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续编 - 第 78 页/共 192 页

一平粜食粮。原应青黄不接。米少价昂时举行。所以平市价。便民食也。如遇灾地秋冬正放赈粮。小民有米可资。原可无需平粜。况灾邑食粮有限。若赈粜同时并举。势必仓箱尽罄。来春反无接济之资。自应于放赈时暂缓平粜。撙节留余。以为青黄不接时粜济民食。不得早图出脱。致贻仰屋之忧。 一平粜向系听民自行赴粜。并不查开户名。是以奸商蠹役。得以乘机舞獘。买属贫民往复购买。积零成趸。昂价转售。是若辈得饱贪囊。而贫民仍无实惠。自应照放赈之例。责成董事。查明生计艰窘。应籴平米之人。给予照票。令其持票往籴。每户不得有两票。每票不得过三升。仍于票内填注日期。不准一日再买。如此。则户名可考。而冒买之獘除。米数有定。而囤积之獘绝。再于各乡多分粜厂。俾免贫民仆仆道途。则其惠愈均。所用量米升桶。亦应一律较准验烙。以防偷减。如有州县先将仓谷亏空。于平粜时虚报籴数。希冀存价弥缝者。严参治罪。   条陈荒政事宜疏      彭世昌 臣维荒政者。 国家之仁政也。有豫备于未荒之前者。有补救于已荒之后者。全在大小官吏。因时制宜。多方筹办。庶有裨于民生。然非博采旁询。确有成见。则布置难期其周妥。且非准今酌古。都为一编。则查者孔惑于分歧。用不揣冒昧。谨遵我 朝成宪。广取古今之说。悉心融萃。期于篇幅不繁。而纲目悉备。辑为备荒事宜十有四条。救荒事宜四十有二条。另缮进呈。恭候  钦定。拟请 饬发各省循照办理。不但已荒之区宜力图补救。即未成灾地方亦宜先事豫防。有备无患。固非止为一时计也。是否有当。伏乞 圣鉴训示施行。  备荒事宜十四条 一曰重农事。 自古为政莫先足食。足食不外务农。我 朝念切民依。重农贵粟。屡颁  谕旨。诚二帝三王之用心。而万世兆民所永赖也。有司牧之责者。凡夫劝课之方。允宜实力奉行。并讲求区田代田诸法。以厚民生。毋得徒事虚文。此为备荒第一义。 一曰勤开垦。 生齿日繁。待食者众。向之所耕田亩。可食千人者。今以之食万人。或虑其不给矣。欲求充裕之法。不若于各省闲旷之处。令民择地开垦。其无力者。官为贷给牛种。而不遽行升科。则民有所利。而愿往者多。既岁可增百万之粟。且无人满之患。亦一举两善之道也。 一曰兴水利。 水利之兴。所以资蓄泄。备旱潦。变歉岁为乐岁也。各直省大吏。宜饬查各属境内形势。细加筹度。何处可以疏渠。何处可以筑堰。何处可以穿井开塘。或劝民自为。或动用公款。官为办理。务期事在必行。则效有必致。岂止一时之利哉。 一曰急补种。 昔人谓地方遇有水旱。种植必不得时。即须先察地利。如水多则急以不忌水者种之。旱久则急以不畏旱者种之。失彼得此。尚可支持其半。此诚备荒之急着也。 一曰备杂粮。 杂粮如豆麻荞麦芋薯等物。其种甚多。不论南方北方。皆宜广为之备。虽地气或有不齐。但能随时种。多寡必有所获。其足以资接济一也。大抵南人以稻谷为大粮。北方以粟麦为大粮。此外往往多不留意。一遇歉岁遂不可支。是宜预为之筹也。 一曰治菜圃。 民不可有菜色。不可不兼治菜圃。盖萝葡莴苣菠薐葱韭瓜瓠之属。平时可以佐食。荒岁亦足以充饥。其法以数亩之地。缭以短墙。或限以枳篱。先种长生韭二三十畦。余莳时蔬一二十种。惟务勤加灌溉。每种菜一亩。八口之家。四时皆可取给。若近城市。其利尤倍。 一曰广树植。 树谷之外。可以供食用备饥荒者。莫如树木。雍正二年   上谕。舍旁田畔及荒山不可耕耘之处度量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柏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足以供炊爨。仰见  圣虑周详。无微不至。地方官宜责成乡耆里长。广为劝谕。就所宜之木。随处种植。勿视为不急之务。 一曰裕仓储。 积储者。天下之大命也。常平之制善矣。此外如义社各仓。并宜一律兴举。凡立仓。不论若干家若干人。总以乡村附近联络者。公设一仓。如乡村零户有难于联络者。或每族各设一仓。或一族中每房各设一仓。均听其便。如建议之初。仓廒未立。或神庙。或公祠。或殷实之家仓屋有余者暂行借储。一俟积谷稍充。便可另自置仓。又募谷不拘一法。总以无抑勒无假手为要。宜于秋熟时。州县官设立印簿。遣绅衿耆老数人转相劝谕。听捐户自登姓名。谷数多寡。各量其力。银米悉从其便。出者毋吝。劝者毋勒。或每年一捐。或数年一捐。或一捐不复再捐。均酌度情形。随宜办理。捐谷既有成数。即赴地方官呈明立案。更有推广劝募之法。如称寿开筵酬神演戏等事。节其糜费。捐入义仓。此祝寿酬神之上术。亦即备荒之长策也。又司出纳。宜择老成殷实者一人总管。再择一二人逐年分管。仍设立四柱册。登记明晰。互相稽查。不经官吏之手。州县官核实转报而已。至遇岁歉。即以本地所积之谷。散给本地之人。先尽极贫。次中贫。至家计稍可自支者。不必散给。仍以岁之上下。分别赈贷赈粜赈济。又积谷尚未充盈。不妨变通办理。创质谷法。于东作方兴之时。听农民以物质押。资其工作。秋后加利清还。于仓储有益。于民亦便。臣父大忻。道光年间。曾仿此法。捐谷千余石于族。并置仓廒一座。择人经理。今行之数十年。积谷颇裕。不但本族可无匮乏之虞。且逐渐可以及远矣。至于日积日多。谷不胜用。又宜划分若干。为恤嫠育婴等会。以广任恤。此亦计虑之所必及也。 一曰禁种罂粟。 栽种罂粟。大为农田之害。例禁綦严。民间傥有仍前栽种者。应从重议罚。以备里社之荒。并责成该族长里长。立令拔除。改种五谷。如有顽梗不遵者。该族里长禀究。盖少一废谷之地。即多一产谷之地。不得以积习难除。致妨民食。 一曰戒浮靡。 谚云。富家一席酒。贫家半年粮。此言奢靡之蠹也。不独富也。即家无担石之粮。往往亦染于习气。有效尤者。此辈虽在丰年。已不能给。一遇饥岁。立饿死矣。地方官宜剀切出示劝谕。富者务宜图匮于丰。省无益之费。为有用之地。贫者愈当量入为出。力求撙节。庶几家给人足。可恃无恐也。 一曰酌禁远粜。 禁粜固非善政。昔人谓收成之方。仰屋而叹。荒俭之地。顿足而呼。是也。然以本地足谷。遂任四方多粜。则本处之粮必尽。贫民不免于饥死。亦不可不虑。今有一法。凡地方丰收。及旧存足支三年者。酌留两年之谷自备。其余一年之谷。任其远粜。若利其价高。任意多粜。致本处之粮骤贵且尽者。准人举发。籍其谷分存义仓。 一曰预筹他籴。 凡事豫则立。地方遇有水旱。若待其成灾之后议籴。则价必腾踊。且恐缓不济急。须于灾象甫兆时。通盘算扣本境户口若干。需谷若干。现存仓谷若干。不敷若干。预于他方谷多处。买存以待不时之需。亦备荒先着也。 一曰安插游民。 游民者。民之蠹也。平日游手好闲。生计无出。往往三五成。藉端生事。一遇饥馑。多为盗贼。是宜设法以安插之。或劝其学习杂艺。或贷以资本。使之谋小生理。或令充当闲役。或令看守庙宇。皆无不可。 一曰保全富民。 保食六条。终于安富。良以富者。贫之母也。一邑有富民。则一邑缓急可恃。一乡有富民。则一乡缓急可恃。若富民凋敝。贫民何依。设遇灾歉。更何所恃乎。是在贤有司于无事时加意护持。而后有事时得赖其力。如平粜助赈施粥诸举是也。  救荒事宜四十二条 一曰勘灾。 勘灾务在亲履田亩。勘准分数轻重。如八九十分五六七分之等。轻重已确。将来核赈及钱粮蠲缓等差。即以此为张本。但事变无定。有现勘得本属轻灾。及十日半月之后。竟成重灾者。此又不可不察也。至灾区有谓宜特遣大员往勘者。盖为慎重灾伤起见。非遣官不足以专责成。又有谓遣官无益。且多一供亿之烦。不如令地方官自勘者。皆未可执为定论。窃谓中荒之岁。被灾止在一方一隅。则仅令有司自勘为便。若遇大荒之岁。赤地数千里。饥民数百万。则必特遣大员会同督抚办理。方可期其有济。惟巡历所至。须是自携资斧轻骑减从。然后能不扰也。 一曰报灾。 匿灾者。罪无可辞矣。即经报闻。而或稍涉迟延。哀此穷黎。朝不谋夕。尚可少待须臾耶。地方官于踏勘之后。务宜遵照例限。详报上司。上司立即准题。如有迟报逾限者。照例扣算月日议处。伏查乾隆六年   上谕。向来各省报灾原有定期若先期题报便不合例朕思按期题报乃指其本而言至于水旱情形为督抚者察其端倪早为区画随时密奏则朕可倍加修省而人事亦得以有备若过拘成例则未免后时矣。敬绎   圣训。是即依限题报。且恐后时。况任意迟报乎。 一曰停征。 地方遇有水旱。灾象已成。即宜一面停征。一面力请督抚具题请蠲。如奉准蠲免。即刊刻誊黄。为百姓明白豁除。傥或不与豁除。犹朦混私征。是使实惠不得及民。且重以流亡之苦也。尚得谓之司牧乎。 一曰审户。 林希元荒政。首言审户难。良以户口不清。则百獘从此而起也。然办理亦自有要。宜仿保甲之法。挨门逐户查验。丁若干口。作何生理。有无残疾及田粮等项。编排的实。然后散赈之时。大口小口。极贫次贫。皆可按籍处分。无滥无遗。岂止弭盗而已哉。惠士奇谓厘户之法。当仿照韩琦河北救荒政。而择甲户之以资为官者。宪司礼请之。属以计口均户而分五等。每县若干都。每都五人。视民居稀稠而增减其数。复受之粟。而属以亲至某乡。聚民均给。人日一升。幼小半之。十日一周。终而复始。至麦熟止。仍分粜粟之所。给粟之所。俾均主之。而有司总其成。此法亦可采用。 一曰发仓。 各省常平仓谷。原以备歉岁之用。时当大饥。地方官宜申请发仓。以裕民食。其有义仓社仓之处。并令一律开放。至发仓之时。或出三存七。或出四存六。或尽数粜贷。或尽数赈济。均酌量轻重情形。随时办理。务期实惠及民。 一曰截留。 大荒之岁。仓谷不敷。除停解本地粮米外。如有他处官粮经过。不妨权宜截留。一面报闻。即一面赈济。盖救饥如救焚。稍缓须臾。恐无及矣。况 朝廷念切民瘼。必蒙 允从。上年山西河南奇荒。经各大吏奏请。无不立沛 恩膏。并有不待陈请而 施恩至三至四者。洵古以来所未有也。 一曰挪籴。 万口嗷嗷。截留之粮。又告罄矣。此时欲赈则无米。欲籴又无银。计惟有暂挪公帑。择诚实能干之人。急往他处采买。循环周转。以资接济。俟丰岁设法补还。此亦权宜之策也。 一曰招商。 地方偶遇偏灾。全赖各商运贩米麦。源源接济。谨按乾隆元年。议准行令督抚转饬管理关务各关。凡有米船过关。即询明该商如果前往被灾各邑粜卖者。免其纳税。给与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铃盖印信。以便回空核销。如有免税米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宽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禁例治罪。其所以鼓舞招徕之者至矣。有子民之责者。尚其早为之计哉。 一曰不抑价。 商贾辐辏。市价不期平而自平矣。若米方大贵。强令抑价。则上户之有蓄积者。既不粜。而商贩闻之。亦惧其亏折而不来。故古人有遇饥增价而米反贱者。其识见诚过人远也。然亦须审其时势如何。傥我方增价。而商贾未知。即知之而一时贩运未到。嗟彼贫民。何堪食此贵米乎。不若于产米之区。张示增价榜文以招商。而于本地之价。仍听其自涨自落为无獘也。 一曰禁闭粜。 收成歉薄。米价昂贵。铺户因而囤积居奇。富户因而观望专利。在所不免。是宜严定章程。铺户除流通外。囤积在三百石以上。富户除本家口食外。存余在一百石以上者。许人举发。借谷赈饥。诬告者反坐。则闭粜者有所畏而不敢。又不开人藉端报复之端也。 一曰禁强籴。 闭粜有罚矣。而强籴者亦宜严其法。盖时方大饥。民易生乱。强籴虽为索食起见。而乱心已萌。若不严为之禁。势必愈无忌惮。从此而抢掠而掳杀矣。故昔人行荒政者。有榜于通衢曰。强籴者斩。今虽悯其可原。然立法要不可不严也。 一曰禁烧锅。 烧锅以酒为业。耗谷甚巨。在平时准其开烧。犹曰裕课商也。若遇奇荒之岁。万口待哺。自宜暂请停止。以裕民食。 一曰开捐。 灾伤过重。虽 朝廷迭沛恩施。不敷尚巨。且正赋既已蠲免。恐亦无帑可发。是必力请开设捐纳一途。不拘输米输银。或半米半银。总期于赈务有济。又须轻减数目。推广章程然后应例者。可期其多且速。而百万生灵全活不少也。 一曰劝捐。 人皆有不忍之心。当地方大饥。岂无乐善好施者。是宜剀切劝其量力捐输。以捐数之多寡。分别奖励。若有破格多捐。为人所难为者。即专案具题请  旨。格外旌奖劝捐。并宜先出资以为之倡。又劝捐宜先访与殷户相善之人。令其往劝。殷户乐助则已。傥实有蓄积而不乐助。或乐助而数极微末者。有司官始亲往劝。往必以礼循循善诱。喻以桑梓补助之谊。动以阴骘获报之说。不可强勒。又有零捐之法。无(谕)[论]在城在乡。劝令各户每日捐钱或四文六文。或捐米四合二合。积少成多。亦可稍资赈济。盖为数少则人易从。而办理甚易。其钱米或一日一敛。或几日一敛。均听其便可也。又近来有塔捐图式。其法以京钱五千为一愿。或捐一愿。或捐数愿。以至十百千万愿。各随心力。多寡不拘。愿捐者将姓名捐数。书明塔图内。集腋成裘。亦简便易行。 一曰请协。 地方大饥。本处实形支绌。即不妨移书于邻省之成熟者借拨银米。以资协济。救灾邻。古之道也。各省果有赢余。断无有彼此疆界之理。况今  皇上有令各省协济之谕乎。 一曰定期。 不论赈贷赈施赈银赈米。均当先期出示传谕。的于某月某日开赈。不可失期。致令穷民空劳往返。其开放之期。的以五日十日为限。盖一日一给则太烦。若总给之。又恐饥民领赈到手。不知撙节也。或谓旬给升斗。官不胜劳。民不胜病。莫若计其地理远近。口数多寡。人给两月粮。归治本业。可无伤生理。又谓凡城市每给五日。乡落三十里内者。每给十日。三十里外者。每给半月。此则在乎因时制宜也。 一曰榜示。 办赈最忌颟顸。百獘由之而生。宜于赈饥地方稠人广众之所。张贴榜文。领到 恩米若干。截漕若干。收过捐输若干。各省协济若干。放过若干。实存若干。一一揭明。俾共见共闻。交相考核。庶散赈者可无侵欺之虞。受领者可免冒领之獘。诚良法也。 一曰设厂。 凡办赈必设厂。设厂必择本城及四乡适中之地。使领赈者道里相均。傥一乡一厂。相距仍远。即宜添设一二厂。庶老弱不难赴领。雨雪可以无阻也。若能男女分厂尤善。 一曰赈贷。 稍贫之人宜赈贷。即所谓借用食谷是也。然亦有本非贫户。夤缘多借。辗转粜卖以图利者。不可不察。宜照审户之法。查明应贷户口若干。每日需谷若干。准借若干。核实办理。若赈贷不敷。或自出谷。或劝富民出谷接济。皆宜推而行之也。 一曰赈粜。 次贫之人宜赈粜。即所谓减价平粜是也。然须查得实系贫民。方许籴减价之米。仍示以限制。给以印票。凭票给领。若富民并家计稍能自支者。概不许籴。如此。则贫民得沾实惠。而冒滥图利之獘可免矣。或谓文彦博知益州时。减粜不限以数何如。按此须恃有谷多乃可。否则不如限以升斗之数。尚为稳着。 一曰赈济。 至于极贫之民。籴则无钱。贷则难偿。非赈济不足以资全活。或赈米。或赈钱。或赈粥。另分条于后。夫赈济不难于饥者必赈。而难于赈者必饥。赈者未必饥。则饥者未必活。何者。以有限之财。当无穷之冒。必不济也。明高攀龙常有此议。然亦无他妙法。仍不外随门逐户。查核必实。无使不饥者冒领。则饥者之受惠不少也。 一曰米赈。 赈济之法。莫善于散米。昔人言之綦详。盖给谷。则小民未必家家有碾米之具。且升斗而碾之。龠合而碾之。亦不胜其烦矣。散米则无虑此。又小民得米。和野菜煮食。一日之赈。可支两日。一人之赈。可供二人。此法不但可行于赈济。且可行于赈粜。今 朝廷已行之有效矣。 一曰钱赈。 散米诚善矣。傥扣算米石不敷赈给。又宜酌量变通。或先尽米。再用钱。或钱米分配。或全以钱代。均无不可。或谓赈银亦有数便。盍以银代。不知银质坚厚。豪厘难于分析。又秤有低昂。色有高下。易滋朦混。且贫民得银。又将易钱。辗转之闲。伤耗不少。若用钱则无以前诸獘。又三五零钱。取用甚便。亦法之善也。 一曰粥赈。 粥赈之举。议者谓煮粥多搀和石灰。非活人乃杀人。又谓壮者得歠。而不能及于老弱残疾之人。近者得餔。而不能及于荒村僻壤之境。又谓聚万千饥民于一处。气蒸而疫疠易染。众聚而奸盗易萌。又谓司事者多扣。民无实济。此数者。诚不能无虑。但在乎办理得人耳。若就近多设厂所。择诚实绅士。属以钱谷煮赈之事。不准吏胥经手。粥熟必先亲尝。放粥之时。专立二人监理。一在厂外。一在厂内。鸣锣一通。令领赈者鱼贯而入。男归一处女归一处讫。鸣锣二通。按人次第匀给。得粥者即令散去。不准停留。明日复然。多备苍朮艾叶等物。随时熏烧。并不时稽察饥民出入。戒其无得滋事。如此则何诸獘之有。又张伯行有担粥法。每日煮粥一担。令人肩挑。随处散给。粥尽则已。明日再煮。担粥者众。则全活者多。且无争挤之患。其法亦极简便。又久饥之人。肠胃枯细。骤饱即死。魏禧分次给粥之法。可酌用也。饥民至厂者。随其先后。来一人则坐一人。以次挨坐。已坐者不许再起。一行坐尽。又坐一行。以面相对。以背相倚。空其中路。可令担粥人行走。坐定后。击梆一通。高唱给第一次食。令人次第轮散。有快餐先毕者。不得混与。一次散讫。然后击梆二通。高唱给第二次食。如前法。三次即止。又陆世仪谓久饥之人。不可食饭。即糜粥亦不可多食。因思得施米汤法。朝夕炊粥饭时。少增勺米。汤沸。必挹取数盏盛大瓮中。多多益善。明晨以汤再炊。量入麦粉少许。使成稀粥。更以水姜三四块。捣碎调和。各就门首施之。或一次。或早晚二次。汤尽为度。用以少润饥民肠胃。 一曰展赈。 展赈者。  圣朝有加无已之仁爱也。或加赈口粮。或添设粥厂。或展限月分。固已。其有茕独老疾之不能自存者。尤格外厚。以及岁寒无衣者。为给棉袄。露宿无屋者。为谋栖止。疾病为给医药。病故为备棺槥。法良意美。凡为司牧者。可不实力奉行。妥为经理乎。 一曰止流民。 饥馑洊臻。何以使民不轻去其乡。抛弃生业乎。地方官宜遵嘉庆七年之 谕。先期出示各乡村。谕以即有赈恤。令其静候。不得远离。一面设厂平粜。以定民志。良以辑之于既流之后。不如抚之于未流之先。彼饥民既知本地可以餬口。又何乐于荡析离居耶。 一曰抚流民。 至若本乡无可食。不得不转徙他乡者。所至之境。地方官应不分畛域。加意抚恤。择宽广寺院。或空闲房屋。分别安插。每处设一人经管。稽其出入。官为计口授粮。并严明约束。不得藉端滋事。其有亲旧可依者。令依亲旧。有健壮可佣工者。令其佣工。 一曰收养遗弃幼孩。 饥民遗弃子女于路。如有愿收养者。具呈报官。某日某处。收得幼孩几人。官为给以印票。日后长大。一听养主役使。若有父母及亲属襁挈而来者。收养家酌给钱文。立字二纸。听其自定限期。何时领回。并开明如有病故逃亡。与养主无干。一与该父母亲属收执。一存收养家。傥限满不领。至两年以外者。即由养主安遣。仍报官存案。傥或无人收养。地方官即宜设局抚育。俾孤儿得免于饥饿而死。亦少者怀之之意也。 一曰禁止买良为贱。 岁值奇荒。至鬻卖子女为生。惨已极矣。而娼优之家。乃有乘危贷买。仍习贱业者。此宜急行禁止也。在饥民计穷路绝。原出于万不能已。而为民父母者。独不思所以矜全之乎。应即出示晓谕。凡乐户不得再买良家子女。犯者治以应得之罪。其已买者。设法代为赎回。方是仁人君子之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