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续录选辑 - 第 10 页/共 26 页

戊申(二十九日),谕:『姚棻见有应讯事件,着解任候质。福建巡抚印务,仍着魁伦兼署;其闽浙总督印务,仍着长麟署理』。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四十八(原乾隆一百二十)。   东华续录选辑二   嘉庆朝   嘉庆元年   嘉庆二年   嘉庆三年   嘉庆四年   嘉庆五年   嘉庆六年   嘉庆七年   嘉庆八年   嘉庆九年   嘉庆十年   嘉庆十一年   嘉庆十二年   嘉庆十三年   嘉庆十四年   嘉庆十五年   嘉庆十六年   嘉庆十七年   嘉庆十八年   嘉庆十九年   嘉庆二十年   嘉庆二十一年   嘉庆二十二年   嘉庆二十四年   嘉庆二十五年   嘉庆元年   嘉庆元年丙辰(一七九六)夏五月壬申(二十八日),大学士闽浙总督贝子福康安卒于军。   癸酉(二十九月),谕:『魁伦奏「海洋盗首獭窟舵(即张表)带领首伙各犯四百七十三名自行投首并呈缴船只、炮械等物」一折,海洋盗匪王流盖、獭窟舵、林发枝等屡在洋面肆劫,今王流盖经被炮击毙,獭窟舵带领伙盗全行投出;其未获者,仅止林发枝一犯。魁伦所办,尚属可嘉!从前盗匪庄麟投出时,曾拔用千总,并赏大缎一匹;今獭窟舵着赏给守备职衔并赏戴花翎,仍赏大缎二匹,用示奖励。至折内所称该匪等请出洋缉捕,见在择其强壮勇往者,令跟随官兵缉捕;此或一法。但宜倍加慎重,不可稍有大意。见在逾格施恩,獭窟舵尤必感激奋勉,亟图报效。着传谕魁伦等面向獭窟舵宣示恩谕,责以捕盗之事。如能将林发枝擒获献功,固当格外优赏;否则,或林发枝闻此信亦思投首免罪,其余伙盗自皆闻风解散,庶可永久绥靖海疆。再,獭窟舵既经投出,其船内存储米粮,应尽数先给伊等食用。俟此项米石食峻,即照兵丁之例,一体赏给盐菜、口粮。獭窟舵既令其出洋捕盗,即照守备分例赏给。将来捕盗事竣,此等投出之人岂能日久官为廪给。或令其散归本籍,各谋生业;或令其当兵,以免伊等乏食,又致故智复萌。总之,宜散不宜聚,方为妥善。至所呈缴船只自必轻便坚固,即可作为捕盗之用。魁伦见在办理此事,特为详晰指示,以便遵照妥办。俟续有投出者,俱当照此一律办理』。   六月乙亥朔,魁伦为闽浙总督、姚棻护理福建巡抚。   冬十二月辛卯(二十日),谕军机大臣等:『前魁伦拏获盗犯,内有安南总兵及该国兵丁。该犯等既在洋面行劫,即与内地盗犯无异;是以按律正法。此次吉庆拏获盗船,票照内有「宝玉侯」字样,自系前在浙洋陈阿宝匪伙。嗣后洋面盗匪,无论内地外夷,一经缉获,即按律严办』。   嘉庆二年   嘉庆二年丁巳(一七九七)夏四月丙子(初六日),姚棻以疾免,以田凤仪为福建巡抚、汪志伊为福建布政使。   秋七月庚午(初三日),田凤仪丁忧,调费淳为福建巡抚。   丙子(初九日),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盗首林发枝势已穷蹙,欲率领盗伙投首」等语。林发枝非寻常盗匪可比,如果真心投顺,固当贷其前罪;但不可仍留闽省,恐有勾结情事。将来投首后,当照张表之例,来京安置。其未行投首之前,仍当严密缉捕,不可稍存懈弛』。   庚寅(二十三日),赏投首洋盗林发枝七品衔,来京安置。   九月甲申(十八日),……调费淳为江苏巡抚,以汪志伊为福建巡抚、高杞为福建布政使。   嘉庆三年   嘉庆三年戊午(一七九八)夏四月癸卯(初九日),以高杞为湖北巡抚、李殿图为福建布政使、刘烒为福建按察使(由浙江温处道迁)。   五月丙寅(初三日),免福建全省远年逋粮。   冬十一月甲子(初五日),魁伦丁忧,以富昌署闽浙总督(由福州将军兼署)。   ——以上见嘉庆朝「东华续录」卷一(原嘉庆一至六)。   嘉庆四年   嘉庆四年己未(一七九九)春三月癸亥(初五日),以书麟协办大学士署闽浙总督、魁伦署吏部尚书(由闽浙总督署)。   秋八月壬子(二十六日),调刘烒为浙江布政使、瞻柱为福建按察使(由直隶清河道迁)。   冬十月戊子(初三日),调书麟为云贵总督、长麟为闽浙总督。   ——以上见嘉庆朝「东华续录」卷二(原嘉庆七至八)。   嘉庆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