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杂记 - 第 4 页/共 12 页

上则园:每甲征正赋银与中则田同。   中则园:每甲征正赋银与下则田同。   下则园:每甲征正赋银与下下则田同。   下下则园:每甲征正赋银一两零六分五厘二毫三丝六忽。   下沙瘠薄未甚田:每甲征正赋银四钱四分。   下沙瘠薄已甚田:每甲征正赋银三钱三分。   下沙瘠薄未甚园:每甲征正赋银三钱五分二厘。   下沙瘠薄已甚园:每甲征正赋银二钱六分四厘。   以上各则及下沙已、未甚田园,每征银一两,随收平余银一钱五分、补水银一钱。   一、官庄额征   官庄上、中、下各则田园,计一千八百九十二坵,共九百七十一甲二分零一毫三丝三忽三微二纤,应征榖三千五百五十四石五斗七升零六勺三杪八撮八圭(每石折征银六钱,共应征银二千一百三十二两七钱四分二厘三毫八丝三忽二微八纤)。   一、官庄等则征数   官庄上则田;每甲征谷五石(每石折征银大钱),应征银三两。   官庄中则田:每甲征榖四石五斗(折征同上),应征银二两七钱。   官庄下则田:每甲征榖四石(折征同上)。应征银二两四钱。   官庄上则园:每甲征谷折征与中则田同。   官庄中则园:每甲征榖折征与下则田同。   官庄下则园:每甲征谷三石五斗(折征同上)应征银二两一钱。   以上各则官庄田园,折征银一两,随收补水银二分,所收银两,逐年同钱粮奏销之时,一并造报藩司,听候指拨,理合登明。   一、当饷   当饷,安平县光绪十九年分,计征有一十五户,每户年征饷银五两,年共征银七十五两,每一户完饷银五两,折缴六钱八分,银一十三元五角,内缴县官一十元,县粮总书三元,县饷差五角。至二十年分,倒罢四户,新开一户,共有十二户,现在仅存四户,开列于左。   计开:   德源号在关帝庙后,   开源号在妈祖宫边,   集源号在金葫芦街,   荣裕号在道东辕门街。   谨查当饷系与官庄一并造报,每两加二分补水,剩归于县官,理合登明。   一、塭饷   上塭则:每甲征银四钱。   中塭则:每甲征银二钱。   下塭则:每甲征银一钱。   谨查塭饷多归道辕海埔征收,县中照则征收无几。逐年征收塭饷每银一两,随收补水银二分,系与官庄一并造报,理合登明。   一、炉饷   炉饷,安平县光绪十九年分征收陈振丰裕一户,至二十年分征收陈振丰裕、金兴裕二户,每一户年完银五两,折缴六钱八分银一十三元五角;内缴县官银一十元、县总书银三元、县税差五角。所收之银,每一两只加补水银二分,余剩归于县官,造报与当饷一律。其炉饷系设炉铸造农椇、犁头、犁壁、刈刀、猪腰、灯火、■〈舟定〉齿等项,开设之时,须先禀县批准,由县详请藩司给发谕戳告示,方得开设,以防私铸炮械,接济匪类故也。理合登明。   一、廍饷   查廍饷每廍一张(日夜俱有硖糖者,谓之「全张」),照章年完廍饷银四两,折缴六钱八分银六元。半张(日硖夜停,谓之「半张」),照章年完廍饷银二两,折缴六钱八分银三元。此项廍饷,年间并无专款造送,是以安平县辖糖廍约有二百余张,近年以来少有赴县完饷,理合登明。   一、税契(田园、店厝、宅塭,如有买卖,买主赴县换契。)   查赴县税契,应将买来尾纸契据送县盖印,粘连司单,如契价银一百元,应缴税契银六元五角,另加缴一司单银五角,其余以契价多少照此核算,应缴税契银数若干。若契价至一千两以上者,应由县将契送府加盖府印,或由业户自行送府盖印,应缴税契而外,须再加缴盖府印油朱规费银二、三十元之谱,所有契价每百元应缴税契银六元五角,分发章程,开列于左。   计开:   县中解府转解藩司银三元,县官应得银一元八角。   解司道府书吏税契案费银共三角七尖。   县账房应得银三角。   赏管税契家丁银二角四尖,赏县门政家丁银一角三尖,赏县税契房总书银二角四尖。   赏税房填司挂号清书银六尖。   赏本里堡税差工食银六尖,赏赍契投税经手人银三角。   以上逐年税契,年无定额,其司单所填契价银两,每一元以六钱六分计算、理合登明。   一、文口船费(查文口船费,向归台防分府征收,至光绪元年,台防分府改为卑南分府,仍归征收。嗣于十四年改为台东直隶州,始归安平县征收,抵作津贴一半四千两之额)   查安平县征收安平文口船费,每载货一百担,征收银五元零六尖六瓣,年可计收银约三、四千两之谱。所收多少,视官之运道,理合登明。   ●台湾海防厅沿革(原缺题)   台湾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督台、凤、诸三县捕务),光绪元年钦差沈葆桢奏改为卑南同知,仍兼南路理番,移驻卑南觅社,管带绥靖军一营,安辑后山一带番民,台湾海防缺裁。