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志 - 第 7 页/共 18 页
国家承平百余年,灾祲不作,大有频书,似毋庸镯贷之议矣。然而尧、汤之世,犹有水旱之厄。偏灾偶告,不可不亟为之所也。彰化自雍正初设治以来,或因水旱、或遇兵革,叠奉恩纶,豁免减则,恭逢覃恩,普免钱粮。列圣宽大之恩,至于海隅日出,罔弗沾被。而缓征平粜,借仓赈济,又在旷典之数也。
乾隆十一年奉旨蠲额征租粟(先是十年九月二十日,奉上谕:闽、广丙寅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省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不编征银两,历系征收粟榖。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属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丙寅年额征共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
乾隆三十六年,诏蠲全年地丁租税。
乾隆四十五年,诏蠲全年租税。
乾隆五十二年,诏蠲本年地丁租税。
乾隆五十三年,诏免本年正供及地丁银。
乾隆五十六年,诏蠲正供粟(分三年轮免)。
嘉庆元年,诏蠲正供粟(全台分作三年轮免)。
嘉庆二年,诏蠲本年正供租税。
嘉庆二十二年,诏蠲免积欠租税。
乾隆三年,奉旨豁免水冲田园一百五十余顷。
乾隆十三年,奉旨豁免水冲田园计七十九甲零。
乾隆十八年,奉旨豁免水冲田园。
乾隆三十三年,奉旨豁免水冲田园计一十九甲零。
乾隆三十七年,奉旨豁免水冲田园计十顷五十七亩零。
乾隆六十年,本县赈济饥民。
养济
养济院:在邑治东门外八卦山下,共房屋□间。乾隆元年,邑令秦士望建,收养麻疯残疾之人。
留养局:在养济院之左。乾隆二十九年,邑令胡邦翰捐俸倡建,房屋四十三间。收养孤贫一百名。年征收租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
留养局碑记(附)
邑养济院,例收麻疯残疾,孤老不与。余维无告为皇仁所必矜,因审案查出公地与院基毗连,支俸买之。清出官税,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间,名曰:「留养局」,岁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条议具上列宪。惠养有加,则以俟后之君子。局地东至杨老园,西至陈志和竹围,南至养济院,北至街,计地一十二亩五分零四丝。府宪蒋,捐银三百元。知县胡,捐银三百一十六元。县丞张克明、巡检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银二十元。举人张源仁、州同杨志申、贡生施国义、监生张凤华,各捐银七十四元。监生周士显,捐银一百三十元。监生吴朝捷,捐银一百元。民人陈起、张训、张子开、陈佛佑、黄突、陈提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赖妙、赖香、陈高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苏四,捐银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认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又银三钱五分。民人庄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十五元。民人汪阳、罗三江,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元,又银七钱八分。民人方义,每年捐认田租银三元,又银八分。另买下茄荖庄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银四百八十元,又银五钱四分零。又买上茄荖庄田五甲六分,年收租银三十八元,又银三钱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税一百四十六元,又银六钱五分。以上岁捐收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县胡,另建房一座二间,额租银一十二元,归孤贫首,取为大士香灯。
乾隆二十九年岁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满知县胡邦翰立。
留养局原案,因林逆之乱,焚毁无存。荡平之后,以当日承办之人,出为照碑记条目查收,养孤贫一百名。每名月给口粮钱四百八十文,逢闰加给,不扣小建。至冬寒时,加给绵衣钱八百文。如有孤贫病故者,每名给予棺木钱八百文。现存房屋二十四间,遂年给银补葺。所收租银,请给官串逐月造数报官查核。
敬义园:在鹿仔港街。乾隆四十二年浙绍魏子鸣同巡检王坦首捐倡,率绅士林振嵩及郊商等捐赀建置旱园,充为义塚。仍以嬴余捐项,置买店屋租业,择泉、厦二郊老成之人,为董事办理。逐年以所收租税,作敬拾字纸、收敛遗骸、施舍棺木、修造义塚桥路之用(有记见艺文)。
敬义园租税(附)
一、鹿港大街,三山国王庙右畔瓦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元。
一、鹿港潮州街,瓦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元。
一、鹿港中街,瓦店一座,年收税银二十元。
一、鹿港仑仔顶,瓦店二座,年共收税银九十二元。
一、鹿港大街,瓦店一座,年收税银七十二元。
一、茄荖沟等庄大租,年实收榖三百石。
一、鹿港菜市头至街尾东西两向,年收地基税钱四十千余文。
义塚
一、在县治东内快山上旱园,前彰化县苏渭生捐俸置。
一、在县治东八卦山上及番仔井等处,前彰化县胡邦翰捐俸置。
一、彰化县各处官山并无配纳供课者,前经县主秦土望、刘辰骏、胡应魁、吴性诚历任出示听民安葬在案。又嘉庆十六年,绅士王松、陈大用等禀称:县主杨桂森诣勘,清出各处官山塚地,严禁土豪势恶侵占私垦,出示勒碑在案。
一、在鹿港街后街尾,前巡检王坦捐俸置。
一、在鹿港三山国王庙后,前巡检王坦捐置。
一、在东螺北斗街外二处,武举陈联登、廪生陈乐、街耆吴士切等捐置(有碑记),各乡村义塚,未能尽录。
封茔(附)
前明邓国公墓,在八卦山上。
前明蒋国公,在八卦山上(按邓、蒋二国公,不传其名,皆同为郑国姓踞台时将佐)。
诰封中宪大夫杨志申墓,在……。
诰授中宪大夫杨振文墓,在……。
诰授奉政大夫林国泰墓,在……。
敕赠内阁中书曾习辉墓,在番仔井山上,南门外有墓道碑。
貤敕赠内阁中书曾实光墓,在猴坑,东门有墓道碑。
●彰化县志卷三
官秩志
文秩列传政绩(殉难附)
国家设官分职,陈殷置辅,凡以为民而已。故邑令之设,所以教养斯民而为之父母也。丞佐簿尉,受成于令者也。古之丞佐,或以鸣廉颂贤,或以真清着誉。射鸭哦松,风流蕴藉,何憾其立身矮屋耶?至职居司铎,以身教不仅以言教,为人师不仅为经师,楷模多士,芳规未远。夫天司马以佐黄堂,民番资其保乂,山海藉其奠安。彰为海外方隅,列圣澄叙,官方捧檄,而来者或勤求民瘼,或丕迪民彝,口碑具在,没世不忘,勿谓蚩蚩罔知臧否也。志官秩。
文秩
列传
政绩(殉难附)
文秩
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防总捕分府一员。乾隆三十二年,闽浙总督部堂奏准,将泉州府西仓同知,改为台湾北路理番同知。自淡水、彰化、诸罗(即今嘉义),一厅二县,凡有民番交涉事件,悉归管理(详见艺文内奏疏)。乾隆四十九年,鹿仔港开设新口,以商艘聚集,宵小易生,且稽查船只私渡奸匪,盗载禁物,并配运各事务,鹿港一巡检微员,难资经理。彰化县原有地方之责,不能兼顾。淡防同知,鞭长莫及。惟有理番同知,同驻县城,离港仅二十里许,堪以就近往来稽察;并督饬鹿仔港巡检,随时慎重办理。于是特兼海防。五十年始兼总捕分府。五十一年林爽文之乱,县内衙义被毁。五十三年,林逆平,遂移驻鹿仔港焉。
彰化县知县一员。彰化原属诸罗,雍正元年,新设彰化县治,南至虎尾,北至大甲,皆属管辖。
儒学教谕一员,儒学训导一员,今裁。彰化学教谕,雍正元年设。十一年增设训导一员。至嘉庆二十一年,裁彰化学训导,移设淡水厅学训导,驻竹堑城。
彰化县县丞一员。乾隆二十四年新设,驻南投。
彰化县典史一员。雍正元年设。
猫雾拺巡检一员。雍正十年设。
鹿仔港巡检一员,今裁。雍正十年设,嘉庆二十一年移驻大甲,隶淡防厅属。
附载官秩例
康熙三十年,奉旨:台湾各官,自道员以下,教职以上,俱照广西南宁等府之例,将品级相当现任官员内拣选调补。三年俸满即陞。如无品级相当堪补之员,仍归部选,着为令。
康熙六十年议准,台湾文武大小各官,不许携眷属。
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一年,令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风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其加二级;称职者,准其加一级,以示鼓厉。
雍正八年奉准,嗣后调台各员,到任二年,该督抚另选贤能,赴台协办。半年之后,将旧员调回。
雍正十八年覆准,台湾道员,准其照镇、协之例,三年报满。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准其照参将等官之例,二年报满。俟协办人员到台,半年之后,令各该员交代清楚,回至内地。该督抚照例察核,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理,地方宁谧,俱准其以应陞之缺即用。再查道府应陞之缺,俱系特旨补用,应令该督抚给资赴部引见,候旨陞用。其同知、通判、知县,俱留于本省,遇有应陞缺出,该督抚即行具题陞补。
雍正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年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挈眷过台。
乾隆七年,议准台湾知府缺出,倘所属知府内,实无合例可调之员,其任内有督催钱粮未完一分以下者,吏部于本内声明。其台湾知县缺出,仍令该督抚将应行调补之员调补。如实无可以调补之官,于应陞人员内拣选调补。
乾隆八年,奉上谕:外省佐杂等官,朕俱已赏给养廉,各就该省公项所余,以分多寡之之数。查福建一省,每员止给银二十两,未免用度不敷,可为轸念。着从本年为始,将通省大使佐杂等一百九十八员,每员加倍赏银二十两,以资养赡。在盐道库盈余项下支给。
又议准台湾训导三年报满,准其调回内地即升。遇应陞月分,以县丞、府经等官陞用。如该员俸次应陞学正教谕之时,吏部截定俸次,令该督抚挨次论俸陞用。
又议准,嗣后台湾府厅县,准其照道员教职官等,一体三年期满报明。该督抚照例具题,分别陞用,免其留台协办。
台湾调补例
一、台湾道并台湾府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请旨简用。其余台湾各缺,俱令该督抚于内地属员内,拣选贤能之员,调补陞补。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均准其携带。其不愿者,亦听其自便。同知、通判、知县,无论历俸年限、是否久任及知县本缺中简繁要,但得人地相宜,悉准调补(内地久任海疆各缺,俱不得援引比照)。其知县内有籍隶广东者,惟惠、潮、嘉三属人员,不准选调,余俱与别省通行,精择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均以到任日起,计扣五年。府经、县丞以及杂职等官,亦由内地人员调补。佐杂中有明白干练之员,虽籍隶粤省,仍准选调,均以到任日起,计扣五年。该督抚详加甄别,果系才守兼优、实心办事,道员、知府给资送部引见,候旨陞用。同知、通判、知县,俱遇有台湾应陞之缺,该督抚即行具题陞补。至佐杂等官,果能称职,出具考语,咨部注册。无论该省有无荐举,卓异人员,遇台湾应陞之缺,即行题咨陞补。
以上台俸期满之同知、通判、知县、佐杂等官,如遇有内地应陞缺出,令该督抚先将台俸期满之员,升用一人;次将内地应陞之员陞用一人。仍照例一体分别题咨办理。其应行引见者,仍照各省题陞人员之例,一体令其送部引见;到任未届五年者,概不得以他缺题咨升陞。至该员等论俸推陞,亦应扣满五年后,再行按班陞选。其新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捕通判、头围县丞、罗东巡检兼管司狱事务缺出,该督抚即于台地现任人员酌量调补。五年俸满,亦照台俸人员期满之例,即行升用(以上新设通判、县丞、巡检、各缺例由台缺人员拣调,应毋庸计扣台俸年限,悉准调补,如调任后,仍准其接算前后俸次报满)。
再,台湾巡检,无应升之缺,内地应陞惟主簿一缺,如到任五年以上者,咨部量予主簿陞衔;俟再满三年,始终奋勉,咨部准其照陞衔遇缺陞转。其教授等亦由内地人员调补。台湾府学训导,并台湾等四县教谕、训导缺出,先尽泉州府属之晋江、安溪、同安,漳州府属之龙溪、漳浦、平和、诏安等七学调缺教职内拣选调补。倘有不敷,或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调满补。俱俟到任三年俸满,令该督抚俟该员将满三年之时,于五月以前,先行拣选调往。令俸之员,交代清楚,回至内地。凡调往之员,除庸劣不堪者,该督抚随时咨参外,其期满调回内地之日,该督抚详加甄别,果能称职,出具考语咨部,以应陞之缺即用。或一时无应陞之缺,准令该督抚咨部以原官补用。将应陞之处带于新任。如系循分供职者,将俸满应陞之处查销,仍以原官补用。其有办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参,勒令休致(史部则例卷七,道光四年修)。
北路理番厅(乾隆三十三年新设)
张所受,广东灵山人,附贡生。乾隆三十三年五月署。
李本楠,山东惠民人,拔贡。三十五年十一月任。
胡建伟,广东三水人,进士。三十八年五月任。
张可传,山东平定人,举人。三十九年四月护。
朱景英,湖南武陵人,举人。三十九年八月任。
沈荣勳,浙江仁和人,举人。四十二年十一月兼署。
成履泰,山西文水人,贡生。四十三年七月兼署。
史崧寿,江苏溧阳人,监生。四十四年二月任。
焦长发,直隶曲阳人,进士。四十六年七月护。
王隽,浙江仁和人,举人。四十七年十一月任。五十二年林爽文之乱,凤山贼庄大田应之,隽奉委赴凤山运粮遇害。
唐监,广东番禺人,举人。四十八年十二月署。四十九年移驻鹿港兼海防。
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海防
长庚,镶蓝旗官学生,满洲人。五十年□月任。五十一年林爽文煽乱遇害。
黄嘉训,江西新建人,举人。五十二年二月署。
吴元祺,广东平乐人,进士。五十二年七月任。旋调署台防厅。
黄嘉训,五十二年七月再署。
宋学灏,汉军镶红旗人,贡生。五十五年五月兼署。
金棨,浙江仁和人,监生。五十五年八月署。
朱慧昌,浙江山阴人。五十□年□月。
王兆麟,六十年回任。陈周全之乱遇害。
朱澜,浙江仁和人。五十九年十一月护。
朱慧昌,六十年回任。陈周全之乱遇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