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第 54 页/共 74 页
龙朔二年。司列少常伯杨思元。恃外戚之贵。待选流多不以礼。而排斥之。为选者夏侯彪所讼。而御史中丞郎余庆弹奏免官。中书令许敬宗曰。固知杨吏部之败。或问之。敬宗曰。一彪一狼。共着一羊。不败何待。
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典选累年。铨综有序。天下称其能。参选者岁有万人。每于街衢见之。莫不知其姓名。其被放有诉者。即陈其书判错失。及身曾负殿。略无差舛。时人服其强记。莫之敢欺。
宏道元年十二月。吏部侍郎魏克己。铨综人毕。放长榜遂出得留人名。于是衢路諠哗。大为冬集人援引指擿。贬为太子中允。遂以中书舍人邓元挺替焉。元挺无藻鉴之目。又患消渴。选人因号为邓渴。
如意元年九月。天官郎中李至远知侍郎。时有选人姓刁。又有王元忠并被放。乃密与令史相知。减其点画。刁改为丁。王元忠改为士元中。拟授官后。即加文字。至远一览便觉曰。今年铨覆数万人。总识记姓名。安有丁士者。此刁某王某也。遽穷其奸。登时承服。省中以为神明。
长寿二年九月。许子儒除吏部侍郎。性无藻鉴。所视铨综。皆委令史纵直。谓直曰。汝平配也。
久视元年七月。顾琮除吏部侍郎。时多权幸。好行嘱托。琮性公方。不堪其弊。尝因官斋至寺。见壁上画地狱变相。指示同行曰。此亦称君所为。何不画天官掌选耶。
景龙三年。郑愔与崔湜同执铨管。数外倍留人。及授拟不遍。即探用三考。二百日阙。夏不行。又用两考。二百日阙。朝注夕改。无复准定。选人得官。乃有三考不得上者。有一人索远。得校书郎。其或未能处置者。即给公验。谓之比冬。故选司纲维紊乱。以崔郑为口实。自后颇难纲纪。
景云元年。卢从愿为吏部侍郎。精心条理。大称平允。其冒名伪选。及虚增功状之类。皆能擿发其事。典选六年。颇有声称。时人云。前有裴马。后有卢李。谓裴行俭。马戴。李朝隐。
开元十一年十二月。吏部侍郎崔林。以旧例有远恶官六七百员。常不用。此冬因选深人。以此阙铨。日对面注。各得稳便。不入长名。用此远阙都尽。
十八年。苏晋为吏部侍郎。而侍郎裴光庭每过官应批退者。但对众披簿。以朱笔点头而已。晋遂榜选院云。门下点头者。更引注拟。光庭以为侮己。不悦。时有门下主事阎麟之为光庭心腹。专知吏部过官。每麟之裁定。光庭随口下笔。时人语曰。麟之手。光庭口。
天宝元年冬选。六十四人判入等。时御史中丞张倚男奭判入高等。有下第者尝为蓟令。以其事白于安禄山。禄山遂奏之。至来年正月二十一日。遂于勤政楼下。上亲自重试。惟二十人比类稍优。余并下第。张奭不措一词。时人谓之曳白。吏部侍郎宋遥。贬武当郡太守。苗晋卿贬安康郡太守。考官礼部郎中裴朏。起居舍人张炟。监察御史宋昱。左拾遗孟国朝。并贬官。
十一载十一月。杨国忠为右相。兼吏部尚书。奏请两京选人。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于宅中引注。虢国垂帘观之。或有老病丑陋者。皆指名以笑。虽士大夫亦遭诟耻。故事。兵部注官讫。于门下过。侍中给事中省不过者。谓之退量。国忠注官。呼左相陈希烈于坐隅。给事中列于前曰。既对注拟。即是过门下了。希烈等腹非而已。侍郎韦见素张倚。皆见衣紫。与本曹郎官。藩屏外排比案牍。趋走谘事。乃谓帘中杨氏曰。两个紫袍主事何如。杨乃大噱。选人郑昂等。附会其旨焉。二十余年。人率铨于勤政楼设斋帘。为国忠立牌于尚书省南。所注吏部三铨选人。务专鞅掌。不能躬亲。皆委与令史及孔目官为之。国忠但押一字。犹不可遍。
贞元九年正月。御史中丞韦贞伯劾奏。称吏部贞元七年冬以京兆府踰滥解送之人。已授官总六十六人。或有不到京铨试。悬授官告。文按选格铨状。选人自书。试日书迹不同。即驳放殿选违格文者。皆不覆验。及降资不尽。或与注官。伏以承前选曹乖误。未有如此。遂使衣冠以贫乏待缺。奸滥以贿赂成名。非陛下求才审官之意。由是。刑部尚书刘滋以前吏部尚书。及吏部侍郎杜黄裳。皆坐削阶。
太和二年三月。都省奏。落下吏部三铨注今春二月旨甲内超资官洪师敏等六十七人。敕。都省所执是格。铨司所引是例。互相陈列。颇似纷纭。所贵清而能通。亦由议事以制。今选已满。方此争论。选人可哀。难更停滞。其三铨已授官。都省落下者。并依旧注。重与团奏。仍限五日内毕。其如官超一资半资。以今授稍优者。至后选日。量事降折。尚书侍郎注拟不一。致令省都以此兴词。郑絪丁公着。宜罚一季俸。东铨所落人数较少。杨嗣复罚两月俸。其今年选格。仍分明标出近例。冀绝徼求。时尚书左丞崔宏景。以吏部注拟。多不守文。选人中侥幸者众。纠案其事。落下甲敕。选人辈惜已成之官。经宰相喧诉。故特降此勒。
吏曹条例
总章二年四月一日。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始设长名牓。引铨注期限等法。又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以为故事。仍撰谱十卷。
其年十一月。吏部侍郎李敬元。委事于员外郎张仁祎。仁祎有识略吏干。始造姓历。改修状样铨历等程序。敬元用仁祎之法。铨综式序。仁祎感国士见委。竟以心劳呕血而死。
开元十八年四月十一日。侍中兼吏部尚书裴光庭奏。用循资格。至二十一年。光庭薨。中书令萧嵩与光庭不协。以循资格取士不广。因奏事言之。六月二十八日诏。古者。诸侯举士。必本于乡曲。府庭署吏。亦先于行能。所以人自检修。官无败政。及乎魏承汉弊。权立九品。今之吏部。用是因循。入仕寖多。为法转密。然于济治求才。未闻深识。持衡处事。徒具繁文。朕寤寐永怀。每以惆怅。夫琴瑟不调者。改而更张。法令不便者。义复何异。顷者。有司限数。及拘守循资。遂令铨衡。不得拣拔天下贤俊。屈滞颇多。凡人三十始可出身。四十乃得从事。更造格限。分品为差。若如所制之文。六十尚不离一尉。有材能者。始得如此。稍敦朴者。遂以终身。由是取人。岂为明恕。自今以后。选人每年。总令赴集。依旧以三月三十日为限。其中有才优业异。操行可明者。一委吏部临时擢用。贵于取实。何限常科。虽远郡下寮。名迹稍着。亦须甄拔。令其劝勉。俾人思为善之利。俗知进取之途。朕所责成。实在吏部。可举其大略。令有所依。比者。流外奏甲。仍引过门下。簿书堆盈于琐闼。胥吏填委于掖垣。岂是合宜。过为烦碎。自今以后。亦宜依旧。
二十八年八月。以考功贡院地置吏部南院。以置选人文书。或谓之选院。其选院本铨之内。至是移出之。东都至二十一年七月。以太常园置之。
二十二年七月六日。吏部尚书李嵩奏曰。伏见告身印与曹印文同。行用参杂。难以区分。望请准司勋兵部印文。加告身两字。从之。
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王子未出合者。侍讲。侍读。侍文。侍书。并取见任官充。经三周年放选。与处分。习艺馆诸色内教。通取前资及常选人充。经二年已上。选日。各于本色量减两选与处分。左右卫三卫及五品以上子弟。经七年。杂卫三卫经八年。勋官经九年。并放选。与处分。
贞元二年三月。吏部奏。伏准今年二月十三日敕。除台省常参官。余六品已下。并准旧例。都付本司处分者。其六品以下选人中。有人才书判。无阙相当。承前准格。皆送中书门下。又立功状奏请。要有褒扬等令。并委本司注拟。即不同常格选人。若无阙相当。一一令待续阙。事即停滞。必招喧诉。应缘功状。及非时与官。合授正员额。并选限内无阙注拟者。伏请量事计日。用成三考阙。如临时人数稍多。注拟不足。灼然须处置发遣。即请兼用两考以上得资阙。并量人才资序注拟讫。准敕送中书门下详定可否。其六品以下。有官资稍高。合入五品。纵非五品。亦请依前送名。敕旨。两考阙不在用限。其三考阙。如非当年准格令用。除别敕授官人外。亦不在用限。如阙员不足选人。事须处分者。临时奏听进止。余例依。其年三月敕旨。五品官。准式不合选补。使注拟。宜付吏部检勘讫。送中书门下。其据资叙。却合授六品已下官。任便处分。
其年五月。吏部奏。伏准贞元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诸州府及京五品已上官停。使下郎官御史等。宜付所司。作条件闻奏者。缘诸色功优。非时授官。阙员稍多。请作节限许集。上州刺史。两府少尹。四赤令。停替后。请许一月内于都省陈牒纳文状毕。检勘同具由历。每至月终。送名中书门下。仍请不试。太原。河中。凤翔。江陵。成都。兴元府少尹赤令。及京兆鴘赤令。中下州刺史。诸使下停减郎官御史等停官。当年并听集。六品以下常参官。以理去任者。当年听集。具员官京兆府先申中书门下省。检勘未成失文历者。其中先东西在远。不及选集。并请依后件合集人限。所在陈牒。随例赴集。选人有明经。进士。道举。明法出身。无出身人有经制举。宏词拔萃及第。判入等清白状。并有上下考校奏成。及孝义名闻。制及敕褒奖者。或曾任郎官。御史。起居。补阙。拾遗。太常博士。两府判司。两府畿赤官。使下郎官。观察使。节府。都团练。都防御。度支。水陆运盐铁使。留守判官。支使推官。书记等。制敕分明。贞元元年十二月已前离任者。一切听集。并六府少尹鴘赤令。并不在试例。应未及一考已下。被替丁忧服满。废省。患解侍亲。并隔绝不上州府县升降等官。并听当集。缘未得资望。准六品已下选人例。所试状纵入下等。望临时据人材定留放。其违程不上人。经免殿者。听集。仍却还本道本色官。应准格未合集人。其中有文词宏赡。学术精通。灼然为人所知。亦任于所在府州陈状。本州岛长官。精加选择。堪奖拔者。具解申送。依例赴集。至省审加考核。有才实相副。别状送名。如有踰滥。其本州岛署申解牒本判官。量事科罚。四品官中。有衰疾情愿任致仕官者。但是正员官。不限考数。任于所在州府陈牒。依合集人状样通由历。准前送本道察观察使上省。不用身到礼部。附学官先及第人荐关吏部者。并听集。准例试状定留放。应集合试官。并望准旧例状一道。仍准建中二年格例。及大历十一年六月敕。请条委左右仆射兵部尚书侍郎同考试。其状考入上等。具名所试状。依限送中书门下。其考入下等者。任还。
十一年十月。罢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写急获告身。凡九十员。
二十三年五月。齐抗以太常卿代郑余庆为中书侍郎平章事。先时。每岁吏部选人试判。别奏官考覆。第其上下。既考。中书门下覆奏。择官覆定。寖以为例。抗为相。乃奏言吏部尚书已是朝廷精选。不宜别差考官重复。其年他官考判讫。俾吏部侍郎自覆。明年。遂不置考判官。盖因抗所论奏也。
太和六年八月敕旨。凡权知授官。皆缘本资稍优。未合便得藉才。不遽擢用。故且权知。若通计五考。即便同正授。极为侥幸。自今以后。应请州府五品长马权知正授。通计六考满停。其勒留官如有未满六考。停给课料者。便准此却与支给。
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太和元年九月敕。厘革两畿及诸州县官。唯山剑三川峡内。及诸州比远。许奏县令录事参军。其余并停。自敕下以来。诸道并有奏请。如沧景德棣。敕后已三数员。伏以敕令颁行。不合违越。苟有便宜。则须改张。自今以后。山剑三川峡内。及诸道比远州县官。出身及前资正员官人中。每道除令录事外。望各许奏三数员。如河北诸道沧景德棣之类。经破荡之后。及灵夏邠宁麟坊等州。全无俸料。有出身及正员官。悉不肯去。吏部从前多不注拟。如假摄有劳。望许于诸色人中。量事奏三数员。其余勒约及期限。并请依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处分。从之。
其年七月。吏部应远道州县课料钱元额。计料支给。不得更欠折。当司据料前钱定数。牒示选人使知委。敕旨。宜依。
五年六月敕。南曹检勘。废置详断。选人傥有屈事。足以往覆辨明。近年以来。不问有理无理。多经中书门下接诉。致令有司失职。莫知所守。选人踰分。唯望哀矜。若无条约。恐更滋甚。起今以后。其被驳选人。若已依期限。经废置详断不成。自谓有屈。任经中书门下陈状。状到吏部后。铨曹及废置之吏。更为详断。审其事理。可收即收。如数至三人已上。废置郎官请牒都省罚直。如至十人已上。具事状申中书门下处分。如未经废置详断。公然越诉。或有已经详断不错。辄更有投论者。选人量殿两选。当日具格文榜示。冀无冤滥。亦免幸求。
八年正月敕。吏部疏理诸色入仕人等。令勘会诸司流外令史。府史。掌固。礼生。楷书。医工。及诸司流外令史等。总一千九百七十二员。六百五十七员请权停。一千三百一十五员。请令诸司守缺。除见在外。以后不得更置。委御史台察访。
开成二年六月。吏部南曹奏。准今年五月敕。长定选格。加置南曹郎一人。别制印一面。敕旨。依奏。
会昌五年七月敕。应在京百司官典优成授官人等。既云趋吏执举。簿书优成。命官须居散秩。近日僭越殊甚。条紊旧规。累资或至于登朝。班序岂容于杂类。自今以后。如有改转官。宜止于中下州长史司马。但不令登朝。事贵得体。永为例程。
天佑三年四月十九日。吏部奏。今后选人。如是格式申送员阙。任其稳便去处请官。不得妄指射诸道。假满抛官不到任。停留官元阙。及违程不上月限等阙。从之。
唐会要卷七十五
选部下
选限
武德初。因隋旧制。以十一月起选。至春即停。至贞观二年。刘林甫为吏部侍郎。以选限既促。选司多不究悉。遂奏四时听选。随到注拟。当时以为便。
贞观十九年十一月。马周为吏部尚书。以吏部四时持衡。略无暇休。遂奏请取所由文解。十月一日赴省。三月三十日铨毕。按工部侍郎韦述唐书云。贞观八年。唐皎为吏部侍郎。以选集无限。随到补职。时渐太平。选人稍众。请以冬初。一时大集。终季春而毕。至今行用之。诸史天云是马周。未知孰是。两存焉。
开元二十年正月二十二日。吏部尚书裴光庭奏。文武选人。承前三月三十日始毕。比团甲已至夏末。自今已后。并正月三十日内团甲。二月内毕。至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萧嵩奏。吏部选人。请准旧例。至三月三十日团甲毕。
贞元八年春。中书侍郎平章事陆贽。始复令吏部每年集选人。旧事。吏部常每年集人。其后遂三数年一置选。选人并至。文书多。不可寻勘。真伪纷杂。吏因得大为奸巧。选人一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官之阙者。或累岁无人。贽令吏部分内外官为三分。计阙集人。岁以为常。其弊十去七八。天下称之。
十五年六月敕。吏部奏。选人依前三月三十日已前团奏毕。其流外兵部礼部举人等。专委郎官。恐不详审。共为取舍。适表公平。每至流放之时。皆尚书侍郎对定。既上下检察。务在得人。
元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今后宗正寺修选图谱官。知匦使判官。至考满日。各宜减两选也。
藻鉴非因铨选。藻鉴附。
武德七年。高祖谓吏部侍郎张锐曰。今年选人之内。岂无才用者。卿可简试。将来欲縻之好爵。于是遂以张行成张知运等数人应命。时以为知人。裴行俭为吏部侍郎。时李敬元盛称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等。为之延誉。引以示裴行俭。行俭曰。才名有之。爵禄盖寡。杨应至令长。余并鲜能令终。是时苏味道。王剧未知名。因调选。行俭一见。深礼异之。仍谓曰。有晚生子息。恨不见其成长。二公十数年。当居衡石。愿记识此辈。其后果如其言。行俭尝引偏裨将。有程务挺。张虔勖。崔智。王方翼。党令毗。刘敬同。郭待封。李多祚。黑齿常之。尽为一时之名将。
证圣元年。刘奇为吏部侍郎。注张文成。司马锽为监察御史。二人因申屠玚以谢之。奇正色曰。举贤自无私。二君何为见谢。
圣历二年。吏部侍郎郑杲。注韩复为太常博士。元希声京兆士曹。尝谓人曰。今年掌选。得韩元二子。则吏部不负朝廷矣。
景云二年。卢从愿为吏部侍郎。杜暹自婺州参军调集。补郑县尉。后为户部尚书。从愿自益州长史入朝。暹立在卢上。谓曰。选人定如何。卢曰。亦由仆之藻鉴。遂使明公展千里足也。
开元八年七月。王邱为吏部侍郎。拔擢山阴尉孙逖。桃林尉张镜微。湖城尉张普明。进士王泠然。李昂等。不数年。登礼闱。掌纶诰焉。
十一年十二月。吏部侍郎崔林掌铨。收选人卢怡。裴登复。于儒卿等十数人。无何。皆入台省。众以为知人。
武德初。李绩得黎阳仓。就食者数十万人。魏征。高季辅。杜正伦。郭孝恪。皆客游其所。一见于众人之中。即加礼敬。及平武牢。获郑州长史戴冑。即释放。推荐之。当时以为有知人之鉴。
永徽元年。中书舍人薛元超。好汲引寒微。尝表荐任希古。高智周。郭正一。王义方。孟利贞十余人。时论称美。
圣历初。狄仁杰为纳言颇以藻鉴自任。因举桓彦范。敬晖。崔元暐。张柬之。袁恕己等五人。后皆有大勋。复举姚元崇等数十人。悉为公相。圣历中。则天令宰相各举尚书郎一人。仁杰独荐其子光嗣。由是拜地官员外。莅事有声。则天谓之曰。祁奚内举。果得人也。
长安二年。则天令雍州长史薛季昶择寮吏堪为御史者。季昶以问录事参军卢齐卿。举长安县尉卢怀慎。季休光。万年县尉李乂。崔湜。咸阳县丞倪若水。盩厔县尉田崇璧。新丰县尉崔日用。后皆至大官。
景云二年。御史中丞韦抗加京畿按察使。举奏奉天县尉梁日升。新丰县尉王倕。金城县尉王冰。华原县尉王焘为判官。其后皆著名位。
其年。朔方总管张仁愿。奏用监察御史张敬忠。何鸾。长安县尉寇泚。●县尉王易从。始平县主簿刘体微。分判军事。义乌县尉赵良贞为随军。后皆至大官。
先天元年。侍中魏知古尝表荐洹水县令吕太一。蒲州司功参军齐澣。右内率府骑曹柳泽。及为吏部尚书。又擢密县尉宋遥。左补阙袁晖。封希颜。伊阙县尉陈希烈。后咸居清要。
开元元年。卢齐卿为幽州刺史。时张守珪为果毅。特礼接之。谓曰。十年内当知节度。果如其言。
杂处置
干封三年十月敕。司戎诸色考满。又选司诸色考满入流人。并兼试一经一史。然后授官。
咸亨三年正月十八日。许雍洛二州人任本郡官。
天册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敕。品藻人物。铨综士流。委之选曹。责成斯在。且人无求备。用匪一途。理当才地并升。轮辕兼授。或收其履历。或取其学行。糊名考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颇异铨衡之术。朕厉精思化。侧席求贤。必使草泽无遗。方员曲尽。改弦易调。革故鼎新。载想缉熙之崇。式伫清通之效。其常选人自今已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
神功元年十月敕。选司抑塞者。不须请不理状。任经御史台论告。不得辄于选司喧诉。有凌突选司。非理喧悖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于省门集选人决三十。仍殿五六选。
其年闰十月二十五日敕。八寺丞。九寺主簿。诸监丞簿。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评事。左右卫千牛卫。金吾卫。左右率府。羽林卫长史。太子通事舍人。亲王掾属。判司。参军。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县簿尉。御史台主簿。校书。正字。詹事府主簿。协律郎。奉礼。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须从甄异。其有从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其中书主书。门下录事。尚书都事七品官中。亦为紧要。一例不许。颇乖劝奖。其考词有清干景行。吏用文理者。选日简择。取历十六考已上者。听量拟左右金吾长史及寺监丞。
圣历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选人无故。三试三注唱不到者。不在铨试重注之例。其过门下三引。不过者。亦不在更注之限。
三年正月三十日敕。监察御史。左右拾遗。赤县簿尉。大理评事。两畿县丞主簿尉。三任已上。及内外官经三任十考以上。不改旧品者。选叙日。各听量隔品处分。余官必须依次授任。不得超越。
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敕。选人应留。不须要论考第。若诸事相似。即先书上考。如书判寥落。又无善状者。虽带上考。亦宜量放。
开元二年二月十八日敕。繁剧司阙官。有灼然要籍者。听牒选司。于应得官人内。据材用资历相当者先补拟。
三年六月八日敕。吏部铨选。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既限之以选劳。或失之于求士。宜选日拔擢一二人。不须限资次放。
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补授员外郎御史。并余供奉。宜进名授敕
其年七月敕。如闻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阙。吏部补人。多不肯去。成官已后。或假解。或从征。考满得资。更别铨选。自余管蛮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于诸色选人内。即召补。并驰驿发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有迟违。牒管内都督决六十。追毁告身。更不须与官。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诸色选人纳纸保后五日内。其保识官各于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衔。都为一牒。报选司。若有伪滥。先用缺。然后准式处分。
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敕。要官儿子。少年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民。
十二年。初定兵吏两司员外郎专判南曹。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敕。比来所拟注官。多不慎择。或以资授。或未适才。宜令吏部每年先于选人内。精加简试。灼然明闲理法者。留拟其评事已上。仍令大理长官相加简择。并不授非其人。
十五年九月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
十七年三月敕。边远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选人内。简择强干堪边任者。随缺补授。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
天宝四载九月二十一日敕。侍郎铨曹。入宿令史加转。
八载六月十六日敕旨。授官宜待攒符。
九载三月十三日敕。吏部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又限循资。尤难奖擢。自今以后。简县令。但才堪政理。方圆取人。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注拟。诸畿望紧上中。每等为一甲。委中书门下察问。选择堪者。然后奏授。大理评事。缘朝要子弟中。有未历望畿县。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经事。自今以后。有此色及朝要至亲。并不得注拟。
十一载七月敕。吏部选人书判滥。及杂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选数。并放。除此之外。先后选深人。一概并留。其选深被放人。选浅得留人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选人。各令知悉。仍以单状奏闻。不须更起条目。至十二月二日。吏部尚书杨国忠奏。请两京选人集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遂诏文部选人调集者。宜审定格限。令集铨日。各量官资书判状迹。功优据阙合留。对众集便定。其宏词博学。或书判特优。超越流辈者。不须定以选数。听集。武部选人集试日。校第功优。亦对众留放。
十三载三月二十八日敕旨。授官取蜀郡大麻纸一张写告身。
广德元年二月敕。诸州府及县。今后每有阙官。宜委本州岛府当日牒报本道观察节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阙由。附便使牒中书门下。送吏部。依阙准式处分。其所阙官。有职务稍重者。委本府长官。于见任及比司官中简择。权令勾当。正官到日停。不得更差前资及白身等摄。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书门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后三日内下本州岛。准令式计程外一月不到。任本州岛报中书门下吏部用阙。如灼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违限程人。六品已下。本色内殿一两选。许同会阙不成人例。五品已上。停一二年。其殿选人。诸州诸使不得奏用。
大历元年二月敕。许吏部选人自相举。如任官有犯。坐举主。从吏部侍郎王延昌奏。十二年五月敕。见任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三品已上子孙。各授官者。一切拟京官。不得拟州县官。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大理法官。及太常礼官。宜委吏部每至选时。简择才识相当者。与本司商量注拟。贞元元年正月二十五日敕。宜令清资常参官。每年于吏部选人中。各举一人。堪任县令录事参军者。所司依资注拟。便于甲历。具所举官名衔。仍牒御史台。如到任政理尤异。及无赃犯。事迹明着。所司举录官姓名闻。当议褒贬。仍长名后二十日举。仍永为例程。七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敕节文。缘选人淹留多时。
理且权宜发遣。请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计日成三考。用阙注拟。其受替人皆于常例稍屈。亦宜量事优偿。委所司选限毕后。具所用阙人名衔闻奏。至选日各减一选。
三年七月。复置吏部小选。
九年十二月制。自今已后。应诸色使行军司马。判官。书记。参谋。支使。推官等。使罢者。如是检校试五品已上。不合于吏部选集。并任准罢使郎官御史例。冬季闻奏。
十三年三月。诏于吏部选人中。简择通事舍人。
十九年七月敕。以关辅饥。罢今岁吏部选集。
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准去年六月敕。元和元年下文状人。但有续阙。即便注拟。元和二年下文状人。均待有两季下续阙。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拟。伏以非时选集。见在无多。待阙多年。艰辛转甚。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状。应未得官人。并请依当年平选得选留人例。一时注拟。其十月以后。及今年下文状人。如元敕即与处分。亦请准前注拟。其余并请待注平选人毕。有阙相当。便与注拟。如无阙相当。即请许待续阙。敕旨。依奏。
其年三月敕。秘书省。宏文馆。崇文馆。左右春坊。司经局。校书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平流选人中。择取志行贞进。艺学精通者注拟。
七年十二月。魏博奏。管内州县官二百五十三员。内一百六十三员见差假摄。九十员请有司注拟。从之。
八年八月。吏部奏。请差定文武官告纸轴之色物。五品已上。用大花异纹绫纸。紫罗里。檀木轴。六品下朝官。装写大花绫纸。及小花绫里。檀木轴。命妇邑号。许用五色笺。小花诸杂色锦褾。红牙碧牙轴。其它独窠绫褾。金银花笺。红牙。发镂轴钿等。除恩赐外。请并禁断。敕旨。依奏。
其年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色左降官等。经五考满。许量移者。其降贬日授正员官。或无责词。亦是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本任处申阙。并余左降官。缘任处多在遐远。至考满日。其申牒稽迟。致使留滞者。其刺史录事参军等。并请与下考。如满后。虽已申牒。未量移间。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支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请从旧。从之。
其年十一月敕。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县官。缘给复无税。应支俸料。今量定员额及课料。其六品以下官。仍令吏部于选人中。择优与注拟。每月课料钱。委所司量与支给。其员外课料等。本额待给复年满。一切仍旧。
十二年七月诏。入粟助边。古今通制。如闻定州侧近。秋稼未登。念切饥民。不同常例。有人能于定州纳粟五百石者。放同优比出身。仍减三选。一千石者。无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资授官。纳二千石者。超两资。如先有出身及官。情愿减选者。每三百石与减一选。
十五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见任正员官充职掌等。比限两考。及授官经二周年已上。方许奏请。然后与依资改转。有才在下位者。不免留滞。请自今已后。诸道使应奏请正员官充职掌。经一年者。即依资与改转。如未周者。即量予同类试官。如此处分。庶将得中。敕旨。依奏。
宝历二年十一月敕旨。京百司应合带职事奏正员官者。自今己后。宜于诸司及府县见任官中选择。便以本官充职。如见任无相当者。即任于其年选人中奏用。便据资历与官。不要更待铨试。仍永为例程。
三年正月。山陵使奏。伏以景陵光陵以来。诸司诸使。所差补押当及杂掌官等。皆据旧例。合得减选。其中有无选可减者便放非时选。吏曹缘是承优放选。例多判成。有过格年深。名身踰滥。赴常选不得者。多求减选职掌。图得非时赴集。因缘优敕。成此幸门。其吏曹为弊颇甚。今请应差前资官充职掌。并不得取选数已过格人。庶绝奸冒。敕旨。依奏。
太和四年七月。吏部奏。当司两铨侍郎厅。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曹。侍郎为尚书贰职。铨庭所宜顺序。厅事固有等衰。旧以尚书厅之次为中铨。其次为东铨。自干元中。侍郎崔器以当时休咎为虞。奏改中为西诠。以久次侍郎居左。以新次侍郎居右。因循倒置。议者非之。伏请自今以后。以久次侍郎居西铨。以新除侍郎居东铨。敕旨。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