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 第 28 页/共 53 页

由于自满自情,墨守旧习,至今阅三千余年,而所谓家族之组织,国家之组织,村落之组织,社会之组织,乃至风俗、礼节、学术、思想、道德、法律、宗教一切现象,仍当然与三千年前无以异。夫此等旧组织、旧现象,在前此进化初级时代,何尝不为群冶之大效?而乌知夫顺应于昔日者,不能顺应于今时,顺应于本群者,不能顺应于世界,驯至今日千疮百孔,为天行大圈所淘汰,无所往而不败矣。其所以致衰弱者,原因复杂而非一途,故所以为救治者,亦方药繁重而非一术。呜呼,此岂可以专责诸一二人,专求诸一二事云尔哉!吾故今就种种方面,普事观察,将其病根所在,爬罗剔抉,而参取今日文明国通行之事实,按诸我国历史之遗传与现今之情状,求其可行,蕲其渐进,作《新民议》。   禁早婚议言群者必托始于家族,言家族者必托始于婚姻,婚姻实群治之第一位也。中国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为早婚。   凡愈野蛮之人,其婚姻愈早;愈文明之人,其婚嫁愈迟。   征诸统计家言,历历不可诬矣。婚嫁之迟早,与身体成熟及衰老之迟早,有密切关系,互相为因,互相之果。(惟其早熟早老,故不得不早婚,则乙为因而甲为果;以早婚之故,所遗传之种愈益早熟早老,则甲为因而乙为果。)社会学公理,凡生物应于进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暂各异。进化者之达于成熟,其所历岁月必多,以人与鸟兽较,其迟速彰然矣。虽同为人类,亦莫不然,劣者速熟,优者晚成,而优劣之数,常与婚媾之迟早成比例。印度人结婚最早,十五而生子者以为常,而其衰落亦特速焉。欧洲人结婚最迟(就中条顿民族尤甚),三十未娶者以为常,而其民族强建,老而益壮。中国、日本人之结婚,迟于印度而早于欧洲,故其成熟衰老之期限,亦在两者之间。故欲观民族文野之程度,亦于其婚媾而已。即同一民族中,其居一于山谷鄙野者,婚嫁之年,必视都邑之民较早,而其文明程度,亦恒下于都邑一等,盖因果相应之理,丝毫不容假借者也。   吾今请极言早婚之害:(一)害于养生也。少年男女,身体皆未成熟,而使之居室,妄斫丧其元气,害莫大焉。不特此也,年既长者,情欲稍杀,自治之力稍强,常能有所节制,而不至伐性;若年少者,其智力既稚,其经验复浅,往往溺一时肉欲之乐,而忘终身痼疾之苦,以此而自戕,比比然矣。吾闻伦理学家言:“凡人各对于己而有当尽之义务。”   盖以人之生也,今日之利害,往往与明日之利害相背驰,纵一时之情欲,即为后日堕落苦海之厉阶。   故夫人生中寿六十年,析而分之,凡得二万一千九百十五日,日日之利害既各相异,则是一日可当一人观也。然则六十年中,恰如有各异利害之二万人者,互相继续,前后而列居,其现象与二万余人同时并居于一社会者同,不过彼横数而此竖计云尔。此二万余人中,若有一人焉,纵欲过度,为躯干伤,则列其后者,必身受其纵欲所生之祸,其甚焉者则中道夭折焉,其次焉者亦半生萎废焉。中道夭折,则是今日之我,杀来日之我也;半生萎废,则是今日之我,侵来日之我之自由也。夫以一人杀一人,以一人侵一人之自由,就法律上犹必按其害群之罪而痛惩之,况于以今日之一我,而杀来日之万数千我,而侵来日之万数千我之自由,其罪之重大,岂复巧历所能算也。一群之人,互相杀焉,互相侵自由焉,则其群必不能成立,此尽人所同解也。由此言之,苟一群中人人皆自杀焉,人人皆自侵其自由焉,则其群效之结果,更当何似也。夫孰知早婚一事,正自杀之利刃,而自侵自由之专制政体也。夫我中国民族,无活泼之气象,无勇敢之精神,无沈雄强毅之魄力,其原因虽非一端,而早婚亦实尸其咎矣。一人如是,则为废人;积人成国,则废为国。中国之弱于天下,皆此之由!   (二)害于传种也。中国人以善传种闻于天下。综世界之民数,而吾国居三之一焉,盖亦足以自豪矣。虽然,顾可恃乎?   据生物学家言:天地间日日所产出之物,其数实恒河沙无量数,不可思议,使生焉者而即长成焉,则夫一雄一雌之所产,(无论为植物,为动物,为人类。)不及千年,而其子孙即充满于全球,而无复余锥之地。然则今日之茁焉、泳焉、飞焉、走焉、蠕焉、步焉、制作焉于此世界者,不过其所卵、所胎、所产之同类亿万京垓中之一而已。孵者亿而育者一,育者亿而活者一,活者亿而长成者一,其淘汰之酷祸,若兹其难避也。故夫人之所以贵于物,文明人之所以贵于野蛮者,不在其善孵、善育也,而在善有以活之,善有以长成之。传种之精义,如是而己。活之、长成之之道不一端,而体魄之健壮,养教之得宜,其尤要也。故欲对于一国而尽传种之义务者,(第一)必须其年龄有可以为人父母之资格;(第二)必须其能力可以荷为人父母之责任。如是者,则能为一国得佳种;不然者,徒耗其传种力于无用之地。不宁惟是,且举一国之种子则腐败之,国未有不悴者也。吾中国以家族为本位者也,(西人以一人为本位,中国以一家族为本位,此其理颇长,容别著论论之。)昔贤之言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举国人皆于此兢兢焉。有子女者,甫离襁褓,其长亲辄孳孳然以代谋结婚为一大事。甚至有年三十而抱孙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彼其意岂不曰:是将以昌吾后也。   而乌知夫此秀而不实之种,其有之反不如其无之之为愈也。接统计学家言: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疾者、夭者、弱者、钝者、犯罪者,大率早婚之父母所产子女居其多数。(美国玛乐斯密、日本吴文聪所著统计各书,列表甚详,今避繁不具引。)盖其父母之身体与神经,两未发达,其资格不足以育佳儿也。   (论者或驳此论,而举古今名人中亦有属于早婚者之子以为证。不知此特例外偶见之事耳,凡论事总不能举例外,必当以多数为凭。如彼主张女权者,举妇女中一二优秀之人,以为妇女脑力不劣于男子之证;又如中国回护科举者,谓科举中亦往往有人才,而以为科举无弊,皆非笃论也。加藤弘之《天则百话》曾著论《答客难》,今不具引。)故彼早婚者之子女,当其初婚时代之所产,既已以资格不足,无以得佳种;及其婚后十年或二十年,男女既已成熟,宜若所产者良矣,而无如此十年、二十年中,已犯第一条害于养生之公例,斫丧殆尽,父母俱就尫弱,而又因以传其尫弱之种于晚产之子,是始终皆尫弱也。夫我既以早婚而产弱子,则子既弱于我躬;子复以早婚而产弱孙,则孙又将弱于我子。   如是递传递弱,每下愈况,虽我祖宗有雄健活泼虎视一世之概,其何堪数传之澌灭也?抑尫弱之种,岂惟无益于父母之前途,而见累又甚焉。   一家之子弟尫弱,则其家必落;一国之子弟尫弱,则其国必亡。昔斯巴达人有产子者,必经政府验视,苟认甚体魄为不合于斯巴达市民之资格,则隘巷寒冰,弃之不稍顾惜,岂酷忍哉?以为非如是,则其种族不足以竞优胜于世界也。而中国人惟以多产子为人生第一大幸福,而不复问其所产者为如何,执是宗旨,则早婚宁非得策欤?中国民数所以独冠于世界者,曰惟早婚之赐;中国民力所以独弱于世界者,曰惟早婚之报。夫民族所以能于立天地者,惟其多乎?惟其强耳!谚曰:“鸷鸟屡百,不如一鹗。”以数万之英人,(现英国驻印度之常备兵仅八万人。)驭三万万之印度,而戢戢然矣。我国民旅居外国者不下数百万,而为人牛马;外国人旅居我国者不过一万,而握我主权。种之繁固足恃耶?畴昔立于无外竞之地,优劣胜败,一在本族,何尝不可以自存?其奈膨胀而来者之日日肉薄于吾旁也。故自今以往,非淘汰弱种,独传强种,则无以复延我祖宗将绝之祀。   昔贤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此之谓也。一族一家无后,犹将为罪;一国无后,更若之何?欲国之有后,其必自禁早婚始。   (三)害于养蒙也。国民教育之道之端,而家庭之教与居一焉。儿童当在抱时,当绕膝时,最富于模仿之性。为父母者示之以可法之人格,因其智识之萌芽而利导之,则他日学校之教,社会之教,事半功倍。此义也,稍治教育学者,皆能言之矣。凡人必学业既成,经验既多,然后其言论举动,可以为后辈之模范,故必二十五岁或三十岁以上,乃有可以为人父母之能力。彼早婚者,藐躬固犹有童心也,而已突如弁兮,然代一国荷教育子弟之责任。夫岂无一二早慧之流,不辜其责者,然以不娴义方而误其婴儿者,固十而八九矣。自误其儿何足惜,而不知吾儿者,非吾所能独私也,彼实国民一分子,而为一国将来之主人翁也。一国将来之主人翁,而悉被戕于今日愦愦者之手,国其尚有豸乎?故不禁早婚,则国民教育将无所施也。   (四)害于修学也。早婚非徒为将来教育之害也,而又为现在教育之害。各国教育通例,大率小学七八年,中学五六年,大学三四年,故欲受完全教育者,其所历必在十五六年以上。   常人大抵七八岁始就傅,则其一专门学业之成就,不可不俟诸二十二三岁以外。其前乎此者,皆所谓修学年龄也。此修学年龄中,一生之升沈荣枯,皆于是定焉。苟有所旷、有所废,则其智、德、力三者,必有以劣于他人,而不足竞胜于天择之界。一人而旷焉、废焉,则其人在本群中为劣者;一群之人而皆旷焉、废焉,则其群在世界中为劣者。早婚者举其修学年龄中最重要之部分,忽投诸春花秋月、缠绵歌泣、绻恋床第之域,销磨其风云进取之气,耗损其寸阴尺璧之时,虽有慧质,亦无暇从事于高等事业,乃不得不改而就下等劳力以自赡。此辈之子孙日多,即一群中下等民族所以日增也。国民资格渐趋卑下,皆此之由。   (五)害于国计也。生计学公理,必生利者众,分利者寡,而后国乃不蹶。故必使一国之人,皆独立自营,不倚赖于人,不见累于人,夫是以民各尽其力,而享其所尽之力之报,一国中常绰绰若有余裕,此国力之所由舒也。准此公例,故人必当自量其一岁所入,于自赡之外,犹足俯畜妻子,然后可以结婚。夫人当二十以前,其治生之力,未能充实,势使然矣。   故必俟修学年龄既毕,确执一自营自活之职业,不至累人,不至自累,夫乃可以语于婚姻之事。今早婚者,其本身方且仰食于父母,一旦受室,不及数年,儿女成行,于此而不养之乎,则为对于将来之群而不尽责任;于此而养之乎,我躬治产之力,尚且不赡,势不得不仍仰给于我之父母。夫我之一身而直接仰给于我之父母,其累先辈既已甚矣;乃至并我之妻子而复间接以仰给于我之父母,我父母生产力虽极大,其安能以一人而荷十数口之责任也?夫我中国民俗,大率皆以一人而荷十数口之责任者也,故所生之利,不足以偿所分,而一国之总殖日微,然其咎不在累于人者而在累人者。无力养妻子而妄结婚,是以累人为业也,一群之蠹,无耻之尤也。不宁惟是,谚有之:“贫者恒多子。”贫者之多子也,非生理学上公例然也。彼以其早婚之故,男女居室之日太永,他无所事,而惟以制造小儿为业,故子愈多,子愈多则愈益贫。贫也者,非多子之因,而多子之果也。贫而多子,势必虽欲安贫而不可得,悍者将为盗贼,黠者将为棍谝,弱者将为乞丐,其子女亦然。产于此等之家,其必无力以受教育,岂待问哉?   既已生而受弱质矣,又复无教育以启其智而养其德,更迫于饥寒而不得所以自活之道,于是男为流氓,女为娼妓。然则其影响岂惟在生计上而已?一群之道德法律,且将扫地以尽。   夫孰知早婚之祸之如是其剧而烈也!   据统计家所调查报告,凡愈文明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迟;愈野蛮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早。故现代诸国中,其结婚平均年龄最早者为俄罗斯,次为日本;(吾中国无统计,无从考据,大约必更早于日本也。)   最迟者为挪威,次为普鲁士,次为英吉利。   (据玛乐斯密所报,则普鲁士平均男之年二十九岁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英国平均男之年二十八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挪威平均男之年三十有奇,女之年二十七有奇。)而各国递迟之率,日甚一日,今恒有异于昔,英国其尤著者也。(英国当一八八○年,初婚之男平均年二十五零八月,初婚之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四月。及一八九○年,男平均年二十六零四月,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八月。近十年来,其迟率益增。   又英国人二十一岁以下而结婚者,其数日减一日,当一八七四年,计百人中男子之未成年(二十一岁为成年)结婚者,仅八人,女子仅廿二人。   一八九○年男子仅五人有奇,女子仅十九人。)而普鲁士则早婚之风,殆将尽绝。(一八九一年,普国统计男子未成年而结婚者,不过百人中之一人零二分六厘,女子不过百人中之十六人零五分。)由此言之,斯事之关于国家盛衰,岂浅鲜耶?不宁惟是,一国之中,凡执业愈高尚之人,则其结婚也愈迟;执业愈卑贱之人,则其结婚也愈早。大抵矿夫、印刷职工、制造职工等为最早,文学家、技术家、政治家、教士、军人等为最迟。(据英国一八八四年统计,则矿夫、职工等之结婚,男子平均二十四岁有奇,女子平均二十二三岁。其自由业、独立者,男子平均三十一岁有奇,女子平均二十六岁有奇。各国比例皆如此。)然则结婚早迟之率,自一人论,可以判其人格之高下;自一国论,则可以战其国运之荣枯。呜呼,可不念耶!可不悚耶!   社会学家言:早婚之弊固多,而晚婚之弊亦不少。(其一)则夫妇之间,年龄相远,故其结婚不基于爱情而基于肉欲,将有伤伦害俗之事也;(其二)则男女居室之岁月益短缩,所产子女愈少,甚且行避姙之法,使人口繁殖之道将绝,近代之法国,是其例也;(其三)则单身独居,非常人之情所能久堪,其间能自节制者少,男女皆酿种种恶德,因以伤害健康、败坏风俗也。三弊之中,其前二端,非吾中国今日所宜虑及,其第三端,则亦视乎教育之道何如耳?若德育不兴,则虽如今日之早婚,斯弊亦安得免?故吾以为今日之中国,欲改良群治,其必自禁早婚始!   《礼经》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於戏!先圣制作之精意,倜乎远哉?   此等问题,在今日忧国士夫,或以为不急之务。虽然,一国之盛衰,其原因必非徒在一二人、一二事也,必使一国国民,皆各能立于此竞争世界,而有优胜之资格。故其为道也,必以改良群俗为之原。日本政治上之形式,以视欧美,几于具体而微,而文明程度,犹瞠乎其后者,群俗之未可以骤易也。我国即使政治革新之目的既达,而此后所以谋进步者,固不可不殚精竭虑于此等问题。况夫群俗不进,则并政治上之目的,亦未见其能达也。故吾国民不必所待,以为吾先从事于彼,而此暂置为缓图也。见其为善,则迁之若不及;见其为弊,则克之务必胜。天下应尽之义务多矣,吾辈岂有所择焉?况乎此等问题,不必借政府之力,人人自认之而自行之,久之亦足以动政府。数年前禁缠足之论,其明效矣。   故今为《新民议》,于此等事往往三致意焉。忧时之士,其或鉴之!   不然,宁不见夫今日之日本,始盛倡风俗改良、社会改良,而末流之滔滔,犹未能变也。   斯事之难如此,吾侪可以谋其豫矣。著者附识。   《饮冰室文集》原序   (1902年11月)擎一编余数年来所为文,将汇而布之。余曰:恶,恶可!   吾辈之为文,岂其欲藏之名山,俟诸百世之后也,应于时势,发其胸中所欲言。然时势逝而不留者也,转瞬之间,悉为刍狗。况今日天下大局日接日急,如转巨石于危崖,变异之速,匪翼可喻。今日一年之变,率视前此一世纪犹或过之,故今之为文,只能以被之报章,供一岁数月之道铎而已,过其时,则以覆瓿焉可也。虽泰西鸿哲之著述,皆当以此法读之,而况乎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脑之舌于我笔端而已。而世之君子,或奖借之,谬以厕于作者之林,非直鄙人之惭,抑亦一国之耻也。昔扬子云,每著一篇,悔其少作。若鄙人者,无藏山传世之志,行吾心之所安,固靡所云悔。虽然,以吾数年来之思想,已不知变化流转几许次,每数月前之文,阅数月后读之,已自觉期期以为不可,况乃丙申、丁酉间之作,至今偶一检视,辄欲作呕,否亦汗流浃背矣。一二年后视今日之文,亦当若是,乌可复以此戋戋者为梨枣劫也!擎一曰:“虽然,先生之文公于世者,抑已大半矣。纵自以为不可,而此物之存在人间者,亦既不可得削,不可得洒,而其言亦皆适于彼时势之言也。中国之进步亦缓矣,先生所谓刍狗者,岂遂不足以为此数年之用?用零篇断简,散见报纸,或欲求而未得见,或既见而不获存,国民以此相憾者亦多矣。先生之所以委身于文界,欲普及思想,为国民前途有所尽也。使天下学者多憾之,柱等实尸其咎矣,亦岂先生之志哉?”余重违其言,且自念最录此以比较数年来思想之进退,用此自鞭策,计亦良得,遂颔焉。擎一乞自序,草此归之。西哲恒言:“谬见者,真理之母也。”是编或亦可为他日新学界真理之母乎?吾以是解嘲。   壬寅十月梁启超。   释革   (1902年12月14日)   “革”也者,含有英语之Reform与Revolution之二义。   Reform者,因其所固有而损益之以迁于善,如英国国会一千八百三十二年之Revolution是也。日本人译之曰改革、曰革新。Revolution者,若转轮然,从根柢处掀翻之,而别造一新世界,如法国一千七百八十九年之Revolution是也,日本人译之曰革命。“革命”二字,非确译也。   “革命”之名词,始见于中国者,其在(易)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其在(书)曰:“革殷受命。”皆指王朝易姓而言,是不足以当Revo(省文,下仿此)之意也。人群中一切有形无形之事物,无不有其,Ref,亦无不有其Revo,不独政治上为然也。即以政治论,则有不必易姓而不得不谓之Revo者,亦有屡经易姓而仍不得谓之Revo者。今以革命译Revo,遂使天下士君子拘墟于字面,以为谈及此义,则必与现在王朝一人一姓为敌,因避之若将浼己。而彼凭权借势者,亦将曰是不利于我也,相与窒遏之、摧锄之,使一国不能顺应于世界大势以自存。   若是者皆名不正言不顺之为害也。故吾今欲与海内识者纵论革义。   Ref主渐,Revo主顿;Ref主部分,Revo主全体;Ref为累进之比例,Revo为反对之比例。其事物本善,则体未完法未备,或行之久而失其本真,或经验少而未甚发达,若此者,利用Ref.。其事物本不善,有害于群,有窒于化,非芟夷蕰崇之,则不足以绝其患,非改弦更张之,则不足以致其理,若是者,利用Revo.。此二者皆大《易》所谓革之时义也。   其前者吾欲字之曰“改革”,其后者吾欲字之曰“变革”。   中国数年以前,仁人志士之所奔走所呼号,则曰改革而已。比年外患日益剧,内腐日益甚,民智程度亦渐增进,浸润于达哲之理想,逼迫于世界之大势,于是咸知非变革不足以救中国。其所谓变革云者,即英语Revolution之义也。而倡此论者多习于日本,以日人之译此语为革命也,因相沿而顺呼之曰“革命革命”。又见乎千七百八十九年法国之大变革,尝馘其王,刈其贵族,流血遍国内也,益以为所谓Revo.者必当如是。于是近今泰西文明思想上所谓以仁易暴之Revolution,与中国前古野蛮争阎界所谓以暴易暴之革命,遂变为同一之名词,深入人人之脑中而不可拔。然则朝贵之忌之,流俗之骇之,仁人君子之忧之也亦宜。   新民子曰:革命者,天演界中不可逃避之公例也。凡物适于外境界者存,不适于外境界者灭,一存一灭之间,学者谓之淘汰。淘汰复有二种:曰“天然淘汰”,曰“人事淘汰”。   天然淘汰者,以始终不适之故,为外风潮所旋击,自澌自毙而莫能救者也。人事淘汰者,深察我之有不适焉者,从而易之使底于适,而因以自存者也。人事淘汰,即革之义也。外境界无时而不变,故人事淘汰无时而可停。其能早窥破于此风潮者,今日淘汰一部分焉,明日淘汰一部分焉,其进步能随时与外境界相应,如是则不必变革,但改革焉可矣。   而不然者,蛰处于一小天地之中,不与大局相关系,时势既奔轶绝尘,而我犹瞠乎其后,于此而甘自澌灭则亦已耳,若不甘者,则诚不可不急起直追,务使一化今日之地位,而求可以与他人之适于天演者并立。夫我既受数千年之积痼,一切事物,无大无小,无上无下,而无不与时势相反,于此而欲易其不适者以底于适,非从根柢处掀翻之,廓清而辞辟之,乌乎可哉!乌乎可哉!此所以Revolution之事业,(即日人所谓革命,今我所谓变革)为今日救中国独一无二之法门。不由此道而欲以图存,欲以图强,是磨砖作镜,炊沙为饭之类也。   夫淘汰也,变革也,岂惟政治上为然耳,凡群治中一切万事万物莫不有焉。以日人之译名言之,则宗教有宗教之革命,道德有道德之革命,学术有学术之革命,文学有文学之革命,风俗有风俗之革命,产业有产业之革命。即今日中国新学小生之恒言,固有所谓经学革命,史学革命,文界革命,诗界革命,曲界革命,小说界革命,音乐界革命,文字革命等种种名词矣。若此者,岂尝与朝廷政府有毫发之关系,而皆不得不谓之革命。   闻“革命”二字则骇,而不知其本义实变革而已。革命可骇,则变革其亦可骇耶?呜呼,其亦不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