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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官员、致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以上俱边卫终身】
誆骗听选官吏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不分首从、其央浼营干、致被誆骗者、俱烟瘴
各府州县、被贼攻陷城池、劫掠焚烧、与卫所同住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札本城者、府州县掌印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
各边武职、科歛财物、扣减月粮、计赃二百两以上者 【以上边卫终身】
充军人犯、原问杂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问发自在安乐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 【以上俱边卫终身】
漕运官军、将船放失漂流、乘机侵匿者
内府财物、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值银六十两以上者
各边仓库钱粮、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两京衙门、漕运各仓、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其餘腹里、节左巡守官查盘去处、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以上俱边卫永远】
各边武职、科歛财物、扣减月粮、至三百两以上者
宗室越关奏扰、同行拨置之人
略诱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三犯者 【以上边卫永远】
编发囚军
律例所定、合编充军者、详见罪名。其编发事例载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部问有应合充军者、必须照依律与
大誥内、议拟明白。大理寺、审无冤枉、开付陕西部。本部置立文簿、註写各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明白。照依南北籍、编成排甲。每一小甲、管军一十名。总甲管军五十名。每百户该管一百一十二名。一样造册二本。将各总小甲军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该管百户姓名、充军卫分、註写明白。一本进赴
内府收照。一本同总小甲军人、责付该管百户领去充军。仍咨呈该府作数。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北平、福建、并直隶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并直隶、太平、寧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北平大寧辽东属卫。其军人遇有逃故、该管百户、具呈合干上司、照籍勾补
○三十五年、令罪人应发充军者、皆从给事中、及行人、编次队伍、然后发遣
○弘治十三年奏定、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係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仍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嘉靖元年题准、两京法司、问充军犯、照例送兵部编发
○二年题准、云南地方、犯该边远充军人犯、发贵州缺军卫所。贵州发云南缺军卫所
○五年奏准、南京法司、并直隶抚按等衙门问发附近充军人犯、係应天、淮、凤、常、镇、五府者、皆发新江口。係徽、寧、池、太、安庆、庐州、六府者、皆发安庆卫操备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六
五刑赎罪
按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嘉靖中重修条例、奏定在京、则做工、纳米、运灰、运砖、运炭、运石、六等。在外则有力、稍有力、二等。轻重适中、至今遵守。万历十三年、復题准申明、详见律例。其节年事例仍载此、并具图于后。如
国初赎铜、成化间纳马、例皆不行。存之以备参考凡赎铜。洪武间令、各处知府、知州、知县、有犯公罪、笞四十以下者、许令赎铜。凡赎铜、每笞一十、半斤。杖一十、一斤。徒一年、一百二十斤。一年半、一百四十斤。二年、一百六十斤。二年半、一百八十斤。三年、二百斤。流二千里、二百二十斤。二千五百里、二百四十斤。三千里、二百六十斤凡纳钞、纳钱、折银。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赎钞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罪、三千贯。徒罪、二千贯。杖罪、一千贯。笞罪、五百贯
○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一十、赎钞二十贯。其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如笞杖所定
○景泰元年、令内外法司、问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纳钞。笞一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五十、為一千贯。杖六十、一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至杖一百、為三千贯。其贪赃官吏、除金银珠宝、仍追本色。餘物亦照今例折钞。罗?、每疋八百贯。綾纱、三百贯。大绢、一百贯。小绢、三梭布、各三十贯。大绵布、二十贯。小绵布、八贯
○天顺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餘四笞、各递加一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贯。餘杖各递加二百贯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為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一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為银二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餘亦照此数折收。按季类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给
○正德二年、令囚犯赎罪、照旧兼收钱钞。如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该折收铜钱七百文。今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十文。餘四杖五笞、俱照原递减钞数、钱钞中半收受
○嘉靖七年议准、老幼废疾、并妇人、天文生、餘罪等项、律该收赎、原定钞贯数少、折银太轻。更定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则折银七釐五毫。以罪轻重、递加折收。令天下问刑诸司、皆以此例从事
○又议准、军民犯罪、除纳米、摆站、哨瞭外、笞一十、准工一箇月。四笞、递加半月。杖六十、准工四箇月。四杖、递加半箇月。徒罪、照徒年限、各纳银。内稍有力、每月工价银三钱。三年、共十两八钱。其近行稍次有力、每月工食银一钱事例革去
凡纳运米穀。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运米赎罪、除十恶、并杀人者、论死。餘死罪、运米北边。力不及者、或二人併力运纳
○三十年、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递减。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运赴甘州威虏地方上纳、就彼充军
○永乐三年、令官民杂犯死罪以下、量增赎罪米、听於京仓上纳、免赴北京。杂犯死罪、纳米一百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者、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并迁徙者、四十五石。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
○十一年、令流罪运米四十石。徒罪、三年、三十五石。餘四徒、减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於北京官仓给粮、自备车牛、运赴怀来上纳
○宣德二年、令南京法司、问拟监守自盗、杂犯死罪以下、各自备米於南京仓上纳赎罪。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人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三年、二年半、递减十石。二年、三十五石。一年半、至杖九十、递减五石。杖八十、一十二石。七十、六十、递减二石。笞五十、六石。四笞、递减一石
○三年、令杂犯死罪以下、官吏依例纳米。军匠力能纳者、亦如之。若家远不能者、行原籍追纳、就彼官仓收贮。若非存留操备上工者、递回纳米
○四年、令纳米赎罪者、北京法司、并直隶河间等八府、及河南、山东、官吏军民人等、俱於京仓。杂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减十石。徒三年、二十五石。以下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递减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减一石。三十、又减五斗。二十、又减一石。一十、又减五斗。南京法司、及湖广、江西、并南直隶太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於南京仓。浙江、并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直隶凤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於淮安仓。徐州於临清仓。俱依宣德二年纳米南京仓石数。其监守盗粮、兜揽货物、与逃亡军囚夫匠厨子等项、及力不能纳米者、依律问断
○五年、令在外罪囚赎罪、除真犯外。文武官吏、犯赃者、送京师如律处治。军职犯死罪者、纳米赎罪、送京师调卫。非赃罪、则不分轻重。俱纳米还职役
○正统十四年、令通州运米至京仓、杂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石。餘四等、递减四十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石。通州运至居庸关、隆庆卫等仓、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七十石。餘四等、递减十石。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
○景泰三年、令法司罪囚、於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罪、杂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餘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餘四等、递减一石
○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备米运赴宣府上仓。斩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一十、四斗
○又令在京法司、并北直隶罪囚、运米沿边赎罪、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俱减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减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俱减十石。杖罪、每一十、二石、减作一石五斗。笞罪不减
○弘治四年、令法司徒杖罪囚、仍照旧例、不分军民人等、但审有力、犯该杖六十、徒一年、纳米十五石。餘四徒、递加五石
○正德二年议准、罪人例该纳米者、每石、折穀一石五斗、收预备仓备账
○七年、令在外囚犯纸札、二分纳纸。八分折米穀上仓备賑。不许折收银两
○嘉靖四年奏准、陕西各边、及近边军职犯罪、准徒立功、未经起解、及已到配所者。俱许令纳米、或折纳杂粮、上仓赎罪。完日还职、仍於原卫所带俸差操。每徒半年、纳米一十石。折杂粮一十五石。其未到配所者、亦照前数递减
○五年奏准、大同、宣府、榆林、山西等处、及寧夏等边、凡问军职立功、未经起解、及已到配所、愿纳赎者。照四年例、折纳杂粮、或折银。完日回卫閒住、徒年限满日带俸。若本镇钱粮不乏、有犯者。仍令立功、不准赎
凡运灰、运砖、运炭。永乐十七年、令见发做工笞杖徒流罪囚、有愿併工运砖者。每人日运四箇、各照所犯计算。杂犯死罪囚、亦准併工、每人运砖一万箇
○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箇。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餘斤。四笞、五杖、灰各递加六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箇。碎砖各递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各递加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箇。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餘四徒、及流罪、灰各递加六千斤。砖各边加三百箇。碎砖各递加一万二千斤。水和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炭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箇。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凡纳马。成化二年、令在京文武官吏军民人等、犯该徒流等罪、有力者、送兵部估算运灰脚价纳马。徒二年、约脚价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年半、约一十六两六钱、俱纳马一匹。三年、约二十两、三流、约二十三两三钱、俱纳马二匹。杂犯死罪、约银三十五两六钱、纳马三匹。每马一匹、准银十两。外剩脚价银两、不勾买马一匹者、追收在官、会太僕寺委官随时买马凡工役 【见拘役囚人】
在京纳赎诸例图
做工 米 灰 砖 碎砖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钱
笞一十 一箇月 米五斗穀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七十箇折银三钱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银四钱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箇半月 米一石穀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一百五箇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银六钱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箇月 米一石五斗穀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 一百四十箇折银九钱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银八钱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箇半月 米二石穀三石 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 一百七十五箇折银一两二钱 七千斤 五百斤折银一两 三千斤
五十 三箇月 米二石五斗穀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 二百一十箇折银一两五钱 八千四十斤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箇月 米六石穀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四十五箇折银一两八钱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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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四箇半月 米七石穀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二百八十箇折银二两一钱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箇月 米八石穀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三百一十五箇折银二两四钱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箇半月 米九石穀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三百五十箇折银二两七钱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银一两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箇月 米十石穀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三百八十五箇折银三两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六千六百六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穀二十一石五斗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六百箇折银四两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三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 九百箇折银六两 二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二钱 一万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三十二石五斗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一千二百箇折银八两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 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一千五百箇折银十两 六万斤 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 三万斤
〔图表见word〕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一千八百箇折银一十二两 七万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 二万六千斤 十一文
流罪 米四十石穀六十石 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二千一百箇折银一十四两 八万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银一十一两六钱 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 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三千二百箇折银十六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折银一十八两 六万四千二百斤
〔图表见word〕
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 【杂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餘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謨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釐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穀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閔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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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一十 米五斗穀一石 三钱 钞六百文折银七釐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