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会文献汇编 - 第 33 页/共 368 页
第二节 轮回
一、《天说》论戒杀与轮回
戒杀释疑
其二曰,又问:彼云梵纲言一切有生,皆宿生父母,杀而食之,即杀吾父母。如是,则人亦不得行婚娶,是妻妾吾父母也;人亦不得置婢仆,是役使吾父母也;人亦不得乘骡马,是陵跨吾父母也。士人僧人不能答,如之何。
⑴意在深戒杀生
予曰,梵纲止是深戒杀生,故发此论。意谓恒沙刦来,生生受生生,生必有父母,安知彼非宿世父母乎?盖恐其或己父母,非决其必己父母也。
⑵以儒家事理为喻
若以辞害意,举一例百,则儒亦有之。礼禁同姓为婚,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彼将曰,卜而非同姓也,则婚之固无害。此亦曰,娶妻不知其为父母,为非父母,则卜之;卜而非己父母也,则娶之亦无害矣。《礼》云:倍年以长,则父事之。今年少居官者何限,其舁轿引车张盖执戟,必儿童而后可。有长者在焉,是以父母为隶卒也。如其可通行而不碍,佛言独不可通行乎?
⑶戒杀乃大道明训
夫男女之嫁娶,以至车马童仆,皆人世之常法,非杀生之惨毒比也。故经止云,一切有命者不得杀,未尝云一切有命者,不得嫁娶,不得使令也。如斯设难,是谓骋小巧之迂谭,而欲破大道之明训也,胡可得也。
轮回真实
复次彼书杜撰不根之语,未易悉举。如谓人死其魂常在,无轮回者。既魂常在,禹汤文武,何不一诫训于桀纣幽厉乎;先秦两汉唐宋诸君,何不一致罚于斯、高、莽、操、李、杨、秦、蔡、之流乎?既无轮回,叔子何能说前生为某家子,明道何能忆宿世之藏母钗乎?牛哀化虎?邓艾为牛?如斯之类?班班载于儒书,不一而足,彼皆未知,何怪其言之舛也。
二、轮回辩
戒杀与不戒婚娶矛盾
辩曰:按《实义》第五篇,正轮回六道之诬,略有六端。今所辩一切有生,皆宿生父母云者,是其第六。则前五端,皆屈服无辞,必可知矣。第六端言:据轮回之说,一切有生,恐为宿世父母,不忍杀而食之;则亦不宜行婚娶,使仆役,跨骡马,恐其宿世为我父母眷属等。此理甚明,无可疑者。今辩曰,恒沙劫来,生生受生生,生必有父母,盖恐其或己父母。非谓其决己父母也。夫恐其或然,则不宜杀之,不谓其决然?则可得而婚娶之,役使之,骑乘之,于理安乎?
卜筮决疑甚难
夫生生必有父母,恒沙劫来,转生至多;父母亦至多,其为叔伯尊行、兄弟子孙、亲戚君师朋友尤多。而吾一生所役使用度诸物又多。轮回果有,必将遇一焉,岂卜可避免乎?佛教明言,卜筮等事,皆不应作。今又教人卜度前世事,不犯佛戒乎?卜何能知人事,即目前事,卜而偶中者,百中仅一耳,其不验者至多,能知前世事乎?能知沙劫以来,生生世世事乎?婚娶可卜而避之,则役使骑乘等,亦可卜而避之,云何不卜乎?吾一卜甚易,父母眷属,役使骑乘,甚辱甚劳,又何惮不以吾之甚易,免彼劳辱也。即日用间,又不胜卜矣。
引喻儒家事理不当
故又转为倍年父事之说。礼言倍年父事,盖父执也,非谓贵贱不伦者,一概皆父事之也。不然,以六尺之孤,而临王位,无所措其手足矣。从上言,恐为父母转生,不应杀食等者,谓真父母,不谓似父母也。云何得言,今年少居官者,皆以似父母之长年为隶卒,则亦可以真父母之转生者为妻妾童仆骑乘乎?何其引喻之不伦耶。
天主不使人轮回
⑴天主必不使人转为禽兽
凡辩论事情,宜循其本。《实义》所云,盖以此证轮回之必无耳。意若曰,天主造物,既使人转生为禽兽,又不令人知之;万一为其宿生父母,而杀食之,骑乘之,又为大罪,则是以天下为大阱而罔民也,故知天主必不使人转为禽兽也。
⑵天主必不使人转为人
既使人转生为人,又不令人知之;万一为其宿生父母,而嫁娶之,役使之,又为大罪,亦罔民也,故知天主必不使人转为人也。此本意也。
轮回之说不可证实
若欲明轮回之必有,亦宜条论其所以必有之故;既能明其必有,然后别生他论可也。今者空然坐据轮回之必有,而曲论其所以处置之术,是谓不揣其本而齐其末;犹向者坐据三千大千之必有,而遽欲小天主而尊佛。乘浮云,摧泰山,其失略等矣。
杀生嫁娶合理可行
既明轮回之必无,则禽兽可得而杀与用,人可得而嫁娶使令,此理灿然,云何小巧迂谭乎?
三、灵魂辩
灵魂常在合理
人死其魂常在,必然之理。必如是然后善恶之报无尽,然后可以劝善而惩恶,顾犹有不觉不力者焉。藉其泯灭,岂不令小人幸免,而君子枉受为善之苦劳乎哉?
佛教亦主张灵魂不灭
天主教与佛多有相左,至言灵魂不灭,佛教中亦有之,云何自背其说乎?灵魂必灭,彼往生成佛升天者何物乎?轮回六道,地狱受苦者,又何物乎?
赏善罚恶证灵魂不灭
禹汤诸君,其灵魂必不灭,然桀、纣、斯、高、等之殃罚,天主主之,非诸君事也。此理甚长,今未易罄。若言不行罪罚,以证灵魂必灭,则《三笔》所载,某为城隍,某为阎王甚众,若将信之,其灵魂不在乎?其家子孙童仆犯有过失,亦能诲督罚治之乎?此可谓轻于持论矣。
四、转生释疑
转生之说多是讹传
某前生为某家子,某转生为某物,佛书与小说书多有之。然而讹传妄证者至众,往往有载入刻中,传播远迩,而历其地询其人乃毫无影响者。是知书传所说,未可信也。
魔鬼以之以惑人
万一果有之,则是魔鬼凭依以诳惑人,使从其类。信之是堕其计中,尤不可之大者。
转生教之说是佛
且此等传记。皆佛入中国始有之。何汉以前,了无一人知前身事乎?
转生之说质疑
佛果以轮回诱人为善去恶,宜使人明知之,云何亿兆之中,仅得一二也?
转生之证质疑
载于儒书便为可信,则今小说家,汗牛充栋,尽皆宝事,于理难言矣。
第三节 事天学说
一、《天说》论事天之说
中国事天之说全备
《天说》三曰:复次南郊以祀上帝,王制也。曰钦若昊天,曰钦崇天道,曰昭事上帝,曰上帝临汝,二帝三王所以宪天而立极者也。曰知天,曰畏天,曰律天,曰则天,曰富贵在天,曰知我其天,曰天生德于予,曰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是遵王制。集千圣之大成者,夫子也。曰畏天,曰乐天,曰知天,曰事天,亚夫子而圣者,孟子也。事天之说,何所不足,而俟彼之创为新说耶?
愿天主天讨治之
以上所陈,倘谓不然,乞告闻天主,倘予怀妒忌心,立诡异说,故沮坏彼王教,则天主威灵洞照,当使猛烈天神下治之以饬天讨。
二、事天之说辩
儒家与佛教的事天之说有别
辩曰:彼说所引南郊祀上帝,与诗书所言钦若昭事等,以为从古帝王,皆事天也。夫释氏而肯言帝王之事天,此吾所甚愿也。引孔孟言知天事天等,以为孔孟教人事天也。夫释氏而肯言孔孟之事天,又吾所甚愿也。何者?至是而天乃大矣,不若向者三千大千之云,至众多卑微矣。虽然,其如背佛何?佛既居大梵天王于弟子列,其忉利天王,不能当周天子之舆台。中国圣贤所事之昊天上帝,则亦忉利天王耳。尧、舜、孔、孟等,岂知有欲界、色界、无色界、诸天乎?若果以佛为主,则尧、舜、孔、孟等,亦所谓舍周天子不事,而事其舆台;周天子所必诛,臣事周天子者所必诛也。今既事佛矣,又盛称诸事天者为宪天立极,为集千圣之大成,为亚圣,则是以周天子为天子可,以周天子之舆台为天子亦可也,世岂有如是两可之理乎?既以为两可,则彼居一天之下,其中心实未尝不以一天主为至尊无上,未尝不以诸帝王圣贤事天、畏天者为当然不易之理。
天主教与佛教的天主说无法两立
虽习闻三千大千之说, 习称佛言不诳不异,实亦未尝真见其然,以为昭灼无疑,特溺于所闻,姑为之因仍演说云耳。今设立两端,求其必定归一。从佛则天主为至微至卑,天主必罪之;从天主则佛为至妄至诞,佛必罪之。将何从焉,必且首鼠两难,必不敢尽舍天主而归佛矣。此等意象,出于人之灵心,不可强也,不可灭也,不可欺也。试人人扪心求之,谁独不然乎哉?诚见其然,即是去伪即真之机括,故曰吾所甚愿也。若其两难适从,惶惑无措,即当相与讲论商榷,研析几微,务求至当,披剥至尽,岂有永无归一之理?故曰辩者吾所甚愿也。
四、无须天主教新说辩
事天有待于新说
但云事天之说无所不足,何俟创为新说,此又伤于率尔矣。若儒书言天果无不足,更无一语可加,今来所举,止于推演旧文,是则不名新说;果系新说,为儒书所未有者,便可发明补益,又安知非足其所不足者乎?夫帝王圣贤言事天、畏天等,信有之。然帝王圣贤自为此,必教人共为此,又必期人人尽为此,然后谓之帝王圣贤耳。今天下,果能人人昭事奉若,人人日日事事言言念念,皆无毫毛过失获罪于天,则帝王圣贤所言所愿,无一不满,真可谓无所不足矣,真无俟创为新说矣;若犹未也,则帝王圣贤之志,此时尚为未遂,果有待后人之足之也。然则尧舜孔孟而在今日,抚此民物,自知钦崇奉若之志未为畅满,必将求所以满之之术,如饥于食,渴于饮焉。闻有传述天主之教教人钦崇奉若,牖民使归诚于天主,祈天主愿降佑于民,究将使人人日日。果无获罪于天者,必且速致之;按其书与言,必共讨论之;论之而当,必尊信力行之。何谓不俟新说乎?事天者守其已陈之说,无俟于新;所俟于新者,必佛说而后可乎?
天主教非今日之新创
吾天主之教,自开辟以来,相传至今,历历自有原委。其间一字一句,一事一法,不出于天主不由千百圣贤真传实授的然无疑者,不以入之经传,谁敢自立一矩矱、自撰一文言?特中华远未及传,近岁乃至耳,非今日创为之新说也。
中国事天学说有缺陷
若中国尧舜孔孟言天事天之书,火于秦。黄老于汉,佛于六朝,以降又杂以词章举业,功名富贵;书既残缺,所言所事,又未见人人日日投诚致行之,何谓已足乎?
事天学说有待参求阐发
即使已足矣,相与参求阐发,又奚所不可乎?若稍有其书有其言便谓已足,则尧舜之后,安用孔孟乎?真法尧、舜、孔、孟者,必不据尧、舜、孔、孟残缺之言,而距人千里之外也。天主之能无尽,仁爱无尽,谤者害者,无不怜悯之,诱掖之。
五、云栖心知有天主
今者一言沮坏,谓且遽饬天讨,吾安敢知。然言天主威灵洞照,则又知有天主。向者三千大千之说,果未能灼然无疑,又一徵也。不然,佛至大,忉利天王至小,果信其然,何得于佛弟子,敢命天神饬天讨乎?若真见其不能讨,而姑为是语,又犯妄言两舌戒矣。余闻此翁,天资朴实,有意为善,特囿于本教,未能透脱耳。惜哉惜哉!
第四节 杀生
一、《天说》论杀生
《天说》余曰:予顷为天说矣,有客复从而难曰:卜娶妇,而非己父母也,既可娶;独不曰,卜杀生而非己父母也,亦可杀乎?不娶而生人之类绝,独不曰去杀而祭祀之礼废乎?被难者默然,以告予。
杀生是断不可为之恶
予曰:古人有言,卜以决疑,不疑何卜?同姓不婚,天下古今之大经大法也,故疑而卜之;杀生,天下古今之大过大恶也,断不可为,何疑而待卜也。不娶而人类绝,理则然矣。不杀生而祀典废,独不闻二簋可用享,杀牛之不如礿祭乎,则祀典固安然不废也。即废焉,是废所当废,除肉刑、禁殉葬之类也,美政也。嗟乎!卜之云者,姑借目前事,以权为比例,盖因明通蔽云尔。子便作实法会,真可谓杯酒助欢笑之迂谭,俳场供戏谑之诨语也。然使愚夫愚妇,入乎耳而存乎心,害非细也,言不可不慎也。
杀生亦断慧命
客又难,杀生止断色身,行淫直断慧命,意谓杀生犹轻,不知所杀者彼之色身,而行杀者,一念惨毒之心,自己之慧命断矣,可不悲夫?
二、卜筮非论辩
辩曰:夫卜筮阴阳之说,人世之大害,不可信用也,矧曰用以卜前世事乎?害之中复有害焉。且卜而可信,则三千大千世界,尚不知其有耶否耶,宜先卜之。卜而无有,宜屏绝不言,如是可谓能信卜者。苟为不然,则其于卜也,犹在疑信之间,只以是为权宜副急之策,乃弥见其辞之穷耳。何明之因,何蔽之通乎?今所论者,轮回之有与不有,在《实义》《畸人》《七克》诸篇,稍说其一二矣。若信为必有者,愿显举诸篇,对析其理,勿以卜之一言,姑借权比云尔也。
三、杀生的功罪赏罚辩
然则杀生如何?曰杀生不杀生,不可为功与罪,有所附则为功与罪。如杀生者为事邪魔,恣淫欲,及和合诸恶事,则杀生大罪也。如不杀生为信有轮回故,是显背天主赏罚之正经,若世法擅改律令者,则不杀生大罪也。如少杀生为事天主故,则爱物亦徵其爱天主,少杀生为养人故,则爱物亦徵其爱人,此为功矣。倘无所附丽,其爱情全向于物,但能不为轮回而爱之者,则非功亦非罪也。
四、戒杀辟妄
戒杀非律法
若言尽不可杀,杀之者为天下古今之大过大恶,则天主未尝有是命。古西土圣贤,及所闻于中土圣贤者,亦未尝有是训。万国君臣,所以约束人民者,亦未尝有是律。何所据而名之罪恶若斯甚乎?夫教训法律,因于理而出,理附于事势而见者也。教训法律、事理事势,又天下古今之公物也。一物不可杀,即物物不可杀。一人不可杀生,即人人不可杀生。一时不可杀生,即百千万年不可杀生。
戒杀将灭人
⑴生人之初戒杀将使世上无人
如此,岂非自今以前,上溯之至于生人之初,人人不杀生乎?果若是也,则世界安得有人?
①造物主为人生万物
造物之初,先有万物,然后有人。造物之主,本为人而生万物也,尝命人主万物矣,尝命人用万物矣。
②人杀生以自卫
自生人之祖有方上主之命,因而鸟兽亦方人之命。于斯时也。爪牙角毒鸟兽之猛百倍于人,皆能杀人而食之。才智者出,不得已作为五兵纲罟之属,以自救而制胜。因而食其肉,衣其皮。是食肉衣皮起于杀鸟兽,杀鸟兽起于自救其命,自求其命起于鸟兽之能杀人也。寇贼奸宄妄杀人,制治者杀之,鸟兽能杀人,何独禁杀之乎?
③人杀生以生存
相沿至于尧舜之世,犹曰兽蹄鸟迹交于中国,是尧舜以前更多也。益烈山泽,禹治洪水,然后害人者消。益烈山泽,不杀之乎?不杀能驱而放之,而消之乎?自是以来。鸟兽之迹不交,食人之鸟兽既远,人亦不得恒食鸟兽,于是稼穑之利兴。则犹有食稼穑之鸟兽,稼穑尽,犹之乎杀人也,于是作为蒐苗獮狩四时之田。田者,猎于田中,去其害稼穑者,此皆杀生之所自来也。
④人不杀生则灭亡
如生人以来,天主遂著杀生之戒,则一虫之微,杀一人有余矣,况其他毒螫鸷猛者万端?彼得而杀人,人不得而杀之,岂能以生人之至寡,当彼至众乎?尧舜之世,著杀生之戒,不烈山泽,驱蛇龙;兽蹄鸟迹,何时消乎?不为四时之田,稼穑卒痒,人不尽饥而死乎?如此人类之灭久矣,安得有帝王圣贤,又安得有所谓佛者,起而为众生戒杀也。
⑵今日戒杀将使世上之人灭绝
则彼将曰,生人之初固然,至于今鸟兽不甚杀人,人宜戒杀。如此岂非自今以后,至于百千万年,人人不可杀生乎?果行此,则数十百年以后,世界又无人矣。鸟兽至易蕃育也,不杀之则亦不宜搏击,恐致死也。不杀不搏击,必将居人之居,食人之食。一蝗之类能尽谷,一虎之类能尽人。何况其余毒螫鸷猛者万端。彼得而杀人,人不得而杀之。不出十年,而鸟兽遍国中;不出百年,而天下无孑遗,自然之势也。若曰,我不杀之,而能驱逐之,捍卫之。第不知何法而能驱逐之、捍卫之也?彼徒见今畏死之鸟兽避人,初不知不杀之后,强者攫,弱者援噬,攫人而夺之食矣。度其势,不至于人杀之,则必至于杀人。杀生之戒,又焉能充其类也乎?必充其类,将拱手就噬而让此世界于鸟兽。
戒杀非常法
不知天主造此世界,为人耶,为鸟兽耶?如为鸟兽,乌用生人?如果为人,人曷为拱手就噬,而让之于鸟兽?如必曰,生人之初,可以杀之;百年之后,待其杀人也。可以杀之,特今世不可以杀之,即非世世通行之常法。如曰,他人杀之,鸟兽既远避矣,不我杀矣,我可以无杀之,即又非人人通行之常法。如曰,彼能杀人之鸟兽可杀之,此不能杀人之鸟兽不可杀之,即又非物物通行之常法。夫我之法,既不可为天下古今之大常,犯之者,又焉得为天下古今之大过大恶哉?
五、天主不戒杀
故天主造物,无所不能,倘有意戒杀,必不为此鸟兽与人不可两存之势。既有此不两存之势,即有可杀而用之之理,即不宜有禁杀之教训法律。故千古帝王圣贤,止于爱养,时取节用之,未为失也,岂可与肉刑、殉葬同类讥之乎?肉刑、殉葬,人也。人与物轻重之分久矣,必欲等无轩轾,须果有轮回而后可。轮回又必不可得有,则人与物必不能等无轩轾。定有定无,倘未信者,请须后命,相与商求是正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