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纂淮关统志 - 第 3 页/共 88 页
渡黄时,穿便服,祭河神。至清江万柳园,督、河两院请圣安。至百子堂,委员官赍印到,穿朝服,跪接受印,用采亭,将印敬谨安放,抬在舆前。至仪门,行一跪三叩首礼。至大堂,望阙谢恩,行三跪九叩首礼。礼毕,升座,茶房鸣点,报班齐击鼓,五鼓,报开仪门,升炮,役。三鼓牌,门吏报文武官进,报吉时,跪禀:“上任大吉”。请印,用印,拜印,行礼如谢恩。升座,各员弁吏役等叩贺,毕,退堂更衣,穿补服。祀宅神、灶神、库神、马神、二帝祠、关帝殿、福神祠。礼毕,肩舆上大关,祀关神。登楼,开关,放关大吉。
拜本仪注
穿朝服,吏捧本导引前行,至大堂前,升炮,吹奏。拜本,行三跪九叩首礼。礼全,巡捕官捧本,升炮,鸣锣开道。起本,升炮,掩门题本。
卸事之前一日,将印封好。次早,委员赍送去后,出署迎见新任。请圣安毕,即便长行。
出鞘仪注
升大堂座,茶房鸣点,报开仪门。奏乐,升炮,出鞘,解饷役在二门旁报数,出鞘匣毕,领解员吏役叩禀起行,鸣点掩门。
封、开印仪注
封、开印,发三鼓牌,升炮,穿朝服。吏请勅印前引,升大堂座,仪如上任。六级封印,拜印,升炮。礼毕,仍升座,仪如上任。茶房跪禀堂事毕,退堂,掩门。
接征仪注
穿补服,祀库神。升座,开门,文武官员吏书人役参贺,退堂。祀二帝祠、关帝殿、财神殿。礼毕,上大关,祀关神。登楼,开关,放关。
接诏勅仪注
凡自京赍来勅书传到,赍勅钦差入境之日,用采亭、鼓吹。执事前往百子堂,穿朝服,跪于道旁,迎接到署,供奉行礼,进署开读。至督漕、河院分送。诏勅系外省衙门委官赍送,有从南来者,有从北来者,并用采亭。执事前赴百子堂或翁公祠迎接。穿朝服,在署大堂跪接,二堂供奉,行礼如谢恩。内署开读。凡遇钦赐物件,并照此。
朝贺仪注
十月初六、十日恭逢圣节。五鼓,穿朝服,不升炮,不吹奏,不鸣锣,至百子堂门外下舆,步进万寿宫。朝贺,行礼。礼全,演戏毕,回舆,仍鸣锣开道,吹奏,升炮。
每逢元旦长至,朝贺如前仪。届岁除,自二十八日起至正月初四日,穿蟒袍七日。逢小,逮二十七日穿起。
日月食仪注
恭逢日、月食,穿素服,在于大堂救护。初亏食甚,并行一跪三叩首礼。复圆,行三跪九叩首礼。
至各庙各神拈香祀祭仪注,有一跪、二跪、三跪不同,期日亦错出,自有书吏随时禀请,不具载。其余近关各庙,不系仪注者,拈香与否,各随关使自夺。
续纂淮关统志 卷二建置
淮关统志卷之二建置
《周礼·天官·太宰》:“以九赋敛财贿”。“七曰关市之赋”。又“太府掌九赋之贰”,“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地官·司关》:“司财货之出入”,“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国凶札,则无关门之征”。凡于抑末之中,时寓宽恤之意,亦示以不得已也。范文正公曰:“与其取于民,莫若取于商,则征商宁有病哉!”顾古法虽未尽湮,而今制则随时异,乃志《建置》,而沿革系焉。
汉武帝元光元年,初算商贾。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后周闵帝初,除市门税。
隋文帝受禅,除入市之税。
宋(恭)[孝]武大明八年,诏自东晋至陈,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并十分税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各置官司收税。此条按时间顺序应在“后周闵帝”条之前。
旧志云:淮北收税始见于此。
唐高宗武后长安二年,凤阁舍人崔融上议,请免关市之赋。
按:崔融疏议有所谓此津才过,彼铺又止,非惟国家税钱,更遭司事者僦赂云云。盖彼时商贾之税,所以充国家之用者什一,而所以资奸人之侵渔者十常四五也。
德宗时,因户部侍郎赵赞请,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以赡常平。因属军用迫蹙,亦随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文宗开成二年,勅淮泗通津,向来京国自有率税,颇闻怨讟。今依武宁军节度张延赏奏停,其所置官司悉罢。
宋太祖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毋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毋得擅为增损。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条,当从宽例。宣令诸路转运使,以部内州军市征所算之名品,其参酌裁减以利细民。
真宗景德四年,诏京东、西、河北、陕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者,勿税。
仁宗时,诏常务税课取一岁中数为额,外羡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户,苛留商贾,求羡余以希赏。
徽宗政和二年,宫观寺院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
元太宗始立征收税课。
世祖至元七年,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二十二年,增商税。二十六年,大增天下商税。
邱文庄曰:《元史·食货志》:其利最广者,盐法、茶法、商税、市舶,四者又有额外课,凡三十二则,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额中也。
明
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漷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客商辏集处,设立钞关,收船料钞。时廷臣以钞法不行,奏征天下官民客商船料钞,差御史及户部官监收正余银二万二千七百余两。淮之钞关疑立于是年。
正统六年,罢。
景泰元年,复。
成化元年,罢苏州、淮、扬等处收船料钞。七年复设。
八年,罢各处钞关,差官令府委官监收船料钞,至弘治五年止。
弘治六年,定例:专差南京户部一员,一年更代,不许再委。
嘉靖九年,令各钞关主事,凡遇差满,须待接管官员交代,方许离任。
四十一年,奏准淮安等各关主事监收岁额定数外,务将余饶悉入公帑。
隆庆二年,各处钞关主事各铸给关防,撰给勅书。所属司局衙门等官,该关差满,备开贤否送部,咨送吏部考察。
万历初年,仍宣德之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