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823 页/共 1125 页
四年四月十八日,宰执进呈统制官张青言韩世忠之功,乞追封王。上曰:「事已历年,又无所因。」宰臣陈俊卿曰:「张俊、杨存
中已封王,则于韩世忠似有不足。前此失于无人建白,若圣意行之,亦足劝有功而励将士。」上可之,遂封蕲王。以上《干道会要》。
仪制 宋会要辑稿 仪制一三 帝讳 讳忌附录
帝讳讳忌附录
【宋会要】
大中祥符九年正月九日,供奉官承益请改名承炳,避寿春郡王名也。
天禧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度支郎中兼御史知杂杜梦证以名下字与皇太子名近,请改曰尧臣,许之。
仁宗明道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封者言:「庄献明肃皇太后上仙,中外不当更避彭城郡王名。」从之。
治平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言:「请避濮安懿王名下一字。」从之。
神宗元丰八年四月十九日,礼部言:「高,鲁王名,正字并回避。有难回避者空点画,仍以黄纸覆之。嫌名于礼不讳,亦无回避故事故事:原倒,据《长编》卷三五四乙。。」诏可,仍自今进呈并入奏文字,虽嫌名亦覆之。
政和五年七月八日,诏姓氏犯濮安懿王讳者改为逊字。《金玉新书》:「诸犯濮安懿王、秀安僖王讳者改避。若书籍及传录旧事者,皆为字不成。其濮安懿王在真宗皇帝谥号内者不避,应奏者以黄纸覆之。」
干兴元年十一月十一日,礼仪院言:「准遗制,军国事权取皇太后处分。今参详中外表章中有犯皇太后先代名讳,并合回避。今或遍讳三代,即缘正月三日天书降节及圣祖殿名、外州名多须回改;如只讳彭城郡王名,则表章合避。如难避者,即用黄纸盖贴,或空点画,其通进银台司近在禁中,日夕封进文字,望请改为承进银台司。」诏只避彭城郡王名,余从所请。应改通判为同判、
通利军为安利军、通州为崇州、大通监为交城监、通奉大夫为中奉大夫、通直郎为同直郎、通事舍人为宣事舍人、开宝通礼为正礼、通天冠为承天冠、诸县镇、宫观、寺院、在京诸城门、仓庾之名,并以义改易。
绍圣元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枢密院言:「宣仁圣烈皇后同听政之日,天下章奏皆避高陈王名讳。按《国朝会要》,章献明肃皇后上仙,中外不复避彭城郡王名。」诏依章献明肃皇后故事。
四月二十六日,尚书左丞邓温伯言:「旧名润甫,昨避高陈王讳,今请复旧名。」从之。
仪制 宋会要辑稿 仪制一三 庙讳
庙讳
【宋会要】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曰:「太宗皇帝藩邸旧讳,溥率咸知,虽先训之具存,俾临文而不避,近观列奏,或犯二名,闻之瞿然,载增永慕。自今中外文字有与二字相连及音同者,并令回避。」
五年七月二日,帝谓宰臣曰:「僖祖庙讳本是上声讳避,近见臣僚章奏文字,多避去声眺字。当更令两制详定。」晁迥等言:「僖祖讳字从月,按《说文》曰:晦而月见西方也,音土了切。又朓从肉,祭肉也,土了切,一作他吊切。今请止从去声,于义无害。又眺,目不正也,他吊切,音义各异,望不回避。」从之。
闰十月八日,诏:「圣祖讳上字曰玄,下字曰朗,公私文字不得斥犯。」详定所言:「上字如遇仙道事,即改为真;如颜色,即改为黝;自余并临文取意,或元或明字,传写之时,并空阙点
画。又按《周礼》:孟冬祀司民。唐朝避文皇讳,改为司人。今请改玄武为真武,玄冥为真冥,玄戈为真戈,玄枵为真枵。缘各配南郊及腊祭,合行祭告。又缘并无正坛,常为配座。今欲先择日差官于南郊设昊天位,及于本龛设玄武以下四位,各用香币酒脯,告以改名之意。」从之。详定所请改玄中为元中,玄都为真都,玄元皇帝为太上老君,玄极为元极,洞玄为洞元,左玄、右玄为左元、右元,唐玄宗为唐明皇帝,房玄龄为房乔,朗州为鼎州朗:原作「郎」,据《宋史》卷八八《地理四》改。,蔡州朗山县为确山县朗:原作「郎」,据《宋史》卷八五《地理一》改。,梓州玄武县为中江县,大内玄武门为拱宸,姓(武)[氏]为都氏。
八年六月十五日,诏改含光殿名曰会庆。以光字太宗旧名之上字,故避之。
天禧四年五月六日,卫尉寺丞林湜言:「国子监经书印板字内有圣祖讳,望令空阙。」从之。
宝元元年四月四日,翰林侍读学士李淑言:「真宗藩邸旧名,请令天下毋得连用,有为名者令改易。」从之。
皇佑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毋得连用太宗、真宗旧名。
治平元年十一月三日,翰林学士贾黯言:「仁宗初名受益,请诏中外文字不得连用。」从之。
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礼部言:「翼祖皇帝奉藏夹室,伏请依礼部例不讳。」谨依。
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太常少卿曾旼言:「黑帝配座名号帝颛下一字与神宗皇帝庙讳音同,请改称高阳氏。」从之。
崇宁四年闰二月五日,诏:「翼祖皇帝未应祧迁,已还本室。所
有翼祖皇帝庙讳,并依元丰(公)[令]式,讳字
仍添入《集韵》所载。」
大观元年十一月八日,宣德郎范之纯言:「窃谓《周官》小史诏王之讳,所以遵宗庙、示孝思于四方也。今祖宗庙讳着令当避,天下宜晓然知之矣。然边鄙之民,犹或沿袭旧姓,仍因不改。欲望下有司详定姓氏犯祖宗庙讳者,随文更易,如苟字、商字之类。」诏申明行下。
四年五月十九日,诏士庶姓轩辕去辕字。
政和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太常寺言:「姓氏犯宣祖皇帝庙讳者,乞作商字。」从之。
二年五月二日,诏姓氏犯圣祖名者,改为明字。
八月一日,礼部奏:「凡姓氏犯翼祖皇帝庙讳,乞改作恭字。」从之。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礼部言:「知开德府观城县事张随状:「为母故姓去王切氏,犯太祖皇帝庙讳,乞拟定合改姓氏。欲取声音相近,改作康字。」诏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太常寺言:「轩辕星犯圣祖皇帝讳,乞改为权星。」从之。
七月十四日,诏承直郎宋敬可改名竞应。有似此偏傍全同庙讳者,比附改赐讫奏。」
五年二月八日,礼部言:「博州高唐县申,本县有高赵村一户姓呼玉切,系犯庙讳,合行回避。」诏改作五字。
渊圣皇帝御名见于经传义训者,或以威武为义,或以回旋为义,又为植立之象,又为亭邮表名,又为圭名,又为姓氏,又为木名,又为水名,当各以其义类求之。今谨按《诗》有曰:『桓 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礼部尚书陈洪拟言:「礼部太常寺申:『伏此段「桓」字原俱缺末笔。,武志也。』孔颖达曰:
『有威武之义。』又按《诗》曰:『桓桓武王。』郑康成曰:『有威武之王。』又按《诗》曰:『玄王桓拨。』毛公曰:『桓,大也。』又按《书》曰:『勖哉!夫子尚桓桓。』孔安国曰:『武貌。』又按《尔雅》曰:『桓桓烈烈,威也。』凡此皆以威武为义也。若此之类,今欲定读曰威。又前代帝王公侯谥法:辟土服远曰桓,能成武志曰桓,克敌服远曰桓,壮以有立曰桓,克咸成功曰桓。凡此亦皆以威武为义,其前代谥号,亦当读曰威。又按《易》曰:『盘桓,利居贞。』孔颖达曰:『盘桓,不进之貌。』又按《庄子》曰:『鲵桓之审为渊。』郭象曰:『未始失其静然。』凡此皆以回旋为义也。若此之类,今欲定读曰旋。又按《礼记》曰:『三家视桓楹。』孔颖达曰:『四植谓之桓。』又按《周礼》曰:『公执桓圭。』郑康成曰:『双植谓之桓。』又按《说文》曰:『桓,亭邮表也。』又按《集韵》曰:『亭邮四角建大木,贯以方板,名曰桓表。』凡此皆以植立为义。若此之类,今欲定读曰植。若姓氏,今欲定去木为亘,从一从面,思缘切。如《书》曰:『西倾因桓。』水名也。《玉篇》曰:『桓木叶似柳。』桓,木名也。若此之类,皆欲定作亘,从二从回,思缘切。又缘汉法,邦之字曰国,盈之字曰满,止是读曰国曰满,其本字见于经传,未尝改易。司马迁,汉人也,作《史记》曰:『先王之制,邦内畿服,邦外侯服。』又曰:『盈而不持则倾。』于邦字、盈字亦不改易。今来渊圣皇帝御名欲定读如前外,其经传本字即不当改易,庶几万世之下有所考证。』今来看详所议定推求义类别无未尽。」诏依。先是,吏部尚书兼权翰林学士沈与求言:「自汉以来,御名
皆有他字代之,用为定制。渊圣皇帝御名涉前代姓谥最多,而臣下迁就回避,有可 见者。如鲁公则谓为允公,齐公则谓为小白,皆以名易其谥也。周王则谓为庄王,汉帝则谓为刚帝,或谓齐、鲁二公为安公,他皆效此,随意更易,无复质据。至于姓则去木为亘,而有司行移,有不可通晓者,士人科举程文,枉被黜落,往往有之。矧经筵读《春秋》而称谥、称名,具存褒贬之例,循用私说,于义未安。乞诏礼官议以他字代之,使姓谥名物,义例相通,略如汉制,庶几四方臣子得以遵用。」寻下礼部、太常寺同共议定,至是又诏令〔洪〕拟看详故也。
绍兴三十二年正月,礼部、太常寺言:「钦宗祔庙,翼祖当迁。于正月九日告迁翼祖皇帝、简穆皇后神主奉藏于夹室,所有以后翼祖皇帝讳,依礼不讳。」诏恭依。
淳熙七年五月十一日,大理少卿梁总言:「得旨将《刑统》内有本朝圣祖名、庙讳各随文义拟易他字,缮写为三册,乞下国子监刊印。」从之。先是,总言:「校勘律文、《刑统》,窃见前代国讳皆易以他字。详律文系古法书,比拟经传,不当改易外,其《刑统》前后详定不一。既非古书,兼建隆四年详定庙讳、御名,既曾易以他字,止缘后来有司失于申明,循习开雕,尚仍旧本。」得旨编类,至是上之。
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礼部、太常寺言:「文书式及国子监见今遵用《韵略》内,所载高宗皇帝御名合改为庙讳合:原无,据下文补。,下刑部、国子监改正。」
从之。
绍熙元年四月九日,诏:「今后臣庶命名,并不许犯祧庙正讳。如名字见有犯祧庙正讳者,并合改易。」先是,将作监倪思言:「祧庙不讳,礼也。然于文字之间不讳可矣,至若臣子命名,亦不回避,揆之人情,有所未安。若不避嫌讳,犹之可也。至不避正讳,则已甚矣。窃见近者省试揭牓,士子之名有犯翼祖皇帝正讳者。以是推之,恐天下用祧庙之讳命名者不止一人。臣以为皆宜使之改避。」既而礼官详议来上,故有是诏。
庆元元年正月二十一日,礼部、太常寺言:「文书式及国子监见行遵用《韵略》内,所载孝宗皇帝御名合改为庙讳,下刑部、国子监改正施行。」诏恭依。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礼部、太常寺言:「文书式及国子监见今遵用《韵略》内,所载大行圣安寿仁太上皇帝御名合改为庙讳,下刑部、国子监改正。」诏恭依。
嘉定十三年十月五日,司农寺丞岳珂奏:「臣闻尊祖敬宗者,帝王之达孝;以讳事神者,国家之定规。宗庙有讳,刊之令式,布之民庶,昭如日星,而有司沿袭故常,犹有条奏弗时之弊,臣窃惑焉。恭惟孝宗皇帝盛德巍巍,以华协勋,而巘跃基命之始,威熛招纪之名,所以与天挈崇者,尚未昭布于天下,至乃举其二而废其一,即其新而志其旧,知一名之当避,而不知二字之不可连。故今旧讳之从伯、从玉、从宗者,形诸文书则联翩而不疑,仕于官府则习读而弗怪。甚而下俚闾
阎之贱,或得以命名而称之。尊避敬讳之典,(乞)[讫]未得视祖宗以为(北)[比],甚非陛下揭虔教孝之本意也。臣常伏考国朝之制,太宗、仁宗、英宗、神宗旧讳二字者凡八,皆着令不许并用。(改)[故]《绍兴文书令》有曰:『庙讳正字皆避之。』又令之注文曰:『旧讳内二字连用为犯。』夫庙讳之尽列嫌名,旧讳则惟存其正,列圣相授,酌礼用中,又从而申制焉。字之复者则勿连,字之一者则尽避,不简不苛,情文 称,弗可改已。今累朝之已行者既极其明备,而祖庙之未举者犹事于因循,则何以光丕承之烈于方来,而慰奏假之孝于今日 乞下之礼官,讨论订议,亟颁明诏,增附甲令,尽孝治之美,以宣示亿万世。」又言:「窃惟钦宗皇帝旧讳二字,其一从(面)[]从旦,其一从火从亘。虽享国日浅,未遑颁下,而考之哲宗、孝宗旧(北)[比],皆合回避。乞并下礼寺讨论,颁降施行。」从之。既而礼寺讨论:所有钦宗皇帝旧讳,一从从旦,一从火从亘。孝宗皇帝旧讳,一从伯,一从玉从宗。若二字连用,照条并合回避。指定欲从本官所请,刊入施行。诏依。
仪制 宋会要辑稿 仪制一三 臣名讳
臣名讳
【宋会要】
雍熙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名终将讳,礼有旧章,子孙则难言,公家则不避。况二名之不偏,是六籍之正文,复不讳于嫌名,悉存之于古典。如闻近日因其家讳,致忤物情。后内外臣僚三代名字只得私讳,州府长吏不
得令人于客次牓列;新授职官除三省、御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许准式奏改,其余不在请改之限。」
景佑二年七月十一日,流内铨言:「选人改名,勘会过犯闻奏,降朝旨行遣,虚费文移,复恐久远差互。欲乞今后更名者更不施行。内有称与尊长同名,若尊长不在仕籍,即令尊长任便改名,免本人告 名姓交加,别生伪滥。」诏无过犯者即许改名,余依奏。
嘉佑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知审官院贾黯言:「伏见大理寺丞雷宋臣除太子中舍,以父名显忠,乞回避,从其请。臣按《曲礼》曰:『不讳嫌名,不偏讳。』释者曰:嫌名,谓声音相近,若禹与雨、丘与蓲也;偏,谓二名不一一讳也。据律文,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者徒一年。释曰:府有正号,官有名称。府号者,若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官称者,或父名军,不得作将军;或祖名卿,不得为卿之类。又诸上书如奏事犯祖庙讳者杖八十,如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今按宋臣父名显忠,而避中字,于礼所谓嫌名。臣谓既许避免,若后有如此而不避者,岂得不谓犯冒荣之律 如前代故事,东晋以王舒为会稽内史,舒父名会,求易他郡,时议以字同音异,于礼无嫌,得改会为郐,舒遂行。后又以舒子允之为会稽内史,允之亦乞更授。诏曰:祖讳曷如王命之重。下八座详之。给事中谯王无(忌)忘以《春秋》之义,
不以家事辞王事。《通典》:「是上之行乎下也。」夫王命之重,不得崇其私。又故事无以祖命辞命之制。唐贾曾除中书舍人,父名忠,固辞。议者以中书是曹司之名,又与曹父名音同字别,于礼无嫌。至于国朝,虽雍熙中尝下诏,凡除官内有家讳者,除三省、御史台五品、文班四品以上许用式奏改,余不在此制。然推寻国初迄于近年,或小官许改,或大官不从。虽二名、嫌名而有许避者,或正犯单讳而有不许者。如建隆初慕容延钊除同平章事,以父名章,改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吴廷祚以父名璋,改为同中书门下二品;赵延进除起复云麾将军,以父名晖,改授起复光禄大夫。天圣中著作郎王溥父名著,奉礼郎张子奭父名宗礼,以溥为大理寺丞,子奭为太祝,皆请避而许者。如淳化中毕士安父名乂林,除翰林学士;天圣中韩亿父名保枢,除枢密直学士;景德中王继英父名忠,赐推忠功臣;天禧初寇准父名湘,除襄州节度使;天圣中刘筠父名继隆,除龙图阁学士;近年杨伟父名自牧,为 牧使。皆曾固辞,此又虽请避而不许者。前后许与不许,系之一时,盖由未尝稽详礼律,立为永制。请约雍熙诏书,自几品官以上,每有除授,若犯父祖名讳,有奏陈者先下有司详定。若于礼律当避者,听改授之,余不在避免之限。」诏太常礼院、大理寺同定夺,而言:「父、祖之名,为子孙者所不忍道。不系官品之高下,并听回避。」遂
诏凡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非嫌名及二名者,不以官品高下,并听回避。
宣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近以马向为开封府工曹掾,自陈父名开,与府号相犯,乞回避。而本府乃奏令衔内不书府名。昔吴中复守荆南,当带提举兵马,以父名举,乞改为提辖。神考谓朝廷官称,难以避守臣私讳。今向之事类此,为人屈法,有亏国体。」诏别与差遣。
绍兴四年四月五日,都官员外郎魏良臣言:「间有副尉陈状名与远祖名相犯,乞依条回避者。虽有许申请改易之文,缘近年军功及非泛补授之人,弊幸不一,岂可临时妄有改易 贪冒之人得以依法为奸。乞应在籍者并不许改名。」从之。
干道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部应文武臣转官碍、父祖名合行寄理人,具因依给公据理作付身,更不取旨给降。」
淳熙三年七月四日,礼部侍郎、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李焘言:「该转中奉大夫,其中字犯父名。今官名有所避者往往于所授官上带寄理字,其条贯并不该载。今臣止合带旧官朝议大夫,更不带寄理字。」吏部检准令,诸官应称避者拟以次官,即愿仍旧(旧)官者听。诏依,为系侍从,仍特免带寄理。
《 臣名讳序》:「生而制名,殁而是讳,盖孝子因心之道,先王立礼之方。然而君所无隐,奉至尊也;临文亦称,存大义也。若乃畏冒荣之禁,虑上之咎「虑」下疑脱一字。,史家自变其例,连职难与之俱。理所未安,事必改
作。其或恶其声近,特以字行,发乎智端,无所废事。又若初不内出,人肆凌犯,形于谐玩,深辱士风。亦有封执沽名,矫枉伤正,是为过当,殊非中礼。至人德爱在民,久而弥劭,众为之避,不亦韪乎!」
仪制 宋会要辑稿 仪制一三 家讳
家讳
【宋会要】
翰林学士宋祁郊言郊:原作「祁」,据《宋史》卷二八四《宋庠传》改。:「臣乡里耆旧言:远叔祖有与臣同名者。虽昭穆已 ,礼当回避,今改名庠。」从之。
张琥权三司度支副使、太常寺丞、集贤殿修撰,以避五世祖嫌名,乞改名璪,从之。
(江)[汪]洋赐进士及第,特赐名应辰。先是,洋陈乞名与远祖讳同音,欲改名。三省有司言:「依法,承直郎以下及出官未及二考者不许改名。」故特赐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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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地避讳
【宋会要】
宋敏求以右谏议大夫、史馆修撰提举万寿观公事,敏求言:「观名犯先臣嫌名。」诏改提举醴泉观。
贾易左朝散郎,改知宣州。先是,除易知寿州,以犯祖名,改知庐州。易以庐带一路(共铃)[兵钤],不敢受,故有是命。
王崇拯为侍卫亲军步军副都指挥使、福州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