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福建台湾府志 - 第 27 页/共 80 页
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蔗车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十两零四钱。
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车二十张,共征银一百一十二两。
雍正六年,新升蔗车二十九张半,共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
雍正七年,新升蔗车六张半,共征银三十六两四钱。
雍正八年,新升蔗车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雍正九年,奉文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蔗车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雍正十三年,新升蔗车六张,共征银三十三两六钱。
乾隆三年,新升蔗车八张,共征银四十四两八钱;番檨一宅,年征税银六两。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小缯九张,共减征银一十九两八钱;又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蔗车二张半,共减征银一十四两。
诸罗县
旧额蔗车二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蔗车四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蔗车一百三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
原额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于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于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
缯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槟榔宅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石屚〉磘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管辖蔗车四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
新升蔗车共二十八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
新升牛磨共一十八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两零八钱。
新升■〈罒上令下〉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存留经费(一)
台湾府
台湾县
(附)澎湖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各项正杂饷税、盐课,额征银共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三两七钱六分零二毫四丝八忽。除充兵饷银六千七百零二两九钱三分三厘六毫七丝七忽七微四纤,实存支应银八千七百五十两零八钱二分六厘五毫七丝零二微六纤。内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七十二两(照例裁扣二十九两四分四厘充饷)实给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皂隶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工食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铺兵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七十二两(照例裁扣二十九两零四分四厘充饷)实给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八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工食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一十名,共工食银六十两(闰年加银五两,年匀给银二两)实给银六十二两;步快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灯夫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奉文裁革充饷);禁卒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库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六名,共工食银三十六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一两二钱)实给银三十七两二钱。
同知二员,共俸银八十五两一钱一分二厘(闰年共加银七两零九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九十六两(照例共裁扣三十一两一钱一分二厘充饷)实给凑俸银七十四两八钱八分八厘(闰年加银六两二钱六分零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皂隶二十四名,共工食银一百四十四两(闰年加银一十二两,年匀给银四两八钱)实给银一百四十八两八钱;轿伞扇夫一十四名,共工食银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七两,年匀给银二两八钱)实给银八十六两八钱;步快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灯夫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奉文裁革充饷)。
通判俸、薪共银六十两。门子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工食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工食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民壮二十名,共工食银一百二十两(闰年加银一十两,年匀给银四两)实给银一百二十四两。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零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二十四两(照例裁扣八两二钱零二厘充饷)实给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厘五毫,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共工食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台、凤、诸、彰知县四员,俸银共一百零九两九钱六分(闰年加银九两一钱六分三厘三毫二丝,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一百四十四两(照例裁扣共七十三两九钱六分充饷)实给薪凑俸银七十两零四分(闰年加银五两八钱三分六厘六毫六丝八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八名,共工食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皂隶六十四名,共工食银三百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三十二两,年匀给银一十二两八钱)实给银三百九十六两八钱;轿伞扇夫二十八名,共工食银一百六十八两(闰年加银一十四两,年匀给银五两六钱)实给银一百七十三两六钱;马夫三十二名,共工食银一百九十二两(闰年加银一十六两,年匀给银六两四钱)实给银一百九十八两四钱;灯夫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奉文裁革充饷);禁卒三十二名,共工食银一百九十二两(闰年加银一十六两,年匀给银六两四线)实给银一百九十八两四钱;库子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斗级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民壮二百名,共工食银一千二百两(闰年加银一百两,年匀给银四十两)实给银一千二百四十两(奉文裁革充饷)。
县丞三员,共俸银七十二两九钱零六厘(闰年加银六两零七分五厘四毫八丝,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七十二两(照例共裁扣二十四两六钱零六厘充饷)实给银四十七两零九分四厘(闰年加银三两九钱二分五厘一毫零一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三名,共工食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皂隶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马夫三名,共工食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民壮二十四名,共工食银一百九十二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一百九十五两二钱(雍正十年,奉文添设)。
典史四员,共俸银七十八两零八分(闰年加银六两五钱零六厘六毫六丝四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皂隶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夫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雍正十年,奉文添设)。
巡检八员,雍正五年奉文澎湖改设通判,巡检奉裁,实七员,共俸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四分(闰年加银一十一两三钱八分六厘六毫六丝二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七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四名,共工食银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七两,年匀给银三两八钱)实给银八十六两八钱;民壮八名,共工食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雍正十年,奉文添设);弓兵一百二十六名,共工食银二百二十二两六钱(闰年加银一十八两五钱五分,年匀给银七两四钱二分)实给银二百三十两零二分。
教授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设训导一员,同食一俸;于乾隆元年,奉文教授、训导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教授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俸银四十两。教谕四员,共俸银一百二十六两零八分(闰年加银一十两零五钱零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饷)。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设训导各一员,同食一俸;于乾隆元年,奉文教谕、训导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教谕四员,共俸银一百六十两;训导四员,共俸银一百六十两。府、县学斋夫一十四名,共工食银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七两,年匀给银二两八钱)实给银八十六两八钱;府、县学廪生共六十名(府学设廪粮二十名、县学各设廪粮一十名,每名原额连闰银八两六钱八分;照例裁扣三分之二,每名连闰该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实给银一百七十三两五钱九分九厘八毫;膳夫共十名(每名工食银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五忽),共给银六十六两六钱六分六毫五丝;门斗一十五名,共工食银九十两(闰年加银七两五钱,年匀给银三两)实给银九十三两。
本府进表绫幅、纸张年额银一十两零五钱八分六厘九毫四丝六忽三微。
府、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一十二两六钱,春、秋二祭府、县学启圣王、文庙、山川、社稷、邑厉各坛祠年额银共六百七十六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庙祭品银共九十六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