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志 - 第 19 页/共 60 页

本县夏税钱二千三百五贯五百三十四文。(每产钱一文,纳税钱一分五厘,布钱一分二厘五丝,小麦一勺五抄,其科折秆草,产钱一贯至二贯文科六束,三贯至七贯文七束,八贯至十贯九束,自十贯以上每贯十束。) 秋税糙米,本府原额七万九千二百三十一石有奇。开禧间,郡守陈子冲除豁三千五百三十三石四斗有奇,见额七万五千六百九十三石一斗二升四合四勺有奇,白米见额四万六千四百五十四石四斗五升有奇;其糙米变白米者,每糙米一斗变白米八升,逐年截拨仓分。 本县该糙米七千三百二十六石九斗,白米三千五十八石四斗九升五勺(与南安同)。 秋税黑豆钱,每豆一斗,折钱三百文,仍于糙米内折除六升八合。 本县该二千一百七十二贯三百五十文(自第三等以上户,每产钱一百文,纳豆五升五合)。 本县该二十六石六斗七升。 元 本县无考。 国朝 凡天下田地、园林、池塘、海荡等,悉书其名数于籍,为等有二,曰官曰民,若职若学、若废寺、若没官皆系于官。其赋亦分夏秋二税,夏税征钞,秋税征米。旧制民产亩科夏税四文,秋米五升,惟官产轻重不同,有甚重者至一石,轻者亦至一斗。景泰间,乃下减分之令,凡官米自一斗至四斗减十之一,四斗一升以上减三之七,遂为定则云。 夏税钞 本县该钞一百七锭四贯五百七十八文。 官田地等钞九十锭二贯三百一十六文。(官租田、废寺田、官学田每亩每科三文;今没官田每亩科钞二文;官租地,今没官地每亩科二文;职地、官学地每亩科三文;官租山、废寺山每亩科一文。) 民田地等钞九十七锭七贯二百八十文。 内田地山塘每亩并科四文。 秋租钞 本县二十一锭九百一十文。 官地等钞二十一锭九百一十丈。(内官租地每亩科六分八厘,官学山每亩科二百文,废寺山每亩科七十一文一分二厘。) 秋粮米 本县秋米正耗共七千九百二十一石三斗五升。 官田地等米正耗共一千三百三十七石一斗。(内官租田每亩科正米六升一勺,职田每亩科正米七升;今没官田每亩科正米二升;废寺田每亩科正米三斗五升九勺;官学田每亩科正米五升;官租地每亩科正米四升八合;职地每亩科正米七斗;今没官地每亩科正米二斗;学地每亩科正米五升。) 民田地等米正耗共六千五百八十四石二斗五升。(内民田一则每亩科正米五升五勺,余田地、山、池塘每亩并科正米五升。) 官米折色 旧制民米每石量折十分之三,每米一斗征银三分,解运赴京。至沈御史奏,将民米存留储积,以官米随等第科银大约每斗三分有奇,抵旧折色之数。 本县银四十四两四钱六分六厘。 铁课 宋,产铁之场,在永春曰“倚洋”,安溪曰“青阳”,德化曰“赤水”,而晋江之石岗、卢湾、牛头屿、长箕头,惠安之卜坑、黄崎、潐头、许埭、港尾、沙溜、卢头、峰前、牛埭皆有铁砂。庆历三年,立法禁兴贩入海,后有诏许于两浙货卖,未几罢。至淳祐中,永春东洋、肥湖,德化信洋、山田、丘埕铁砂尚有业作者,通判掌之。诸县岁额钱五十五贯七十文,曰“炉税钱”,解送建宁府坑冶。我朝悉罢官坑冶,铁课均敫丁田。 本县课铁一千三百二十七斤一十二两(每斤征银二分五厘解工部,又一半每斤折钞一百二十文解府。) 商课 宋,诸县各有税务。政和八年、绍定元年、二年,额减数盈缩不常,于是有侵蚀追陪之弊,后皆罢废。丞簿兼掌之,其税目有遗利、陪纲、增税一五分、二五分、糜费头等钱。(遗利钱二百三十七贯六百文,陪纲钱六百六十九贯三百五十六文,增税一五分钱一千三百五贯四百二十八文,增税二五分钱六百四十八贯八十八文,糜费头钱一十六贯四十三文。) 国朝,府设税课司,县设税课局,凡货物税三十分之一。永乐七年,差有职事人点问,遂以所点为额。正统元年,诏革司局课钞不及三万贯者,由是诸县局例罢,有司兼领之,唯税课司及晋江县局如故,而货物弛不复税,课额尚存。今每岁就均徭中编银一十九两五钱九分解府。 周岁商税等课钞一千六百二十六锭四贯七百六十五文。 原额课钞七百三十八锭二贯一百五十文。(商税课钞六百一十六锭四百三十文,窑冶课钞六锭三百二十文,门摊课钞一百一十六锭一贯四百文。) 新增课钞八百八十八锭二贯六百一十五文,(商税课钞四百二十二锭三贯一十五文,门摊课钞四百六十五锭六百文,契本工墨课钞四贯。) 闰月课钞加一百四十一锭三贯四百四十一文。(商税课钞九十三锭一贯一百六十四文,门摊课钞四十八锭二贯二百五十文,契本工墨课钞二十七文。) 各色课 周岁酒醋等课钞一百四十一锭四贯二百七十文。(酒醋课钞一十六锭四贯,窑冶课钞八十六锭一贯九百二十文,系官房屋课钞七锭三贯三百九十文,房地赁课钞三百文,铸泻课钞六锭四贯四百三十文,茶课钞二百三十文,铁课钞二十四锭。) 闰月加一十一锭四贯一百五文。(酒醋课钞一锭二贯,窑冶课钞七锭九百九十三文,系官房屋课钞三贯一百九十九文,房地赁课钞二十五文,铸泻课钞二贯八百六十九文,茶课钞一十九文,铁课钞二锭)。 已上课钞岁报额数,无银征解。 农桑绢课 宋 夏税布纽产钱科纳,南渡后,始折布为钱,以供军时,亦令民广植桑柘而无特征。 我朝 度旷地之在官者,予民种桑,亩四十株、每株科丝五钱,每丝一斤四两。成绢一匹,长三丈,其余两为寸尺之差,里甲丁粮科解。 本县该绢一丈九尺九寸,每匹征银一两六钱。 物料 唐宋 土贡甚少,然亦屡罢。及南渡军兴,于是名色繁多,皆有司随时措办,非有定额,故其制不能尽考。 国朝 每岁物料,俱于该年里甲丁粮出办。至御史沈奏准,各县每米一石、人丁一丁,岁征银八分,通融各县该办之数,就于八分内支解。本府编佥长解买办,本色解部交纳。至嘉靖二十六年御史金会议,又因八分丁料之法斟酌而损益,每丁石足征银七分八厘,附派油帖征银解司支解。岁额杂三办,仍以京司府三项盐钞并支其内。其数详备于《八闽料钞》总征册云。 额办 历日纸 二万张。(弘治年间无查,正德十一年二万张,连松烟工食价银七两四钱。余年至嘉靖以来俱同。) 药味 樟脑三十五斤,三赖子四十斤。(弘治间无查,正德十一年征银一十一两,余年及嘉靖以来俱同。) 牲口 年分二季输银。(弘治间无考,正德十年征银一十三两二钱二分四毫五丝,至嘉靖以来俱同。) 弓箭 弓一百四十六张,弦七百三十条,箭一千七百一十二枝。(弘治五年征银多至一百七十八两三钱八分,少者一百九两六钱三分。正德元年间多至一百七十八两三钱八分,少者一百九两,及嘉靖以来俱同。) 军器 弘治五年征银多至八十六两九钱三分,少者二十七两九钱零。正德元年,少者二十七两九钱零,多至五十三两六钱。嘉靖以来,多至三十六两三钱零,少者二十七两九钱零。 杂皮 弘治五年,杂皮折造胖袄二十领,征银少者一十九两二钱三分,多至五十二两五钱零。正德元年,多至二十一两五钱零。嘉靖元年二十一两五钱。 翎毛 二千四百根。(弘治五年起至十六年止,折银六钱三分。正德元年起至十六年止,折钞银五钱零。嘉靖以来俱同。) 鹿皮 鹿皮一张,麂皮四十张。(弘治五年至正德、嘉靖年间同,每年鹿皮一张,银九钱;麂皮四十张,每张征银五钱五分。) 翠毛 五个。(弘治五年至正德年止,每年翠毛五个,银一毛钱五分。嘉靖年起,每年翠毛五个,银一两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