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 第 30 页/共 43 页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有私越边界者,拿送各管属官员,照所犯轻重治罪。今鄂罗斯复有潜至景齐礼乌嘛等处打貂行走,恐伊等头目不知。著理藩院行文尼卜朝城守尉查拿治罪,并申饬国人,嗣后不许超过界地。如城守尉不速严查,即行文察汗汉,将城守尉一并治罪。
四十年题准:自归化城至杀虎口方二百里,前经安设六处哨地。今查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路,东路岭隘河多,雨雪时行走甚难,应将所设六哨撤去;西路平稳,应于束尔昆东口安设二十户为驿。再,额伦布塔处,将土默特人安设二十户。喀拉巴拉郎孙处,将镶蓝旗察哈尔人安设二十户。共六十户,派官三员,令其管辖,往回巡查,以便公使。
四十七年复准:王宋拉布所属蒙古人等游牧地少,嗣后于黄河、西河之间,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刚柳墩、西墩,俱以西台为界。自西台之外,察汉托合处暂许蒙古游牧。至宁夏平罗营一带地方人民,原于察汉托合地方采取柴薪。今限一月内采取五次。其采取时给与号牌,著人监管,来往之人并令该地方严查。
五十一年议准:察汉托合地方,前四十七年暂给蒙古游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杂处,必致争讼,嗣后以黄河为界,永禁游牧。
又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博罗树等处铅多,查明地方许开铅矿,属汉地者准汉人开矿,属蒙古地者准蒙古开矿,户部理藩院各派贤能官一员监视。其所定课,即令每年纳铅交入钱局,但不许造房种地,致生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什克腾交界地方树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公同勘验,派为三分,明定界限。嗣后如有越界斫伐树木者治罪。将分定界限,令各旗缮造印册送院。
雍正三年谕:边关城门收税,虽关国用,但只令来往贸易商人纳税,其请安进贡之蒙古等并无收税之例。今闻将伊等余带马匹、乘载口粮之车辆及买去之茶叶,勒令停止,私行收税,并索取零星物件。又闻有奸恶商人,希图匿税,专雇蒙古车辆偷载商货出入者甚多。此皆守口旗员及收税官不严束胥役之故也,可行文该管官员严行禁止。
严禁逃人
国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即刻往追,以军法从事。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中道而返者,为首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逃故纵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偿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拨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牲畜三九赏给。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余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二十六年复准:四十九旗索伦、达虎儿等,将内地民人及满洲家下逃人窝留,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嗣后蒙古等雇内地民人耕种之处,永远禁止。凡边外生事流民及满洲家下逃人,交与该管札萨克等各旗佐领,不时严查缉捕送理藩院,照例从重治罪。窝留内地逃人民人之窝主,系官革职,鞭一百,罚牲畜三九;系闲散人鞭一百,亦罚牲畜三九,将此所罚牲畜俱给拿获之人。若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加严查,或理藩院查出,或被旁人出首,将窝隐正犯照例治罪外,出首之人系奴仆,开为另户,系闲散人,从窝主罚出牲畜三九给与出首之人。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行严查,札萨克王、协理旗务台吉罚牲畜九九入官;都统、副都统、参领等罚牲畜五九入官;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牲畜三九入官;领催、十家长等鞭一百。
又议准:有俸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失察窝留逃人者,罚俸一年。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尼卜朝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著理藩院行文嘉奖,并咨黑龙江将军,嗣后有伊国逃人潜往索伦等处者,查出奏闻给回。
又复准:凡无票私自出口之民被获,责四十板,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前噶尔丹之乱,失散人口,若于会集处未经收回之人,离居已久,俱在各旗分编佐领,载入丁册,难以给还,嗣后有恳请归族等事,概不准行。如从久住地方逃往别处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隐匿者,照隐匿逃人之律治罪。晓谕八旗内外众札萨克、厄鲁特、察哈尔各旗下,永著为例。
抚辑降人国初定:擅杀降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
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其人所投之王、贝勒等。
若所投之人未定,则以一半给出首之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有他处来投之人,于二日内将为首之人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者,如系汉人,俱交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自他处来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汉籍蒙古王等及官员未给人口者,亲王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秩补给。
八年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蒙古,如系来寻兄弟亲戚者,问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给缺丁之旗。
十年题准:自喀尔喀来投之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余革职,罚三九牲畜。
十四年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宾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岁时至阙下者,使之分年相代,免其劳顿也,给之刍粟,恤其匮乏也。
朝集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等,年节皆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头礼。
顺治五年定: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等来往,自喀喇沁塔以内地方,不许围猎。
又题准:外藩王等来时,随从人员亲王准带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额外旨,不支食物草料。
六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节来朝,限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齐至。
八年题准:年节王、贝勒、贝子、公等令分两班,循环来朝。
十年题准:外藩王等来时,亲王及随从人马十五匹,郡王及从人马十匹,贝勒及从人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驸等及从人马六匹,公、和硕额驸、多罗额驸等及从人马四匹,公主之子及从人马三匹,台吉等及从人马二匹。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许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视亲王,郡主视郡王,县主视贝勒,郡君视贝子,县君视公,都统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本身马一匹,俱行文户部支给草料,此外马驼交礼部饲养。
又题准:外藩亲王在内亲王下,郡王在内郡王下,贝勒在内贝勒下,贝子在内贝子下,公在内公下,接坐。如在一处,或分左右翼,各照爵次坐。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者,俱报院请旨,不许私来。
十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已故,其承袭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节来朝。
至十八岁,始令入班。
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随侍者,本院具题,交与侍卫内大臣。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照来数俱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自来,固伦额驸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五人。余人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又题准:年节来朝,或进杂贡,或会集坐次,一二等台吉后精奇尼哈番,其次为三等台吉,又其次为都统,又其次为四等台吉、副都统,又其次为参领、佐领,其阿思哈尼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级分别叙坐。
康熙六年题准:每年元旦,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一人来朝,四副都统轮流同来。
五年谕:一二等台吉坐于内大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