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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归在初五日以前。取诸位保明诣实。听给当月米。
一义宅有疏漏。惟听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舍屋者禁之。违者掌管人伸官理断。若义宅地内。自添修者听之。【本位实贫乏无力修完而屋舍疏漏实不可居者听诸位同相视保明诣实申 文正位量支钱完补即不得乞添展舍屋】
一诸位请米历子。各令诸位签字圆备。方许给。给讫请人亲书交领即去。失历子者住给。勒令根寻。候及一年。许诸位及当管人保的申 文正位。得报。别给历头起支。
一积留月米并请者勿给。
一诸位不得于规矩外妄乞特支。虽得 文正位指挥与交。亦仰诸位及掌管人执守勿给。
一义庄人力船车器用之类。诸位不得借用。
一诸位子弟官己升朝。愿不请米。捐助赡众者听。
一诸位生男女。限两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报义庄。义庄限当日再取诸位保明讫。注籍即过限不报。后虽年长不理为口数给米。
一遇有规矩所载。不尽事理。掌管人与诸位共议定保明。同申文正位。【本位有妨者不同申】 虽己申而未得 文正位报不得止凭诸位文字施行。
右十项以元符元年六月 日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挥参定。
一诸位开报义庄事。虽尊长并于文书内著名。仍不得竹纸及色笺。违者义庄勿受。
右一项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 二右丞指挥修定
一义庄遇有人赎田其价钱不得支费限当月内以元钱典买田土辄将他用勒掌管人偿纳
右一项以崇宁五年十月十二日 五待郎指挥修定
一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冐请月米者勿给。许诸位觉察报义庄。义庄不为受理。许诸位经申 文正位。公议移文平江府理断。【其大观元年七月以前己收义庄给米者不得追讼】
右一项以大观元年七月初十日 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挥参定
一诸位子弟在外不检。生子冐请月米。掌管人及诸位觉察勿给。即不伏。掌管人及诸位申 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断。
右一项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日 五侍郎指挥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义宅舍屋私相兑赁质当。
右一项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五侍郎指挥修定
右仰义庄及诸位遵守施行内文意前后相妨窒碍者。从后规。若有违犯。仰掌管人或诸位备录治平元年中书札子所望
圣旨申官理断。各令知委。
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 高平开国之印
朝散大夫充徽猷阁待制提举亳州太清宫范
通直郎知颖昌府长社县事正图书 掌管庄事直誾立石
义庄规矩元立于天平山忠烈庙。曩岁融虐延燎。断石不存久矣。至元甲午。命工以旧本重刊。寘之岁寒堂。庶几先世遗训永保勿替。季澣裔孙邦瑞士贵谨识。
△后跋
语云莫为之前。虽美弗章。莫为之后。虽盛弗传。观于明祖所遗义庄益信矣。义田为文正公不朽盛事。尤得忠宣清宪两公条奏义庄规矩。明宣德朝世孙原理续呈义庄规矩。廵抚胡公饬府榜行。故后先恪守弗替已而太仆□方公振颓废于前。少参石公公捐千亩以广义泽。助修祠于后。煌煌继承辉映矣。乃主事非其人。广义泽者徒滋中饱。助修祠者任其颓剥。虽贤不肖之相去。良由义庄规矩申明乏其人奉行不恪也。度与吾族恳伏庵公主之公于是清义泽。葺先祠。时沈阳忠贞公抚浙。安定鹤鸣慕公藩吴。善公之志。各倡捐祠安度与一二族尊竭蹶襄事兴厘。一时称盛焉。续申义庄规矩十则。请诸当事饬榜先祠。度亦与参其说。其中谨出纳。审互稽严罚规。恤贫矜寡备荒劝学。务洁已以律人正身以善族公之宰天下亦犹是规矣。宜其蒲轮早贲。玉署名高祖宗灵爽实式凭之。天之报施象贤何如哉。迨解组归田再葺祖庙。刊布续申规矩。与吾族共守之。殆心忠宣清宪之心而继述益远矣。度老不堪襄事。惟念前贤世泽。为之后者代有其人。代申规矩。故感而获传又感天报施象贤如是之不爽。因跋一言以俟后之贤者。
康熙己巳三月二十世郎中房孙提管安度谨跋
△主奉能浚增定规矩
浚按祖规子姓给米惟均。本年加给之例。独丧葬嫁娶读书与试则优。惟十千至五十千不等。后世田减赋加。子孙且数倍于昔。合而计之。昔之一口。当今之三十口。固宜赒给之数相去悬殊。而优给诸项亦难为继也。近代以来。冬绢嫁娶奴婢米已不支放。子孙至成丁始给。而增给寡妇优老二项。盖体国家书齿励节之意。亦维风化之善经也。乃相沿既久。老者有增年冐领之弊。寡妇有恃寡多求之弊。丧葬有远年复支之弊。预期不先陈明。临时无厌乞觅。本事修睦。旋复起争。虽云世道之偷。亦属贫乏所使。浚不才。叨任主奉统族。因与掌庄诸位执事。再四酌定。以补前条所未备。窃思子孙当优老。而寡妇独优少。盖惟青年矢志。子孙幼弱未能赡养。情更可悯。今自守节三年为始。仿优老例。较年加给。其丧葬则必限年。若不限年。则年远者皆可诡称。今岁葬祖。明岁葬父盈千子姓。纷纷陈请。欲尽应其求。则义米无多。何以惠及生者。古制大夫葬以三月。士以踰月。今身故者即于本年缴厯时照。例酌给丧葬。过期不葬。已属违法。虽陈请勿给。又参议公助用本房亲支义米向优给不等。今依五服之制。推恩遍减五世以上。庶有限止。其纸笔米。祖规激劝读书。最为优渥。今物力维艰。不得不为酌省。因更为增减前条。以示鼓励其有当随时补救者。复为酌增。浚自癸酉任事之后。行之数载。族情颇安。尚当请宪饬遵。今为附载于后。
一子孙年十六岁。本房房长同亲支父兄于春秋祭祀时。亲同诣祠中。具申文正位验实。批仰典籍注籍给厯至各门支本名一户米。年至六十以上。加优老一户。七十以上加二户。八十以上加三户。九十以上加四户。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如有废疾不能自营衣食者。再加一户。加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如有家道殷富。不愿支给者听。
一寡妇守节满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过此不加给。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岁者。已合国家旌表例。优加五斗而止。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如本族聘他女未成婚而夫亡能归本族夫家守节者。给加少寡。不归夫家者不给。以上如矢志不终者不给。冐支者追还所给之数。
一子孙寡妇身故者。即于本年具呈缴厯支给。丧葬过期者不准给。以杜冐支。葬祖父者加给五斗。无子孙而侄与侄孙葬伯叔祖父者亦如之。葬祖母亲母如祖母亲母存日曾给过寡妇义米。即以本名连加给之数作丧葬给之。如祖父母而先故者不给。侄与侄孙葬伯叔祖母伯叔母例例同。祖父葬子孙者如子孙存日曾给过义米。即以本名应给之米作丧葬给之。如无所出者加给三斗。无子孙而兄弟相为葬者亦如之。如遇大工大祲。捐给义米之岁。仍于本年具申文正位。批仰注籍。俟下年补给。不先呈明者不准给。子孙未成丁者不给。葬妻者不络。
一参议公同高祖巨川公后亲支必字号加给无人。自族侄孙以下遽减能字号加给一户。兴字号加一户。仪字号以下不加给。同祖北溪公后亲支必字号加给无人。自堂侄孙以递减能字号加给二户。兴字号加二户。仪字号加二户。德字号加一户。弘字号以下不给。
一诸房读书子弟书院春秋面课制义成篇者。量给纸笔米五斗。二义粗通。与考者给一石。补郡邑诸生者给二石。贡监与大比试者一体均给。遇赴省试时给科举米五石。给而不赴试者追缴。得贡八太学生者。给匾额米四石。乡试中式者五石。成进士者倍之。及第者再倍之。武选自游庠至登第者。各照数减半。其有向系能文。曾在书院面课。屡试不售年老者。仍准支向年所给之数。如年少无故不与试。及出入衙门舞文弄法者。俱罢给。奉祀不在此例。
一诸房子孙呈禀。须由本房房长及典籍执事者用钤记。于春秋官祭家祭及有公事会集之期申报。或有争衅小嫌。先赴本房房长及亲支族老调处未协。然后申诉文正位。同掌庄诸位公断。违者概不受理。其公呈亦须诸位亲自签押。如有擅自兴讼及捏名。公呈妄渎官府者。当以悖规陈官法究。
一诸房向有不肖子孙。或犯事故逃遛他乡。或挈家出外。不知踪迹者。其为玷辱门户之事俱未可定。向后如遇似此之人归宗者。不准给历支米。其以前曾给过米者。仍行追历。若年幼随父兄不得自由者。临期酌断。
一吴县多山田。长洲县皆泽田高下既殊。如遇旱潦。丰歉各异向呈分别给族修祠。不许挪混。如遇大祲。仍当通融协济。尽完赋次祖先祭祀。其余主奉执事房长守祠鸣赞酬劳烧香纸笔丧葬赒给等项。或减给。或缓给。或捐给。临行酌行。无致悞公。仍行晓示阖族。
右主奉能浚增定庄规。因时裁制。斟酌得中。倘后世子孙有能扩而充之者。不妨重为改定也。
△钱公辅义田记
范文正公。苏人也。平生好施与。择其亲而贫。疏而贤者咸施之。方贵显时。置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羣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择族之长而贤者主其计。而时其出纳焉。日食人一升。岁衣人一缣。嫁女者五十千。【若地方有溺女之风者此条尤当加意】 娶妇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娶之数。葬幼者十千。族之聚者九十口。岁入给稻八百斛。以其所入。给其所聚。沛然有余而无穷。屏而家居俟代者与焉。仕而居官者罢莫给。此其大较也。初公之未贵显也尝有志于是矣。而力未逮者二十年。既而为西帅。及参大政。于是始有禄赐之人。而终其志。公既没。后世子孙修其业。承其志。如公之存也。【其子纯佑纯仁纯礼纯粹皆贤佑仁尤行仁义仁继公为宰相】 公虽位充禄厚。而贫终其身殁之日。身无以为殓。子无以为丧。惟以施贫活族之义。遗其子而己。昔晏平仲敝车羸马。桓子曰。是隐君之赐也。晏子曰。自臣之贵。父之族无不乘车者。母之族无不足于衣食者。妻之族无冻馁者。齐国之士。待臣而举火者三百余人。如此而为隐君之赐乎。彰君之赐乎。于是齐侯以晏子之觞而觞桓子。余尝爱晏子好仁。齐候知贤。而桓子服义也。又爱晏子之仁有等级。而言有次第也先父族。次母族。次妻族。而后及其疏远之贤孟子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晏子为近之今观文正公之义田。贤于平仲其规模远举。又疑过之呜呼。世之都三公位。享万锺禄。其邸第之雄。车舆之饰。声色之多。妻帑之富。止乎一已而己。而族之人。操壶瓢为沟中瘠者又岂少哉。况于他人乎。是皆公之罪人也。公之忠义满朝庭。事业满边隅功名满天下后世必有史官书之者。予可无录也。独高其义因以遗其世云。
△附常郡王氏参改义庄规条
一建义庄房屋若干。坐落某县。某图捐田【若干】 亩。俱系绝产。开具田号细数呈请咨 部立案并请藩宪给帖遵守。立义庄户名。完纳银漕。永远不准放粮过户。以杜日后易瘠盗废诸弊
一义田饷银将租麦抵办。漕粮将租米完纳。依限全完其余赡给鳏寡孤独及各项费用。日后盈余。增置义田。呈明立案。
一庄田总理一人。族中公举老成殷实者为之。田租银钱簿册。俱归掌管。司事二人。亦必精明公正者共司其事三年一换。倘有侵挪情事随时更换。如三年内。并无错悞。或接管或更换。秉公酌议。
一总理辛俸若干。司事辛俸若干。按季支付。扇人斛脚工食随时酌给倘有催租不力。私收亏短。察出追吐更换。
一族中宗支浩繁不能均给。惟自某支以后。谱次详明。查得实系鳏寡孤独废疾贫乏者。概行入册。如有出继外姓。及为僧道。并入下流者概不入册。【经费多者通族均给】
一赡给额数统以若干名为率。如人数众多。另增副额。赡给一半。俟正额缺出。按照开报入册先后。挨次项补。
一鳏独无依。年过十六。入册开支。惟寡妇废疾。不拘此例。正额每人每月给米二斗四升。副额每月给米一斗二升。闰月照数孤子孤女。一岁至六岁。每月给米一斗。以补寡居养育之劳。至九岁每月给米。从副额递补正额。挨次候缺。孤子十八岁年终缴票。孤女出嫁缴票。支派住居名字年纪。随时注册。须查实发给。
一孤子至十八岁年终缴票给钱若干。为谋生之计。倘年未十八自能谋生庄内一体给发以示体恤之意。且防藉词停给之端。自行缴票者停给。
一寡妇及废疾。俟伊子成立。完姻后停给。若伊子不肖。及继嗣之子。不能供养者。仍照数给发。
一给米定期每月二十四日。持票赴庄领米。过期次日并给。路远者四季支领。不得预支。年终更换照票。
一册内有名身故者。赴庄缴票。给殡费钱若干。连安葬者给钱若干。十五岁以前身故者。给殡费钱若干。连安葬者给钱若干。倘匿不报明。将票冒支月米察出停给其殡葬之费亦不给发。以示薄惩
一族中停柩在家权厝在外。无力安葬。墓在十里外者。给钱若干。墓在十里内者。给钱若干。须查明给发。
一应试无力者。县试给钱若干。府试给钱若干。院试给钱若干。乡试给钱若干。会试给钱若干。【此欵须随各庄定数】
一族中无力婚娶者。于吉期当日给钱若干。单传无力者。多给钱若干。嫁女照婚娶例给一半。
一设立义学。凡孤子无力从师。均归义学教读。路远者。每节给修金若干。每节给束修。须令孤子携所读之书来庄。以便查问课程。
一冬月严寒。册内年老废疾。难自支持者。给棉裤棉衣。九月给发。四月底归庄。给钱若干。以免当卖之弊。庄内令人修补。亦可再给。
一庄内择有名医生。议定每季辛俸若干。择诚实药店。另立一折以便登记。如册内有名病重者。查实后。请医诊视。将方赴庄。用一戳记。到店付药。贫苦难堪酌给钱若干。以备零星等费。族中贫病相连者。通融酌济以寓疾病相扶之意。
一族中嫁出之女寡居而贫。念祖宗一本之谊。亦归庄册。一体发给。其孤子孤女不给。
一收租与给米时。总理必有检点。不得专听下人。恐生诸弊。银钱米麦等出入。随时登记。不准移挪。
一本庄房屋。修葺宜勤。毌致霉烂米麦。器皿亦须收藏节省。食用一切均须从俭不得糜费。
一每岁年终。须将旧贮新收。及各项支销。现在存贮。逐欵开明一册。以备合族查对。
一总理谢事时。将一切事务账目对象一一交清。俾接管之人。不得推诿不致贻悞。
此系庄规大略。须视经费盈绌。因时制宜可也。
○同善会章程
卷一之二
孟子云。大舜有大焉。善与人同。又云。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善也者。人生之命脉地方之元气也。善心既笃。则善量宜充。一乡一邑。何莫非善量之所及。力可及而不为非斯人之大不幸耶。世上苦人不少。前贤遗范具存。遵而行之。是在有心者首为倡率耳。述同善会章程
陈几亭先生同善会原序
高子忠宪公同善会规例
枫泾同善会规条
浙江抚藩宪通饬合属十一府一州仿行同善会牌语
同善会照验牌筹式
同善会愿外广善方
奉恳各邑父母谕行同善会文
倡会拟言
会讲广义
行同善会十二益
同善会绪言六则
同善会劝缘疏(江浙宪颁后增入)
同善会备荒四则
劝广行同善会文
附奉劝深埋胔骼预绝疫端公启(乾隆八年春是启与同善会书并呈江苏陈抚院)
高子忠宪公同善会讲语(三条)
陈几亭先生同善会讲语
△陈几亭先生同善会原序【公讳龙正字几亭师事高子忠宪推入室学本身心达诸经济登崇正甲戌进士仕礼部员外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