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第 55 页/共 74 页
其年七月。吏部奏。三铨正令史。每铨元置七人。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请。置五人。减下两人。南曹令史一十五人。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请节文。减下三人。奉敕依奏。
五年二月。吏部奏。请量抽太和三年终已来。至今年三月四月以来。得资及计入成三考阙四十五员。伏缘去冬。诸色黄衣参选者。倍多于常年。其间十七人。皆是勋臣贵戚。及常参官子弟。不可任远处州县官。三铨以当年合用阙。方圆发遣之外。每铨各有十余人未得官。今请准元和中及长庆初敕例。据见在人数。量抽前件阙注拟毕。具所用阙闻奏。敕旨。宜依。
其年六月敕。应选人未试以前。南曹驳放后。经废置详断。及准堂判却收。比来南曹据给帖人数。续到续试。铨司更不考判。便同平留选人例注拟。稍涉侥幸。自今以后。应有此色。并请待正月十日。准格详断限毕都引。试判不及格。并杂犯。及续检勘库报。并前选子案不同。并驳放。不任更陈状披诉。及重详断之限。
其年五月。吏部奏。准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诸亲注得外官。欲赴任。自今已后。每年须先奏闻者。今请至时准敕检勘闻奏。其诸亲薨殁。子弟注得外官。准先后敕合奏闻。起自今已后。请更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给解处审勘。仍于家状一一具奏诸亲等第。如违。驳放。敕旨。依奏。其月五日敕。应选人及冬集人子案。门下省检勘毕后。比来更差南曹令史收领。却纳门下甲库。在于公事。颇甚劳扰。自今已后。请勒吏部过院。本令史便自分付甲库。以备他年检勘。请门下省勒甲库令史。每过选照勘收拾。明立文案据。官吏等递相分付。不得妄有破除。南曹申请之时。如有称失落欠少。本令史专知官。准勘检揩改违条流例处分。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奏。今后请令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于本府本道尝选人中。拣勘择堪为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人。具课绩才能闻荐。其诸州先申牒观察使。都加考核。申送吏部。至选集日。不要就选场更试书判。吏部尚书侍郎引诣铨曹试时务状一道。访以理民之术。自陈历任以来课绩。令其一一条对。其治识优长者。以为等第。便以大县注拟。如刺史所举。并两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优与进改。其县令录事得上下考。兼绩状者。许非时放选。如犯赃一百贯以下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以上者。移守僻远小郡。观察使望委中书门下听奏进止。所举人中。如有两人善政。一人犯赃。亦得赎免。其犯赃官。永不齿录。从之。
开成元年十月中书门下奏。两畿及两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并吏部注拟。准太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中书门下奏。近敕隔绝诸司奏六品以下官。宽免占吏部阙员。亦稍绝邪滥。其两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盗。皆藉干能。用差专任。吏部所注。或虑与事稍乖。自今已后。京兆府及河南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盗。据官资合入者充。其余并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及太和四年五月七日敕处分。
会昌二年四月赦文。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进士初合格。并令授诸州府参军。及紧县尉。未经两考。不许奏职。盖以科第之人。必宏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谙详。近者。诸州长史。渐不遵承。虽注县寮。多縻使职。苟从知己。不念蒸民。流例寖成。供费不少。况去年选格。改更新条。许本郡奏官。便当府充职一人。从事两请。料钱虚占。吏曹正员。不亲本任公事。其进士宜至合选年。许诸道依资奏授。试官充职。如奏授州县官。即不在兼职之限。
广明元年敕。吏部选人粟错。及长名驳放者。除身名踰滥。及欠选欠考外。并以比远残阙注拟。
东都选
贞观元年。京师米贵。始分人于洛州置选。
永徽元年。始置两都举。礼部侍郎官号。皆以两都为名。每岁两地别放及第。自大历十二年。停东都举。是后不置。
开耀元年十月。崇文馆直学士崔融议选事曰。关外诸州。道里迢递。洛河之邑。天地之中。伏望诏东西二曹。两京都分简留放。既毕同赴京师。
开元元年十二月。遣黄门监魏知古。黄门侍郎卢怀慎。往东都分知选事。便令拟宋璟为东都留守。摄门监过官。
元和二年九月诏。东都留守赵宗儒。权知吏部。令掌东都选事。铨试毕日停。
太和二年九月敕。吏部今年东都选事。宜令河南尹王播权知侍郎。铨试毕日停。
三年四月敕。东都选事宜权停。
南选
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比来所奏拟土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所。自今已后。宜准旧制。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已上官。充使选补。仍令御史同往注拟。其有应任五品已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管督府。相知具条景行艺能政术堪称所职之状奏闻。
大足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敕。桂广泉建贺福韶等州县。既是好处。所有阙官。宜依选例省补。
开元八年八月敕。岭南及黔中参选吏曹。各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检勘使了。选使及选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选所。正月三十日内。铨注使毕。其岭南选补使。仍移桂州安置。
其年九月敕。应南选人。岭南每府同一解。岭北州及黔府管内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责出身由历。选数考课优劳等级。作簿书。先申省。省司勘应选人曹名考第。一事以上。明造历子。选使与本司对勘定讫。便结阶定品。署印牒付选使。其每至选时。皆须先定所拟官。使司团奏后。所司但覆同。即凭进画。应给签告。所司为写。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写了。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各送本州岛府分付。
天宝十三载七月敕。如闻岭南州县。近来颇习文儒。自今已后。其岭南五府管内白身。有词藻可称者。每至选补时。任令应诸色乡贡。仍委选补使准其考试。有堪及第者。具状闻奏。如有情愿赴京者。亦听。其前资官并常选人等。有词理兼通。才堪理务者。亦任北选。及授北官。
大历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敕。南选已差郎官。固宜专达。自今已后。不须更差御史监临。
兴元元年。敕吏部侍郎刘滋。知洪州选事。时京师寇盗之后。天下蝗旱。谷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仍命滋江南典选。以便江岭之人。时称举职。
其年十一月。岭南选补使右司郎中独孤愐奏。伏奉建中四年九月敕。选补条件所注拟官。便给牒放上。至上都赴吏部团奏。给告身。敕旨。准敕处分。
贞元十二年十一月敕。岭南黔中选。旧例补注讫。给票放上。其俸除手力纸笔团除杂给之外。余并待奏申敕到后。据上日给付。其福建选补司宜停。其桂广泉建福贺韶等州。宜依选例称补。
二年三月。考功员外郎陈归。为岭南选补使。选人留放。注官美恶。违背令文。惟意出入。复供求无厌。邮传患之。监察御史韩参奏劾。得罪配流恩州。
元和二年八月。命职方员外郎王洁。充岭南选补使。监察御史崔元方监焉。
长庆二年正月敕。权停岭南黔中今年选补。
宝历二年二月。容管经略使严公素奏。当州及普宁等七县。乞准广韶贵贺四州例南选。从之。
太和三年敕。岭南选补。虽是旧例。远路行李。未免劳人。当处若有才能。廉使宜委推择。待兵息事简。续举旧章。其南选使。可更停一二年。
七年正月。岭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选补使。宜更权停一二年。
开成二年正月。又权停三年。
五年七月。潮州刺史林郇阳奏。州县官请同漳汀广韶桂贺等州吏曹注官。敕旨。潮州是岭南大郡。与韶州略同。宜下吏部。准韶州例收阙注拟。余依。
其年十一月。岭南节度使卢均奏。当道伏以海峤择吏与江淮不同。若非谙熟土风。即难搜求民瘼。且岭中往日之弊是南选。今日之弊是北选。臣当管二十五州。唯韶广两州官寮。每年吏部选授。道途遥远。瘴疠交侵。选人若家事任持。身名真实。孰不自负。无由肯来。更以俸入单微。每岁号为比远。若非下司贫弱令史。即是远处无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积债。十中无一。肯识廉耻。臣到任四年。备知情状。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拟。且委本道求才。若摄官廉慎有闻。依前许观察使奏正。事堪经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
附甲
圣历元年二月敕文。武选人检甲历不获者。宜牒中书门下为检。如又不获。若在曹有官。前后相衔可明者。亦听为叙。
开元二年二月敕。诸色出身人铨试讫。应常选者。当年当色各为一甲。团奏给告牒。过百人已上。分不满五人附入甲。
十六年五月敕。诸蕃应授内外文武官。及留宿卫长上者。共为一甲。其放还蕃者。别为一甲。仍具形状年几同为一奏。
十九年四月敕。应授官考校叙功累勋。有失错者。门下省详覆。有凭即为改注。
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敕。附甲授官无阙者却牒中书门下改拟。
天宝二年十一月敕。诸州医学生等。宜随贡举人例。申省补署。十年与散官。恐年岁深久。检勘无凭。仍同流外例附甲。
大历六年七月。宰臣奏。请自今已后。敕授文武六品以下官。敕出后。附兵部附甲团奏。
贞元五年十二月敕。除常参官及诸使判官等。余并附所司甲。其兵部选人。亦准此。
八年二月户部奏。内外官应直京内百司。及禁中军。并国亲勒留人等。户部侍郎卢征奏。伏以前件直司诸勒留官等。若勒出便带职事。及敕留京官。即合以勒出为上日。外官比敕到为上日。如本司未经奏闻。即合同赴任官例。准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待甲出后。省符到任日。支给俸料者。甲出未带勒留官签符。先下州府交替。理例未免喧争。伏请起今以后。并须挟名勒留。敕到任方为上日。支给料钱。其附甲官有结甲。依前勒留直诸司者。待附甲后。签到州为上日。支给课料。冀塞幸求。庶绝论诉。敕旨。宜依。
冬集
大历十一年五月敕。礼部送进士。明经。明法。宏文生。及崇贤生。道举等。准式。据书判资荫。量定冬集授散其春秋。公羊。谷梁。周礼。仪礼业。人比缘习者校少。开元中。敕一例冬集。其礼业每年授散。自今以后。礼人及道举明法等。有试书判稍优。并荫高及身是勋官三卫者。准往例注冬集。余并授散。
贡举上
明经所集业附。
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天后上表曰。伏以圣绪出自元元。五千之文。实惟圣教。望请王公以下。内外百官。皆习老子道德经。其明经咸令习读。一准孝经论语。所司临时策试。请施行之。至二年正月十四日明经咸试老子策二条。进士试帖三条。
仪凤三年三月敕。自今已后。道德经孝经并为上经。贡举皆须兼通。其余经及论语。任依恒式。
长寿二年三月。则天自制臣范两卷。令贡举人习业。停老子。
神龙元年二月二日赦文。天下贡举人。停习臣范。依前习老子。
开元十六年十二月。国子祭酒杨玚奏。今之明经。习左氏者十无一二。恐左氏之学废。又周礼。仪礼。公羊。谷梁。亦请量加优奖。遂下制。明经习左氏。及通周礼等四经者。出身免任散官。至贞元元年五月二日敕。
自今已后。明经习礼记及第者。许冬集。
天宝元年四月三日敕。自今已后。天下应举。除崇元学生外。自余所试道德经。宜并停。仍令所司更别择一小经代之。其年加尔雅。以代道德经。至贞元元年四月十一日敕。比来所习尔雅。多是鸟兽草木之名。无益理道。自今已后。宜令习老子道德经。以代尔雅。其进士亦宜同大经略例帖试。至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国子司业裴肃奏。尔雅博通诂训。纲维六经。为文字之楷范。作诗人之兴咏。备详六亲九族之礼。多识鸟兽草木之名。今古习传。儒林遵范。其老子是圣人元微之言。非经典通明之旨。为举人所习之书。伏恐稍乖本义。伏请依前加尔雅。奉敕。宜准天宝元年四月三日敕处分。
二年三月。礼月令篇宜冠众篇之首。余旧次之。
三年七月。诏曰。尚书。古先所制。有异于当今。抄写渐讹。转疑于后学。永言刊革。必在从宜。尚书应是古字体。并依今文。
建中二年十月。中书舍人权知礼部贡举赵赞奏。应口问大义明经等。举人明经之目。义以为先。比来相承。唯务习帖。至于义理。少有能通。经术寖衰。莫不由此。今若顿取大义。恐全少其人。欲且因循。又无以劝学。请约贡举旧例。稍示考义之难。承前问义。不形文字。落第之后。喧竞者多。臣今请以所问。录于纸上。各令直书其义。不假文言。既与策有殊。又事堪征证。凭此取舍。庶归至公。如有义策全通者。五经举人。请准广德元年七月敕。超与处分。明经请减二选。伏请每岁甄奖。不过数人。庶使经术渐兴。人知教本。敕旨。明经义策全通者。令所司具名闻奏。续商量处分。余依。
贞元二年六月诏。其明经举人。有能习律一部。以代尔雅者。如帖经俱通。于本色减两选。合集日与官。
十三年十二月。尚书左丞权礼部知贡举顾少连奏。伏以取士之科。以明经为首。教人之本。则义理为先。至于帖书及以对策。皆形文字。并易考寻。试义之时。独令口问。对答之失。覆视无凭。黜退之中。流议遂起。伏请准建中二年十二月敕。以所问录于纸上。各令直书其义。不假文言。仍请依经疏对。奉敕宜依。
元和二年十二月。礼部贡举院奏。五经举人。请罢试口义。准旧试墨义十余条。五经通五。明经通六。便放入第。诏从之。
七年十二月。权知礼部侍郎韦贯之奏。试明经请墨义。依旧格问口义。从之。
开成四年十月敕。每年明经及第。宜更与十人。
帖经条例
贞观九年五月敕。自今已后。明经兼习周礼并仪礼者。于本色量减一选。
永隆二年八月敕。如闻明经射策。不读正经。抄撮义条。纔有数卷。进士不寻史籍。惟诵文策。铨综艺能。遂无优劣。自今已后。明经每经。帖十得六已上者。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令试策。其明法并书算举人。亦准此例。即为例程。
永淳二年三月敕。令应诏举人。并试策三道。即为永例。
开元八年七月。国子司业李元瓘上言。三礼三传。及毛诗尚书周易等。并圣贤微旨。生徒教业。必事资经远。则斯文不坠。今明经所习。务在出身。咸以礼记文少。人皆竞读。周礼经邦之轨则。仪礼庄敬之楷模。公羊谷梁。历代宗习。今两监及州县。以独学无友。四经殆绝。事资训诱。不可因循。其学生望请量配作业。并贡人参试之日。习周礼仪礼公羊谷梁。并请帖十通五。许其入策。以此开劝。即望四海均习。九经该备。从之。
十六年十二月。国子祭酒杨玚奏。今之举明经者。主司不详其述作之意。每至帖试。必取年头月尾。孤经绝句。自今已后。考试者尽帖平文。以存大典。
十七年三月。国子祭酒杨玚上言曰。伏闻承前之例。每年应举。常有千数。及第两监。不过一二十人。臣恐三千学徒。虚费官廪。两监博士。滥糜天禄。臣窃见入仕诸色出身。每岁向二千余人。方于明经进士。多十余倍。自然服勤道业之士。不及胥吏。以之效官。岂识先王之礼义。陛下设学校。务以劝进之。有司为限约。务以黜退之。臣之微诚。实所未晓。今监司课试。已退其八九。考功及第。十又不收一二。若长以此为限。恐儒风渐坠。小道将兴。若以出身人多。应须诸色都减。岂在独抑明经进士也。
二十一年敕。令士庶家藏老子一本。每年贡举人。量减尚书论语一两条策。加老子策。
二十五年二月敕。今之明经进士。则古之孝廉秀才。近日以来。殊乖本意。进士以声律为学。多昧古今。明经以帖诵为功。罕穷旨趣。安得为敦本复古。经明行修。以此登科。非选士取贤之道。其明经自今以后。每经宜帖十。取通五已上。免旧试一帖。仍按问大义十条。取通六已上。免试经策十条。令答时务策三道。取粗有文理者。与及第。其进士宜停小经。准明经帖大经十帖。取通四已上。然后准例试杂文及第者。通与及第。其明经中有明五经已上。试无不通者。进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试策十条得六已上者。委所司奏听进止。其应试进士等唱第讫。具所试杂文及策。送中书门下详覆。其所问明经大义日。须对同举人考试。应能否共知。取舍无愧。有功者达。可不勉欤。此诏因侍郎姚奕奏。
天宝十一载七月。举人帖及口试。并宜对众考定。更唱通否。
其载十二月敕。礼部举人。比来试人。颇非允当。帖经首尾。不出前后。复取者也之乎。颇相类之处下帖。为弊已久。须有厘革。礼部请每帖前后。各出一行。相类之处。并不须帖。
十二载六月八日。礼部奏。以贡举人帖经。既前后出一行。加至帖通六与过。
唐会要卷七十六
贡举中
进士
贞观八年三月三日诏。进士试读一部经史。
二十二年九月。考功员外郎王师旦知举。时进士张昌龄王公瑾。并有俊才。声振京邑。而师旦考其文策全下。举朝不知所以。及奏等第。太宗怪无昌龄等名。因召师旦问之。对曰。此辈诚有文章。然其体性轻薄。文章浮艳。必不成令器。臣若擢之。恐后生相效。有变陛下风雅。帝以为名言。后并如其言。调露二年四月。刘思立除考功员外郎。先时。进士但试策而已。思立以其庸浅。奏请帖经。及试杂文。自后因以为例程。
开元二十四年十月。礼部侍郎姚奕请进士帖左氏传周礼仪礼。通五与及第。
干元初。中书舍人李揆兼礼部侍郎。揆尝以主司取士。多不考实。徒峻其堤防。索其书策。殊不知艺不至者。居文史之囿。亦不能摛其词藻。深昧求贤意也。及其试进士文章日。于中庭设五经及各史。及切韵本于床。而引贡士谓之曰。国家进士。但务得才。经籍在此。各务寻检。由是数日之间。美声上闻。
建中二年十月。中书舍人权知礼部贡举赵赞奏。进士先时试诗赋各一篇。时务策五道。明经策三道。今请以箴论表赞代诗赋。仍试策二道。
三年四月敕。礼部应进士举人等。自今已后。如有试官及不合选。并诸色出身人等。有应举者。先于举司陈状。准例考试。如才堪及第者。送名中书门下。重加考核。如实才堪。即令所司追纳告身。注毁官甲。准例与及第。至选日。仍稍优与处分。其正员官。不在举限。
元和二年十二月敕。自今已后。州府所送进士。如迹涉疏狂。兼亏礼教。或曾任州府小吏。有一事不合清流者。虽薄有辞艺。并不得申送。如后举事发。长吏奏停现任。如已停替者。殿二年。本试官及司功官。见任及已停替。并量事轻重贬降。仍委御史台常加察访。
长庆元年敕。今年礼部侍郎钱徽下进士郑郎等一十四人。宜令中书舍人王起。主客郎中知制诰白居易重试。覆落十三人。三月丁未诏。国家设文学之科。本求实才。苟容侥幸。则异至公。访闻近日浮薄之徒。扇为朋党。谓之关节。干扰主司。每岁策名。无不先定。眷言败俗。深用兴怀。郑郎等昨令重试。乃求深僻题目。贵观学艺浅深。孤竹管是祭天之乐。出于周礼正经。阅其呈试之文。都不知其本事。辞律鄙浅。芜累至多。其温业等三人。粗通可与及第。其余落下。今后礼部举人。宜准开元二十五年敕。及第人所试杂文。先送中书门下详覆。侍郎钱徽贬江州刺史。
三年正月。礼部侍郎王起奏曰。伏以礼部发榜。已是成名。中书重复。尚未及第。重复之中。万一不定。则发榜之后。远近误传。其于事理。实为非便。臣伏请今年进士堪及第者。本司考试讫。其诗赋先送中书门下详覆。候敕却下本司。然后准旧例大字发榜。从之。
太和七年八月。礼部奏。进士举人先试帖经。并略问大义。取经义精通者。次试议论各一首。文理高者。便与及第。其所试诗赋并停者。伏请帖大小经各十帖。通五通六为及格。所问大义。便与习大经内。准格明经例问十条。仍对众口义。伏准新制。进士略问大义。缘初厘革。今且以通三通四为格。明年以后。并依明经例。其所试议论。请限五百字以上为式。敕旨。依奏。
八年正月。中书门下奏。进士发榜。旧例。礼部侍郎皆将及第人名先呈宰相。然后发榜。伏以委任有司。固当精慎。宰相先知取舍。事匪至公。今年以后。请便令发榜。不用先呈人名。其及第人所试杂文。及乡贯三代名讳。并当日送中书门下。便合定例。敕旨。依奏。其年十月。礼部奏。进士举人。自国初以来。试诗赋帖经时务策五道。中闲或蹔改更。旋即仍旧。盖以成格可守。所取得人故也。去年八月敕节文。先试帖经口义议论等。以臣商量。取其折衷。伏请先试帖经通数。依新格处分。敕旨。依奏。
九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今月九日。合内面奉进止。令条流进士人数。及减下诸色入仕人等。准太和四年格。及第不得过二十五人。今请加至四十人。明经准太和八年正月敕。及第不得过一百一十人。今请再减下十人。
开成元年二年三年。并高锴知贡举。每年皆恩赐题目。及第并四十人。
其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朝廷设文学之科。以求髦俊。台阁清选。莫不由兹。近缘核实不在于乡闾。趍名颇杂于非类。致有跋扈之地。情计交通。将澄化源。在举明宪。臣等商量。今日以后。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望依前五人自相保。其衣冠则以亲姻故旧。久同游处者。其江湖之士。则以封壤接近。素所谙知者为保。如有缺孝弟之行。资朋党之势。迹由邪径。言涉多端者。并不在就试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隐蔽。有人纠举。其同举人并三年不得赴举。仍委礼部明为戒励。编入举格。敕。依奏。
会昌三年正月敕。礼部所放进士及第人数。自今后。但据才堪即与。不要限人数每年止于二十五人。
四年二月。权知贡举左仆射太常卿王起。放及第二十五人。续奏五人堪放及第。杨质至。窦缄。杨严。郑朴。源重。奉敕。祗放杨严及第。余并落下。
五年二月。谏议大夫权知贡举陈商。放及第三十七人
其年三月。敕户部侍郎翰林学士白敏中重试。覆落七人。
其月。中书门下奏。贡举人并不许于两府取解。仰于两都国子监就试。
大中元年正月。礼部侍郎魏扶放及第二十三人。续奏堪放及第三人。封彦卿。崔琢。郑延休等。皆以文艺为众所知。其父皆在重任。不敢选。取其所试诗赋封进。奏进止。令翰林学士户部侍郎知制诰韦琮等考。尽合程度。
其月二十五日。奉进止。并付所司放及第。有司考试。祗合在公。如涉徇私。自有典刑。从今已后。但依常例取舍。不得别有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