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759 页/共 1125 页

选举 ~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铨选 下 侍郎左选 铨选下 侍郎左选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其超降准元敕指挥,仍限敕出后一年,依此施行。流外出身不在此限。 十月,诏铨司与门下省官考定旧格及前后制敕,要当条约堪久行者,余皆(册)[删]去。有司言参定《循资格》一卷、《长定格》一卷并入格,及删去外,见行敕条共二十二道,编为一卷。诏选人三十以下,依旧不得入令、录,余并依,仍付所言。 干(道)[德]六年八月,诏曰:「三载考绩,有虞之典也;四时职选,巨唐之制也。朕参酌古道,条制铨衡,贵无滞于选人,(伴)[俾]随时而赴调。如闻近日,动致淹留。自今南曹、铨司、门下省三处磨勘注拟并点检、谢辞等,共给限一月日,并须行遣了毕。南曹应有纳解投状选人等,自初下纳文书及批判诸司引验磨勘,直至判成送铨,都给限八日。铨司应有南曹判成选人,自初到铨引纳家状告示,逐旋磨勘,便令试判并覆阙注拟,写省历及进黄并引对谢辞等,都给限一十五日。门下省应有铨司诸色注官人等,点检告身文字,及移牒诸司勘会事节,追黄甲、写奏状并引准黄甲等,都给限七日毕。所有约定过堂,更不别给日限。其已上诸司,更有合行催促事件,各委本司施行。选人中若更别论课绩,或负过尤,须至诸处勘寻者,即仰行遣,具状以闻。或是无阙注拟及次序不相当者,并不在此限。」 开宝六年七月,诏翰林学士卢多逊、知制诏扈蒙、张澹等重详定吏部流内铨循资格,从澹之请也。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诏曰:「流内铨常选人所试判,自来不较臧否并判下者。自今选人所试判三道,定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者,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而)稍精者,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无取(省)[者],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者)[缪]者,为下等。判上者即与超一次注拟,如入职事官,即不超资,与(如)[加]一阶;判中者即依资注拟;判中下者注同类官,黄衣人即除一资,如初入令、录,内降一资注拟,至下州下县不降;判不及全不对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满日赴集。凡两经试判皆中下者,拟同类官。」 淳化元年十一月,诏吏部南曹选人,自今赴调所投牒,并须于京朝官内求一人为识官 书姓名,用府县诸寺监印,违者有司弗受。 四年二月,以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考课院。 五月,以考课院归流内铨,俾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知制诰王旦同领之。先是,州县课绩并于此院考较功过,与铨司职分无异。会并归铨司,从判铨苏易简之请,省吏部员而并司局,议者咸以为当。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四日,诏铨司所拟官告身,勿书其过犯。 二年十二月,诏选判司簿尉二员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 景德元年八月,诏流内铨,凡引选人,赍所试书判,以备亲览。真宗因言选人书到有纰缪者,寇准曰:「其中亦有书字不成者,请自今令铨司引对日赍所试,以备奏御。」从之。 二年二月,帝阅前深州饶阳主簿张上达判词荒缪,书字不成,令宰相问状。判铨吕佑之言:「先准敕,铨司选人试判二道,定为四等。昨考较张上达判三道,第一道稍次,第三道不通,第二道虽判词不应题目,然论刑名即是,故书稍次。伏以放选以来,赴调者拥并,难于独力,尝乘间面陈,亦曾奏请矣。今蒙制问,甘伏其罪。」帝特释之。 二年九月,诏流内铨依审官院例,前一日具选人历任进内,次日引对。旧制,每选人赴调,即检勘历任功过并出身以来事迹,至便殿引对日进呈,帝亲阅而甄擢之。至是,特令预先进入,且欲详观其能否。 二十八日,诏选司:「常选人有疾者,已经引对,即依合入资序注拟;未引对者,留合入员阙,俟痊损施行。」 三年三月,诏流内铨:「自今幕职官判上者超一次,内判中合循资者,其历任并所试,引见取裁。」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选人签符并破官物书写给付,旧例纳官钱,并特免。 二年正月,命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同流内铨注拟选人。旧制,引对官吏,三班差遣不过十人,奏课不过三人,铨司不过十人。近以官吏稍众,三班增引奏课至五人,铨司至十五人。至是,三班所引使臣已少,铨司颇有稽滞,故令仲舒等同领其事以督之。时陈尧叟奏往有 铨之制,帝曰:「今员多阙少,四时许选,犹虑壅塞, 铨无乃不可乎 」尧叟久请复旧省员缺,宰臣王旦曰:「今选集待缺者二千余人,纵增二三百员,无益也。」 天禧四年正月十七日,命翰林学士盛度、枢密直学士王晓、右谏议大夫王随与吏部流内铨试准敕无过犯幕职、令录。 仁宗天圣元年九月,流内铨言:「准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敕,并景德三年三月指挥,看详上件条贯所定刑名,通与稍次及不通三等体式未明,致考较之时,难于区别。今欲乞以每道刑名全合者为通,刑名及七分者为粗,不及三分者为不。仍于逐卷头定词理书札优、稍优、次、低次、纰缪,为五等:以二通一粗而词理书札俱优者为上等;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词理书 札并稍优者为中等;三粗及二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词理书札俱次或低次、纰缪者为中下等;三不而词理书札俱纰缪者为下等;其全无词理者,纵刑名通、书札优,亦只入中下等。其上件四等,超资、加阶、循资、降资、殿年并依旧例外,更取判中下内二不一粗及词理书札俱低次、纰缪者,并注久缺官处,所冀稍申旌别,以合旧规。」从之。 十月,门下省言:「吏部铨所注选人,欲依故事过堂押定。」诏今后磨勘选人历任引对前一日,于中书门下审验,先经改更合关报门下省事,依旧例施行。 七年三月,诏流内铨每季支厨料公用钱,并三铨过院纸笔钱,共四十三千,并折支茶货卖现钱一十九千供用。自今令三司于见折支茶更特与添支九十五斤,充在铨公用。 十二月,流内铨言:「铨司自来有逐季请到公用折支茶二百六十余斤,鬻钱货支使外,别无公用帐设物,乞指挥三司支借。」从之。 八年七月,(诏)铨司言:「与南曹、门下省、官告院、甲库等详定,欲自今铨司每有移注改注、对换对移、就移就注选人,候移改定后,限一日关帖过院。过院限三日,修写黄甲送南曹(勿)[勾]勘,限一日却送铨,当日牒送门下省,本省限五日印书进入。即候降出中书,即依元限一日却付门下省,限次日却付都省。承敕人限次日送入甲库,限两日,如及十人已下,甲库出给签符及关南曹格式司、官告院。限七日,南曹出给历子。限七日,官告院出给官告。其官告、签符、历子,如是人数稍多,依限修写不及,即逐处旋具因依,申铨相度文字多少,量展日限,出给所定日限,并除休务假外计日。」从之。甲库旧制,流内铨注官后帖过院,逐甲牒送门下省押定后,却送铨司。铨帖送南曹司勾勘印书,纳送铨牒门下省进纳入内。候内中降到中书日,却付门下省给付都省,承敕人送入甲库,出给签符,及关送南曹格式司、官告院。其南曹出给历子,官告院出给官告,以其元限日数颇多,稽滞选人,今并约之。 九年十一月九日,吏部铨请自今应丁忧服阕及以(愿)[有]劳绩授近便者,如入远,不计有无职田,从便注拟。诏除有劳绩者不行,余悉从之。 十年五月十九日,吏部铨上言:「福建、江浙、荆湖等处官,据选人合入及情愿乞注者,除本贯不注外,余请不限地里许注。」从之。 明道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令铨司今后分见选人及(奉)[奏]举人历任札子,仰简经修写,不得漏落过犯,仍只别节掠贴黄于札子前,粘连进呈。 景佑三年六月七日,流内铨言:「选人资考合注西川远官者,或称亲属在彼,乞免远官,权移近地,候亲属得替,却注合入远官。又父母未及七十,便称年老无人侍养,乞折资注近官,法亦听许。自今应合入川远处选人与注近官者,亲属 得替,便行移注。乞折资注近官者,须是父母实年七十已上方得。」从之。 十月十三日,龙图(国)[阁]直学士李纮言:「幕职、州县官前任有臣僚奏举、该磨勘引见、未改官者,今任并开说某人奏举、已经磨勘说,别作一贴黄取旨。」从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流内铨如批降指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从判铨王质之请也。事见三班院。 二月,命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删定流内铨条贯。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权判铨钱公辅奏请选人祖父母年老得家便官者,免硬注。从之。 三年五月,吏部流内铨进《铨曹格敕》十四卷,诏行之。以上《国朝会要》。 选举 ~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侍郎左选 流内铨 侍郎左选 流内铨 神宗正史职官志:吏部流内铨,国初张昭为尚书,犹掌京官七品以下选。及昭致仕,以他官领之,始但掌幕职官以下选事。知制诰苏颂,熙宁二年,神宗常问比改官者多,对曰:「真宗以前引见选人,或与改官,或止循资。」上曰:「若此,则有幸不幸者。今入仕之路多,科场之取士众,既多取之,而扼其进用,使人穷困,亦不为有理。须别议其法。」旧制,五日一引当改官选人对便殿,不过二人。其后待次者寝多,至有滞留逾二年者。上闻其坐困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救其弊。士人便之。元丰三年,将改官制,先诏流内铨称尚书吏部。官制行,归吏部侍郎左选。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一日,命翰林学士吕公着、知制诰苏颂与判流内铨官试验选人身言书判。初议差公着等,上问试判故事,因曰:「此何足以见人材 」辅臣或对:「先朝有与京官者,或以为京官可惜。」上以为然。 三年,置主簿。二月七日,以著作佐郎杨完为主簿,编条例等任使,从吏部流内铨所请也。时判铨陈襄请置属官,又取铨曹所用例,去其不可行者,编为策。 五年闰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初,吏部别有判官二,兼判南曹,掌考验选人殿最成状而送铨,及关试勾黄给历之事。于是判铨许将等请省南曹入流内铨,故有是诏。 元丰元年六月二十九日,诏:「沧州清池,莫州任丘,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纪、陇城、清水,延州肤施、延长、延川,庆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阳,邵州邵阳、武冈,澧州石门、慈利十八县,其旧系监当阙,送流内铨差注。」 九月二十八日,诏:「京朝官、选人并使臣换文资,所试上等第一宜赐进士出身,中等稍优与堂除差遣,中等与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与注官。内未出官与出官、已出官与免短人无短 使者,升半年名次。」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新赐进士第二人及第王涣之特许注官。涣之年十九,碍铨故也。 十二月二十四日,御史舒亶言:「流内铨选人旧无籍记,其间妄冒伪滥之弊,官司莫得而知,乞置簿以备检人。」从之。 三年正月五月,御史舒亶言:「铨院事无正条,止凭吏人检到例,因缘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编入敕令格式。亶又言天下选人名在吏部者且万人,索其家牒,以式注籍。 八月十四日,诏吏部流内选自今称尚书省吏部。 五年二月一日,诏:「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验讫,奏候降送尚书省。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 七月十四日,诏:「诸改官于官名应避者,拟以资官资品恩数,并依合改官法。」 六年闰六月七日,尚书吏部言:「二广承务郎以上,任烟瘴处差除知州,系朝廷差外,余过满一年,乞放罢。」从之。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旧例除官,余候举主有事故并不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吏部曾经堂除选人,除曾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并归吏部差注,内不因罪犯替罢者合入远,与近;合入近,与先次指射差遣。其朝廷特差者,不在此限。」从之。 同日,诏:「应合试选人年五十以上、历两任,六十以上、一任,无赃罪及私罪情重,并今任非停替者,并与免试。」 十八日,诏:「八路选人员缺,除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指挥,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外,余归吏部。」又诏八路选人员缺归吏部者,接送(顾)[雇]钱,并依详定设法所奏。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选人改官,每岁以百人为额。从侍郎孙觉请也。 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奏举改官职官、县令人,过犯轻重或刑名特旨不同,令吏部斟酌事理,看详比附取旨。」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三省言:「元佑五年秋季入流一百二十八人,四年秋季入流一百三人,五年比四年多二十五人。今以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人数,以三年分为十一季约筭。内一季约一百五十四人有畸,并元佑五年秋季入流(百)[一]百二十八人,合为二百八十二人。复以身亡、致仕、刺配、放归田里、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分司及叙用、服阕、寻医等参部人比折外,其事故多二十一人。」 六年五月二日,三省枢密院言:「元佑六年春季入流九十六人,五年春季入流一百四十七人,六年比五年少五十一人。又将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 人数,以三年分为十二(等)[季],以一季约一百五十四人,并元佑六年春季入流共二百五十人,除身亡、致仕、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及叙用、服阕、寻医、年满比折外,其入流多十七人。」 绍圣元年闰四月七日,右司谏朱勃言:「元佑变法,选人改官,岁限百人,而有司奏请作三甲引见,以三人为一甲。积累至今,待次者亡虑二百八十余人,率二年三季始得引见。请以元丰令详酌增损。」诏引见磨勘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取旨。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元佑三年进士内特奏名经明行修人赐同五经出身王邻臣等,候郊礼毕,特与免试,注经使缺。赐文学郝阅之等,候大礼毕,与免(否)[召]保一员,依条差注。今来科场,乞依元佑三年指挥。」诏并依特奏名例。 二年(年)正月二十五日,中书省言:「制敕库修例到得替若荫补进纳及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得替合注官者,每春秋试时议三道,或《刑统》大义五道,或断案二道,断案七分以上,时议、《刑统》、经义辞理俱优,(马)[为]优等;断案六分以上,时议两通一粗,《刑统》、经义各四通,为中等;断案三分以上,时议两通,《刑统》、经义各三通,为下等。即历任有举主五人,摄官初到选,散官权官归司年满,新及第者并免试。每百人就试,取优等一人试卷,申纳中书省,取旨推恩。上等二人,第一人循一资,余人占射差遣。承务郎以上减一年磨勘。中等五人,并不依名次注官。承务郎以上与近地,升一年名次。余并下等,注合入官。」从之。 三年六月四日,考功员外郎何友直言:「在部已待次人,请每(中)[甲]权添引三两人,拘半年可以引尽。自今下到文字人,别置部籍。候引尽旧人,却用见行条敕,每一甲止引三人,仍于引验日截会。」诏每甲权添二人引见,候引尽见在人数日罢。 七月四日,吏部言:「准敕,引见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今准敕每甲权添二人。本部看详,既依今降指挥,五日引见五人,其至岁终,难以限定人数。所有前降指挥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合行冲罢。」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御史蔡蹈言:「吏部差法,新进士、诸科及第官,用元丰二年指挥,司法阙先注新科明法,次注明法人。切详先朝既废罢明经学究科,特设新科明法,以变革旧业,故优为恩例,使趣新习。赐第之后,率先进士,并注司法,盖变法之初,所以示劝。今经二十年,旧人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优少损。欲乞司法与其余判司阙,衮同从上差。」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转运司言:「乞逐路将用举主升资选人,先具举主考第到司公参月日申吏部,候符下方理名次射阙。」从之。 元符元年正 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吏部侍郎左选诸县簿尉相兼处,请不注流外人。又言成都府转运司陈察乞监司岁举明谨端恕善治狱者,充录事参军。诏令吏部立选法闻奏。 二十七日,左司谏陈次升言:「改官人除缘边有急难外,余乞(下)[不]得奏辟。」从之,其已差李积中,令吏部改正。 徽宗崇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刘拯等奏:「今后不经部注授差遣,不显存亡及十年者,并移入别籍根究施行。并吏部供到长定格诸色选人,除本选数及颇忧停集外,过格十年已上者,于吏部南曹投状,准格敕磨勘,依旧例召清资朝官保明,委无伪滥违碍,即与送铨,降两资注拟。如无资可降,(江)[注]边远同类官。其过格二十年已上者,铨曹不在施行之限。」诏依长定格施行:如十年不到部,与降一官;十年已上,别置籍拘管(限)[根]究施行;二十年已上,并落。 二年七月八日,吏部奏请今后选人纳(却)[脚]色外,更令依熙宁式样,别供家状册子。从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吏部尚书虞策奏:「检准节文,愿补满前任者,到任三十日内申。又准诏令节文,乞用恩赏注阙而别选缺者,听留后任收使,授告敕五日内自陈。缘外官多不知吏部合用条令,偶出违上件日限,吏部便将合得恩赏又补满前任指挥更不施行。欲自今后出违上件日限,并只降名次,违十日,降一月,违一月已上,降一季。其补满前任及曾用恩赏改任收使指挥,自依旧。」诏愿补前任者,到任限半年;用赏注阙而别就选阙者,听留后任收使,授告敕限一月内(中)[申]陈。 (致)[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访闻有官人以员多缺少,至累年不调,多致匮困,朕甚悯之。应合出官人,待次半年以上无缺注拟,及停废替黜已经一期,可各随本资序注拟一次,每州不得过三人,登科人并添差。」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刘焕奏:「检会本选令,恩赏循资者任满赏,非幕职官奏举县令及别领职任人,与就任改正资序,余取射缺状移注。今来曹掾官若有该恩赏循资,虽未有就任改正之文,缘上件员阙皆许从事郎以上及令录、判司通注,今相度欲将在任曹掾官该恩赏循资之人,并令就改正资序。」从之。 十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刘焕奏:「本选近承朝旨编类选人名籍,已分姓编排逐人乡贯、三代、〔年〕甲、出身、循资、历任、举官、功过,立定草沓,修成四百册。本选郎官刘绛日(豕)[逐]自早至(幕)[暮],虽休务切督人吏,编成案沓,录写净册了毕。本官委日宣力,伏望优与推恩。」诏刘绛依郑绛例转一官。郑绛事见侍右。 五年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刘焕等奏:「承吏部左选令,诸非本部注拟之官,而被旨送部与合入差遣,或因体量负犯到部,其资序远近,并依本部条法。本部契勘选人非本部注拟,如被旨送 部与合入差遣之人,即未有明文。今欲乞依左选法,并依本部条法施行。」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刘焕等奏:「契勘选人恩赏循资,各随见任官考第迁转。内修职郎循一资,拟从事郎。若该改官有出身人,改宣义郎。其修职郎无恩赏,一任回该磨勘,许关升从政郎,改宣教郎。即是从事郎恩赏循资,比之不该恩赏之人,却降一等改官,显属未均。从来未有申请。今相度欲乞应修职郎因赏循入从事郎,该改官如考,依令入从事郎并从政郎法改,所贵各沾恩赏。」从之。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奏:「据福建路提举学事司申,保明到李弼昨任从政郎充福州教授,任内政和七年分教养学生六百人以上,合该循一资,仍减举主一员改官,申部乞推赏。检承敕臣僚上言:『吏员增多,本因入流之冗。尝考吏部磨勘除依旧法外,有以任诸局减考而改者,有以任川远减举官而改者,有恩酬赏比类而改者,有因大臣特举而改者,有托因事到(关)[阙]而改者,有虽刑寺违碍先次而改者。积之岁时,殆将复倍。伏望并行措置。』诏除川、广水土恶弱去处减举官外,余并依元丰法。勘会元丰法内即无福建路教授减举官赏格,既承上件指挥,无减举官酬赏,缘未有逐等推赏条格,合行申明。」诏李弼与减二年磨勘,其选应减举官一员改官酬赏者,与占射者差遣一次。 宣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言:「吏部状:宣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政和八年三月二十日尚书省札子,检会诸路买纳盐场官并般押盐袋官,自来合本路提举盐香司举辟去处,并榷货务管押号簿使臣,及昨来新置盐仓盐官,其间阙并改作堂除。今后且令逐处依元降朝旨辟官施行。(二)[三]月二十六日,诏听具名申尚书省差。又札子,奉御笔今后遵依元丰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书,内外举官悉罢,令尚书省依仿元丰旧制,措置闻奏。恭依御笔,体仿元丰旧制,措置到欲依下项数内一项:元丰四年后来创置奏举窠缺,今措置除事于陵寝欲特存留依旧奏举外,余并罢归吏部。内缘新法差官窠缺,仍具名申差等,并堂除。检会宣和元年五月十二日敕,勘会诸路罢举内事干新法,合朝廷差人窠缺,如朝廷未差人间已入使阙条限,诏令吏部别立选法出牓,限五日召人指射,具应选最高人拟定,申尚书省。又敕,勘会上件窠阙,既指射之人应选别无违碍,若更申尚书省听候指挥差注,显属往复留滞。诏令吏部四选将应选择最高之人便行差注,除依已得指挥,十二月十七日诏应事干新法,朝廷差人窠阙已入使阙条限,依宣和元年十月十六日指挥施行。如满一月无人愿就,申尚书省。今其温州永嘉双穗买纳盐场策密过满阙等三阙, 勘会上件阙已是限满,依上件指挥,合申朝廷候指挥。」诏应事干新法合朝廷差人窠阙,已系过满见阙及已入使阙条限,如经一季,别无关报到朝并吏部已差人指挥,令元辟官司踏逐,除犯赃私罪人外,余并(时)[特]许具名奏差。候到,仰吏部限五日拟差。其差钞盐路分,自来私盐多处,巡尉令盐御司同提刑司踏逐有武勇人,依此奏差,余依已降指挥。 七年七月十三日,吏部尚书李松等奏:「勘会本部差注并依名次及功赏高下,昨缘蔡靖奏请,因延见便殿,亲加识擢,有自选调而改合入官者。伏望立法,在诸有举主改官人上,若选缺,当在首选。后来敕令所立法,诸奉御笔特改官人,在应改官人之上,选阙仍听先选,本部见遵依施行。再契勘元初起请,上谓亲加识擢,自选调改官人,今来其间有因臣僚陈乞,因功赏开具,奉御笔特改官人,即未审合与不合与亲擢人一例在应改官人已选阙仍听先选。」尚书省勘会蔡靖元奏请,系谓引对亲加识擢,御笔特改官人。诏(中)[申]明行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恩泽捕授文学,并许依法召保,注权入官。」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员外郎林 言:「吏部差注,常患员多阙少,而远方僻郡有久缺正官。盖其弊在于权官利于所得,计嘱运司人吏,匿缺不申。及僻远繁难窠缺,人所不就,至经年无人注拟。吏部既不差注,州县不复再申。昨虽限以月日,令转运司具缺申部,今成虚文。欲乞缺官所在,令本州岛径申吏部,仍许监司互申,则求嘱之弊可革。及令本部条具僻远繁难县分,揭示于阙榜,则自有愿授之人。」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