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史 - 第 627 页/共 739 页
显宗元年禁僧人奴婢相争又禁僧尼酿酒。 三年禁市卖绫绢扇。 敎曰: "比见沙门衣服渐盛奢僭与俗无异令有司定其服式!" 四年三月敎曰: "礼云: '伐一树不以时非孝也。' 史云: '松栢百木长也。' 近闻百姓斫伐松栢多不以时自今除公家所用外违时伐松者一切禁断!" 五年禁民佩匕首。 八年正月令中外官吏捕故烧人家窃取财物者复禁人舍家为寺妇女为尼。 十二年六月司宪台奏禁诸寺僧飮酒作乐。 七*年{月}复禁寺院酿酒。 九月禁黄州世长池及龙林麓渔樵。 十四年五月司宪台奏: "百官于朝会 膝私语或单拜起居 * 班行殊失朝仪请加严禁!" 从之。 十六年四月礼部奏: "准御史台格: '两班员吏于朝门街衢公处以私礼拜伏者随卽 罪。' 谨按礼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又云: '修其敎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非礼无以辨上下长幼之序。 如御史台新格卑幼之于尊长何以致敬何以辨位 请于朝庙礼会班行切禁私礼拜伏外任便为宜。" 从之。 九月御史台请禁中外民庶衣服器物龙凤纹样从之。 十八年八月禁僧服白衫* 头袴绫罗勒帛旋 衫皮鞋彩冒笠子冠缨。 十九年二月敎曰: "僧尼 诱愚民鸠聚财物输以驿马害莫大焉令官司严加禁断!" 二十二年判: "立春后禁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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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宗九年四月禁中外男女锦绣销金龙凤纹绫罗衣服。 十一年复禁人佩匕首。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禁令-033
文宗八年以将作监商人故烧官炭库判决脊杖二十钑面配岛。 三十一年判: "三伏内禁工作。" 三十二年十月中书门下省请依宋制禁臣民着栀黄淡黄色衣从之。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禁令-034
肃宗六年六月诏曰: "金银天地之精国家之宝也奸民和铜盗铸自今用银甁皆标印违者重论!" 禁男女僧尼群聚万佛会及舍家为寺。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禁令-035
十年十一月睿宗卽位诏曰: "朕闻民*闲买卖所用米谷及银品甚恶故前代以来以严法禁之而至今未见其惩戒者。 盖奸猾之类不畏法禁惟利是求乃以沙土和米铜铁交银以眩惑愚民甚非天地神明之意民之贫困实由于此可惩之以法。 然尧舜 衣冠民不犯法刑措不用比屋可封朕甚慕焉。 庶几内外军民工商杂类改心革虑迁善远罪则自然刑罚淸而德敎洽矣富寿之业*大平之风岂难致哉 如有不识此意故有违犯者必罚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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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九年五月停内外锦绣工作限十年禁庶人罗衣绢袴骑马都中及奴隶革带。 六月阴阳会议所奏: "近来僧俗杂类聚集成群号万佛香徒或念佛读经作为诡诞或内外寺社僧徒卖酒 或持兵作恶 跃游戱乱常败俗请令御史台金吾卫巡 禁止!" 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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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宗元年御史台奏: "当两界军资输运时诸宫院权势赍品恶匹* {段}布货及丝银就两界依付当道别常高价纳之收价于西南西南两界之民俱受其弊。 今后两界兵马使及台监按察使推考执送别常不能禁者及指挥者 科罪!" 二十二年三月敎曰: "昔周王卑服卽康功汉帝器不雕镂朕切慕焉。 近见内外公私奢侈成风衣服必用锦绣器皿必用金玉甚乖寡人节俭之意。 自今内外所司痛行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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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三年四月执奏李义方置平斗量都监斗升皆用 犯者 配于岛未踰年复如初。 十一年七月宰枢重房台谏会奉恩寺定市价平斗斛犯者配海岛。 十八年三月制曰: "京人于乡邑盛排农场作弊者破取农场以法还京。 道门僧人诸处农舍冒认贡户良人以使之又以 恶纸布强与贫民以取其利悉皆禁止。 凡供御物膳各因土宜随卽进献其余玩好熊虎豹皮无以劳民征取密进又无以驿路赠送私门!" 二十二年五月制曰: "古先哲王之化天下崇节俭斥奢靡所以厚风俗也。 今俗尙浮华凡公私设宴竞尙夸胜用谷粟如泥沙视油蜜如渖滓徒为观美 费不 。 自今禁用油蜜果代以木实小不过三器中不过五器大不过九器馔亦不过三品。 若不得已而加之则脯 交进以为定式! 有不如令有司劾罪。" 二十三年三月御史台禁用和租杂米。 二十四年四月御史台奏: "近来主试者例请两府及宾僚宴于其家竞事奢侈 费甚广请禁之!" 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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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二年二月禁工匠着 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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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十九年五月禁衣食器皿华侈。 三十三年五月禁端午 千鼓吹之戱。 十一月始禁棺椁饰金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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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宗元年二月御史台榜曰: " 上员衣冠不称者僧人笠子不中者及贱隶骑马朝路者一依前判禁之不从令者收付所司。" 二年五月京市署奏: "今市肆物价 贵不可不禁今宜折定物价违者按律科罪。" 从之。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禁令-042
忠烈王元年六月大司局言: "东方木位色当尙靑而白者金之色也。 国人自着戎服多 以白纻衣木制于金之象也请禁白色服!" 从之。 非父母忌斋禁往寺社。 四年二月令境内皆服上国衣冠。 三月都兵马使据判出牒云: "大朝令诸路断酒国家亦宜行之。 圣节日上朝使臣迎接内宴燃灯八关不可无酒令良 署供进国行祭享醮酒良 署亦别建造酿都祭库烧钱色传请供设此外公私一皆禁断。 如有违者有职者罢黜无职者论罪闾里有私酿飮之属部官比长等知而不告者论罪。 已酿之酒限今月二十一日尽用已造之曲限今月皆纳右仓仓给其直外方亦令按廉安集使限日禁断曲亦纳官官给其直输于右仓。" 十一月王下旨: "红大烛阙内所用凡婚姻丧制一皆禁断!" 八年九月王 于忠淸道行从都监禁油蜜果及远道守令来谒。 九年正月监察司张榜曰: "两班* {谄}媚权贵非族长而皆拜于下自后拜与受者皆罪之。 又禁扈从群臣相顾笑语及以朝服徒行。 庶人乘马见大官不下者取其马送典牧司。" 五月禁州郡吏民征铜监察司禁 千戱。 十一年三月下旨: "外方人吏等以所耕田赂诸权势干请别常谋避其役者有之今后穷推还定又公私处久远接居人内人吏之避役者勿论久近皆还本役。" 十二年三月下旨: "今诸院寺社忽只鹰坊巡马及两班等以有职人员殿前上守分遣田庄招集齐民引诱猾吏抗拒守令以至 摄差人作恶万端下界别衔不能惩禁。 且东西两班及有官守散官等依附别常外方下去侵害残民今后穷推执送于京推征宿债与者贷者俱存方许听理农时则一禁与者贷者俱没执传传文契征督族类者官收文契勿令征给!" 十三年四月禁市中合铸银铜。 十四年四月监察司榜曰: "国家连因旱干禾谷不登无识之徒因祭松岳群飮山谷因缘失行者有之故法司已曾论请受判。 然禁防稍弛今复盛行。 且露衣 笠两班妻郊外之服今啬夫奴隶之妻亦皆着之尊卑无别。 自今一皆禁断违者犯物没官重论其罪。 僧徒及奴仆杂类骑马公行朝路无所畏忌或走马踏杀行人。 自今攸司捕捉监禁犯人论罪送马于典牧。 若本主不能敎令奴隶犯禁者 与其主论罪。" 又榜: "差遣外官稽留不发迎来驺从到京久留其弊不 不卽发行者论罪申闻。" 十月禁六品以上徒行品官拜阶下者。 二十一年十二月禁闾巷傩。 二十二年正月监察司言: "无赖之徒擅杀牛马非时放火山野烧杀物命有违好生之德请禁之。" 从之。 二十五年九月复禁白衣笠。 三十三年禁僧同雪笠大禅师大德已上着八面八顶笠圆顶笠违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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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宣王二年传旨: "迎驾山台已有禁令毋复为之。 公私宴油蜜果丝花 皆禁之违者痛治。" 三年四月禁祭绀岳山。 时尙鬼公卿士庶皆亲祭绀岳或有过长湍溺死者宪司上* 禁之。 四年六月禁人不用子母法追征私债。 九月置僧人推考都监禁诸寺劝化僧来集京师聚钱财肆为秽行者。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禁令-044
忠肃王元年五月禁击球 千。 三年三月禁有职人及僧人商贩。 十二年二月敎曰: "近者纪纲不振恶小成群夺人财物* {淫}人妇女攘宰牛马人甚怨 仰司宪巡军体察究理! 山林川泽与民共利近来权势之家自占为私擅禁樵牧以为民害仰宪司禁约违者治罪。 不畜 豚宰杀牛马甚为不仁自今畜养 豚鹅鸭以备宾祭之用宰杀牛马者科罪! 州县吏有三子者毋得剃度为僧虽多子* {须}告官得度牒许剃一子违者子及父母俱治其罪!" 后八年五月监察司 示禁令: "一今国有大丧理宜禁酒若有群飮歌舞者有职征布七十匹白身决杖七十七四邻知而不告征布五十匹。 一各司新旧之礼侈靡日增以至司外供设招引杂客歌舞喧哗今后一禁凡所用金银酒器屛簇褥席等物亦令禁之犯者痛治。 一巫觋之辈妖言惑众士大夫家歌舞祀神 染莫甚旧制巫觋不得居城内仰各部尽行推刷黜诸城外。 一各户奴婢役之甚苦在所矜恤或有病不肯医治 诸道路死又不埋转相曳 肉 群狗诚为可怜今后以重法论。 一近年禅敎寺院住持利其土生专事争夺以致 坏寺宇甚者犯奸作秽曾莫之耻今后禁理。 一城中妇女无尊卑老少结为香徒设斋点灯群往山寺私于僧人者*闲或有之其齐民罪坐其子两班之家罪坐其夫。 一公私贱口 不许城中乘马。 一僧人不许杂居闾里及赍愿文乱行劝化。 一古者葬先远日所以礼葬今士大夫例用三日葬殊非礼典。 又有不躬庐墓以奴代之焉得为孝 宜禁之。 犯者科罪。"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禁令-045
忠穆王元年五月禁端午掷石戱。 整理都监状: "宦官族属及权势之家于田地沃饶处争设农庄奸吏因缘用事夺占人田劫取牛马今后推考痛惩。 又招引流移人吏及官寺奴婢驿子群聚作党长利称名借贷平民倒换文契利中生利今后将所纳物色还其本主收文契依例决罪。 又凭依宿债怯良人为奴婢使唤者依前判贱口役价一年五升布三十二匹半例计征还偿悉皆免役。 行省三所忽只巡军波吾赤投属成党横行者推考收取差帖还本定役。 各衙门公 田收取人等非处横行作弊者收马匹各驿定属。 国制内乘鹰坊投属人 皆革罢令各县别抄及贡户定役。 今忽只等冒受赐牌遣无赖人将在逃人陈荒田计年征之其弊莫甚今后禁之。 田地收租人等每年一田四五度征* {敛}使百姓失业流移者颇多今后穷推械送于京。"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禁令-046
恭愍王五年六月下敎: "乡驿吏及公私奴隶规逃赋役擅自为僧户口日蹙自今非受度牒者毋得私剃!" 十二月禁中外渔猎。 七年四月都评议使上言: "比来按廉守令纪纲不立诸道乡吏纵逞其欲。 点兵则不及富户收租则私作大斗匿京丁为其田聚良人为其隶诛求于民靡有纪极。 宜令御史台及诸道按廉使究其元恶者车裂轻者杖流。" 从之。 八年四月重房言: "自古缁流不得入阙门今崇信佛法出入无防请禁之。" 从之。 十二月禁人擅为僧尼。 十年御史台禁僧入市街。 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无故宰杀明有禁令市井无赖之徒州郡公* {须}伎会之家必用屠宰有乖礼典所在官司比附前例痛行禁断!" 二十一年十一月禁圆丘及诸祭坛山陵鎭山裨补田猎又禁养鹰。 二十三年五月禁效胡剃额。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禁令-047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人不知俭侈用伤财今后如烧酒锦绣* {段}匹金玉器皿等物一皆禁断虽婚姻之家止用紬纻务从俭约以成风俗。 闲散之人托名各爱马称为通粮规避 役致使齐民劳逸不均。 今后司宪府巡问按廉所在官司尽行推刷以当差役。" 三年二月立防于各道要冲以 流移户口。 五年正月门下府郞舍上* 曰: "东西北面境连异土尤宜 弊存恤。 近者守令受京都相识所属布帛分诸民户征收米谷或换军* {须}传次输运民不忍苦流徙异土。 愿自今一皆禁断违者送布人及守令宪司申闻科罪米布属军* {须}。 且元帅所统军官常骑马陪行马不休息因而困毙。 愿自今城内毋率骑从又禁两府门外迎饯!" 十二年八月禁僧乘马王国师乃许乘驴。 十四年三月司宪府禁编发胡笠。 六月敎曰: "近来权奸用事招纳贿赂奔竞成风女谒盛行廉耻道丧仰司宪府痛行禁断。" 八月宪司上* : "一各司各成众爱马求请及外官员馈谢一皆禁止如有违者与者受者以不廉论。 一权势之家反同称名竞为互市凡珍异之物无不征* {敛}民甚苦之自今一切禁止违者痛绳以法。"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禁令-048
恭让王元年宪司上* 曰: "葬者藏也所以藏其骸骨不暴露也。 近世浮屠氏* {茶}毗之法盛行人死则举而葬之烈焰之中焦毛发烂肌肤只存其骸骨甚者焚骨扬灰以施鱼鸟乃谓必如是然后可得生天可得至西方也。 此论一起士大夫高明者亦皆惑之死而不葬于地者多矣呜呼! 不仁甚矣。 人之精神流行和通生死人鬼本同一气祖父母安于地下则子孙亦安不尔则反是。 且人之生世犹木之托根于地焚其根株则枝叶凋悴烧其枝叶则根株亦病矣安有发荣滋长之理乎 此愚妇之所能知也。 圣人制以四寸之棺三寸之椁犹恐其速朽* {敛}衣数十袭犹恐其或薄也置谷棺中犹恐其 蚁之或侵也。 送终之礼如是而反用裔戎无父之敎可谓仁乎 愿自今一切痛禁违者论罪!" 司宪府出榜禁胡 行揖礼。 二年四月籍京市工商其寓居隐漏不付籍者主客论罪。 三年三月中郞将房士良上* : "一书云: '不贵异物贱用物民乃足。' 我朝只用土宜细纻麻布而能多历年所上下饶足今也无贵无贱争贸异土之物路多帝服之奴巷遍后饰之婢。 愿自今士庶工商贱隶一禁纱罗绫* {段}之服金银珠玉之饰以弛奢风以严贵贱。 一人家子孙或家贫无钱以锦褥绫衾之未办皮币衣服之未备淹延岁月婚姻失时甚至父母亡而或托族属或依奴婢。 因此失礼几败人伦者往往有之。 愿自今婚姻之家专用 布一禁异土之物如有仍行旧弊者以违制论。 一鍮铜本土不产之物也愿自今禁铜铁器专用瓷木以革习俗。 一书云: '令出惟行。' 若令出而不行则国非其国矣。 今也令非不严也征商之徒什伍成群牵牛带马怀金挟银日趋异域驴 驽钝之物遍于国中。 愿自今潜行越江卖牛马者及将官印之马卖彼不还者以违制加刑。 一西伯为池堀得死人之骨。 西伯曰: '葬之。' 吏曰: '此无主之骨何必葬为 ' 西伯曰: '有天下者天下之主有一国者一国之主寡人固其主矣。' 更以衣椁葬之。 天下闻之曰: '西伯泽及枯骨。' 于人乎 是知八百年帝周之 实原于文王一念之仁岂不美哉 今都城四门之外一国大小臣民先人之* {冢}存焉刍者暴之猎者火之或逼为菜圃或耕为粟田呜呼! 凡厥孝子仁人得不覩此而 其 乎 愿自今凡坟* {冢}所存差定山直使之蕃茂。" 王纳之。 五月禁商贾私持金银牛马卖买上国。 七月都评议使司上书曰: "凡国家利害军机重务及告发奸状者* {须}要明注日月指陈实事其暗投匿名书及造言兴谤揽乱国政者令宪府法司严加体察败露被劾者无问宗亲贵戚不待启闻直收职牒鞫问论罪。" 王许之。 都堂启请禁巨家世族用金银写经。 命使臣宴享外油蜜果一皆禁止。 复禁妇女往来佛宇。 四年二月人物推辨都监上书: "一凡告官讼奴婢者 于都监听候陈诉不得于私门争讼违者论罪。 一凡讼奴婢者其事不直除两府以上申闻科罪外奉翊以下就便鞫问如有沮毁公事者依律论罪。" 三月宪司上* 言时事: "一擅入宫殿门旣有其律见今宫门不严大小员将引伴 奴隶无时出入甚至杂乱或有司门者阻当反致陵辱无有惩禁。 至如御殿宴享宾客临朝听政之际仆从杂类 入混杂朝仪不肃若不严切禁理诚为未便。 愿自今除特奉宣唤及应直宿卫人员启 公事官吏外其余闲人毋得擅入其应入者二品以上将引根随人二名四品以上一名其余毋得将引辄入违者治罪车沙兀及各门把直人员不能禁御者幷罪之。 一都城之虚实系乎人家之多少自辛丑年后人家半为空基。 强者多兼幷反为谷田弱者无容膝之地虽欲造家焉能得乎。 是故民居日 诚不可不虑也。 乞令开城府踏验空基 其主定基造家若于期限内不肯营造将兼幷之基以给自望造家者则户口日增矣。 其受田而不造家者空家而不接者坏家而为田者痛绳以法! 一医官之设本为民生近来医业之人居官食禄不顾其任妄自尊大出入自尊人有告疾虽呼而救之非豪富之家自不往救甚非先王分职之意也。 自今一切患病之人奔告请救医官似前自尊不卽奔救者许诸人陈告痛行以法。"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0
盗贼[捕盗附]。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1
○应犯窃盗满五贯处死不满五贯脊杖二十配三年不满三贯脊杖二十配二年不满二贯脊杖十八配一年一贯以下量罪科决女免配。 窃盗一匹杖六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 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凡人 常盗一等盗 麻小功亲 一等大功亲 二等周亲 三等。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2
犯盗配所逃亡者刑决钑面配远陆州县。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3
诸投化人犯盗配南界水路不通州县。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4
显宗七年十月敎: "南界强盗颇多令诸州县严加追捕。"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5
肃宗七年判: 捕盗赃物现告者以赃物分半给之。 内外强窃盗知认捕捉者有职次第职无职许初职不应受职人赐物僧人则寺职贱人放良不监 者内则五部员吏别监里正外则色员长吏将校衙前决罪许接人囚禁罪之。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6
睿宗七年判: "大府寺贼捕捉者为先录用以励后人。"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7
仁宗二年判: "罗城内外群聚强盗捕捉者许加职。"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8
忠宣王二年传旨曰: "巡军府本为捕盗而设民*闲鬪 宰杀牛马等事皆可理之。 其余土田奴婢事 勿理以巡绰为事。"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军律-000
军律。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军律-001
○睿宗元年正月都兵马使奏曰: "顷者东蕃之役军令不严故将帅无敢力战卒伍亦皆奔溃屡致败绩。 书云: '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 戮汝。' 昔孙武杀宠姬二人西破强楚北威齐晋庄贾失期穰 斩之燕晋之师闻之而退。 李靖兵法曰: '善为将者必能十卒而杀其三次者十杀其一。 故* {须}百杀十人千杀百人以严其令然后众心一矣。' 伏见辛亥戊午年*闲显庙行师之令曰: '初当训励时不至者勿论官职高下杖脊十五二次不至者及进退失伍者或持卜筮讹言以惑众者误坠失兵仗者队正以下闻令不传及传之而不行者为卒虽救其上不能使免者或私泄谋于敌或敌入军中知而不告者皆杖脊二十发兵而不及期者有亡走心或临敌不战或当战妄动者士卒不从其将节制者兵仗器械抛 敌中者为卒不救其上以致败没者见战者危急以非己部伍不救者夺人弓剑争人首级者将军将校临阵不战或亡入军中或言降于敌者或阵而不能拒 敌冲突者皆斩其投降于敌者籍其家 其妻子敌自降不告而妄杀者斩。' 愿遵此令以励军士! 但敌自降不告而妄杀者不宜斩请杖二十!" 从之。 时国家有东征之议故申明军法 。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0
恤刑。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1
○诸流移人未达前所而祖父母父母在乡丧者给暇七日发哀周丧承重亦同。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2
诸妇人在禁临产月者责保听出死罪产后满二十日流罪以下满三十日。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3
诸犯死罪在禁非恶逆以上遭父母丧夫丧祖父母丧承重者给暇七日发哀流徒罪三十日责保乃出。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