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 第 22 页/共 43 页

乾隆元年议准:凡应拟斩绞监候之蒙古等,系科尔沁、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十旗,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两旗,札鲁特两旗,敖汉王旗分,柰曼王旗分,喀尔喀左翼旗分者,送八沟理事同知监禁。巴林两旗,阿霸哈纳尔两旗,翁牛特两旗,乌朱穆秦两旗,阿霸垓两旗,苏尼特两旗,蒿齐忒两旗,阿禄科尔沁贝勒旗分,克什克腾札萨克台吉旗分,及喀尔喀土谢图汗部落十有九旗,车臣汗部落二十一旗,厄鲁特郡王旗分,贝子旗分者,送多伦诺尔理事同知监禁。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吴喇特三旗,喀尔喀右翼旗分,毛明安札萨克台吉旗分,四子部落王旗分,喀尔喀超勇亲王部落二十一旗,札萨克图汗部落十有五旗者,送归化城理事同知监禁。 乾隆三年议准:凡多伦诺尔蒙古民人互讼事件,令该同知会该旗审拟完结。凡八旗游牧察哈尔命盗重案呈报刑部,会院完结。其喀尔喀札萨克各旗蒙古命盗重案呈院完结。至商民事件,仍由口北道传报该督完结。 七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命盗案件,如凶犯、盗犯、尸亲、失主均系蒙古,并无内地民人者,令该总管等就近会同知、通判审明定拟,鞭责轻罪照例保发。徒流以上罪犯,即交该同知、通判等收禁,一面报部,一面将鞭责之犯先行发落,俟院会刑部等衙门奏准之后,将应决之人犯,即于犯事处正法;军流以下人犯,照例折枷完结。其定拟斩绞监候之犯,并令严行监禁,秋审时,该总管选具年貌清册报部。若蒙古、内地人交涉命盗案件,该总管委官会该同知、通判审明定拟,应保出者准其保出,应监禁者交该同知、通判等收禁。系直隶民人该同知等即呈报口北道、该按察使、总督,该督复核具题。系山西民人,即呈报延绥道、该按察使、巡抚,该抚复核具题,仍各咨该总管存案。若所定之罪与该总管意见不同,亦著申文报部,俟刑部会本院详加改正,定拟复奏。立决人犯于犯事处正法,军流以下照例完结。 监候人犯仍令该同知、通判监禁,秋审时由该督、抚详察具奏。 十一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应入直省秋审之犯,令该同知等于每年四月初旬察明各犯年貌、旗分、佐领及犯罪原由,出具切实看语,申送该督、抚核题,免其提审,以省拖累。再,口外蒙古人犯分定旗分解送多伦诺尔等处各同知衙门监禁者,原指各旗自行审理案犯而言。至沿边理事、同知、通判,均有办理蒙古、内地民人之责,所有承审人犯,自应本处监禁,不得藉词解送。 十二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民人交涉事件,仍会同同知、通判等审理。如案犯专系蒙古,与内地人无涉者,应令各总管自行审理。 又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偷盗牲畜拟绞减等之犯,系正户蒙古照旗人例折枷,系家奴仍照旧例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十五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四旗蒙古与民人交涉之案,在镶黄旗地方犯事,附近张家口者,即归张家口同知收禁;在正白旗地方犯事,附近独石口者,即归独石口同知收禁;在镶白、正蓝二旗地方犯事,附近多伦诺尔者,仍归多伦诺尔同知收禁。 乾隆朝 银库银库 一职掌 康熙四十六年设立银库,并铸给理藩院银库关防,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司库一人,笔帖式二人,库使四人。郎中、员外郎由各部院司官内遴选,保送吏部引见补授,司库、笔帖式、库使由户、工两部司库、笔帖式、库使内选委,仍各兼本任行走。 雍正元年,因本库郎中、员外郎同时奉差,办事乏人,奏请照例遴选引见,令其专任库务,停止两处行走。奉旨:见今未届蒙古来京之时,虽除贤能司官并无事可办,若除寻常司官又无裨益,著除身家殷实之御史令其兼理。 又奉准:库使四人裁二人,司库、笔帖式仍照旧额,司库由吏部于应升人员内选补,笔帖式由吏部铨选,库使由吏部考取。 十一年复准:御史与司官同办库务,易于通同瞻徇,嗣后在库行走之御史,停其管理钱粮,令其稽察弊窦,以专责成。其管理库务司官向于各部遴选二人,今不拘郎中、员外郎定为二人,均由本院司官内遴选,引见补授,每三年一次更换。 一主守 书吏一人,皂吏三人,娄军五人。其皂隶三人一由本院娄军及工部皂隶娄军内拨充,其二皆隶本库行走。看守旗员二人,兵二十名,均由正蓝旗满州咨送。 一支领 康熙四十六年奉旨: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喂养马驼外,一应日用廪给及薪刍等物均照部定价值折银,统计一年所需若干,著理藩院照数支给。 又议准:每次支领廪给银五万两,薪刍银五千两,均于户部库内给发,量其将完先行具奏,如前支给其等次详见廪给则例。视馆中宾客之多寡,一年或一次,或二次,支银不等。 一奏销 康熙四十六年定:每月将在内行走及到来宾客,发过廪给银若干,薪刍银若干,各具一摺奏闻。每年十一月起至次年十月止,将一年所发廪给薪刍银细数,及宾客人数姓氏,造册二本进呈,并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银数、汇疏随册奏闻。 雍正九年奉旨:尔院领催人等,此二年来差遣甚多,宜加优恤。嗣后务按道里之远近,事之缓急,自五十两至十两编为等次,酌量给银以为行装之费。三月一次汇题,并将去岁至今之出差领催人等察明补给。 乾隆五年奏准:领催等差往附近地方,自二月至七月不准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差往护送三省驻防兵丁前往军营者,给银二十两。送八旗游牧察哈尔驻防兵丁,及差往鄂尔坤止霜者,均给银十两。每年差往法库、西勒图库伦等处,送果品与喇嘛者,给银三十两。 骑官马无行粮之差,给银十两。差往哈密、瓜州、西宁、打箭炉、青海等处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军营及恰克图、库伦等处者,亦如哈密等差之例。 差往喀尔喀地方在沙漠以内者,二月至七月不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在沙漠以外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内地札萨克,程逾千里有行粮者,不给银。有应给者,仍以道里远近,事之缓急,时之寒暑,酌量给发。每三月一次具奏以闻。 理藩院 我朝始兴,威德渐立,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户口蕃殖,幅员辽远,前古以来,未之有也。始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徙、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其属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又设司务、汉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设裁减,具载吏部。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给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立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亡殁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拨什库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之。一等者照一品,二等者照二品,三等者照三品,四等者照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照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杀一级给之。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革,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之。永袭者照都统,虽永袭而效力次者,照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照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照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品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没分有所属人,不拘岁数,即给品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品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来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遣还,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题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会集 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