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禅解 - 第 8 页/共 34 页

阳刚之德。当泰之初。岂应终其身于下位哉。连彼同类以进。志不在于身家。故可保天下之终泰矣。   九二。包荒。用冯河。不遐遗。朋亡。得尚于中行。象曰。包荒。得尚于中行。以光大也。   刚中而应六五。此得时行道之贤臣也。故宜休休有容。荒而无用者包之。有才能冯河者用之。遐者亦不遗之。勿但以二阳为朋。乃得尚合六五中正之道而光大耳。   九三。无平不陂。无往不复。艰贞无咎。勿恤其孚。于食有福。象曰。无往不复。天地际也。   世固未有久泰而不否者。顾所以持之者何如耳。九三刚正。故能艰贞而有福。挽回此天地之际。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邻。不戒以孚。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实也。不戒以孚。中心愿也。   柔正之德。处泰已过中之时。虽无致治真实才力。而赖有同志以防祸乱。则不约而相信。故犹可保持此泰也。俞玉吾曰。泰之时。三阴阳皆应。上下交而志同。不独二五也。干之初爻。即拔茅连茹以上交。四为坤之初爻。亦翩然连类而下交。三交乎上。既勿恤其孚。故四交于下。亦不戒以孚。上下一心。阴阳调和。此大道为公之盛。所以为泰。季彭己曰。失实。言三阴从阳而不为主也。阳实则能为主。阴虚则但顺承乎阳而已。不有其富之义也。中心愿者。言其出于本心也。   六五。帝乙归妹。以祉元吉。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愿也。   柔中居尊。下应九二。虚心用贤。而不以君道自专。如帝乙归妹。尽其妇道而顺乎夫子。夫如是。则贤人乐为之用。而泰可永保矣。   上六。城复于隍。勿用师。自邑告命。贞吝。象曰。城复于隍。其命乱也。   泰极必否。时势固然。阴柔又无拨乱之才。故诫以勿复用师。上既失权。下必擅命。故有自邑告命者。邑非出命之所。而今妄自出命。亦可羞矣。然上六只是无才。而以阴居阴。仍得其正。非是全无德也。但遇此时势。故命乱而出自邑人耳。   约佛法释六爻者。夫欲安忍强软二魔。须藉定慧之力。初九刚正。故内魔既降。外魔亦伏。似拔茅而连汇。九二刚中。故外魔既化。内魔不起。尚中行而光大。九三过刚。故须艰贞。方得无咎。以其本是正慧。必能取定。故为天地相际。六四正定孚于正慧。故虽不富而能以邻。知魔无实。则魔反为吾侍而如邻。六五定有其慧。故能即魔界为佛界。具足福慧二种庄严。如帝乙归妹而有祉元吉。上六守其劣定。故魔发而成乱。   (坤下干上)   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   约世道。则承平日久。君民逸德。而气运衰颓。约佛法。则化道流行。出家者多。而有漏法起。约观心。则安忍二魔之后。得相似证。每每起于似道法爱而不前进。若起法爱。则非出世正忍正智法门。故为匪人。而不利君子贞。以其背大乘道。退堕权小境界故也。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则是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内阴而外阳。内柔而外刚。内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   佛法释者。若起似道法爱。则修德不合性德之天。而万行俱不通也。向上不与向下合一。而不能从寂光垂三土之邦国也。内证阴柔顺忍。而置阳刚佛性于分外。内同二乘之小人。而置佛果君子于分外。自不成佛。不能化他成佛。故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强软二魔。人每畏惧。故泰传极庆快之辞以安慰之。令无退怯。顺道法爱。人每贪恋。故否传极嗟叹之辞以警策之。令无取着。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俭德辟难。不可荣以禄。   佛法释者。观此顺道法爱。犹如险坑之难。而不取其味。是谓不可荣以禄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汇。贞吉亨。象曰。拔茅贞吉。志在君也。   六爻皆有救否之任。皆论救否之方。不可以下三爻为匪人也。初六柔顺而居阳位。且有同志可以相济。故拔茅连汇而吉亨。但时当否初。尤宜思患豫防。故诫以贞也。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象曰。大人否亨。不乱群也。   柔顺中正上应九五阳刚中正之君。惟以仁慈培   植人心。挽回天运。故小人得其包承而吉。然在六二大人分中。见天下之未平。心犹否塞不安。不安乃可以致亨。而非小人所能乱矣。   六三。包羞。象曰。包羞。位不当也。   以阴居阳在下之上。内刚外柔。苟可以救否者。无不为之。岂顾小名小节。谚云。包羞忍耻是男儿。时位使然。何损于坤顺之德哉。易因曰。此正处否之法。所谓唾面自干。褫裘纵博者也。   九四。有命无咎。畴离祉。象曰。有命无咎。志行也。   刚而不正。以居上位。宜有咎也。但当否极泰来之时。又得畴类共离于祉。故救否之志得行。离者。附丽也。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象曰。大人之吉。位正当也。   阳刚中正。居于君位。下应柔顺中正之臣。故可以休否而吉。然患每伏于未然。乱每生于所忽。故必念念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乱。如系物于苞桑之上。使其坚不可拔。此非大人。其孰能之。   上九。倾否。先否后喜。象曰。否终则倾。何可长也。   刚不中正。居卦之外。先有否也。但否终则倾。决无长否之理。故得后有喜耳。   佛法释者。顺道法爱。非阳刚智德不能拔之。初六法爱未深。而居阳位。若能从此一拔。则一切俱拔。故勉以贞则吉亨。劝其志在于君。君即指法身实证也。六二法爱渐深。故小人则吉。大人正宜于此作否塞想。乃得进道而亨。六三法爱最深。又具小慧。妄认似道为真。故名包羞。九四刚而不正。虽暂起法爱。终能自拔而志行。九五刚健中正。故直入正位而吉。然尚有四十一品无明未断。所以位位皆不肯住。名其亡其亡。从此心心流入萨婆若海。证念不退。名系于苞桑。上九阳居阴位。始亦未免法爱。后则智慧力强。故能倾之。   (离下干上)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约世道。则倾否必与人同心协力。约佛法。则因犯结制之后。同法者同受持。约观心。则既离顺道法爱。初入同生性。上合诸佛慈力。下同众生悲仰。故曰同人。苏眉山曰。野者。无求之地。立于无求之地。则凡从我者皆诚同也。彼非诚同。而能从我于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诚同。可谓同人乎。故天与火同人。物之能同于天者盖寡矣。天非同于物。非求不同于物也。立乎上。而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诚同而可以涉川也。苟不得其诚同。与之居安则合。与之涉川则溃矣。观心释者。野是三界之外。又寂光无障碍境也。既出生死。宜还涉生死大川以度众生。惟以佛知佛见示悟众生。名为利君子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干。曰同人。(苏眉山曰。此专言二。)同人曰。同人于野亨。(苏眉山曰。此言五也。故别之。)利涉大川。乾行也。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观心释者。本在凡夫。未证法身。名之为柔。今得入正位。得证中道。遂与诸佛法身乾健之体相应。故曰同人。此直以同证佛性为同人也。既证佛体。必行佛德以度众生。名为乾行。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如日月丽天。清水则影自印现。乃君子之正也。惟君子已断无明。得法身中道。应本具二十五王三昧。故能通天下之志。而下合一切众生。与诸众生同悲仰耳。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不有其异。安显其同。使异者不失其为异。则同乃得安于大同矣。佛法释者。如天之与火。同而不同。不同而同。十法界各有其族。各为一物。而惟是一心。一心具足十界。十界互具。便有百界千如之异。而百界千如究竟元只一心。此同而不同不同而同之极致也。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同人之道。宜公而不宜私。初九刚正。上无系应。出门则可以至于野矣。故无咎。   六二。同人于宗。吝。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六二得位得中以应乎干。卦之所以为同人者也。然以阴柔不能远达。恐其近匿于初九九三之宗。则吝矣。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夫二应于五。非九三所得强同也。三乃妄冀其同。故伏戎以邀之。升高陵以伺之。然九五阳刚中正。名义俱顺。岂九三非理之刚所能敌哉。其。即指三。高陵指五。五远于三。如高陵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离象为墉。四亦妄冀同于六二。故欲乘九三之墉以下攻之。但以义揆。知必取困。故能反则而弗攻耳。   九五。同人先号啕而后笑。大师克相遇。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六二阴柔中正。为离之主。应于九五。此所谓不同而同。乃其诚同者也。诚同而为三四所隔。能弗号啕而用大师相克哉。中故与二相契。而不疑其迹。直。故号啕用师而不以为讳。郑孩如曰。大师之克。非克三四也。克吾心之三四也。私意一起于中。君子隔九阍矣。甚矣。克己之难也。非用大师。其将能乎。杨诚斋曰。师莫大于君心。而兵革为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