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258 页/共 713 页

第一妾某氏 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以上俱照前式开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 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长成、或无父母婚姻、又无人敢与议配、所在官司审察具名奏来处置 ○天顺四年奏准、 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与四表里、首饰银二十两、猪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万历七年议准、各 王府庶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 王府有不遵禁约、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选 ○二十八年题准、 王府擅自择选继室、已经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许请乞封号。以后违例擅婚者、视此 ○万历七年议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无别碍、姑准请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 ○十年议准、 宗室奏选正配。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有 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年足十五岁以上、岁给口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违碍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滥妾例行。如有听继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滥妾子女。弘治九年议准、 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纳宫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许请名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 王府有不经奏请、滥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妇女、有夫之妻、并额外滥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给口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额内应娶人数、曾经奏选明白者、方准请名请封。如不经奏选、或增立陪从宫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滥妾。查係额内人数、所生之子、姑准请名、岁给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额外者不给。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如有听继王爵、係滥妾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有滥收外人、於宫闈内乳养者、长史啟 王、严加禁约、如违、辅导官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如有姦收乐女、与不良之妇為婚者、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授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未授名封者、不许朦朧冒请。新生者、不许造入 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妇尽数逐出。乐工人等、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本宗仍听参奏降革。辅导官、及保勘员役、一体治罪 【正德四年例】 凡请封妃父。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选有婚配、奏请授封為妃、即将妃父、授五城兵马职衔。 亲王妃父、授兵马指挥。 世子及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移咨吏部、銓注衙门。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 世子 郡王妃、进封為 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 【洪武间例】 凡释放宫眷。正德三年题准、高墙庶人病故、所遗妾媵、照户部题准事例释放。仍拘父母亲属领出嫁遣。若无父母亲属、量為处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议准、今后各 王府袭封之初、其 先王侍从宫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养赡。无出者、照例释放。各将军以下、并庶人病故、其宫人无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亲属、领出嫁遣 仪宾婚配 凡仪宾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令、郡县主之夫、都与宗人府仪宾职事散官、还照品级、俱授 誥命。 靖江王府女封郡君。婿之禄秩、比从四品、一般与仪宾职事 ○宣德三年定、 郡主仪宾秩从二品。县主仪宾从三品。郡君仪宾从四品。县君仪宾从五品。乡君仪宾从六品。若遇行礼、序於同等官员之左 ○弘治间、令 王府选择仪宾、务要年及大五岁以上、人物长成俊秀者、方许具奏成婚 ○又令各 王府子女、不许於本府军校之家选配 ○又议准、各 王府选中仪宾、本府长史教授俱要通送本处提学、拨发读书习礼、不时考验、年至三十方止 ○十六年令、仪宾因郡县主君故、求回还侍亲者、不准。止许照天顺年例、移亲侍养 ○嘉靖五年、令各 王府选婚、有失伦序者、不许保结起送 ○六年议准、 王府选取子弟婚毕谢 恩、许於三年以里举行。如过三年者、照例治罪 ○十六年题准、 宗室郡君等择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给冠带荣身 ○三十二年定、镇国中尉婿、授七品宗婿职事。辅国中尉婿、授八品宗婿职事。奉国中尉婿、授九品宗婿职事 ○又议准、各 王府中尉女、及选配子弟、听礼部题请、授以宗女宗婿名色、仍给与冠带婚资。其冠服宗婿视文职。宗女视命妇。其宗婿就各该 王府冠带谢 恩、不必赴京。仍听其自便、不必在府随眾朝参 ○三十四年议准、选到仪宾、有未婚而郡县主君病故要将次女续亲者、听。仍准改给 誥命 ○四十四年议准、选中仪宾、除出 亲郡王者、照旧赴京外。镇国将军以下仪宾、及各中尉宗婿、俱免其赴京、年终类奏。其仪宾 誥命禄米从人、照例题给 ○万历七年议准、 亲郡王仪宾、例给祭典外。其餘悉从裁革。凡主君夫亡、而乏子嗣可依者、照旧赡给。若有子嗣夫亡、及仪宾於主君亡日、即住支常俸、不许虚冒 ○十年议准、 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 恩。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各於年终、具本类奏。 【万历七年例】 如所选仪宾、有未成婚而病故者、许另选婚配。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仪宾成婚之后、各 王府照例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奏请。期限照男选婚女请封例。如过期十年以下、查题。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 奏请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恩请给 誥命禄米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某嫡庶第几女、某县主郡县乡君等、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长次男某等、例该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仪宾婚配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