事隐教彰。故以体事即其名教。
论曰。器谓随顺善法异熟。
述曰。释初句。此是由修有漏治得。若在凡位。及入圣已。修有漏治。所得器身。即通五蕴。皆说为器。如器受物。从喻为名。圣道器故。善业所招。体性无记。名为异熟。若修无漏治道所感既非无记。不名异熟。瑜伽五十一等说。□无漏力□□□业感殊胜果即无漏法虽非正因。缘助所招。亦名异熟。此果即通二性所感。以果殊胜。顺于善法。修胜善故名随顺。如往阿难及难陀等。若所得身非殊胜者。得障修善。如半择迦。
论曰。力谓由彼至成上品性。
述曰。释第二句。由是器果顺生善力。令诸善法性成上品。往善为因所得异熟既是殊胜。所顺生善展转增强故。此上善是异熟增上果。若望往善因亦是增上果。然有别释。前异熟果即通三性。若异熟生假名异熟。皆是先异之所引生。即通三性五蕴等法。此增上果唯取善法。前总后别。义有少异而体不殊。且望内法为增上果。不望外法。非外法无。无理遮故。此通有漏无漏二果。
论曰。爱乐谓先世至深生爱乐。
述曰。释第三句上之二字。因爱果乐因乐果爱。故所得果立爱乐名。此通有漏无漏二果。
论曰。增长谓现在至速得圆满。
述曰。释第三句中第三第四字。前世行今得果满。虽士用。以疏远故。今此不说。但说现因若假者名□夫因。唯有漏。若法名士用亦通无漏得。
论曰。净谓障断得永离系。
述曰。释第三句颂下第五字。此体无为唯无漏得。若有漏得非永离故。或所治净以断体故。或是能道净是无漏故。或果体净顺益理故。总立净名。
论曰。此五如次至五离系果。
述曰。释第四句颂。如前已述。不繁重举。然则十地二乘容得五果。若在佛地。唯除初一。无漏故。若假名者。佛亦有五。于理无遮。
论曰。复次颂曰至离胜上无上。
述曰。此第二段明余果处无别体。故置余言。以此别义体之余故。第一句颂显无别体。彰更重说。下之三句列十果名。
论曰。略说余果差别有十。
述曰。释初句颂。
论曰。且后后果至展转应知。
述曰。既无别体。即分位中。十八分位。以前为因。以后为果。展转相望。如理应知。或增上。或等流。或士用离系。以前圣道引后证无为故。
论曰。二最初果至出世间法。
述曰。十八分位中。第四分位。初得果故。
论曰。三数习果至谓无学位。
述曰。第三即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无所作。学无所作故。
论曰。五随顺果至说为障灭。
述曰。前四种果摄体已同。显别胜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顺。第六初断障胜。
论曰。七离系果至烦恼系故。
述曰。有学数习离系。无学究竟离系。离系义殊故言如次。
论曰。八殊胜果至殊胜功德。
述曰。即前四中。后后究竟二果所摄。十八分位中。第七所摄。有胜神通等。别立余果中。
论曰。九有上果至余胜法故。
述曰。第九即前四中。后后最初数习三摄。第十亦后后究竟二摄。十八分位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摄体更宽故。
论曰。此中所说至前四差别。
述曰。显此后六离前四无体。义殊胜故。更别立之。
论曰。如是诸果至即无量。
述曰。释外妨难。谓有难言。若随殊说。如十八位。应不唯十。或应无量。何故于此唯说十。为释此义故有此文。若更至随胜。更说无妨。
论曰。果总义者至释故。
述曰。即是第三总结文也。然旧论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无末结。于此品下方总结之。于义既不相顺。于文一何无次。既有得果之下方总结前。然依梵本亦有此说。今从义便及准相障。初之三品依好梵本品别结之。此中有二。初举后释。此总列举。
论曰。此中摄受者谓五果。
述曰。总结第一颂。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摄受。摄属于己而领受之故名摄受。
论曰。差别者谓余果。
述曰。总结第二颂。前五果差别故。
论曰。宿习者至谓余四果。
述曰。别结初颂。异熟为依。方得余果。要先世业所感得。故名为宿。因果性异不同后四。后四既不同初。但前前因能引后后果。立后后名。
论曰。标者谓后后等至前四果故。
述曰。别结前十余果。四略名标。六广名释。
辩无上乘品
前虽得果。未辩何乘。为显胜因能得胜果不同二乘因果故。品名无上乘。境行果三俱名乘故。
论曰。已辩得至今当说。
述曰。此品有三义。准前知。此即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