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581 页/共 713 页
二十 米一石穀二石 四钱五分 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釐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穀三石 六钱 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釐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文钞一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穀四石 七钱五分 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百四十文钞二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穀五石 九钱 钞三贯折银三分七釐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米六石穀十二石 一两二钱 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釐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穀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釐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米八石穀十六石 一两五钱 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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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 米九石穀十八石 一两六钱五分 钞五百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釐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穀二十石 一两八钱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釐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连杖总折 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折杖 【诬轻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摆站军瞭哨 米十五石穀三十石 三两六钱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餘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釐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两 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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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釐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復职带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釐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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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赎钞图
诬轻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餘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巳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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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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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四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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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囚人
国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照年限、笞杖计月日、满日疏放。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事例不一、具列於后
洪武八年、令杂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终身。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工役一年、然后屯种
○十五年、令笞杖罪囚、悉送滁州种苜蓿、每一十、十日
○十六年、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拟刑名、除真犯死罪的决外。其餘笞杖徒流、杂犯死罪、应合准工者。议拟明白、审录允当、开送河南部、本部置立文簿、编成字号、註写各囚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為事缘由、工役年限日期、分豁满日、充军、疏放、终身工役。凡遇修砌城垣街道、修盖官员房屋、及起筑功臣坟塋等项、其该衙门移文到部。照依工作处所、合用笞杖等囚、拨付监工人员、收领前去工役、取讫领状在卷。本司一样造册二本、编写字号、并领去囚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及為某事、工役几年几日、分豁满日、充军、疏放、终身工役、监工某人、领去某处工作、一本进赴
内府、一本咨发工部收照。候各囚工满、监工人员、查理役过工程、具呈工部、计算无欠、合准工满、比查原册相同、连人咨发本部。又於原卷簿内、查理相同、然后具手本、差官齎赴
内府底册内前件项下、註销明白。合疏放者、引赴
御桥叩头毕、送应天府、 【今在京送顺天府】 给引寧家。合充军者、付发陕西司、照籍编发。 【今例折纳工价、惟引赴 御桥叩头仍旧】
○三十五年、令拨徒罪囚人、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
○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流罪三等、俱四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永乐二年奏准、徒流发充恩军者、於
长安左右门造守卫官军饭食、於汉赵二府牧马。不充军者、充国子监膳夫、将军军伴土工。或於北京為民种田、遵化炒铁。或自买船递运。或摆站运盐。笞杖罪、止铸钱准工
○十一年、令囚徒运粮无力者、发
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
○宣德二年、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年限工役
○五年、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箇月。笞罪、五箇月
○正统五年、令囚犯无力赎罪者、沿海边卫旗军舍餘、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陕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餘各处军职旗军舍餘、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陕西、湖广、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直隶、发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卫所、立功、备御、哨瞭、满日发回卫所、还职著役。民入阴阳人等、俱发附近衝要去处摆站
○十三年、令四川各井灶丁、犯罪加役、杂犯死罪者、罚役五年。流以下、递减年月。俱於本井上工、日加煎盐三斤
○天顺四年、令云南罪囚、杂犯死罪、并徒流罪、无力者、解发各场煎银、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
○成化十六年、令问发运灰运炭等项罪囚、有贫难无力、监追半年之上、运纳不及者、许赴所司告送原问衙门、原係军民舍餘、及例该革去职役之人、俱照例改拨做工摆站。其例该復还职役之人、有贫难情愿做工者、亦与改拨
○弘治二年、令内外徒罪囚犯、不分军民舍餘、无力者、俱决□讫所犯杖数、照徒年限、发遣做工炒铁等项科拟
○十三年奏定、凡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剌字充警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问刑衙门、除军职旗军舍餘外。凡问发囚徒、俱定与本县驛递。若本县驛递、不係衝要、或无原设驛递、俱定发本府、或本州衝要驛递摆站
○万历三年题准、各处充徒人犯、二年半以下、原係犯徒减等情轻者、分发本州县拘羈摆站做工、定拨轻役军灶徒犯、亦听定拨本场煎盐、本境哨瞭。其三年以上罪重者、仍照旧行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七
问拟刑名
国朝问刑之法、详见诸司职掌、后损益事例不一、问刑衙门、或引律、或用例、其文已备载於前、诸係通例无所附著者、并载此
洪武元年令、凡斗殴词讼犯人、依律保辜。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监禁。罪轻者、保管在外。其餘原告证佐干连人等。毋令随衙、妨废生理。违者究治
○凡鞫问罪囚、必须依法详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鍜鍊成狱。违者究治
○凡诉讼之人、有司置立口告文簿一扇、选设书状人吏一名、如应受理者、即便附簿、发付书状、随即施行。如不应受理者、亦须书写不受理缘由、明白附簿。官吏署押、以凭稽考
○凡差使人员、不许接受词状、审理罪囚、违者以不应论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為证。告人兄、不得指其弟為证。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证。告人本使、不得指其驱奴婢為证。违者治罪
○凡
特旨临时处决罪名、不著為律令者、大小衙门、不得引此為例。若輒引比律、致令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凡诸姦邪进谗言、佐使杀人者、虽遇大赦、不在原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