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凤山县志 - 第 12 页/共 60 页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三十甲三分七厘(内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乾隆十二年请垦下则园:一十甲五分三厘三毫。   乾隆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二分三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垦下则田:五十八甲六厘零。   乾隆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七毫。   乾隆二十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一分六厘零(内田三十甲六厘零,俱下则;园三甲一分零,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二十年止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零。   乾隆二十三年新垦下则田:一顷九十七亩二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五顷零一亩九分零(内田四十五顷七十三亩一分零,俱下则;园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俱下则)。   乾隆二十六年新垦下则田:一顷一十亩六厘零。   乾隆二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顷六十八亩八分五厘零。   ——以上乾隆二十三年起、至二十七年止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   递年豁免及拨减新旧田园,共九百五十四甲零六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旧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内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共六十甲四分七厘零(内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共九十九甲五厘零(内下则田一十甲四分六厘、中则园一甲四分二厘、下则园三十六甲九分九厘,升新升下则园五十甲一分七厘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园:九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内田共三千六百四十九甲一分七厘零、又四十五顷八十亩三分零;园共七千三百五甲二分九厘零、又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   附录   「诸罗县志」:前此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一甲。有佃自输粟于官者,谓之官佃;有佃输租于文武各官而文武又各输粟于官者,谓之文武官佃。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一十八石,中则十六石五斗,下则十石二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八石一斗,下则五石四斗;文武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三石六斗,中则三石一斗二升,下则二石四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一石一斗二升,下则一石八斗。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一例,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有世其子孙之安矣。然户口之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之利病往复难穷,不可不为条析也。台郡田少园多。计县之田,其等有五;田园之主,其名有四。曰官庄,则设县之后,郡属文武各官招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则绅衿士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赋于官者也。曰管事,则乡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众计田园以酬其直而租赋不与焉者也。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赋而别有丁身之饷者也(详见「番饷」)。若田之五等:则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惟上上。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圳,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到,厥田惟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牛,多秕少粟,台之农惰矣,厥田惟中中。蹊壑无泉,雨集而浍、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田之逢年者,十不二、三也,厥田下中。广斥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十不一、二也,厥田惟下下。若田园之所别等,以地之肥硗、势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来麰、荏、菽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约略定园之二等者也。   乾隆三年,总督郝玉麟奏准:熟番与汉民所耕地界,饬令查明,有契可凭、输粮已久者,各照契内所开四至亩数,立界管业。在汉民原贌界内,有未垦未升田园,应令开垦报升;仍将原贌买之契示谕各业户,呈县验明盖印。该县设立印簿,照契内买卖本人及中保姓名、亩数价银、输粮额数、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内。有未垦、未升若干,一并登明,毋许漏蔽。仍照式汇造清册,送司存案。将来倘有转售,划一呈验登填:庶田地有册可考,不致侵占番业。倘有契外越垦,并土棍强占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数归番,分晰呈报。嗣后永不许民人侵入番界,贌买番业。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划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将各处立过界址土名,造册绘图申送,以垂永久。   租赋   旧时台属租贼则例: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自雍正九年户部议准:台属报垦田园改则征收银米,化甲为亩,照同安则例升科。遂着为例,详见附录。   旧额田园,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合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内上中下则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共征粟二万三千零百四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零,上中下则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共征粟七千九百一十六石一斗八升七合零。   递年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合征粟二万一百四十七石六斗八升零。内: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庚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二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三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