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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拜罢录》二十四卷 陈氏曰:史馆修撰范冲元长等撰。起建隆元年,止绍兴六年。宰相自范质至张浚,执政自赵普至折彦质,名记除授年月、训词,亦略叙在位本末於后。 ※《执政拜罢录》十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自建隆元年,止绍兴九年。按国朝以枢密院及参知政事为执政,改官制後,以左右丞、两省侍郎并密院为执政,建炎三年後复用旧制云。 ※《国朝辅相年表》一卷《续》一卷 陈氏曰:同知太常礼院开封陈绎和叔撰。自建隆庚申迄治平丙午。《续》自丁未迄绍兴十四年,称臣易记,而不著姓,当是李易也。时方自给事中奉祠,其曰私题臣易之次者,其书盖未必上,而私续之耳。自後接於嘉定,则後人所益也。 ※《百官公卿表》一百四十五卷(《书录解题》作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司马光君实等撰。熙宁中,光以翰林学士兼史馆修撰建议,欲据国史,旁采异闻,叙宋兴以来百官除拜,效《汉书》作表,以便御览,诏许之。光请宋敏求同修。及敏求卒,又请赵彦若继之。历十二年书成。 公自序曰:唐初职事官有六省、一台、九寺、三监、十六卫、十六府之属,其外又有勋官、散官。勋官以赏战功,散官以褒勤旧,故必折馘执俘,然後赐勋,积资累考,然後进阶。以其不可妄得,故当时以为荣。及高宗东封,武后预政,欲求媚於众,始有阶。自是品秩浸讹,朱紫日繁矣。肃宗之後,四方糜沸,兵革不息,财力屈竭,勋官不足以劝武功,府库不足以募战士,遂并职事官通用为赏,不复选材,无所爱吝。将帅出征者,皆给空名告身。自开府至郎将,听临事注名。後又听以信牒授人,有至异姓王者。於是金帛重而官爵轻矣。或以大将军告身才易一醉,其滥如此。重以藩方跋扈,朝廷畏之,穷极褒宠,苟求姑息,遂有朝编卒伍,暮拥节旄,夕解提衣,旦纡公衮者矣。流及五代,等第益紊,三公端揆之贵,施於军校;衣紫执象之荣,被於胥史。名器之乱,无此为甚。大宋受命,承其馀弊,方纲纪大基,未暇正,故台、省、寺、监、卫、率之官。止以辨班列之崇卑,制廪禄之厚薄,多无职业。其所谓官者,乃古之爵也,所谓差遣者,乃古之官也。自馀功臣、检校官、散官、阶勋爵邑,徒为繁文,人不复贵。凡朝廷所以鼓舞群伦,缉熙庶续者,曰官、曰差遣、曰职而已。於三者之中,复有名同实异,交错难知,又迁徙去来,常无虚日。欲观其大略,故自建隆以来,文官知杂御史以上,武官ト门使以上,内臣押班以上,迁除黜免,删其繁,存其要实,以伦类相从,以先後相次,为《百官公卿表》云。 陈氏曰:此书本入职官类。以《稽古录序》所谓“建隆接熙宁,臣又著之於《百官表》”,即此书。盖与《通鉴》相与表里,故著之编年类。晁《志》有一百四十二卷,未详。 巽岩李氏序曰:司马光以熙宁二年建议,请撰宋兴以来《百官公卿表》,元丰四年《表》成。凡十卷。诏送编修院,世莫知其书何如也。按光《集》有《百官公卿表总序》,文官知杂御史以上,武臣ト门使以上,内臣押班以上,其迁出咸表见之。初不纪其卷第,某家藏旧书有所谓《百官公卿表》者七卷: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副为一卷,三师、三公、左右仆射、东宫三师、三少、宾客为一卷,使相、宣徽、节度、留後、观察为一卷,尚书、丞、郎、给、谏、常侍为一卷,知开封府、三司使、学士、舍人、御史、中丞为一卷,观文、资政、端明、枢密侍讲读学士为一卷,十二卫、上将军、六军统军为一卷。他官皆止天禧,惟宰相执政尽熙宁,疑此表则光等所修也。然卷第此实录所载尚缺其三,伦类往往颠倒纷错,而《总序》所称ト门使及押班以上皆绝不见,岂三卷所缺,即此表者而传写偶失之欤?若然,则他官除拜俱当以元丰为限矣,不应自天禧以来遽绝笔,但详於宰相执政也。且当时修此表,历十二年乃成,其久如是,其疏略顾如是,是必不然,当某家旧藏不得其纯全耳。某能薄,不堪世用,颇愿尽力於史学,而本朝故事,尤切欣慕。某既不自料,故追继光作,将以昭明祖宗之盛德大业,使众说咸会於一,不敢凿空架虚,荧惑视听。固当事事谨其月日,如古《春秋》,乃可传信。彼百官沿革,公卿除拜,皆事之最大者也,年表又安可缺?因取旧七卷,亟整治之,续编其年,至宣和止。元符以前皆从《实录》,治平而上又参诸正史,元符以後不免凭所传闻。国书既非人通有,辛苦求得之,脱简误字,绝无他本可校,於先後次序,谅多扌氏牾。但凭所传闻,则宣和距元符二十五六年,兹不详,此皆某之罪也。改而正诸,必有所待。年表旧止七卷,卷第不均,今析之,与某所续编者总一百四十二卷。凡所增益伦类,具之目录,其故事则当别见续纪,此不重列。 按此序,则温公本书止十卷,巽岩《续编》推而广之,为一百四十二卷。晁氏所言乃巽岩续书,非温公本书也。陈氏以为未详者,是未见巽岩之书,然又以温公之书为十五卷,则不知其何所本也(晁氏在巽岩之前,安得见其书?所谓一百四十五卷者,决非巽岩之书也)。 ※《职林》二十卷 陈氏曰:集贤院学士钱唐杨侃撰。咸平二年所序。有胡者,明道二年作後序,增益事实七百四十五条,而以新续标之。侃,端拱进士,晚为知制诰,避真宗旧讳,更名大雅。欧阳公其婿也,集中有墓志。 ※《辅弼名对》四十卷《目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刘颜撰。纂西汉迄五代群臣应对之名者。汲黯有“天子置公卿辅弼之臣,宁令从谀承意,陷主不谊”之言,颜取以名其书。天圣初,冯元为侍讲,上之。颜常为令,坐事免,由是诏复其官。 ※《职官分纪》五十卷 陈氏曰:富春孙逢吉彦同撰。大抵本《职林》而增广之,条例精密,事实详备矣。秦少游序之,元七年也。 ※《官制》、《学制》名一卷 陈氏曰:司马光撰。 ※《唐职林》三十卷 陈氏曰:石埭尉维扬马永锡明叟撰。以《唐六典》为主,而附以《新史》所载事实,颇采传记歌诗之属。政和乙未天台左誉序。 ※《朝集院须知》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录承平时京朝官得替回朝见礼式。 ※《皇宋馆阁》五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所记止於元。《中兴馆阁书目》云秘阁校理宋匪躬撰,又云共八门,元十五卷,存十一卷。今本止五卷,不见门类,前三卷又混而为一,意未必全书也。 ※《蓬山志》五卷 陈氏曰:秘书少监剑川罗畸畴老撰。凡十五门,崇宁四年序。 ※《麟台故事》五卷 晁氏曰:皇朝程俱撰。绍兴初复馆职,俱首入馆,纂集旧闻,成十二篇。予所藏书,断自南渡之前,独此书以载官制後事为详,故录之。 陈氏曰:俱在承平时,凡三入省,故其见闻为详。 ※《中兴馆阁录》十卷,《续》十卷 陈氏曰:秘书监天台陈癸叔进撰。淳熙中,癸长蓬山,与同僚录建炎以来事为此书。李焘仁父为序。《续录》者,後人因旧文增附之耳。 巽岩李氏序曰:上世官修其方,故物不坻伏,後世弗安厥官,其方莫修,职业因以放失。夫方云者,书也。究其本原事迹及朝夕所当思营者,悉书之,法术具焉。使居是官者奉以周旋,虽百世可考尔。周官三百六十,官各有书,小行人四方,则物为一书,多至五书。盖古之人将有行也。举必及三,惟始衷终,依据审谛,则其设施斯可传久。六龙驻跸临安逾四十年,三省枢密院制度尚稽复旧,惟三馆秘阁岿然杰出,非百司比。自唐开元韦述所集《记注》,元,宋宣献之孙匪躬作《馆阁录》,绍兴改元,程俱致道作《麟台故事》。朱氏皆祖韦氏,而程氏《故事》并国初他则多阙,盖未知其有宋《录》也。惜最後四卷俄空焉。余屡采弗获,欲补又弗暇,每每太息。今所编集,第断自建炎以来,凡物巨细,靡有脱遗,视程氏诚当且密。官修其方,行古道者不当如是耶?昏忘倦游,喜见此书,乃援笔为之序。 ※《翰林群书》三卷,《翰林遗事》一卷 陈氏曰:学士承旨番易洪遵景严撰。自李肇而下十一家,及年表、中兴後题名,共为一书,而以其所录遗事附其末,总为三卷。《遗事》录诸书所未及者。洪氏父子兄弟四人入翰苑。 ※《续史馆故事》一卷 陈氏曰:著作佐郎曲阿洪兴祖庆善撰。记国朝史馆事迹,以续旧编。 ※《祖宗官制旧典》三卷 陈氏曰:直龙图阁东莱蔡元道撰。大略以为元丰用官阶寄禄,虽号正名,而流品混淆,爵位轻滥,故以祖宗旧典,与新制参稽互考,而论其得失。元道,文忠公参政齐之侄孙,而翰林学士延庆之子,渡江,卒於涪陵。尹和靖享尝题其墓。 ※《官制旧典正误》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 ※《国朝官制沿革》一卷 陈氏曰:黄琮元礼撰。 ※《职官记》一卷 陈氏曰:大理少卿蜀人张纟寅季长撰。专载新旧迁转之异,亦以寄禄为未然也。以上三家皆附蔡氏书後。 ※《官制新典》十卷 陈氏曰:熊克撰。其书以元丰新制为主,而元之略加通变,崇、政之恣为纷更,皆具列焉。 ※《圣朝职略》二十卷 陈氏曰:熊克撰。仿马永锡《唐职林》,考其废置因革,亦颇采故事,摘旧制诰中语附焉。其书犹草创未成,盖应用之具也。 ※《续百官公卿》表二十卷,《质疑》十卷 陈氏曰:兵部尚书永嘉蔡幼学行之撰。续温公旧书,起熙宁,至靖康。《质疑》者,考异也。 ※《职源》五十卷 陈氏曰:大理司直金华王益之行甫撰。亦简牍应用之书也,而专以今日见行官制为主。盖中兴以後,於旧制多所并省故也。 ※《元辅表》一卷 陈氏曰:龚颐正撰。专录宰相,不及执政。 ※《汉官考》六卷 陈氏曰:知金州清江徐筠孟坚撰。以《百官表》官制为主,而纪传及注家所载,皆辑而录之。 ※《汉官总录》十卷 陈氏曰:王益之撰。大较亦如前书。 ※《县法》一卷 陈氏曰:北京留守温陵吕惠卿吉甫撰。曰法令、词讼、刑狱、簿历、催科、给纳、灾伤、盗贼、劝课、教化,凡十门。为县之法,备於此矣,虽古今事殊,而大体不能越也。惠卿,小人之雄,於才术固优,然法令居首,而教化乃居其末,不曰俗吏而谓之何哉! ※《县务纲目》二十卷 陈氏曰:赣阳刘鹏撰。凡四十四门,四百七十馀事。其说不止於作县,而事关县务者为多焉。元符庚辰序。 ※《作邑自箴》十卷 陈氏曰:李元弼持国撰。政和丁酉序。 ※《中兴百官题名》五十卷 陈氏曰:监察御史临川何异同叔撰。首卷为《宰辅拜罢录》,馀以次列之,刻浙漕司。其後以时增附。渡江之初,庶务草创,诸司有不可考者多缺之。 ※齐斋台谏论二卷 陈氏曰:尚书川倪思正父撰。嘉定初更化,矫韩氏用事之弊,於是为论三篇,言为之鹰犬者,罪在台谏。已而其弊自若也,则又为牍论六篇,言其情状益精详。凡为台谏之所以得所以失者,至矣,尽矣。 ※《金国官制》一卷 陈氏曰:虏雍伪大定年所。窃取唐及本朝旧制,以文其腥膻之俗。马非马,驴非驴,龟兹王所谓骡者邪? ●卷二百三 经籍考三十 ○史(职官 刑法) ※《历代宰相年表》三十四卷 李焘仁甫撰。其自序略曰:古之所谓相者,一而已,初未尝使他人参贰乎其。尧相舜,舜相禹,禹相皋陶,皋陶既没,乃相益,汤相伊尹,传所谓仲虺为汤左相者,不足信也。周家并建三公,而一公实兼冢宰。故旦、夹辅成王,而诞保文武受命者,专属之旦。旦归於丰,乃专政。盖其名三公,其实一相耳。自秦以降,名实浸以两失,有伟绝特,负贤相之称,功烈赫然,著见於一时者,亦必得君之专,历年之久,而莫或参贰之故也。权出於一而莫或参贰之,虽奸雄或得以肆其恶,攘窃天下,倾国败家,不可禁遏,然而一相之任终不可分者,唐、虞、夏、商之成法也。彼徒见赵高、王莽、曹操、司马懿其祸如此之酷也,而不察夫帝王之所以隆盛,其为利盖亦博哉。不能还治其本,而反疑其末,并列兼制,使相牵引,而相遂失其职矣。夫任相不获其利而蒙其祸,是君之不明,非相之权果不可使出於一也。既夺其职,分其权,则所谓相者,特一大有司耳,其何以总百官治万事而亮天工邪?凡相,取其德耳,故曰:“惟尹躬暨汤,咸有一德。”而舜、禹、皋陶之胥命,必孜孜以德为言,彼诚知所本者欤!本之不知,则其选用益杂而多端矣。选用杂而多端,故其称号亦颠倒错乱,无有定制。或居其位而不得闻其政,或当轴秉钧而身乃为他官,名实纠纷,贤不肖溷淆,其多或至十三四人,而其少犹不下四五辈,古所谓相,宁若此乎?然而治乱安危所系,今犹古也。其所以得相及所以失相者,要不可不知。按诸旧史,惟前汉及唐颇有谱牒,其他率皆不具,脱略牾,迷失本真。乃旁搜远取,推究前後,悉用司马迁经纬之法,追为年表。起汉元,讫周显德,昔之参机务、执枢要者,莫不咸在。事有本末,附见於下,否则略之,使其人与其官皆相传而不绝。观宰相之出处进退何如,而天下安危治乱在目中矣。其足以补前代之缺文,揭当今之远鉴乎?合一千五百三十四年,离为三十四卷。 ※《天禧以来御史年表》 李焘仁甫撰。其自序曰:御史,法官也,其责不专於言,而天禧选用则与谏官俱任言责。台虽有等级也,而义所当击,则卑者亦得径行,其权势气力又出谏官上。祖宗之圣算神术备矣。今亦断自天圣以来,取丞杂三院姓名,悉列之表。若其人必天子自择而宰相优容之,乃能有济,犹谏官也。 ※《天禧以来谏官年表》 李焘仁甫撰。其自序略曰:古者自公卿、大夫、士,至於工商,莫不皆有言责,辐辏并进,而天子斟酌焉,未尝以言责专付一官。以言责专付一官,则由汉武帝失之。武帝诚不喜谏者,初置谏大夫,犹未限员。东京循旧弗改,後乃浸微。晋洎江表,绝不复置。拓跋魏复置,其员亦不可知。高齐缘《孝经》之文,始有七人之限。夫以天下之众,而敢言者才七人,尚足谓治邪?恭惟祖宗明目达聪,协於虞舜,任言责者不一,天禧别置谏院,礼秩优异,他官莫拟。崇广言路,谏官御史权势气力乃与宰相等。盖当时所用谏官御史,必取天下第一流,非学术才行俱备,为一世所高者,莫在此位。或误选试,旋加汰斥。言而当者,曾不十年,径登台辅,其名迹皆可考见。呜呼,盛哉!今断自天禧置院以来,作《谏官年表》,并列古今之变,为二说以附著之。其一曰谏官必天子自择而宰相勿与;其二曰宰相虽不得与择谏官,必优容之,乃克有济。 右职官。 ※《律文》十二卷,《音义》一卷 陈氏曰:自魏李悝、汉萧何以来,更三国、六朝、隋、唐,因革损益备矣。本朝天圣中,孙等撰《音义》,自名例至断狱,历代异名皆著之。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陈氏曰:唐开元中,宋、苏、卢从愿等所删定。《艺文志》卷数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 南丰曾氏序曰:《唐令》三十篇,以常员定职官之任,以府卫设师徒之备,以口分永业为授田之法,以租庸调为敛财役民之制,虽未及三代之政,然亦庶几乎先王之意矣。读其书,嘉其制度有庶几乎古者,而惜其不复行也。故缀其大要可记者,论之於此焉。 ※《刑统》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窦仪以尚书判大理寺,与法官苏晓、奚屿、张希护等修定。古者议事以制,使民不知所争也。後世铸刑书,使民知所避也。虽若不同,所以为民之意则一。然议事以制者,委重於人;铸刑书者,委重於法。委重於人,则上之人将轻重由心以虐其下;委重於法,则下之人将徵於书以慢其上。其为失也亦均。要之以人行法,不使偏重,然後为得耳。 陈氏曰:初,范质既相周,建议律条繁广,轻重无据,特诏详定,号《大周刑统》,凡二十一卷。至是重加详定,建隆四年颁行。 ※《金科易览》三卷 晁氏曰:《崇文总目》有唐赵绰《金科易览》一卷,《田氏书目》有萧绪《金科易览》三卷。当是绰初撰一卷,绪删改析之为三尔。 ※《疑狱》三卷 晁氏曰:晋和凝撰,纂史传决疑狱事,其上卷凝书也下中卷凝子斯所续。 ※《天圣编敕》三十卷 晁氏曰:天圣中,宋庠、庞籍受诏改修《唐令》,参以今制而成。凡二十一门:《官品》一,《户》二,《祠》三,《选举》四,《考课》五,《军防》六,《衣服》七,《仪制》八,《卤簿》九,《公式》十,《田》十一,《赋》十二,《仓库》十三,《厩牧》十四,《关市》十五,《补亡》十六,《疾医》十七,《狱官》十八,《营缮》十九,《丧葬》二十,《杂》二十一。 ※《断例》四卷,《元丰断例》六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执政以後,士大夫颇重意律令,此熙、丰、绍圣中法寺决狱比例也。其六卷则元丰中法寺所断罪节文也。 ※《刑名断例》十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以《刑统》、《敕令》总为一书,惜犹未备也。 ※《嘉驿令》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