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 第 26 页/共 53 页

政府之正鹄不变者也,至其权限则随民族文野之差而变,变而务适合于其时之正鹄。   譬诸父兄之于子弟,以导之使成完人为正鹄。当其孩幼也,父兄之权限极大,一言一动,一饮一食,皆干涉之,盖非是则不能使之成长也。   子弟之智德才力,随年而加,则父兄之干涉范围,随年而减。使在弱冠强仕之年,而父母犹待以乳哺孩抱时之资格,一一干涉之,则于其子弟成立之前途,必有大害。夫人而知矣,国民亦然。当人群幼稚时代,其民之力未能自营,非有以督之,则散漫无纪,而利用厚生之道不兴也;其民之德未能自治,非有以钳之,则互相侵越,而欺凌杀夺之祸无穷也。   当其时也,政府之权限不可不强且大。及其由拨乱而进升平也,民既能自营矣,自治矣,而犹欲以野蛮时代政府之权以待之,则其俗强武者,必将愤激思乱,使政府岌岌不可终日;其俗柔懦者,必将消缩萎败,毫无生气,而他群且乘之而权其权、地其地、奴其民,而政府亦随以成灰烬。   故政府之权限,与人民之进化成反比例,此日张则彼日缩,而其缩之,乃正所以张之也。   何也?政府依人民之富以为富,依人民之强以为强,依人民之利以为利,依人民之权以为权,彼文明国政府,对于其本国人民之权,虽日有让步,然与野蛮国之政府比较,其尊严荣光,则过之万万也。   今地球中除棕、黑、红三蛮种外,大率皆开化之民矣。然则其政府之权限当如何?   曰:凡人民之行事,有侵他人之自由权者,则政府干涉之,苟非尔者,则一任民之自由,政府宜勿过问也。所谓侵人自由者有两种:一曰侵一人之自由者,二曰侵公众之自由者。   侵一人自由者,以私法制裁之;侵公众自由者,以公法制裁之。私法、公法,皆以一国之主权而制定者也,(主权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国体之所属而生差别。)而率行之者,则政府也。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史称尧舜无为而治,若今日立宪国之政府,真所谓无为而治也。不然者,政府方日禁人民之互侵自由,而政府先自侵人民之自由,是政府自己蹈天下第一大罪恶。(西哲常言:天下罪恶之大,未有过于侵人自由权者。)而欲以令于民,何可得也!且人民之互相侵也,有裁制之者;而政府之侵民也,无裁制之者;是人民之罪恶可望日减,而政府之罪恶且将日增也。故定政府之权限,非徒为人民之利益,而实为政府之利益也。   英儒约翰?弥儿所著《自由原理》(John Stuart Mills On Liberty)   有云:纵观往古希腊、罗马、英国之史册,人民常与政府争权。   其君主或由世袭,或由征服,据政府之权势,其所施行,不特不从人民所好而已,且压抑之蹂躏之。民不堪命,于是爱国之义士出,以谓人民之不宁,由于君权之无限,然后自由之义乃昌。人民所以保其自由者,不出二法:一曰限定宰治之权,与君主约,而得其承诺,此后君主若背弃之,则为违约失职,人民出其力以相抵抗,不得目为叛逆是也;二日人民得各出己意,表之于言论,著之于律令,以保障全体之利益是也。此第一法,欧洲各国久已行之;第二法,则近今始发达,亦渐有披靡全地之势矣。   或者曰:在昔专制政行,君主知有已不知有民,则限制其权,诚非得已。今者民政渐昌,一国之元首,(元首者,兼君主国之君主、民主国之大统领而言。)殆皆由人民公选而推戴之者,可以使之欲民所欲而利民所利,暴虐之事,当可不起。然则虽不为限制亦可乎?曰:是不然,虽民政之国,苟其政权限不定,则人民终不得自由。何也?民政之国,虽云人皆自治而非治于人,其实决不然。一国之中,非能人人皆有行政权,必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分。其所施政令,虽云从民所欲,然所谓民欲者,非能全国人之所同欲也,实则其多数者之所欲而已。   (按:民政国必有政党,其党能在议院占多数者,即握政府之权,故政治者,实从国民多数之所欲也。往昔政学家谓政治当以求国民全体之幸福为正鹄,至硕儒边沁,始改称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正鹄,盖其事势之究者,仅能如是也。)苟无限制,则多数之一半,必压抑少数之一半,彼少数势弱之人民,行将失其自由,而此多数之专制,比于君主之专制,其害时有更甚者。故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无论何种政体之国,皆不可不明辨者也。   由此观之,虽在民权极盛之国,而权限之不容已,犹且若是,况于民治未开者耶?   记不云乎:“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也?”   故文明之国家,无一人可以肆焉者,民也如是,君也如是,少数也如是,多数也如是。   何也?人各有权,权各有限也。权限云者,所以限人不使滥用其自由也。滥用其自由,必侵人自由,是谓野蛮之自由;无一人能滥用其自由,则人人皆得全其自由,是谓文明之自由。   非得文明之自由,则国家未有能成立者也。   中国先哲言仁政,泰西近儒倡自由,此两者其形质同而精神迥异,其精神异而正鹄仍同。何也?仁政必言保民,必言牧民。牧之保之云者,其权无限也,故言仁政者,只能论其当如是,而无术以使之必如是。虽以孔孟之至圣大贤,哓音瘏口以道之,而不能禁二千年来暴君贼臣之继出踵起,鱼肉我民,何也?治人者有权,而治于人者无权,其施仁也,常有鞭长莫及、有名无实之忧,且不移时而熄焉;其行暴也,则穷凶极恶,无从限制,流毒及全国,亘百年而未有艾也。圣君贤相,既已千载不一遇,故治日常少而乱日常多。若夫贵自由定权限者,一国之事,其责任不专在一二人,分功而事易举,其有善政,莫不遍及,欲行暴者,随时随事,皆有所牵制,非惟不敢,抑亦不能,以故一治而不复乱也。   是故言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者,谓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约而定其界也,非谓政府畀民以权也。(凡人必自有此物,然后可以畀人,民权者非政府所自有也,何从畀之?孟子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亦以天下非天子所能有故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政府若能畀民权,则亦能夺民权,吾所谓形质同而精神迥异者此也。然则吾先圣昔贤所垂训,竟不及泰西之唾余乎?是又不然,彼其时不同也。吾固言政府之权限,因其人民文野之程度以为比例差。   当二千年前,正人群进化第一期,如扶床之童,事事皆须借父兄之顾复,故孔孟以仁政为独一无二之大义,彼其时政府所应有之权,与其所应尽之责任,固当如是也。政治之正鹄,在公益而已。今以自由为公益之本,昔以仁政为公益之门,所谓精神异而正鹄仍同者此也。但我辈既生于今日,经二千年之涵濡进步,俨然弃童心而为成人,脱蛮俗以进文界矣,岂可不求自养自治之道,而犹学呱呱小儿,仰哺于保姆耶?抑有政府之权者,又岂可终以我民为弄儿也?权限乎?建国之本,太平之原,舍是曷由哉!   政治学学理摭言   (1902年9月2日、10月16日)   近世欧美各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诸条件,大率应用最新最确之学理。骤视之,其言简不待喋喋矣。顾吾国人士,知此者希,不揣冒昧,因涉猎所及,辄引伸之以下解释。   一彼一此,首尾不具,不足以称著述,故名曰摭言。   君主无责任义凡立宪君主国之宪法,皆特著一条曰:君主无责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此其义何?曰:此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也,此防杜革命之第一要著也。   君主者,一国之元首,而当行政机关之冲者也。凡行政者不可不负责任。行政者而不负责任,则虽有立法机关,亦为虚设,所公立之法度,终必有被蹂躏之一日,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终不得协和,是立宪国所大忌也。然则行政首长之君主,反著明其无责任,以使之得自恣,毋乃与立宪精神相矛盾耶?而岂知立宪政体之所以为美妙者,皆在于此。   宪政之母,厥惟英国。英国人有恒言曰:“君主不能为恶。”   以皮相论之,此可谓极无理之言也。夫君主亦犹人耳,人性而可使为不善也,岂其履此九五而遂有异也。虽然,考诸英国今日之实情,则此言良信矣。于何证之?夫所谓君主之恶者,则任用不孚民望之大臣以病民一也,民所欲之善政而不举二也,民所恶之秕政而强行三也。英国则何如?英国宪法,皆不成文,故各种权力范围之消长,其沿革不可不征诸历史。   今考英国任命大臣之成例,自千六百八十九年维廉第三纳桑达仑之言,命下议院中最占多数之党派之首领,使组织政府,以后沿为成案。   凡非得议院多数之赞成者,不得在政府。至后安时代,兹例益定。当时首相玛波罗,本保守党首领,及战事起,保守党虽反对,而进步党赞成之,政府卒不更易,是其证也。及占士第三,虽欲自揽政权,任用私人,卒为议会所抗,不能行其志。至占士第四、维廉第四时,王权之限制益严,逮前皇维多利亚六十年中,此例益铁案如山,不能动矣。尔后格兰斯顿、的士黎里两雄角立时代,每当总选举时,在朝党察视议会中不及敌党之多数,即不待开国会而自行辞职。   由此观之,英国政府各大臣,非得以君主之意而任免之者也,其任免之权,皆在国民。   是君主不能任用失民望之大臣以病民,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一也。英国当查里士第二、维廉第二时代,凡政府会议,则君主亦列席而置可否焉。   占士第一以后,此例遂废,一切政略,由大臣行之,君主绝不过问。   夫大臣之办理政务,非经君主画诺不能施行,固也;虽然,若大臣以不能实行其政略之故,欲去其职,而国会赞成大臣,必欲要求其实行,乃至各选举区皆赞成国会之要求,则君主便不得拒之。故名士安逊尝言:“英国自一千七百十四年以后,君主与大臣,其实权易位;前者则君主经大臣之手以治国,后此则大臣经君主之手以治国也。”云云。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阻民所欲行之善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二也。   自享利第八以来,君主屡独断以办外交之事。及占士第三以后,至于今日,凡君主引见外国使臣,必以外务大臣陪席,其与外国君主来往书简,非经首相或外务大臣一览,不能发出,而君主特权之自由,殆皆丧失。   又不徒于外交为然耳,于内治亦然。占士第四时,尝有爱尔兰人受死罪之公判者,王欲自行特权,命爱尔兰总督赦之,首相罗拔比尔反对之,谓非经责任大臣之手,不能行此权,其事遂止。   自兹以往,王者益无敢自恣矣。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强行民所恶之秕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三也。质而言之,则英国君主岂徒不能为恶而已,虽善亦不能为。顾称此不称彼者,恶则归大臣,善则归其君耳。虽然,彼君主者既肯尽委其权于国民所信用之大臣,而不与之争,斯即善之大者也,则虽谓英国君主能为善不能为恶,谁曰不宜!   夫人至于不能为善,不能为恶,则其万事毫无责任,岂待问哉!故英国国民,无贵无贱,无贫无富,无老无幼,无男无女,无不皆有责任,惟君主则真无责任。英国宪政,各国宪政之母也,故凡立宪国之有君主者,莫不以“无责任”之一语,泐为宪文。虽其行用特权之范围,不无广狭之殊,要其精神,则皆自英国来也。所谓君主无责任者,如是而已,如是而已。   君主所以必使之无责任者何?曰:避革命也。(此义本甚浅显,人人意中所有也。   而在立宪君主国之学者,多不肯揭破言之。日本人尤大忌焉,则美其名曰,君主神圣故无责任,有特权故无责任。)凡有责任者,不尽其责则去,不尽其责而不去,则夫立于监督之地位者,例得科其罪而放逐之,此天地之通义也。儒教之言君主政体,则有责任之君主也,故曰:“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未闻弑君。”故曰:“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故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春秋》之义,凡君主为孔子所绝者,不一而足,绝之者,皆以其不尽责任也。孟子言责任之义,尤深切著明。其语齐王云:“友人冻馁妻子则如之何?士师不能治事则如之何?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皆以唤醒责任观念也。又云:“求牧与刍而不得,则反诸其人乎,抑亦立而视其死与?”皆责任之义也。)凡以示夫监督人所应行之权利也。夫代表一国而当行政之冲者,其责任非犹夫寻常责任也,十事九尽责而一不尽焉,则固已不可以尸其位。而彼君主者,终其身而当此冲者也,短者数年,长者数十年,虽舜禹复生,岂能保无百一之失乎?有之而民隐忍焉,今日可隐忍其一,他日即可隐忍其百,而政其紊、国其颓矣。有之而民不隐忍焉,则是革命终无已时也。夫一人之身,数十年之久,而其责任之难完,固已如是,而况乎世及以为礼,卜世至数十,卜年至数百者耶?   若是乎,君主与责任,势固不能并行。重视君主,则不可不牺牲责任,重视责任,又不可不牺牲君主,而孔孟乃欲两利而俱存之,此所以中国数千年君主,有责任之名,无责任之实,而革命之祸,亦不绝于历史也。   泰西之民知其然也,以为凡掌一国行政之实权者,可不负责任;既负责任,则必随时可以去之留之,而不能以一人一姓永尸其位。而所谓实权者,或在元首焉,或在元首之辅佐焉。苟在元首,则其元首不可不定一任期,及期而代,如古罗马之“孔苏”,今合众国、法兰西之“伯理玺天德”是也;苟欲元首之不屡易,则其实权不可不移诸元首以下之一位,今世立宪君主国所谓责任大臣是也。故夫一国之元首,惟无实权者乃可以有定位,惟无定位者乃可以有实权,二者任取一焉,皆可以立国;混而兼之,国未有能立者也,即立矣,未有能久存于今日物竞天择之场者也。善哉君主无责任,黠哉君主无责任!   君主无责任,故其责皆在大臣。凡君主之制一法,布一今,非有大臣之副署(副于君主以署名也),则不能实行。故其法令之不惬民望者,民得而攻难之,曰:吾君本不能为恶也,今其为恶,皆副署者长之逢之也。故虽指斥其政而不为不敬,废置其人而不为犯上。而彼副署者,亦不得不兢兢于十目十手之下,以自检自黾,而一国之政务乃完。   善之至也,君主无责任使然也。   或曰:汉制,有灾异则策免三公。(孔子之义,凡君主皆对于天而负责任,故有灾异,则君主当恐惧修省。)是非责任大臣之意乎!其与欧洲今制将毋同。曰:是不然。   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若汉制者,是抗世子法于伯禽之类也。周公辅成王,成王有过,则挞伯禽,夫伯禽非有力以禁成王之过者也,使成王而不贤,则伯禽将终日被挞,冤哉禽矣!汉制,君主独裁于上,宰相不过出纳喉舌,及其叔季,且并此出纳之权,而移于尚书,移于中书,而三公犹李代桃僵焉,冤之至也!若立宪国之责任大臣,则君主非特不得而尼之,抑亦不得而助之。彼宪政最完之英国无论矣,即如德国,君权较盛者也(德国审相不以议政之多数少数为进退),而一千八百八十二年八月,宰相俾士麦请德皇下诏敕以自固其位,反对党首领波因氏,即在议院斥其自卸责任,而以皇室为怨府,其后俾士麦即失舆望,而不得不避贤路。日本以皇统一系自夸耀,人民尊王心最盛者也,而去年二三月间,伊藤内阁因贵族院反对议院案,乞日皇手谕劝解,举国万口沸腾,谓其违犯宪法,假皇权以自拥护,未几伊藤遂乞骸骨。是皆君主不许助大臣之成例也。若英国议院,则例不准称君主之名,述君主之意以决义案,有者则为大不敬,其所以为坊尤至矣。盖不如是,则责任大臣之实效,未有能举者也。   曰:若是乎,立宪国之君主,其为虚器也章章矣。顾犹悬兹而勿革何为也?曰:是过渡时代实然。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固百世之大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