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661 页/共 713 页

洪武元年 詔、御史臺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耳目之寄、肃清百司。今后慎选贤良方正之人、以副朕意。合行事宜、仰中书省、御史臺、集议举行 ○宣德三年令、都察院选进士监生教官、堪任御史者、於各道歷政三箇月。考其贤否、第為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下等、送回吏部 ○正统四年令、凡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并首领官。按察司官、并首领官。自今务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练之人、奏请除授。不许以新进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用 ○又令、御史缺、从吏部於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歷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 ○六年奏准、凡御史员缺、於行人、博士、知县、推官、断事、理问、及各衙门司务、各按察司首领官、进士监生出身、一考两考者、吏部拣选送院。问刑半年、堂上官考试除授 ○景泰六年奏准、进士年三十以上、并歷事听选监生、原係举人者。及考满在部教官该陞者。通取赴吏部考选试职。一年满日、仍从本院堂上官考察实授。不堪用者、送回吏部别用 ○成化十年令、御史缺。选进士年三十以上者、问刑半年、考试除授。博士、行人、推官、知县、兼选。仍试职 ○二十年奏准、试监察御史、一年已满、刑名未熟、再试半年、仍前考试实授 ○弘治元年奏准、行人知县等官、送都察院理刑半年满日。听本院考察、各註考语、连人送吏部、查照选用 ○六年奏准、御史员缺、不必限定几年一次行取。但缺至八员以上、会同吏部考选、照原职分送理刑。或理刑半年、或试职一年、本院仍考其堪任者除授 ○嘉靖三年题准、试御史丁忧復任、不预会考者、虽未及半年、题请实授 ○六年奏准、御史有缺、兼取主事、评事、资望相应者考补 ○二十五年题准、兼取南京国子监、太常寺、博士等官考补 ○隆庆四年题准、取歷俸将及三年中书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员外郎主事选改 ○万历二年令、各部员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三年令、试御史务照旧例、一年满日、方考实授 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 奏请点差【各差附】 凡差三等。两京畿道、提学道、巡按顺天、真定、应天、苏松、淮扬、浙江、湖广、江西、福建、河南、陕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广西、广东、贵州等处御史、及巡视京营、俱大差。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及清军、印马、屯田、巡盐、巡仓、巡关、儹运、巡茶御史、俱中差。印马、屯田、併作一差。三年满后、准一大差。巡视光禄、旧係小差。今改中差。巡视 皇城四门、马房、巡青、十库、芦沟桥、五城等处御史、俱小差 凡差御史分巡、并追问审理等事。正统四年定、都察院具事目、请 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须经由本院、径赴 御前復奏 凡御史、除宪纲、并 詔敕内该载应合御史理办、及军机等项重务、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结、或完报未明者、明白具奏、取自 上裁。其餘常事、各衙门自行分管理办者、不许輒拟奏差委 凡巡按御史。一年已满。差官更代。本院引御史二员、 御前点差一员 凡两直隶提调学校御史、本院会吏礼二部、推举学行政事俱优者奏差 凡刷卷、清军、巡盐、巡河、巡关、巡茶、印马、盘粮、勘事、旧俱奏差一员。弘治十一年定、各具二员点差。其清军刷卷等项、如各道御史员少、奏差南京御史 凡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嘉靖二十四年奏准、於中差回道御史、议取二员、具名上请凡巡城、巡视光禄寺、巡库等项、俱本院给札差委 凡在京刷卷、属京畿道。以御史资深者差用、為大差之首 凡掌道管事、旧俱用年深御史。隆庆二年奏准、不拘中差大差回道御史、於内选委掌管。以一年為满、俱准作差。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凡御史出差期限。万历二年令、题差本内、明开各地方原定限期、责令依期交代、不许枉道回家、迁延误事。满日仍查有无违限、一併考覈。堂上官如徇情畏庇、亦以不职论 ○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体遵守、以辞朝交代之日為始、如违限十日以上、量行参罚。一月以上、重加参罚。两月以上、参调别用 真定、宣大、三十五日 应天、苏松、七十日 淮扬、六十五日 浙江、江西、九十日 湖广、九十日 福建、九十七日 河南、河东、五十八日 陕西、七十五日 甘肃、八十五日 山西、山东、五十三日 四川、一百四十五日 广东、广西、一百二十八日 云南、一百二十五日 贵州、一百三十五日 辽东、六十六日 凡题差巡按御史、先儘中差回者、如中差无人、方择巡按回道资俸浅者定拟凡差巡按御史、若同时进道、以中差回道先后為序。若非同时进道、及同日回道者、以进道先后為序。再差巡按者、俱以先差回道日期為序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满、事故復除者、或原未中差、即差大差、已满回道者。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满事故復除者。并已考实授未差、事故復除、果係同资、中差差尽者。俱序在应候大差之列。若试职未考实授、事故復除者、与同考实授序论、仍差中差。俱以回道復除 命下之日為序 凡北人、如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不差两广云贵。南人、如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差三边 巡按 【详见出巡事宜】 刷卷 【详见照刷文卷】 提学 正统元年、令吏部会同礼部都察院、选差监察御史、才行兼备者二员。请 敕提调南北直隶学校。近年辽东、宣大、甘肃、巡按俱兼提调学校 凡提学御史、进退人材、奉有专 敕。抚按官毋得干预。其师生廩饌、及修理学校等项。提学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转申抚按施行。不得擅支、及那移仓库钱粮 巡京营 天顺八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察各营上操军士 ○成化元年、令给事中、御史、巡察各营姦弊。凡有私役卖放、及不行如法操练等项。指实劾奏 ○嘉靖七年、令点军科道官、不许挨次差委。务选有风力肯任事者、用心查照稽考。有作弊误事人员、就便举劾。若似前因循容纵、即係不职。吏部奏请黜调 ○又令点军科道官、今后三年一换。今一年更代 印马 景泰间、民间孳牧种马。南直隶差御史一员、北直隶、及山东河南地方、共一员、同该管寺丞印俵 ○成化间定、每岁九月终请差 ○嘉靖二年奏准、三年一差。请 敕同该管寺丞查点印烙。后以地方灾伤、题准行巡按御史带管。三十年、復差。照屯田事例、更替接管 屯田 嘉靖八年题准、在京并直隶各卫所屯种、照南直隶事例差御史一员、领 敕清查。三年一替。其原设屯田僉事、裁革。后以屯田牧地、岁久法弛、设都御史专一查理。后復罢之 ○三十九年、奏差监察御史二员、一往山西宣大鴈门等处、一往陕西甘肃延寧等处查理、其昌蓟等州、责之直隶管屯御史 ○隆庆三年题准、北直隶屯田、归併印马御史、兼领二 敕。三年更代、准作大差 清军 宣德二年、遣给事中、御史、各十四员、往各处清理军役 ○正统五年议准、差能干御史一十七员、分定地方、请 敕前去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隶保定等府州清军。每年八月终、仍具清解过军数、回京具奏 ○天顺二年奏准、清军御史、三年一次、赴京查考更替 ○弘治十年奏准、清军御史、三年满日、敢有枉道回家、及年限未满、捏造册籍回京、本院严加考察、奏请黜退 ○十五年奏准、清军御史、自到地方日為始。扣至三年满日、赴京復 命 ○嘉靖十二年、以地方灾伤、题准行巡按御史带管 ○二十九年、题差南北道御史一十四员、往直隶各省、清理军伍。兼照刷文卷。定以五年一次差遣 ○二十四年、復以灾伤奏停、行巡按御史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