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国图志 - 第 75 页/共 91 页

元 至商主所赢之息 则十之一已 故近日棉价日贱 乾隆五十 五年前 每年棉花从未有三万八千斤者 至道光五年间 每年多 至二万七千万斤 估价银二千七百万元 留五分之一在本国自 用 余皆贩卖别国 自道光六年间至今 棉花日增 比之二十年 前之价 则已减三分之二 然今之为商者得利反重于二十年前 是以织布日多 前此多用苎萝布 自棉花日增 苎萝日减 至大小呢 则资羊毛 故牧羊者亦不少 此物始自英吉利 而国人效之 究不如英吉利之精 故土人不买本国之呢 至今则 用水力为之 益巧益多 并流贩于别国 亦有用人力为之者 留 以自用 其水力为者 则卖与人也 若磁器 国内虽有其泥 惟 不能制如中华之巧 今始略有焉 书板则极多 皆不用刊板 而 用铅字活板 故铸字 制纸 印书三等人甚多 美理哥出商外国者 其始极少 今已蕃盛 乾隆五十五年 共计外商本利银一千九百万元 至嘉庆元年 则六千七百万元 弥利坚即美里哥国总记其货物不过鱼油 兽皮 牛 羊 猪 马 烟 棉花 五谷等类 工作则有铁器 磁器 木器 玻璃器而已 国中关税甚少 无论 入货 出货 皆无重敛 然在本国交易者 则不过南洲数国 在 欧罗巴洲内则有英吉利 法兰西 荷兰 葡萄雅 西班雅 破鲁 斯 瑞典 鄂罗斯等国 在亚非利加洲内 则有埃及多国 在亚 细亚洲内 则有都耳基 回回 印度 葛刺巴 小吕宋 暹罗 大清等国 究其初至大清 则在乾隆四十八年始 由此日盛一日 道光十四年 本国入口船五千六百二十八只 外国入口船三 千九百五十三只 本国出口船五千八百八十六只 外国出口船四 千零三只 每年增减 皆有册报 道光十三年 一千百八十八只 内大船六十五只 一所载之货 道光十四年 变价银约二百余万 山中之物变价银约四百五十余万 屠宰牲口变价银约有三百余 万 农圃之物变价银约八百余万 棉花变价约五千余万 烟变价 约六百五十余万 工作之器变价约七百余万 共计变价银约一万 万余 通计出口之货 惟棉花为最 道光十五年 售出百三十六 万六千五百九十九包 十六年 百六十三万六千五百五十九包 每包约价银七十元 其银万有一千五百五十五万九千一百三十 元 上年每包约六十五元 本年价稍昂 以二年相比 则十六年 多于十五年二十七万包 俱在餐运回之货约银一万二千五百余万 元 首领最喜贸易日繁 故有数款货物出入关口 毋庸税饷者 美理哥国有都城之官 有各部落之官 各部落内 一首领 一副领 议拟人员无定数 公选议事者 或十余人 或数十人 无定 各省设一公堂 为首领 副领及土人议事之所 事无大小 必须各官合议 然后准行 即不咸允 亦须十人中有六人合意 然后可行 本省之官 由本省之民选择会举 海 国 图 志 下都城内有一统领为主 一副领为佐 正 副统领亦由各人选 择 每省择二人至都城合为议事阁 又选几人合为选议处 统领 每年收各省饷项 除支贮库不得滥用外 每年定例享禄二万五千 元 若非三十五岁以上及不在本地生者 皆不能任此职 例以四 年为一任 期满别选 如无贤可代者 公举复任 若四年未满 或已身没 或自解任 则以副统领当之 副统领不愿 则推议事 阁之首 若亦不愿 则以选议处之首护理 设终无人愿当此职 则吏政府移文于各部首领 遍示士民速举焉 统领三职 文武官 皆听其号令 若遣使于邻邦 或迎使别国 皆统领主之 副统领 亦由民选举 亦四年一任 享禄每年五千元 所司无事 不过议 事居首而已 至议事阁与选议处 皆以每年十二月内之初礼拜一日 齐集 都城公所会议 议事阁之职 每部有二人 计二十六部共五十二 人 选议处共二百四十三人 以议事阁五十二人 分为三等 以 二年为期 轮退后 复择新者 是以每等以六年为一任 不过或 先或后而已 又定例 年未及三十以上者 不能当此职 议事处 则以二十五岁以上为例 二年为一任 期满别选 以十二月初礼 拜之一日齐集会议 凡国中农务 工作 兵丁 贸易 赏罚 刑 法 来往 宾使 修筑基桥之事 皆此时议之 吏政府首领 每年俸六千元 亦有左右佐事者几人 户政府 如之 兵政府之首 则有几百人以佐之 廉俸亦如之 别有水师 兵部 惟专理兵船 亦有佐事数十人 每年廉俸亦如之 礼政府 不过数人佐之 每年廉俸四千元 驿政府总理各部落来往文书 设驿于各部冲要 如有书札寄某处 则以路之远近 计程费之多 寡 其银以每四季包封送驿 工食银亦由驿政发给 政府廉俸 弥利坚即美里哥国总记每年亦六千元 国之大政有三 一则会议制例 二则谕众恪遵 三则究问其 不遵者 是以国都有一察院 院内共七人 以每年正月齐集 究 人因何不遵法律之故 审毕 或二三月 然后回家 其各部亦分 设七院 每年以四季齐集 究问不守例者 但为审官 则不能会 议制例 会议制例官亦不能兼摄审问也 新国制例有五 一曰国例 为二十六部所通行 二曰部落例 各部不同 三曰府例 每府亦不同 惟生于斯者守之 四曰县例 各县自立其规 各民自遵其制 五曰司例 亦由司自立 惟所属 者遵之 此五例中 又小不能犯大 如司则不得犯县例焉 国例 乃都城议事阁会议 分发各部 今将各大典悉列于左 一 岁征粮饷 所有动支各项 皆于饷内拨发 一 国帑不敷 必会议预为筹办 免致临时拮据 一 与各国贸易 各部交通 即本土蛮人 皆宜同一体 一 流民准其寄居入籍 以免失所 一 设局铸银 务权衡轻重多寡 以归画一 并严禁伪造番 银 一 设驿传递公文书信 以时修其桥路 一 教人习学六艺 如六艺中有超众者 则别予奖赏 或能 自创新制 开前人所未及 为今人所乐效者 亦奖赏之 一 各部立察院 以审判民间之事 或三部立一 或二部立 一 视部分之大小酌议 一 宜防海贼剿劫 如有捕获 无论本国 外邦 必照例治 罪 或有谋反叛逆 及在外国滋事 尤必照例严办 一 如遭外国欺凌 统领必先晓谕万民 倘未便讲和 致动 海 国 图 志 下干戈 务必踊跃向前 若两相盟会 即可戢兵 一 以钱粮招民为陆路水路之兵 必严核其技勇 一 水陆兵士 务遵约束 不得骚扰 一 国有攻战 除国中官兵而外 凡民有肯同仇敌忾者 即 议给口粮 一 专设法以治都城 与治各外部不同 前例十四条 如有不遵者 则设法以引导之 除此例外 首 领亦不能任意自为 凡统领遇馈送当受者 亦必商之议事阁及选 议处 使大小文武皆得仿行 国人以律例为重 不徒以统领为尊 此外则由各文武自立例款 以约束其民 但不得以部例犯国例 其各府文武各自立例以治 因地制宜 惟亦不能以府例犯部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