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 第 25 页/共 43 页
顺治九年题准:后黄寺每岁正月初八日至十五日,集喇嘛班第诵经,凡需用物,俱由该部取给。
十年,给达赖喇嘛金册金印。又给厄鲁忒顾实汗金册金印。
十四年题准:每旗各选三人学习汤古忒字义,给教习人六品俸。
又题准:京师设四札萨克喇嘛。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等处,各设首领喇嘛。其下各设德木齐一名。
又题准:后黄寺每年诵经喇嘛班第定为四百名。
又题准:喇嘛班第等为人所召诵经治病,必向首领言明,限定日期。若私往及违限,或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庙者,照律治罪。除院册有名喇嘛外,不许添设。外来私行喇嘛班第等,亦不得擅留,违者治罪。
十七年题准:归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鲁忒、喀尔喀处去者,俱具题而往,都统不时稽察,不许妄为。厄鲁忒、喀尔喀往来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许擅留,违者治罪。
十八年,给喀尔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察哈尔游牧蒙古诸人,欲令家人为喇嘛班第,及留各处所来喇嘛班第,皆开写数目送院注册,违者治罪。凡隐喇嘛班第不载入册者,以隐丁论。
三年题准:盛京四塔各设首领喇嘛一员,格隆、班第各十七名。
五年题准:喇嘛等出使向达赖喇嘛处,擅带彼处喇嘛班第来者,从重治罪。
六年题准:喇嘛格隆等许服金黄、鹅黄、大红等色,班第等许服大红色,此下人不许擅服。曾被上赐者,各色俱准服。若违禁服用者,大喇嘛罚一九牲畜。班第以下鞭一百。
十年题准:汤古忒处喇嘛,非奉旨不许辄来。
十一年题准:由内王等取充后黄寺班第一百八名,有逃走死亡者,将墨尔根绰尔济额外册内有名班第顶补。若无额外册内有名班第,仍行礼部于各主下取人补充。逃走自归者,革去班第,交还原主。
十三年,给喀尔喀札萨克阿海代青台吉敕印。
十六年题准:札萨克首领喇嘛,给与印信,其余喇嘛班第等,给与禁条度牒。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首领喇嘛,亦给印信。部册有名喇嘛班第,给与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设首领喇嘛一员,给与度牒。
朝贡
国初定: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贡马一百匹,缎一百匹。
又定:给有信牌,使人边外得乘驿马,宿处准给食物。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不给驿马,罚牲畜三九,故意惊散马群者,罚一九。无信牌冒索驿马食物者,拿送院治罪。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宿处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非札萨克贝勒等擅支食物者,罚马一匹。
顺治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贡马一百六十三匹,免贡缎匹。
十二年题准:喀尔喀八札萨克,每年进贡白驼各一匹,白马各八匹,照例各赏给银茶筒、茶盆、蟒缎、缎布等物。
十三年题准:厄鲁忒达赖汗等使人还者,给驿马二十五匹,马车十二辆。其带来马驼,每宿处给与草料,至西宁止。
十四年题准:归化城二旗,每年进石青二千斤。
十八年题准:厄鲁忒来贡者,途中买来喀尔喀男妇子女,准其转卖,令买主于户部存案。
康熙七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之使与厄鲁忒之使同来,令厄鲁忒之使首坐,喀尔喀等使接坐,其次令俄罗斯之使坐。台吉等之使来,令各按旗坐。
八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进贡之人,经由何旗斥堠,该旗斥堠章京、拨什库、兵丁等即为护送,转接相接之旗,至张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员交讫准回,违者治罪。若途中强行换买马驼者,护送官兵拿送院。
十七年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罚三九牲畜。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罚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五九。
二十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来使,不令同日行礼。
又题准:厄鲁忒、喀尔喀来使,遇万寿元旦冬至,令厄鲁忒在右翼,喀尔喀在左翼行礼。
又题准:凡冒取出边票,往接厄鲁忒、喀尔喀等处人,欺骗进上之物,或贡物沿途货买,及进馆后进上未毕,先自货买,而擅为通事者,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家主系官,罚俸六个月。系庶人,鞭八十,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该管官罚俸三个月,总甲责二十板。护送官及看馆官,失于缉获,各罚俸三个月。拨什库、兵丁,各鞭五十。进贡事毕后,本院派出官员、笔帖式监视贸易,贪利泄漏内事者,照光棍例治罪。
二十一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等人谢恩,不得过二百人,若来者众多,分为数次。
二十二年题准:厄鲁忒噶尔丹进贡使臣,有印凭者,许进内。其噶尔玛等四台吉使人,无印凭亦准进内,皆不得过二百人,余者令在张家口、归化城贸易。
赏给
国初定:凡喀尔喀、厄鲁忒汗、台吉、喇嘛等,率遣大臣、侍卫及本院官员往祭。
又定:赏归化城进贡官员裘帽带靴、弓箭、鞍辔、银两。
顺治十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亲王、郡王、公者,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大臣亦分别给赏有差。
十四年题准:后黄寺诵经喇嘛,每年赏银一千两,由户部取给。
十八年题准:逃来喀尔喀人,遣还时,按时给与衣帽靴袜等物,冬时添给狢皮,无马者给马一匹。
康熙四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贝勒、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人员亦分别给赏有差。
七年题准:投诚人观其较射分为四等,赏给人口衣帽带靴及房地、器皿、牛马、鞍辔有差。
理刑清吏司遐陬之众,不可尽以文法绳之。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其要归仁厚,将使臻于咸善而已。
刑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犋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犋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
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取者,不准取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在背后言者,审实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定:札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