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院学规 - 第 10 页/共 10 页
——院有司(院有司:朝鲜书院职事名称,类似中国书院之监院,由政府官吏兼任,所掌为行政之事。),以近居廉干品官二人差定,又择儒士之识事理,有行义,众所推服者一人,为上有司(上有司:朝鲜书院职事名称,类似中国书院之绅董、董事,由儒士担任,所不同者,在绅董所主为经费,上有司则协助院有司管院中行政之事。),皆二年相递。
——诸生与有司,务以礼貌相接,敬信相待。
——院属人完恤。有司与诸生常须爱护下人,院事、斋事外,毋得人人私唤,毋得私怒罚。
——立院养士,所以奉国家右文兴学,作新人才之意,人谁不尽心。继今莅县者必于院事有增其制,无损其约,其于斯文,岂不幸哉。
——童蒙非因受业与招致,不得入入德门内。
——寓生不拘冠未冠,无定额,成才乃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