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 - 第 79 页/共 81 页
集说 胡氏一桂曰:案陈抟为宋太祖占,亦旁及诸爻与卦体。
三爻变,则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辞,而以本卦为贞,之卦为悔,前十卦主贞,后十卦主悔。凡三爻变者。通二十卦有图在后。
沙氏程氏曰,晋公子重耳筮得国,遇《屯》悔《豫》皆八,盖初与四五凡三爻变也,初与五用九变,四用六变。其不变者二二上,在两卦皆为八,故云皆八,而司空季子占之曰“皆利建侯。”集说 胡氏一桂曰:案《启蒙》但云占本卦之卦彖辞,然以晋侯《屯》、《豫》之占,则并占卦体可见。
熊氏朋来曰:七八皆不变爻,何以罕言七而专言八。曰:七七,蓍数也,八八,卦数也。
四爻变,则以之卦二不变爻占,仍以下爻为主。经传亦无文,今以例推之当如此。
五爻变,则以之卦不变爻占。穆姜往东宫,筮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盖五爻皆变,唯二得八,故不变也,法宜以“系小子失丈夫”为占,而史妄引《随》之彖辞以对,则非也。
六爻变,则《乾》、《坤》占二用,余卦占之卦彖辞。蔡墨曰,《乾》之《坤》曰,“见群龙无首吉”是也,然“群龙无首”,即《坤》之“牝马”“先迷”也,《坤》之“利永贞”,即《乾》之“不言所利”也。
于是一卦可变六十四卦,而四千九十六卦在其中矣,所谓“引而仲之,触类而长之,大下之能事毕矣”,岂不信哉。今以六十四卦之变,列为三十二图,最初卦者,自初而终,自一亡而下,得末卦者,自终而初,自下而卜,变在第三十二卦以前者,占本卦爻之辞,变在第三十二卦以后者,占变卦爻之辞。凡言初终上下者,据图而言,言第几卦前后以上三十二图,反复之则为六十四图,图以一卦为主,而各具六十四卦,凡四千九十六卦,与焦赣《易林》合,然其条理精密,则有先儒所未发者,览者详之。
集说 胡氏一桂曰;焦延寿卦变法,以一卦变为六十四卦,六十四卦通变四千九十六卦,而卦变之次,本之文王序卦,且如以《乾》为本卦,其变首《坤》,次《屯》、《蒙》,以至《未济》,又如以末一卦《未济》为本卦,其变亦首《乾》,次《坤》、《屯》,以至《既济》,每一卦变六个三卦,通本卦成六十四卦,紫阳夫子以爻变多寡,顺而列之,以定一卦所变之序,又以《乾》、《卦》所变之次,引而伸之,为六十四卦所变相承之序, 案 朱子三十二图,其次第最为详密,而后学之疑义有二:一曰筮法用“九”、“六”不用“七”、“八”,今四爻五爻变者,用之卦之不变爻占,则是兼用“七”、“八”也;二曰周公未系爻之先,则彖辞之用,有所不周也。三代筮法,既不尽传,今唯以经传为据而推之,则“用九”“用六”,经文甚明,而用“七”、“八”者,诸书皆无明文,唯杜预以为夏商用之,先儒已摘其非矣。考之《春秋》内外传,盖无论变与不变,及变之多寡,皆论卦之体象与其彖辞。即一爻变者,虽占爻辞,而亦必先以卦之体象与其彖辞为主,则知古人占法,未有爻辞之先,即彖辞而已周于用,既有爻辞之后,则但以专动考占,而初亦不离乎彖辞以为断也,唯其一卦可变为六十四,则两卦相参,而可以尽事物之理。故卦之有变者,意主于生卦,不主于成爻。爻之有变者,专动则有占,杂动则无占,如是则传记之文皆合,而学者之疑可释矣。至内外传言得八者三:一曰《泰》之八,则不变者也;一曰贞《屯》悔《豫》皆八,则三爻变者也;一曰《艮》之八为《艮》之《随》,则五爻变者也。诸儒以八为不动之爻,考之文意,似未符协。盖三占者,虽变数不同,然皆无专动之爻,则其为用卦一也,卦以八成,故以八识卦,犹之爻以“九”“六”成,则以“九”“六”识爻云尔,观朱子之图者,更须以《左传》、《国语》诸书互相参考。
《启蒙》附论朱子之作《启蒙》,盖因以象数言《易》者,多穿穴而不根,支离而无据。然《易》之为书,实以象数而作,又不可略焉而不讲也,且在当日言图书卦画蓍数者,皆创为异论以毁成法,师其独智而訾先贤,故朱子述此篇以授学者,以为欲知《易》之所以作者,于此可得其门户矣。今摭图书卦画蓍数之所包蕴,其错综变化之妙,足以发朱子未尽之意者凡数端,各为图表而系之以说,盖所以见图书为天地之文章,立卦生蓍为圣神之制作,万理于是乎根本,万法于是乎权舆,断非人力私智之所能参,而世之纷纷撰拟,屑屑疑辨,皆可以熄矣。
《大传》言《河图》,曰一二,曰三四,曰五六,曰七八,曰九十,则是以两相从也。《大戴礼》言《洛书》,曰二九四,曰七五三,曰六一八,则是以三相从也。是故原《河图》之初,则有一便有二,有三便有四,至五而居中;有六便有七,有八便有九,至十而又居中,顺而布之,以成五位者也。原《洛书》之初,则有一二三,便有四五六,有四五六,便有七八九,层而列之,以成四方者也。若以阳动阴静而论,则数起于上,故《河图》之一二本在上也,三四本在右也,六七本在下也,八九本在左也,《洛书》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本自上而下也,于是阳数动而变易,阴数静而不迁,则成《河图》、《洛书》之位矣。如以阳静阴动而论,则数起于下,故《河图》之一二本在下也,三四本在左也,六七本在上也,八九本在右也。《洛书》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本自下而上也,于是阳数静而不迁,阴数动而交易,则又成《河图》、《洛书》之位 自《洛书》以三三积数,为数之原,而自四以下,皆以为法焉,何则?三者天数也,故其象圆,如前图,居四方与居四偶者,或动或静,居中者一定不易而各成纵横皆十五之数矣。四者地数也,故其象方,如后图,居中居四偶与居四方者,或动或静,亦各成纵横皆三十四之数矣。自五五以下,皆以三三图为根,自六六以下,皆以四四图为根,而四四图,又实以三三图为根,赦《洛书》为数之原,不易之论也!今附四四图如左(即后二图),以相证明,其余具数学中,不悉载。
此以十六数自左而右自上而下列之第一图,其居中与居四偶者不易,而居四方者变易,则成纵横皆三十四之数第二图。
若居四方者不易,而居中与居四偶者变易,亦成纵横皆三十四之数第三图。
此以十六数自右而左,自下而上列之第一图,用前法变为两图第二图第三图。
并得纵横皆三十四之数,但其不易者,即前之变易者,而其变易者,即前之不易者此第二图同前第三图,此第三图同前第二图,盖亦阴阳互为动静之理云。
一 三 九 七用中两率,三九相乘为二十七,以一除之得二十七,以二十七除之得一。
若用一与二十七相乘,以三除之得九。以九除之得三。
二 四 八 六用中两率,四八相乘为三十二,以二除之得十六,以十六除之得二。
若用二与十六相乘,以四除之得八,以八除之得四。
《大传》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地之数,皆自少而多,多而复还于少,此加减之原也。又曰:“参天两地而倚数。”天数以三行,地数以二行,此乘除之原也,是故《河图》以一二为数之体之始,《洛书》以三二为数之用之始。然《洛书》之用,始于参两者,以叁两为根也,实则诸数循环互为其根,莫不寓乘除之法焉,而又皆以加减之法为之本。今推得洛书加减之法四,乘除之法十六,积方之法五,勾股之法四,各为图表以明之如左(即如下)。
洛书加减四法一用奇数左旋相加,得相连之偶数。
一加三为四,三加九为十二。
九加七为十六,七加一为八。
若用奇数减左旋相连之偶数,得右旋相连之奇数。
七域十六为九,一减八为七。
一用偶数左旋相加,得相连之偶数。
二加六为八,六加八为十四。
八加四为 I一二,四加二为六。
若用偶数减左旋相连之偶数,得右旋相连之偶数。
六减八为二,八减[一四为六。
四减十二为八,二减六为四。
一用奇数右旋加偶数,得相连之奇数。
一加六为七,七加二为九。
九加四为十三,三加八为十一。
若用奇数减相连之奇数,得相连之偶数。
一减七为六,七减九为二。
九减十三为四,三减十一为八。
一用偶数右旋加奇数,得相对之奇数。
二加九为十一,四加三为七。
八加一为九,六加七为十三。
若用奇数减相对之奇数,得相连之偶数。
九减十一为二,三减七为四。
一减九为八,七减十三为六。
洛书乘除十六法一用三左旋乘奇数,得相连之奇数。
三二如九,寻九二十七。
三七二十一,三一如三。
一用八左旋乘偶数,得相连之偶数。
八八六十四,八四三一卜二。
八二一十六,八六四十八。
一用三左旋乘偶数,得相连之偶数。
三四一十二,三二如六。
三六一十八,三八二十四。
一用八左旋乘奇数,得相连之偶数。
八三二十四,八九七十二。
八七五十六,八一如八。
一用二右旋乘偶数,得相连之偶数。
二二如四,二四如八。
一用七右旋乘奇数,得相连之奇数。
七七四十九,七九六十二。
七三二十一,七一如七。
一用二右旋乘奇数,得隔二位之偶数。
二九一十八,二三如六。
二一如二,二七一十四。
一用七右旋乘偶数,得相连之偶数。
七二一十四,七四二十八。
七八五十六,七六四十二。
一用一乘奇数,得本位之奇数。
一一如一,一三如三。
一九如九,一七如七。
一用六乘偶数,得本位之偶数。
六六三十六,六八四十八。
六四二十四,六二一十二。
一用一乘偶数,得本位之偶数。
一二如二,一四如四。
一八如八,一六如六。
一用六乘奇数,得相连之偶数。
六七四十二,六九五卜四。
六三一十八,六一如六。
一用四乘偶数,得相对之偶数。
四四一十六,四六二十四。
四二如八,四/\二寸’二。
一用九乘奇数,得相对之奇数。
九九八十一,九一如九。
九三二十七,几七六十三。
一用四乘奇数,得隔二位之偶数。
四九三十六,四七二十八。
四一如四,四三十二。
一用九乘偶数,得相对之偶数。
九二一十八,九八七十二。
九四三十六,九六五十四。
凡除法,除其所得之数,得其所乘之数。
《洛书》乘除十六法,可约为八法,何则?五者河洛之中数,自此以上,由五以生, 数有合数,有对数,合数生于五,对数成于十,一六二七三八四九,此合数也,皆相减而为五者也。一九二八三七四六,此对数也,皆相并而为十者也。在《河图》,则合数同方,而对数相连。在《洛书》,则合数相连,而对数相对。相合之相从者,六从一也,七从二也,八从三也,九从四也,如前乘除十六法。相对之相从者,九从一也,八从二也,七从三也,六从四也,女垢积方五法。凡以合数共乘一数,所得之数必同。乘偶既同数,乘奇则同报。若各自乘焉,则又必合矣,如三三得九,八八六十四。以对数共乘一数,所得之数必对,如三三得九,七三二十一。若各自乘焉,则又必同矣,如一一得一,九九亦八十一,二二得四,八八亦六十四。是以自乘之数,相合之相从者,此得自数,则彼亦得自数也,如一得一,六得六。此得对数则彼亦得对数也,如四得六,九得一。此得连数,则彼亦得连数也。如三得九,八亦得四,二锝四,七亦得九。相对之相从者,此得自数,则彼得对数也。如一得一,九亦得一,六得六,四亦锝六。此得连数,则彼亦得连数也,如三得九,七亦撂九,二得四,八亦得四。要皆会于一六四九而齐焉。故开平方之自乘数,止于一六四九而《洛书》之位。一六四九居上下以为经,二七三八、居左右以为纬者,此也。
《洛书》对位成十互乘成百图一与九对成十,十自乘其积一百。九自乘八十一;一自乘一;一乘九、九乘一,俱为九,共十八;合之一百,与十自乘积同。
二与八对成十。八自乘六十四;二自乘四;二乘八、八乘二,俱十六,共三十二;合之一百。
三与七对成十。七自乘四十九;三自乘九;三乘七、七乘三,俱二十一,共四十二;合之一百。
四与六对成十。六自乘三十六;四自乘十六;四乘六、六乘四,俱二十四,共四十八;合之一百。
中五含五成十。五自乘二十五;又五自乘二十五;又五互乘各二十五,共五十。合之一百。
勾三,股四,弦五。
勾九,股十二,弦十五。
勾二十七,股三十六,弦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