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258 页/共 713 页
第一妾某氏
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以上俱照前式开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
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长成、或无父母婚姻、又无人敢与议配、所在官司审察具名奏来处置
○天顺四年奏准、
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与四表里、首饰银二十两、猪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万历七年议准、各
王府庶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
王府有不遵禁约、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选
○二十八年题准、
王府擅自择选继室、已经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许请乞封号。以后违例擅婚者、视此
○万历七年议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无别碍、姑准请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
○十年议准、
宗室奏选正配。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有
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年足十五岁以上、岁给口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违碍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滥妾例行。如有听继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滥妾子女。弘治九年议准、
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纳宫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许请名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
王府有不经奏请、滥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妇女、有夫之妻、并额外滥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给口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额内应娶人数、曾经奏选明白者、方准请名请封。如不经奏选、或增立陪从宫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滥妾。查係额内人数、所生之子、姑准请名、岁给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额外者不给。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如有听继王爵、係滥妾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有滥收外人、於宫闈内乳养者、长史啟
王、严加禁约、如违、辅导官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如有姦收乐女、与不良之妇為婚者、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授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未授名封者、不许朦朧冒请。新生者、不许造入
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妇尽数逐出。乐工人等、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本宗仍听参奏降革。辅导官、及保勘员役、一体治罪 【正德四年例】
凡请封妃父。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选有婚配、奏请授封為妃、即将妃父、授五城兵马职衔。
亲王妃父、授兵马指挥。
世子及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移咨吏部、銓注衙门。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
世子
郡王妃、进封為
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 【洪武间例】
凡释放宫眷。正德三年题准、高墙庶人病故、所遗妾媵、照户部题准事例释放。仍拘父母亲属领出嫁遣。若无父母亲属、量為处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议准、今后各
王府袭封之初、其
先王侍从宫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养赡。无出者、照例释放。各将军以下、并庶人病故、其宫人无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亲属、领出嫁遣
仪宾婚配
凡仪宾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令、郡县主之夫、都与宗人府仪宾职事散官、还照品级、俱授
誥命。
靖江王府女封郡君。婿之禄秩、比从四品、一般与仪宾职事
○宣德三年定、
郡主仪宾秩从二品。县主仪宾从三品。郡君仪宾从四品。县君仪宾从五品。乡君仪宾从六品。若遇行礼、序於同等官员之左
○弘治间、令
王府选择仪宾、务要年及大五岁以上、人物长成俊秀者、方许具奏成婚
○又令各
王府子女、不许於本府军校之家选配
○又议准、各
王府选中仪宾、本府长史教授俱要通送本处提学、拨发读书习礼、不时考验、年至三十方止
○十六年令、仪宾因郡县主君故、求回还侍亲者、不准。止许照天顺年例、移亲侍养
○嘉靖五年、令各
王府选婚、有失伦序者、不许保结起送
○六年议准、
王府选取子弟婚毕谢
恩、许於三年以里举行。如过三年者、照例治罪
○十六年题准、
宗室郡君等择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给冠带荣身
○三十二年定、镇国中尉婿、授七品宗婿职事。辅国中尉婿、授八品宗婿职事。奉国中尉婿、授九品宗婿职事
○又议准、各
王府中尉女、及选配子弟、听礼部题请、授以宗女宗婿名色、仍给与冠带婚资。其冠服宗婿视文职。宗女视命妇。其宗婿就各该
王府冠带谢
恩、不必赴京。仍听其自便、不必在府随眾朝参
○三十四年议准、选到仪宾、有未婚而郡县主君病故要将次女续亲者、听。仍准改给
誥命
○四十四年议准、选中仪宾、除出
亲郡王者、照旧赴京外。镇国将军以下仪宾、及各中尉宗婿、俱免其赴京、年终类奏。其仪宾
誥命禄米从人、照例题给
○万历七年议准、
亲郡王仪宾、例给祭典外。其餘悉从裁革。凡主君夫亡、而乏子嗣可依者、照旧赡给。若有子嗣夫亡、及仪宾於主君亡日、即住支常俸、不许虚冒
○十年议准、
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
恩。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各於年终、具本类奏。 【万历七年例】 如所选仪宾、有未成婚而病故者、许另选婚配。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仪宾成婚之后、各
王府照例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奏请。期限照男选婚女请封例。如过期十年以下、查题。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
奏请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恩请给
誥命禄米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某嫡庶第几女、某县主郡县乡君等、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长次男某等、例该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仪宾婚配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