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统编 - 第 155 页/共 287 页
第十一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二条 一英国欲令两国边界商务兴旺并使云南及约内中国新得各地之矿务一律兴旺答允中国运货及运矿产之船只由中国来或往中国去任意在厄勒瓦谛江即大[金](全)沙江行走英国待中国之船如税钞及一切事例均与待英国船一律中国答允将来审量在云南修建铁路与贸易有无裨益如果修建即允与缅甸铁路相接
第十三条 按照原约中国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缅甸仰光英国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蛮允中国领事官在缅甸英国领事官在中国彼此各享权利应与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所享权利相同如将来中缅商务兴旺两国尚须添设领事官应由两国互相商准派设其领事官驻札滇缅之地须视贸易为定今言明准将驻札蛮允之领事官改驻或腾越或顺府一任英国之便择定一处并准在思茅设立英国领事官驻札所有英国人民及英国所保护之人民准在以上各处居住贸易与在中国通商各口无异英国领事官在以上各处驻札与中国官员会晤文移及往来应酬亦与通商各口领事官无异
第十四条 原约内载华民欲赴缅甸可向华官请英国驻札蛮允之领事官给发护照云云今既言明将驻札蛮允之领事官改驻或腾越或顺自应将此条内驻札蛮允之领事官字样改为驻札或腾越或顺领事官
第十五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六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七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八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九条原约后加增 通商章程如未能议妥如何修改则仍应遵守原约所载之章
专条
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初六日经总理衙门照会 大英署理钦差大臣以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本衙门具奏西江口岸通商一折奉 旨知道了钦此相应恭录 谕旨照会查照等因今彼此言明将广西梧州府广东三水县城江根墟开为通商口岸作为领事官驻札处所轮船由香港至三水梧州由广州至三水梧州往来由海关各酌定一路先期示知并将江门甘竹滩肇庆府及德庆州城外四处同日开为停泊上下客商货物之口按照长江停泊口岸章程一律办理
现在议定以上所定中缅条约附款及专条各节应于画押后四个月之内开办施行其经批准文据应在中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附款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此附款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三分英文三分共六分
光绪 二 十 三 年正月 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二月 日
大清国 大皇帝 大英国 大君主五印度 大后帝现因两国如此和好极愿固结邻交益加亲睦订立条约俾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北京所定缅约第三款之事得以办妥 大清国 大皇帝特派钦差驻札英京大臣二品顶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薛 大英国 大君主五印度 大后帝特派钦差管理外部事务大臣勋赐极尊带宝星世袭伯爵劳各将 钦奉全权文凭互相较阅均属妥协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一今议定两国边界自北纬二十五度三十五分起由格林尼址东经九十八度十四分即北京西经十八度十六分之尖高山起随山脊而行向西南过高仑坪及瓦仑山尖由此过华昌村与仑村之中间以华昌村归缅甸高仑村归中国直至萨伯坪自萨伯坪起其线向西而行稍向南过式脱仑坪到纳门格坪由此仍向西南随山脊而行至大萨尔河自此河源至此河与南太白江相会处分尤克村在东列棒村在西 自大萨尔河与太白江相会处起界溯南太白江而行至此江与雷格拉江相会循雷格拉江上至其源在尼克兰相近自雷格拉江发源处分尼克兰古庚升格拉在西昔马及美利在东其自来色江之西源起至此江与美利江相会处复溯美利江上至其源在赫畚辣希冈相近再向西南顺列塞江而行自列塞江源至该江流入穆雷江处在克同相近分克同村在西列塞村在东界即循穆雷江向东南而行至与既阳江相会处然后溯既阳江上至其源在爱路坪然后由南奔江即红蚌河西支源起顺南奔江而行至流入太平江即大盈江一名榔江之处以上系首段之边界
第二条 一第二段之边界由库弄河一译作葛龙河与太平江相会处起循库弄河经过其西边一条之支河至其根源自此向南而行与洗帕河即下南太白江相会适在汉董之西南以麻汤归英国垒弄格东铁壁关汉董归中国至此溯洗帕河之支江而上此江有根源最近孟定格江之根源即循山脊而行向东南方至南碗河边靠南之克沱以克沱归中国配仑归英国循南碗河向西南方而行下至该河转向东南处约在北纬二十三度五十五分其由此往南稍向西至南莫江以南盖归英国循南莫江而行至南莫江分开处约在北纬二十三度四十七分溯南边一条之支江而行至蛮秀南边高岭之脊约在北纬二十三度四十五分即循此岭脊而行此岭脊系向东行稍向北至瑞丽江即龙川江与南莫江相会处以蛮秀地方及天马关欣隆拱卯各村归中国此数处在以上高岭之北首即溯瑞丽江而上至此江分流处再溯南边一条之支江而上以江中大洲归中国至此江与孟卯相对东边合流相近之处如第三条所开中国答允由八募至南坎各路中之最捷一条大路经南碗河之南中国一小段地内除中国商民与土人仍旧任意行走外亦可听英国办事官员及商民游历之人行走并不阻止英国如欲修理此路或设法改筑可臻平稳告知中国官后便可动工办理又有须保护商贾或防偷漏等事英国亦可筹备办理又议定英国之兵可以随便经过此路但如兵数过二伯名者若未经中国官答允即不准过此路所有带器械之兵如在二十名以上即须预先行文知照中国
第三条 一第三段之边界自瑞丽江与孟卯相对东边合流相近之处起照天然界限及本地情形东南向麻栗坝而行约到格林尼址东经九十八度零七分北京西经十八度二十三分北纬二十三度五十二分地方有一大山岭自此循岭脊而行过来邦及来本陇至萨尔温江即潞江约在北纬二十三度四十一分此段由瑞丽江至萨尔温江之边界应照第六条所开由勘界官划定所有归与中国之地极少须与孟卯至麻栗坝作一直为边界所包括之地相等倘查得合式可为边界之处尚须加添少许之地归中国则中国应将别处边界之地给还少许与英国此事俟日后酌办可也 自北蛮二十三度四十一分起边界循萨尔温江至工隆北首之边界即循此工隆边界向东留出工隆全地及工隆渡归英国科干归中国由此循英国所属之琐麦与中国所属之孟定分界处之江而行仍随此两地土人所熟悉之界至界离此江登山处以萨尔温江及湄江即澜沧江之支江水分流处为界约自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北京西经十七度三十分北纬二十三度二十分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将耿马猛董猛角归中国在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处边界即上一高山岭此山名公明山循山岭向南而行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三十分北京西经十七度北纬二十二度三十分以镇边厅地方归中国然后其由山之西斜坡而下至南卡江即顺南卡江而行约过纬度十分之路以孟连归中国孟仑归英国然后循孟连与康东之界此界亦皆土人所熟悉至北纬二十二度稍北处即离开南卡江向东南循山脊而行至南垒江约在北纬二十一度四十五分格林尼址东经一百度北京西经十六度三十分由此循康东及江洪之界此界大半系顺南垒江而行惟除属江洪一小带之地系在南垒江之西北纬二十一度四十五分稍南界行至江场边界后约在北纬二十一度二十七分格林尼址东经一百度十二分北京西经十六度十八分即循江场与江洪之界而至湄江
第四条 一今议定北纬二十五度三十五分之北一段边界俟将来查明该处情形稍详两国再定界
第五条 一现因中国不再索问永昌腾越边界外之隙地英国 大君主于北丹尼即木邦地及科干照以上所划边界让与中国之外又允将从前属中国兼属缅甸之孟连江洪所有缅甸上邦之权均归中国 大皇帝永远管理英国 大君后于该地所有权利一切退让惟订明一事若未经 大皇帝与 大君后豫先议定中国必不将孟连与江洪之全地或片土让与别国
第六条 一约内所开边界各及所附之地图绘明详细应由两国所派勘界官比较划定以免地方官民争论如查得无论何处有未甚妥协者应行更正两国勘界官应于交换批准条约之后十二个月之内在两国届时所定之地相会勘界官自首次相会之日起应限定不出三年之外将两国界一律勘定倘两国勘界官查出所定界必须改易其互易之地不应仅视其地面之大小须论其地土之肥瘠及紧要与否倘勘界官不能商妥应速将未妥情形各报明本国国家核办 勘界官又须设法查勘中国旧边界名为汉龙关者倘查得在英国境内英国当审量可否归还中国如查系在孟卯东南即系在孟卯至府栗坝直之北边则已归中国矣
第七条 一划界之事经两国勘界官勘定后两国如有越界之兵寨等于八个月之内一概退出彼国兵退此国立即派兵接驻两国应将退兵驻兵日期豫相知照自驻兵之日起应各担保界内所居之各种野人安静无事 除保护边界各地安静必应有之兵寨外两国答允各不在边界十英里之内建修新旧台营寨英里量法系从最近之边界作一直量之
第八条 一英国极欲振兴中缅陆路商务答允自条约批准之日起以六年为期中国所出之货及制造之物由旱道运入缅甸除盐之外概不收税英国制造之物及缅甸土产运出缅甸由旱道赴中国除米之外概不收税其余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以上盐米之税不得多于出入海口所收之税
第九条 一凡货由缅甸入中国或由中国赴缅甸过边界之处准其由蛮允盏西两路行走俟将来贸易兴旺可以设立别处边关时再当酌量添设中国欲令中缅商务兴旺答允自批准条约后以六年为期凡货经以上所开之路运入中国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三若货由中国过此路运往缅甸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凡有陆路出入货物应给发三联单即子口税单照通商口岸章程一律办理 运货经过中国地如此约所准之路之外及有偷漏等弊倘中国官愿行查办即可将该货充公
第十条 一凡以下所开军器非经国家准购不得由缅甸运入中国亦不得由中国运往缅甸此等货物仅准售与奉国家明谕购办之人不得售与他人如各种枪及实心弹开花弹大小弹子各种军械军火硝磺火药炸药棉花火药及别种轰发之药
第十一条 一食盐不准由缅甸运入中国中国铜钱米豆五谷不准运往缅甸鸦片及酒不准由两国边界贩运出入惟行路之人准其酌带若干以备自用每人准带之数应照关章定夺 若犯此条及前一条即将所有之货充公
第十二条 一英国欲令两国边界商务兴旺并使云南及约内中国新得各地之矿务一律兴旺答允中国运货及运矿产之船只由中国来或往中国去任意在厄勒瓦谛江即大金沙江行走英国待中国之船如税钞及一切事例均与待英国船一律
第十三条 一中国 大皇帝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缅甸仰光英国 大君主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蛮允中国领事官在缅甸英国领事官在中国彼此各享利权应与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所享权利相同如将来中缅商务兴旺两国尚须添设领事官应由两国互相商派准设其领事官驻札滇缅之地须俟贸易为定 中英两国领事官在所驻之地与其地方大员往来均系平行
第十四条 一英国商民等欲由缅甸赴中国应向合宜之英员请中国派驻仰光之领事官或边界上之中国官给发护照方能前往其护照式样一边英文一边华文与通商口岸所给护照无异华民欲由中国赴缅甸如愿领护照者可向华官请英国驻札蛮允之领事官给发护照倘遇中国别地有一英国领事官亦可就近请给护照
第十五条 一英国之民有犯罪逃至中国地界者或中国之民有犯罪逃至英国地界者一经行文请交逃犯两国即应设法搜拿查有可信其为罪犯之据交与索犯之官 行文请交逃犯之意系言无论两国何官祇要有官印便可行文请交此种情交逃犯之文书亦可行于罪犯逃往之地最近之边界官
第十六条 一今欲令两国交涉与贸易日臻蕃盛并欲中国派驻仰光之领事官与中国大宪往来通电两国答允俟可设法通电之时应将两国电线接连此创办之始专寄滇缅官商等往来电报
第十七条 一两国人民无论英民在中国地界或华民在英国地界凡有一切应享权利现在所有或日后所添均与相待最优之国一律不得有异
第十八条 一约内所开通商各节俱非寻常款例此由两国察看地方情形及中缅陆路通商应办之事互相允让而立所有互给权利两国之民除有同样情形外不得在别处接壤之地照样索问即使有同样情形亦必有同样之允让方可
第十九条 一以上通商章程系暂行试办俟两国察看得详细情形如何去碍获益可于交换批准条约六年后或中国愿行修改或英国愿行修改均可商议倘两国俱愿早修改亦可
第二十条 一此约由 大清国 大皇帝 大英国 大君主五印度 大后帝批准自画押之日起准六个月在伦敦互换或能早亦可此条约应于交换后立即开办现在 大清 大英国各大臣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此约共四分华文二分英文二分
光绪二 十 年 正 月二十四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三月初一日在伦敦立约后附载
今因照办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北京所订缅甸条约第三款之事中英两国现订条约今日签名于签名之前两国签名大臣俱认现订条约既系专办约内首段所言之事而立约内各款仅可用于条约所指两国所属之地不能用于别处
中国与英国改订缅甸约章西历本月五日已在北京互换总理衙门特张盛筵以庆告成缘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中法所订之约中国以江[洪](红)之极东边地南武之上之孟阿全境及南孟阿北孟阿二村落让归法国此一款有违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三月朔日中英所立之约故英政府请于中国更修缅甸约章另索数地以偿东隅之失目下所请诸事悉经中国议允所有紧要各条款摘录于下以供众览
一中国允改边界自互相议定之处展至太平
二英国允将南碗以南之地西至南墨河之支河及毛修山至莱州岭又折向东北至喜里回河为中国属地惟此全境之内一切政事胥由英政府治理中国概不与闻此地由英国永远承租应纳租费此后再议
三中国以科干之山地归与英国其地方四百英里不小于孟阿其库弄全境亦归英国
四中国允自今以往凡孟亨或江[洪](红)之地倘不与英国预先申明立约断不以之擅给他国
六中英二国当各派人员勘定边界
九旧约凡载运货物往来于缅甸中国者但准于孟养及山西二处经过现在所有缅甸中国边界各路之便于商务者皆可准其往来
十二中国允考察云南商务情形可否兴办铁路倘可兴办当筑一路与缅甸铁路连接
十三旧约中国可在漾贡设一领事英国可在孟养设一领事现在中国之思茅摸儿面或顺府皆可设立领事英人或英国保护之人可在此等地方贸易一切悉照通商口岸办理
其余各款均照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三月所订之旧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