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解 - 第 27 页/共 81 页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侯果曰:以柔处下,履非其正,咎也。苟能絜诚肃恭不怠,虽置羞于地,可以荐奉,况藉用白茅,重慎之至,何咎之有矣。     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虞翻曰,稊,穉也。杨叶未舒称稊。巽为杨,乾为老,老杨故枯。阳在二也。十二月时,周之二月。兑为雨泽,枯杨得泽复生稊。二体乾老,故称“老夫”。女妻谓上兑,兑为少女,故曰“女妻”。大过之家,过以相与,老夫得其女妻,故“无不利”。     《象》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   虞翻曰:谓二过初与五,五过上与二。独大过之爻得过其应,故“过以相与也”。   九三:栋桡,凶。《象》曰:栋桡之凶,不可以有辅也。   虞翻曰:本末弱,故桡。辅之益桡,故“不可以有辅”。阳以阴为辅也。     九四:栋隆,吉。有他吝。   虞翻曰:隆,上也。应在于初。已与五,意在于上。故“栋隆,吉”。失位动,入险而陷于井,故“有他吝”。     《象》曰:栋隆之吉,不桡乎下也。   虞翻曰:乾为动直,远初近上,故“不桡下也”。     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虞翻曰:阳在五也。夬三月时,周之五月。枯杨得泽,故生华矣。老妇谓初,巽为妇,乾为老,故称“老妇”也。士夫谓五。大壮震为夫,兑为少,故称“士夫”。五过二,使应上。二过五,使取初。五得位,故“无咎”。阴在二多誉,今退伏初,故“无誉”。体姤淫女,故“过以相与”。使应少夫。《象》曰:“亦可丑也。”旧说以初为女妻,上为老妇,误矣。马君亦然。荀公以初阴失正,当变,数六,为女妻。二阳失正,数九,为老夫。以五阳得正位,不变,数七,为士夫。上阴得正,数八,为老妇。此何异俗说也。悲夫学之难,而以初本为小,反以上末为老。后之达者,详其义焉。     《象》曰:枯杨生华,何可久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   虞翻曰:乾为久,枯而生华,故不可久也。妇体姤淫,故“可丑”也。     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   虞翻曰:大壮震为足,兑为水泽。震足没水,故“过涉”也。顶,首也。乾为顶,顶没兑水中,故“灭顶凶”。乘刚,咎也。得位,故“无咎”。与灭耳同义也。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九家易》曰:君子以礼义为法,小人以畏慎为宜。至于大过之世,不复遵常,故君子犯义,小人犯刑。而家家有诛绝之罪。不可咎也。大过之世,君子逊遁,不行礼义,谓当不义则争之,若比干谏而死是也。桀纣之民,可比屋而诛。上化致然,亦不可咎。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是其义也。     《序卦》曰: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   崔觐曰:大过不可以极,极则过涉灭顶,故曰“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也。   (坎下坎上)。坎:习坎,有孚,唯心亨,行有尚。   虞翻曰:乾二五之坤,与离旁通。于爻,观上之二。习,常也。孚,信,谓二五。水行往来,朝宗于海,不失其时,如月行天,故习坎为孚也。     维心亨,   虞翻曰:坎为心。乾二五旁行流坤,阴阳会合,故“亨”也。     行有尚。   虞翻曰:行谓二,尚谓五也。二体震,为行动得正应五,故“行有尚,往有功也”。     《彖》曰:习坎,重险也。   虞翻曰:两象也。天险地险,故曰“重险也”。   水流而不盈,   荀爽曰:阳动阴中,故“流”。阳陷阴中,故“不盈”也。   陆绩曰:水性趋下,不盈溢崖岸也。月者水精,月在天,满则亏,不盈溢之义也。     行险而不失其信。   荀爽曰:谓阳来为险,而不失中。中称信也。   虞翻曰:信,谓二也。震为行。水性有常,消息与月相应,故“不失其信”矣。     维心亨,乃以刚中也。   侯果曰:二五刚而居中,则“心亨”也。     行有尚,往有功也。   虞翻曰:功谓五。二动应五,故“往有功也”。     天险不可升也,   虞翻曰:谓五在天位。五从乾来,体屯难。故“天险不可升也”。     地险山川丘陵也。   虞翻曰:坤为地,乾二之坤,故曰“地险”。艮为山,坎为川;半山称丘,丘下称陵。故曰“地险山川丘陵也”。     王公设险以守其国,   虞翻曰:王公大人谓乾五。坤为邦。乾二之坤成坎险,震为守,有屯难象。故“王公设险以守其国”。离言王用出征以正邦是也。   案:九五,王也,六三,三公也。艮为山城,坎为水也。王公设险之象也。     险之时用大矣哉。   王肃曰:守险以德,据险以时,成功大矣。     《象》曰:水洊至,习坎。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   陆绩曰:洊,再。习,重也。水再至而溢,通流不舍昼夜。重习相随以为常,有似于习,故君子象之。以常习教事,如水不息也。   虞翻曰:君子谓乾。五在乾,称大人;在坎,为君子。坎为习、为常,乾为德,震为行,巽为教令,坤为事,故“以常德行习教事”也。     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干宝曰:窞,坎之深者也。江河淮济,百川之流行乎地中,水之正也。及其为灾,则泛溢平地,而入于坎窞,是水失其道也。刑狱之用,必当于理,刑之正也。及其不平,则枉滥无辜,是法失其道也。故曰“入于坎窞,凶”矣。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虞翻曰:习,积也。位下,故习坎为人。坎中小穴称窞。上无其应,初二失正,故曰“失道凶”矣。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   虞翻曰:阳陷阴中,故“有险”。据阴有实,故“求小得”也。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荀爽曰:处中而比初三,未足为援。虽求小得,未出于险中。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虞翻曰:坎在内,称来,在坎终,故“来之坎坎”。枕,止也。艮为止。三失位乘二,则险。承五隔四,故“险且枕”。入于坎窞,体师三舆,故“勿用”。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干宝曰:坎,十一月卦也。又失其位,喻殷之执法者,失中之象也。来之坎者,斥周人观衅于周也。枕,安也。险且枕者,言安忍以暴政加民,而无哀矜之心,淫刑滥罚,百姓无所措手足,故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   虞翻曰:震主祭器,故有“樽簋”。坎为酒。簋,黍稷器。三至五,有颐口象。震献在中,故为“簋”。坎为木,震为足;坎酒在上,樽酒之象。贰,副也。坤为缶,礼有副樽,故“贰用缶”耳。     内约自牖,终无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