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 第 75 页/共 90 页

述曰。此第二外人问。前言无漏为正因感故为此问。   论。谁言实感。   述曰。此论主答。不实感苦。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文外问。若非实感。感义如何。   论。无漏定愿至非独能感。   述曰。由第四禅无漏胜定。资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续新生。长时不绝展转增胜。实有漏业感。但由无漏资力胜故。假得感名。非无漏业实能感苦者。此无漏业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此无漏之力。非无漏业独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烦恼。故次论言。   论。然所知障至润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问。所知障不发业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脱者谓二涅槃。解除缚义。故名解脱。烦恼名缚。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缚。不障涅槃。涅槃解脱故。既不障解脱。体非缚法。无如无明等。能发有漏业。及如贪等。润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发业润生。缚有情故。可别障解脱。此既不尔。故不障解脱。   论。何用资感生死苦为。   述曰。此第三外人问。佛地论说。二乘无学尽此一身必入永灭。与佛无异。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长时受苦。彼答变易位中无斯苦受。斯有何过。又问行苦有故是为大过。彼文难意大与此同。   论。自证菩提利乐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须资生。   论。谓不定姓至无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萨。其二乘者已永断烦恼障。其菩萨者已永伏烦恼障。故无容复受当分段身。虽诸菩萨愿力受生。伏烦恼种。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愿。若有惑种生死后续。故断种时生死永尽。菩萨生死但由悲愿。必假现惑助愿方生。故伏现时永断生死。菩萨虽藉烦恼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说现及种润生。由起烦恼利益有情。业势便能感生死果。烦恼若伏业势便尽。故须法执助智受生。故已断伏。无容复受当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观知分段报终。恐废长时修菩萨行。遂入无漏胜定。胜愿之力如阿罗汉延寿之法资现身之因。即资过去感今身业。令业长时与果不绝。即非择者复更生义。此或先愿后方入定。或先入定后方发愿。二理无违但由发愿入无漏定。冥资故业令身转变。不同小乘熏禅等法。无漏有漏更互而起。过去之业不可更起故。如是数数定愿资助。乃至证得无上菩提经三大劫 言胜定者。旧云边际第四静虑。今虽无文定何静虑之边际定。四定俱得。预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违故。然多第四。以殊胜故。又佛地云。虽经行苦。今得如来三身功德大喜大乐等。乃至广说。   论。彼复何须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问。既由无漏资现身先业令果长时。彼复何须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论。既未圆证至猛利悲愿。   述曰。既未成佛圆证无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执菩提可求。有情可度。为实有者。无有因由可能发起猛利大悲及猛利愿。以所知障。可求可度执为先故。方能发起无漏业故。说业为因。以是胜故。无明为缘以疏远故。非如烦恼资有漏业。但缘义同少分相似。   论。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为永断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说之为缘为所断缘故。   论。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为一切有漏之依。以体宽遍。由有此障。诸俱行法不成无漏。故此所依之障若无。彼能依有漏决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为于身住有大助力说为缘也。此中三释并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复更愿资即无初义无漏相续不起执故但后二义。   以上第三问答分别。以下第四辨二死别。问且如决定姓阿罗汉等。留诸寿行舍衣钵等入边际定。以修福力资现命业亦得延寿。变易生死有何别耶。   论。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二生死别体。变易生死。第八十说非天眼境。此中说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说。设定性声闻。及不定性未回心者。虽有天眼亦不能见。身极微细非其境故。故此论言二乘.异生所不能见。然回心已去设预流等亦能见之非天眼。二乘并悉能见得殊妙身。眼亦胜故。然不许下得见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见下 又解以同类故下得见上。   小乘福资入定。通有无漏。今者大乘舍福资身。定唯有漏。此文为证。粗妙既殊。见者亦别。   论。由此应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总结会违。变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现业。五果之中异熟果摄。通五蕴性。此果望于无漏业。是增上果。疏缘与力故。   论。有圣教中至随助因说。   述曰。此会相违。说为无漏出三界者。随此无漏助业因说。而体实非。是故经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无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净土出过三界。十地菩萨当生其中。更勘胜鬘.楞伽二经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说。为住有余界。无余界尔耶。答唯有余界。无余依中离诸事业故 问若唯有余界。云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罗汉果尚当无一生等 答由增寿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说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发趣极成迟钝。不如初修菩萨。乃至广说。无上依经有四生死。一方便二因缘.三有有.四无有如别抄会。   论。颂中所言至义如前说。   述曰。以上第二解二死讫。自下第三释本颂文有二。初正解。后逐难释。此正解也。颂言诸业习气。即有漏.无漏二业。业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诸业。二取习气。即二障种子。俱执著故皆说名取 俱等余文者。等前异熟尽等文。   问变易生死非如分段别死别生。如何可言前异熟既尽等。   论。变易生死至余复生义。   述曰。下逐难解。初解变易难。后释颂中不说现行等所以。此则初也。虽无如分段别尽别生。而以定愿数资助故。改去前恶者。转生后胜者。亦有前尽后更生义。此即所资业力未尽。为令增胜故改转也。或有定力。非极长时增胜。但得二十劫等。为令更增。亦有前尽后生之义。   自下第二解颂不说现行所以。   论。虽亦由现至故偏说之。   述曰。虽实亦由诸法现行生死相续。而种子相续一切时有。非如现行多间断故。颂中偏说种子。云由业习气等。   论。或为显尔至故不说现。   述曰。第二解。为显真异熟因业种子是。果即本识。皆不离本识故。不说现行。其诸种子即种子识。现行不然。各别体故。   论。现异熟因不即与果。   述曰。此诸现行善恶等法。虽亦是异熟因不即与果。熏于种子已。要于后时方与果故。但说种子。   问六识之中。亦有异熟果。何故颂不说前尽后生。六识现行亦不离识。是异熟果故。   论。转识间断非异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异熟。不说六现行。颂意偏说第八识也。正是生死相续法故。   上来解颂依染法相续讫。颂言异熟故非无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无漏法。   论。前中后际至应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也。   论。谓无始来至相续无穷。   述曰。由法尔种新所熏发。由本愿力。即佛世尊利他无尽。清净种识皆通现种。皆唯第八能持种故。   自下第三总结上文。   论。由此应知唯有内识。   述曰。由此上来所说染净道理。应知诸法相续唯有内识也。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九(本)     沙门基撰   论。若唯有识至说有三性。   述曰。虽有七颂释外难中而分为二。初二颂答唯有识便违理难。后五颂答唯有识便违经难。   后中有二。初三颂释无境三自性不成难。后二颂释有识三无性不成难 于此初中有四。初总问。二略答。三征。四释。此即初也 今难意云。若离内识外法无者。但有一性不应说三。经既说三故非唯识。   论。应知三性亦不离识。   述曰。此略答也。非说性有三便非唯有识。即不离识而说三故。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诘也。三不离识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论。颂曰至非不见此彼。   述曰。下广答也。颂中有三。初二颂辨三性。后一颂初三句明性一.异。第四句明内证时圆成.依他先后证见。初二颂中。初一颂解初性。次半颂解依他。次半颂解圆成。余文可解。   下释之中文分为二。初释颂文。后诸门解释。解本颂中文复分二。初别解颂文。后此中意说以下。总释颂意结答所问。别释颂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异一义。后辨证见先后 别解三性文分为三。或分为二。初释第一颂遍计所执性。及解次半颂依他起性。相对明故合为一也。后解余半颂圆成实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计所执。后合与依他对明。   论。周遍计度故名遍计。   述曰。解所执中二说。此即是前难陀等解。释初句颂遍计二字。周义释遍。度义释计。唯第六识能周遍计度。第七识等是此类故亦名遍计。但可名计而非遍故。今依正义。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遍而非计。谓无漏诸识。有漏善识等能遍广缘。而不计执者。有计而非遍。谓第七有漏识。有亦遍亦计。谓有漏染污我.法执第六识等。有非遍非计。谓有漏五识。及第八识等。   问此遍计何名彼彼。   论。品类众多至虚妄分别。   述曰。以此计心品类众多或二三等。至下当知。说为彼彼。此体是何。谓能遍计虚妄分别。即是一切能起遍计依他性心。   将释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释由字。   论。即由彼彼至所遍计物。   述曰。妄分别故遍计种种所遍计物。物者体也。即能计心起所执也。   此体是何。   论。谓所妄执至自性差别。   述曰。此性即是所虚妄执。蕴.处.界等一切义理。若法若我此二种中自之体性及差别义。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计心体计有物也。上句遍计之言。出能计心等体。以遍计行相显其法体。第二句中遍计之言。即能遍计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体。后以行相明起计失 问此所计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种种 答随能计心。故说为物。心多品故说为种种体非种种也。又所计无法亦可名物。有.无二法皆名物故。言种种者。随能遍计妄分别心计此无物。当情亦有种种相故。   论。此所妄执至所执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执心外法.我.自性.差别体性非有。如龟毛等体定无故。总名遍计所执自性。   论。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计所执。自性都无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无。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无。理.教二法子细推征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师释。初略但释初颂。后广对依他。兼释次半颂。   论。或初句显能遍计识。   述曰。义与前同。   论。第二句示所遍计境。   述曰。所依执处。与前师异。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圆成二性。下自当知。然摄大乘等但说依他。安足处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实。   论。后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后半颂即下二句。方申遍计所执性义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广显非有故。然如摄论第四.五卷说能遍计。即此初句。所遍计即此第二句。遍计所执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颂。   上但重解初颂所执。自下广解初颂。及依他起。下广解三种为三。然第三句中与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计。故论次问。   论。初能遍计自性云何。   述曰。此问辞也。下先广遍计。后广彼彼。   论。有义八识至皆能遍计。   述曰。此安惠等。执即通三性。有漏之心无非执者。五.八识唯有法执。七唯有人。六通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