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256 页/共 713 页
王府祭
宗庙、用宋朱文公家礼
筵宴
凡大宴礼仪。洪武十八年定、
其日设
王座於存心殿。设酒亭於座西南、膳亭於东南。设文武官四品以上座次於殿内东西相向、酒尊食卓於殿外、五品以下座次於两廊。设细乐於殿内、大乐於殿外。典仪啟请陞座。
王服常服出。乐作。陞座。乐止。引礼引文武四品以上官、及长史、诣殿内、五品以下诣殿外、列班北向。赞鞠躬。乐作。四拜。乐止。进筵乐作。有花则进花。进讫。乐止。色长跪啟一奏喜千春之曲。次唱乐作。进第一爵酒。赞各官跪。色长跪唱进酒。饮讫。乐止。赞眾官俯伏、兴。就座。执事者进各官卓。乐作。有花则散花。乐止。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二爵酒。色长跪啟二奏永南山之曲。各官起立。斟酒毕。復坐。执事者随斟各官酒。色长跪唱进酒。饮毕。乐止。进汤。鼓吹响节前导、至殿外、大乐作。各官起立。进毕復坐。执事者即供各官汤。色长跪唱进汤。乐作。食毕。乐止。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三爵酒。色长跪啟三奏桂枝香之曲。进酒、进汤如前仪。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四爵酒。色长跪啟四奏初春晓之曲。进酒进汤如前仪。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五爵酒。色长跪啟五奏乾坤泰之曲。进酒进汤如前仪。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六爵酒。色长跪啟六奏昌运颂之曲。进酒进汤如前仪。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七爵酒。色长跪啟七奏泰道开之曲。进酒进汤如前仪。毕。收爵。进汤及大膳。如前仪。毕。收膳。色长跪啟承应毕。赞彻案。自下而上。赞起。文武官如前列班。乐作。四拜。乐止。分东西序立。典仪跪啟礼毕。乐作。引
王还宫。乐止。各官以次出。常宴五爵、礼仪同。凡遇正旦、
圣节、
王寿日、设宴用花。餘宴不用
○二十五年令、僉事係方面官、许入殿、坐於长史之上
乐
旧制、王国设
宗庙乐生、及乐工、乐器、甚备。迨后有因而广置女乐、淫佚无度者、遂行裁革。今许復乐工旧额、以存王国之体云
凡乐工乐器。洪武初定、
王国宗庙乐生三十六人。鐘罄各一。瑟二。琴八。塤、箎、簫、笛各二。笙四。柷敔各一。搏拊二。歌工八。舞生七十二人。文舞三十六人、各执羽籥。武舞如文舞之数、各执干戚。中各以二人為引舞
○又定、
王府乐工、例设二十七户。於
各王境内拨与供用
○十五年定、乐工乐器冠服之制。凡朝贺用大乐。乐工二十七人。乐器用戏竹二。头管四。笛四。杖鼓十二。大鼓一。花梨木拍板一。冠服用红绢彩画胸背方花小袖单袍、有花鼓吹冠、锦臂韝、皂靴。抹额用红罗彩画。束腰用红绢宴礼七奏乐。乐工八人。乐器用紫竹簫二。紫竹笙二。(上□下秦)二。花梨木拍板一。冠服同前。迎膳大乐。乐工八人。乐器用戏竹二。笛二。杖鼓二。小鼓一。花梨木拍板一。冠服亦同前。其餘乐工冠服、用绿绢彩画胸背方花小袖单袍、无花鼓吹冠抹额以红绢彩画。束腰以红绢
○正德四年奏准、
王府乐舞生、照例将有度牒无过犯道士补充。不足、於黜退生员内选补。礼生取附近相应人户、或黜退生员选补、不许过额。如有富民额外营充、谋避差徭者、事发问如律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各
王府有广置女乐、淫纵宴乐、或因而私娶花生滥封。今后各行裁革。如遇迎接
詔敕、拜进表笺、朝贺宴享等项、即於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
○万历十年议准、改正乐工。凡
亲王迎接
詔敕、及朝贺宴享、合用乐工、各该布政司遵照会典所载原额。查将先年各府退出数内、拨还二十七户、听候供用。但不得狎近女乐、致有花生冒滥之弊。
郡王原无拨给乐工、不许妄援奏讨。其另城
郡王、如遇迎接
詔赦等项行礼、许有司拨送吹鼓手十二名应用。事毕、即回原州县当差 【万历七年例】
大明会典卷之五十七
王国礼三
婚姻【仪演婚配及奏式附】
按
祖训。亲王妃宫人等、必须选择良家子女、以礼聘取。勿受大臣进送、恐有姦计。但是娼妓、不许狎近。我
皇祖圣虑深远已。嗣后择婚有令。选婚有期。擅婚有禁。妾媵有限。至於滥妾花生等弊有罚。例益严云
凡选择婚配。弘治间定、
王府选婚、务要会同长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内拣选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岁长成者、就行彼处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许具奏。并不许伦理失序、於例有违。若先通媒合、纳贿营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当者、经该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营求拨置之人、发边卫充军
○十七年、令各
王府结勘婚期文移、所司迁延半年之上者、听
王府举奏治罪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
王府子女、年应请封选婚者、长史教授即啟
王覆查、一年二次类奏。若过期一年之上、辅导等官以违制论。其请封选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迟滞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终将请封选婚已未完结报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十二年、令各
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保勘奏请。不必转行覈实、以致迟误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如有同姓為婚者、不准受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给婚嫁。长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御史提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内官员军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选择婚配。务要家道清白、年岁相应。虽係重结王亲、亦必服属无碍、方许题请授封成婚。如有远方流移军匠。并父祖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子女、朦朧冒选者、革退另选。如已经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号。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郡县主君等仪宾、革去职事。各该保勘员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营求拨置情由、及本府军校厨役、与
王府為婚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万历七年例】 其初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行布政司、覈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復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黏连媒証人等甘结缴部。若
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题、迟至半年以外、而
王奏与长史教授等结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类参一次。行巡按御史将辅导等官提问、坐以抑勒之罪
请婚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婚礼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选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岁相应、堪為婚配。伏乞转奏等因。具啟到 【臣】 。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择婚配一款。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行布政司、覈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復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黏连媒証人等甘结缴部等因。今据某等选到某氏等、俱係某季该
请封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覈实具奏外。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
赐给封号
誥命等项、行令成婚。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係某王将军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如係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庶生。先於某年月日、具奏
请封选婚。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几女某氏、见年若干岁、堪為婚配
凡选娶继配。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请选继 【天顺四年例】 止请
敕封為继妃、不给
册命冠服。若元配题封之后、未及遣官行礼病故者、
亲王继妃、准给
册命冠服、仍遣官
册封。
郡王继妃、止给
册命、不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 【万历七年例】 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不许请授次妃封号。 【弘治间例】 将军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选继。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虽无子、止奏选内助妾媵者、听从其便。 【正德四年例】 至於继室病故而復无子者、亦止许选妾。不许再奏选继。其
亲王世子
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
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
世子继妃、进封為
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為
郡王继妃。一体遣官
册封。世孙长孙、亦照
世子长子例行 【万历九年例】
奏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