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52 页/共 71 页
论。世尊既言至非真了义。前举问证。后举答证。说诸受苦。非了义也。
论。又契经言至变坏法故。通第二经。经言以苦观乐受者。乐受有二。一自相门。是可爱故是乐性。二依异门。无常.变坏是苦性。佛令异门观为苦故。非自相门观为苦也。
论。然观乐时至观乐为苦。释伏难也。若自相是乐。异门是苦。何故世尊教观异门。不观自相。答云。若观自相增贪等故。观异门时能得解脱。故令观苦不令观乐。
论。如何知此自相是乐。大众部问。
论。如有颂言至故说受皆苦。引颂异门说乐为苦。举颂答也。
论。又契经言至此别意说。通第三经。
论。以诸世间至无实理成。释别意说所以。以诸世间乐少苦多。而谓总乐故名为颠倒。非全无乐而谓为乐成颠倒也。诸有亦以乐少苦多一向谓乐。名颠倒也。
论。若受自相至有何胜利。论主反难大众部师。一切诸受自相是乐说皆是苦。为欲除贪。一切诸受自相是苦。佛说为乐有何胜利。
论。若谓世尊至乃至广说。论主牒救破也。世尊说受皆苦言我密意。于观五受说如实言。故知皆苦是异门。五受是自性。非是随俗说。引二经证。如文可解。
论。又佛如何至分别说三反问也。苦受是一。如何法同因分别说三。
论。若谓世间至上等乐觉。论主纵计破。若谓世间于下苦起乐觉。上苦谓苦。中苦谓舍。随彼说者。乐亦三品不同。应于下苦起上乐觉。中苦起中乐。上苦起下乐觉。
论。又受殊胜至征问亦尔第二苦不成过。受胜境时有何下苦于中起乐。若受胜境时有下苦者。如是受境已灭未生。既于尔时无有下苦。即应乐觉转更增胜。尔时上等众苦都无有故。
论。又下品受至如何应理。第三颠倒过也。三受之中分明猛利。唯苦.乐二。舍受闇昧。若下品苦现在前时。许是乐受即是分明。中品苦受现在前时。许是舍受即是闇昧。下受分明。中受闇昧。其义颠倒故成过也。正理论云。执下分明。中翻闇昧谁有智者能忍此执。
论。又下三定至乐等三受。此第四违因.果过也。正理云。又定渐胜执苦渐增。于非理中谁过于此。
论。故不应依至乐等三受。总结非也。
论。又契经说至少分实乐。第五违经过。如文可解。
论。如是且辨至为证不成。结破引教不成证。
论。所立理言亦不成证。次破理也。
论。且以诸乐因至非不决定。破乐因不定。谓观所依身分位差别。外境方为乐因。或唯苦因。非唯外境。如所依患冷暖为乐因。所依患热冷为乐因。翻此苦因。苦.乐之因非唯外境。亦依身分为苦.乐因。分位决定因亦定也。
论。如世间火至决定理成。举喻显也。如文可解。
论。又三静虑中至能生苦故。破苦因不定也。或下三定皆有乐受无其苦受。三定之中生乐之因。岂不决定。
论。又彼所说至起于乐觉。破治苦生乐。受胜境时不治苦故。应无乐觉。
论。设许尔时至生极乐觉。此纵破也。
论。又静虑乐至准前应说。此破上地无苦治也。
论。又彼所说至应知亦尔。此破易脱生乐因。于初易肩分位之时有实乐生。若异此者。初易之后应渐乐增。以前重苦后渐微故 易脱威仪生于乐者。亦准此释。
论。若先无苦至生于苦觉。大众部难。若初易肩时无有苦者。因何于后时中匆生苦觉。
论。由身变易至实有理成。答也。如酒随其时分生甘.酢味。岂酒甘.酢于先已有。
论。由.此定知至如应名苦。已上总结苦谛体也。
论。即苦行体亦名集谛。依有部宗出集谛体也。自此已下别释集谛。
论。此说必定至爱为集故。经部师引经难也。
论。经就胜故至亦是集谛。有部通经。
论。如是理趣由何证知。经部征也。
论。余契经中至名补特伽罗。有部引经证。非唯取爱为集谛。兼业.无明为集谛故。故知说爱就胜而说。
论。又契经说至说有取识。释五种子。有二释 第一释云。一根。二茎。三枝。四节。五子。喻有取识 第二释云。五种子者。谓五趣种子 说有取识。取是烦恼。有烦恼识为五趣因名有取识 既契经中不言喻说。后释为正。此证经中非唯说爱。
论。又彼经说至说四识住。即彼经说置地界中。此即别名说四识住。彼五种子置地界中。喻五取识四识住也。此即烦恼.及识四蕴取识为因。非唯是爱。
论。故经所说是密意言。契经中说爱为集谛。即是从强密意言也。
论。阿毗达磨依法相说。依法相说即苦行法因义是集。即是一切有漏诸行名为集谛。
论。然经中说至及彼因因。会彼两经说不同也 爱为因故者。偏说起因 业.爱.无明者。具说三因。业为生因。爱为起因。无明为因因。爱为业因。无明与爱能为因故。故曰因因。
论。云何知尔。问也。
论。业为生因至经所说故。答也。
论。又彼经中至有绪故者。此是大因缘法门经 言后行者。是行支等 等者。等取后十支。皆次第说 有因有缘及有绪者。即是前支为因。为缘.及绪也。婆沙二十三云。如大因缘法门经说。佛告阿难老死有如是因。有如是缘。有如是绪 乃至广说。婆沙从后说。此论从前说。
论。为别建立至及四识住。有取识如种子。四识住如田。
论。故非唯爱为集谛体。有部结也。
论。何法名生何法名起。经部问。
论。界趣生等至应知亦尔。答。界.趣等异。品类不同。由业差别出现名生。爱但令起非差别因。论举喻显。如文可知。
论。爱为起因何理为证。经部问也。
论。离爱后有至定随爱故。有部第一指事答也。
论。又由爱故至驰趣后有。此即第二引例释也。
论。又取后身至如我爱者。此即第三以胜释也。
论。由此理证爱为起因。此总结也。
论。如是世尊说谛有四。已下一颂。第二明二谛也。
论曰至衣等亦尔。就瓶.衣明世俗谛。破显非实也。
论。又若有物至火等亦尔。此以慧析显非实也。
论。即于此物至名世俗谛。此释非实而名谛也。就世俗理实有非虚名世俗谛。
论。若物异此至名胜义谛。明胜义谛相。
论。如色等物至受等亦然。指事释也。
论。此真实有至名胜义谛。释名胜义谛所以。
论。先轨范师至名世俗谛。述经部中异师释。此师意说。正智取境不颠倒故名胜义谛。非正智取境非实名世俗谛。
论。已辨诸谛应说云何。已下。当品大丈第三就位辨人。文中有三。一明圣道加行。二就三道辨人。三明诸道差别 就明圣道加行中。一总标加行门。二明净身.器。三广明七加行。此下一行颂总标加行。正理论云。求见圣谛初业地中所习行仪极为繁广。欲遍解者当于众圣所集观行诸论中求。以要言之。初修行者应于解脱具深意乐观涅槃德背生死过。先应方便亲近善友。善友能为众行本故。具闻等力得善友名。譬如良医 乃至广说。
论曰至起修所成慧。述次第也。先须发心将趣见谛。第二安住清净尸罗。第三求顺见谛闻。第四思惟。第五习定。即是先住于戒。后修三慧。
论。此中三慧差别云何。问三慧相。
论。毗婆沙师至三慧亦尔。引婆沙答。闻慧缘名。思慧名.义。修慧唯义。引喻可知。
论。有言若尔至闻修所成。破婆沙释。准论有言。即是论主引别师破。
论。今详三相至名修所成。此是论主立三相。谓依闻。依思。依修所生三慧别也。
论。说所成言至食草所成。释所成名。因闻所成者。是其因义也。如人命因食。牛因草等 正理论云。此三慧相差别云何。谓如次缘名俱义境。理实三慧于成满时。一切皆唯缘义为境 加行位时闻缘名。思缘名.义。修缘义也。婆沙四十二评曰应作是说。三慧皆通十六行相及余行相。然闻.思所成慧。自力故无未来修。他力故有未来修。修所成慧。自力故有未来修。三慧皆通四念住。思所成慧二根相应。谓喜.及舍。
论。诸有欲于修精勤学者。此下三行颂。第二明净身.器。
论曰至三住四圣种列三因名也。
论。身远离者至由喜足少欲。释初因也 离相杂住者。谓杂恶友也。此离相杂住。及离不善寻二。易可得成。由喜足少欲。正理论云。此二由何易可成者。由于衣等。喜足少欲。诸有多求资生具者。昼狎恶朋侣。夜起恶寻思。由此无容令心得定。
论。言喜足者至无大欲。释次因也 无不喜足者。谓所得多.少粗之与妙无不喜足 无大欲者。谓不求多。不求妙也。
论。所无二种差别云何。问。无不喜足及无大欲。所无二种差别云何。
论。对法诸师至名大欲。此述对法诸师释。正理论释云。谓于已得妙多衣等恨不得此倍妙。倍多。即于此中显等倍胜更欣欲故名不喜足。若于未得妙多衣等希求得故名大欲。诸所有物足能治苦。若更多求便越善品。是此中义如契经言。随有所得身安乐者。令心易定及能说法故有希求治苦物者。是为助道。非为过失。
论。岂不更求至便应不成。此破对法诸师释也。岂不更求名不喜足。与大欲应无差别。以此俱缘未得境故。
论。是故此中至应知差别。论主自为无过释。于已得不妙.不多不生欢喜知足心故名不喜足。于未得衣服等事。求妙。求多。名为大欲。此境别心异。非是同也。
论。喜足少欲至欲贪为性。此明能治。及明所治。界系体性广狭不同。故正理论云。谓欲界系善心相应喜足.少欲。是欲界系。二界无漏例此应说。所治二种唯欲界系。以何证知。色.无色界亦有能治喜足.少欲。以现见有生在欲界从色.无色等引起时。所治二种现行远故。能治二种现行增故。
论。能生众圣至谓乐断修。释后因也。先释圣种名。后出圣种体。正理论云。如无色中虽无怨境。而亦得有无嗔善根。故无色中虽无衣等。而亦得有无贪善根。如彼不贪身。亦不贪资具。故无色界具四圣种。受欲圣者于圣种中有阿世耶。而无加行众圣种故。名为圣种。圣众皆从此四生故。展转承嗣次第不绝。前为后种。世所极成。众圣法身。皆从于衣生喜足等力所引起。是圣族姓得圣种名 婆沙一百八十一云。问乐断.乐修有何差别。答乐断烦恼。乐修圣道。复次无间道名乐断。解脱道名乐修。复次见道名乐断。修道名乐修。复次乐断者显诸忍。乐修者显诸智 正理论云。断谓离系。修谓圣道。乐谓于彼情深欣慕。即是欣慕灭及道义。或乐断之修名乐断修。即是欣慕灭之道义。为证惑灭乐修道故。
论。如何亦用无贪为体。问也。
论。以能弃舍有欲贪故。答也。正理论云。岂不第四亦能治嗔等。则应亦以无嗔等为性。非无此义。然以前三为资粮故。前三唯是无贪性故。此亦自能对治贪故。从显偏说 问圣种何故唯是喜足。非是少欲亦圣种耶。答婆沙一百八十一云。少欲于未来处未得事转。喜足于现在处已得事转。不取现在一迦履沙钵拏为难。非于未来转轮王位以喜足难故。立为圣种(述曰钵拏此云钱。一迦履沙。当十六贝珠。八十贝珠当一钵拏十六钵拏名迦履沙钵拏杂心论翻迦履沙钵拏。为一钱谬也)。正理答云。以少欲者。容于衣等物。有希求故。谓有意乐性下劣者。于未得境不敢多求。设已得多。容求不歇。见喜足者。少有所得。尚不更求。况复多得。故唯喜足建立圣种或为遮止苦行者欲不说少欲以为圣种。非彼外道心有胜欲。恒有劣欲重相续故。或随所得生欢喜心。不更希求。名为喜足。断乐欲乐此为最胜。欲界有情多乐欲乐。此乐欲乐违出家心。于离惑中令心闇钝能障梵行。静虑现前为过最深。喜足能治故。唯喜足建立圣种。非于未得多衣等中。起希求时心生欢喜。何况于少。是故少欲于能对治乐欲乐中。非最胜故。不立圣种。 问 缘衣服等所生喜足。如何可说是无漏耶 答 谁言如是喜足是无漏。若尔圣种宁皆通无漏由彼增上所生圣道彼所引故。从彼为名。故言圣种皆通无漏。不作是言。缘衣服等所有喜足皆通无漏。少欲无漏准此应释(述曰。名圣道为喜足等者。以喜足等所引生故。上界具四。应准此释)。
论。为显何义立四圣种。问也。
论。以诸弟子至解脱非久。答也。
论。何故安立如是二事。问。何故安立生具事业二种事也。
论。为欲对治至说四圣种。答。由于饮食.衣服.卧具.有.无有爱生爱著故。为治四爱故圣种唯四。
论。即依此义至说第四圣种。第二释。前三是我所。第四是自身。前三是暂息。第四是永断。问于药喜足。何非圣种。正理答云。不说于彼有爱生故。为治爱生建立圣种。经唯说有四种爱生。是故于药不立圣种。或即摄在前三中故。谓药有在衣服中摄(如患冷以椒裹腹等)。有在饮食中摄(如患热多食葛粉等)。有在卧具中摄(如冷人卧具多著椒等)。故于药喜足。不别立圣种。或若于中引憍等过。对治彼故建立圣种。于药无引憍等过生。故圣种无于药喜足。或一切人皆受用者。于彼喜足可立圣种。非彼尊者缚矩罗等。曾无有病受用药故。或一切时应受用者。于彼喜足可立圣种。非一切时受用药故(缚矩罗者。旧云薄矩罗也)。婆沙一百八十一云。皆堕三界及不堕界。问色界无饮食。无色界无前三。云何三界皆具四种。答彼虽无食等。而有彼喜足功德。有说由下界具四种故。展转引生上界者亦具四种。尊者世友作如是说。上界虽无食等。而有彼对治。然对治有四种。谓断对治。厌患对治。持对治。远分对治。色界于食等具四对治。欲界有三除断。准此。解脱道后起欲善。亦名远分等。无色界有二。谓持及远分 准此。后道与无为得。俱皆名持也。
论。如是已说修所依器。自下第三明七加行。文即有七。此一行颂。第一明五停心位。文中有二。先总明入修二门。后别释二门。此文初也。
论曰至能正入修。略说二要门也。入修要门有多种故。诸有情类行别众多故。入修门亦有多种。广即众多。次有五种。谓多贪不净。多嗔慈悲。多痴缘起。著我六界。寻伺持息。然就多分最略二门。一不净观。二持息念。故唯此二名曰要门。不净治贪。持息治寻。从多分说各能治一。然实不净亦持寻等。持息亦能治多贪等。故正理云。就近治门说不净观能治贪病。非不治余。息念治寻。应知亦尔。然持息念缘无差别微细境故。所缘系属自相续故。非如不净观缘多外境故能止乱寻。
论。有余师言至治彼无能。叙二师异说也。
论。此中先应辨不净观已下。第二别释二门一明不净观。二明持息念。就前门中。一不净观相。二义门分别。此两行颂即初门也。
论曰至四供奉贪。述四贪也 显色贪者。谓妙青黄等 形色贪者。谓好形状等 妙触贪者。谓妙软.滑等 供奉贪者。谓妙俯.仰等。
论。缘青瘀等至无四贪境。此明能治四种贪也。缘青瘀境。翻美妙青等故。缘被豺.狼等食。翻端正相故。缘虫.蛆等。翻美妙触故。缘尸不动。翻供奉事等。此四不净观。各治一种贪。若观骨琐能治四贪。见骨琐时无妙显色。及妙形色。妙触。妙威仪。等故。依正理论。此说钝根。正理论云。对治四贪依二思择。一观内尸。二观外尸。谓利根者先于内身皮为边际。足上顶下周遍观察令心厌患 为欲伏治显色贪者。应专随念内身分中脓.血.脂.精.涎.洟.髓脑.大.小便等变异显色。及应随念众病所生内身皮上变异显色。黄.白.青.黑.如云如烟。斑驳黧黯不明不净。由此令心极生厌患。便能伏治缘显色贪。以知此身为如是等非爱显色所依止处。故于一切皆得离染 为欲伏治形色贪者。应别观察诸内身支是发毛等三十六物。聚集安立和合所成。离此都无手等形色。复以胜解分割身支为二或多。散掷于地。种种禽兽争共食啖。骨肉零落。支体分离。由此令心极生厌患。便能伏治缘形色贪 为欲伏治妙触贪者。应以胜解除去皮肉。唯观骸骨涩如瓦砾。由此令心极生厌患。便能伏治缘妙触贪 为欲伏治供奉贪者。应以胜解观察内身。如眠.醉.闷.瘨痫病等。不能自在运动身支。如老病时。或至.未至。被如是事缠缚其身。又观内身不自在。行无不系属众缘故生。于中都无少许身分。可为供奉威仪所依。徒妄执为能供奉者。彼决定有能供奉事。然供奉名所目义者。谓以彼彼身分为缘。决定能为舞歌笑睇唅啼戏等威仪事业。观彼事业。都无定性。如箜篌等所发音曲。一切皆类幻化所为。由此令心极生厌患。便能伏治缘供奉贪是名利根。初习业者。思所成慧。观察内身。能伏四贪令不现起。若钝根者。由根钝故烦恼猛利难可摧伏。藉外缘力方能伏治。故先明了观察外尸。渐令自心烦恼摧伏。谓彼初欲观外尸时。先起慈心往施身处。如世尊说。初修行者欲求方便速灭欲贪。当起慈心之憺怕路精勤修习。乃至广说。至彼处已。为欲伏治四种贪故。应如四种憺怕路经。修不净观观外尸相以况内身。彼相既然。此亦应尔。由此方便渐能令心亦于内身深生厌患。便能伏治前说四贪。由于内身见自性故。为不净观速得成满。应修八相伏治四贪 为欲伏治显色贪故。修青瘀相及黄.赤相 为欲伏治形色贪故。修被食相及分离相 为欲伏治妙触贪故修破坏相及骸骨相 为欲伏治供奉贪故。修膀胀相及脓烂相。许缘骨琐修不净观通能伏治如是四贪。以一骨琐中具离四贪境。
论。故应且辨至令不现行。释不净观不断烦恼。断烦恼是共相作意。及遍缘一地方断烦恼。此骨琐观胜解作意少分缘故。不断烦恼。唯能制伏令不现行。正理论云。观自身中三十六物。此等名为依自实观。由与自相作意相应。是故不能永断烦恼。依胜解力假想思惟诸不净相。此非颠倒作意所摄。以与烦恼性相违故。夫颠倒者。本所欲为不能成辨。此随所欲能伏烦恼如何颠倒。若谓此境非皆是骨谓皆是骨。宁非倒者。理亦不然。如应解故。谓诸于杌起人觉者。不作是解。我今于杌以人相观故是颠倒。今观行者作如是思。诸境界中虽非皆骨。我今为伏诸烦恼故。应以胜解遍观为骨。既随所欲如应而解能伏烦恼。宁是颠倒。此观势力能伏烦恼令暂不行。既有如斯巧方便力。如何非善。是故无有如所难失。
论。然瑜伽师至三超作意。明不净观有三位。此列三位。后牒释也。
论。谓观行者至初习业位。释第一位。
论。为令略观至已熟修位。明第二位。
论。为令略观至超作意位。明第三位。
论。有不净观至有差别故。四句分别也。已熟非自在小。未熟是自在小。缘自身是所缘小。缘至海非所缘小 有所缘小非自在小者。谓已熟修。缘自身也 有自在小非所缘小谓未熟修。所缘至海 有自在小亦所缘小。谓未熟。唯缘自身 有非自在小亦非所缘小。谓已熟修缘至海也。已熟等中。已熟是第一句。未熟是第二句。未熟是第三句。已熟是第四句。所缘中云。自身是第一句。至海是第二句。更自身是第三句。更至海是第四句。具足作文应言。自身至海。自身至海。阙一重也。
论。此不净观何性几地。已下一行颂。第二义门分别。
论曰至无贪为性。此出体也。婆沙四十一师云。是慧。一师云。是厌。评曰。此不净观无贪为性。非慧非厌所以者何。对治贪故。若并眷属。四蕴.五蕴为性 正理论云。若不净观应是慧者。理亦不然。观所顺故。谓不净观能近治贪故。应正以无贪为性。贪因净相由观力除。故说无贪为观所。顺诸不净观皆是无贪。非诸无贪皆不净观。唯能伏治显色等贪。方说名为此观体故。此约自性。若兼随行。具以四蕴.五蕴为性。
论。通依十地至中间欲界。明依地也。
论。唯缘欲界至由此已成。此明所缘境界别也 依十地者。以此十地皆容能缘欲界色故。故婆沙云。以无色界无缘色法不净观故。所缘境者。唯是欲界显.形色也。不缘诸入。以唯缘色故。是缘义不缘名也。正理论云。此不净观力能遍缘欲界所摄一切色处。若谓尊者阿泥律陀不能观天以为不净。舍利子等于佛色身亦不能观以为不净。如何此观遍缘欲色。此难不然。胜无灭者。能观天色为不净故佛能观佛微妙色身谓不净故。由是此观定能遍缘欲色为境。由此已显缘义非名 上已显成通缘三性。
论。唯人趣生至况余界生。明依身也。正理论云。初习业者唯依人趣能生此观非北俱卢。天趣中无青瘀等故不能初起先于此起后生彼处亦得现前。此观行相唯不净转。是善性故。体应是净。约行相故说为不净。是身念住摄。加行非根本。虽与喜.乐.舍三根相应。而厌俱行。如苦集忍智 故婆沙云。问何处起此不净观耶。答唯人三洲能初现起。天趣中无有青瘀等相。故六欲天唯能后起。有说。初.后皆唯人起。六欲天中无青瘀等不净相故都不现起 婆沙二说无评家也。正理同前师此论同后师。
论。既亦不净名唯不净行相。明行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