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新编 - 第 72 页/共 101 页
第七条 凡租地必须租主或代理人居住经管若有不得已事故非转租不可之时须先请日本领事官查明照会中国地方官存案方准换契转租以便查考
第八条 凡租契以三十年为限满限后准其换契续租以后永照三十年一换契之例换契时租主应请日本领事官咨照中国地方官更换不得再给租价以及别项费用倘满限不报者应由地方官通知领事官传谕该名若逾两月仍不呈报即将该契注销以便稽查而有限制
第九条 界内房屋应当迁让之时中国地方官相助办理至于坟墓地方官极力开导迁移其于坟墓多处则应由地方官筑墙围护以免践踏再界内未经日本人民承租之地应听凭华人照常耕种以免失业
第十条 界内不准建造草房以及板顶等房致易引火贻害他人倘有违犯者立即禁止勒令拆毁
第十一条 界内不准收藏火药炸药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家性命财产之物倘有违犯者各按本国律例办理倘因工作必须应用炸药等物须先开单呈报日本领事官由领事官先行通知税关查明确方准起岸但起岸后应有一定收藏之所并应速用完不得任意各处贮藏或久宕不用若有此等事故应由领事官责令该名迁移界外以安闾阎
第十二条 日本领事官应与中国地方官筹商界外一僻静空旷与居民无碍之地自行向民租赁作为日本人葬坟之所其地丈尺以十亩为率倘将来不敷随时与地方官妥商扩充
第十三条 嗣后苏州别国居留地倘中国另予利益之处日本租界人民亦须一体均沾
第十四条 其余琐碎事宜未及备载章程者彼此另行照会存案
以上各条系两国委员各奉 政府命令和衷商妥者应缮汉文日本文各二纸彼此校对无讹署名画押各执二纸候 上宪全行批准后方能盖用官印照行以[昭](照)信守
光绪二十三年二月初三日
明治三十年三月初五日
大清帝国钦命二品顶戴苏州承宣布政使司聂
大清帝国钦命二品衔监督苏州关江苏督粮道陆
大日本帝国钦命驻札上海兼理苏州镇江等处通商事务总领事官珍田舍己
洋务局马房执照章程
租马房执照第 号
洋务局为给照事今据华商 声请在青阳地租界内 路第 号开设马房合行给发执照此照自给发之日为始限用 个月准其雇用四轮车双轮车大马小马或骡子或马骡所有租界规条开列于后如犯规条即将此照吊销不准再用
一该马房收到执照之后按月先行缴捐计大马小马或骡子或马骡每只捐洋两元所有出赁四轮车每辆洋二元双轮车每辆洋一元五角
二执照上载明车马若干本局着派捕房总随时到该马房内查看如果车马坚壮即准行驶车敝马瘠即不准用
三该马房所出赁之马车须将号牌编定钉在该车阳面俾拖走时众目共易于辨认
四马车如不合雇用应由该总限令更换设或任意抗延会局押令停歇
五执照内载明棚内马匹若干马车若干以外不得多留
六马房内须要干净通气有亮光并阴沟须得畅流按照上海马房修理之法办理其棚内车马未经奉准给照者一概不得行驶
七所有两轮马车祗准载客四人连马夫在内四轮马车祇准载客五人亦连马夫在内大篷四轮马车可载客六七人者须用马两匹拖驶方可
八该马房如犯以上开列规条本局即将此照吊销如另有不法情事再由该总会同本局分别惩办
洋务局东洋车章程
一车费每辆按月捐洋一元五角须在外国月头三个[月]之前到捕房缴捐其车照铅片不在内
二各车往来须分左右上下依租界一边为左依沿河一边为右由密渡桥上相王庙对岸须傍左边而上由相王庙对岸下密渡桥须傍右边而下各车往来须遵此左右上下方不致相碰倘故违者罚洋一角
三东洋车必得坚固造成并时常须要修理洁净再另备油衣遮布等件
四东洋车夫必须年力强壮无病之人方准充当凡车夫身上衣服亦须时常清洁
五东洋车夫不准拉住行客揽生意亦不准拦路停车有碍行人凡如有大声呼唤嘈等事应一概禁止
六东洋车载客祇准限载大人一名或小孩二名或大人一名搭坐小孩一名
七东洋车不准载运货件鲜腌鱼肉牛羊蔬菜等类以及要传染人之病人并或乞丐等俱不准载
八凡东洋车内看见有遗失物件者该车夫当速即送至捕房交明车夫不准私留遗物察出议罚
九日出前日落后东洋车夫须提灯一盏灯上须贴东洋车上之号头
十车力须照洋务局议定章程不得另外需索争多倘客人与车夫自订价目则可不照所定车力收取 兹议由密渡桥至租界各处价洋五分如该雇车因客人有事等候至一点钟之久或过一点钟者按每点钟加洋五分夜间车力价照日间加半
十一凡不论何时客商在租界内雇车者车夫不得推诿不拖
十二如东洋车夫不小心遇有损害人家物件之事均向车夫或保主之人是问
十三如捕查出不合以上定章者随时明总酌量办理若所犯情节较重则将车照扣留
十四东洋车夫揽生意查出无车照者当即拿送究办不贷
苏州关道陆拟办租地章程
谨将所拟洋商租地章程开折恭呈宪鉴
计开
一编号 苏州通商已议定盘葑门外空旷地处黄道台遵宪会同日领事荒川定有日商居住界绘图一幅本道督同洋务局委员定有各国居住界绘图一幅现当洋商议租之际应先将该两图发文勘地公所绅董按四址覆丈明确用开方法以五亩或十亩为一方挨顺编定字号以便洋商按号租赁不致重复错乱
一议租 洋商租赁地亩由领事官照会关道后即由道分别知会洋务局委员及勘地公所绅董一面照覆领事官饬令该商人赴公所报明拟租地亩数字号由员绅查无窒碍订立草据兑收定洋仍先报明本道核办
一会丈 自本道接到勘地公所员绅报文后即委员会同该员绅等三面覆丈准确于图内签立字据眼同该洋商于地内自行钉立界石以[昭](照)信守
一立契 会丈定妥后由经办各员绅填明华洋文合璧上中下板契三纸送道核明无于契内钤盖印信除以中契一纸存案外其余上下二契函送领事官加盖印信以一纸交承租人收执一纸存领事署备查该契以三十年为度年满另换新契执守
一租价 议定无论何国商人每人租地至多不得过六亩至少亦须至二亩日商租价以道路桥梁等费均自彼出是以不分上中下等次每亩一百六十元各国商人租价仍照原议上等每亩二百五十元中等每亩一百六十元下等每亩一百元又不论何国商人于华历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即东历明治三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十年之内每年每亩缴年租钱三千文十年以外每年每亩缴年租钱四千文
一转租 凡议租地亩必须询明确系该商自己租用并非代他人出名租用方准立契租给设承租后有万不得已之事必须将该地转租他人应行明领事官照会本关道查明注册另行换立新契如有并不明私相授受自为转辗租赁者一经查出将此契作为废纸
一坟墓 界内坟墓最多之处议明由我国筑墙围护如有洋商议租地亩查系坟墓最多之处应由公所绅士力劝留出以免发掘之惨其余零星坟冢查系势难避让者方由钖类堂绅士代为迁埋设洋商在于所租地内开掘地基或沟渠遇有骸骨须速通知勘地公所或洋务局设法掩埋不得任便抛弃至洋商填筑地基所需泥土必须向远处地方购取不得在界内任便掘用致启争端
一收 由公所绅士兑收地价后即行解藩库存储一面报明本道备查俟收有成数分别提还所垫建造官屋关署及筑路等经费仍于每千元内提出五十元以为勘地公所绅董暨洋务局会丈委员津贴办公之用归各各该员绅自行公议开支
以上各条是否可行伏候宪示祇遵
苏州关道陆拟呈经管官建市屋章程
谨将经管通商场左近官建市屋章程拟呈宪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